李娟 王宏波
〔摘要〕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报告指出,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基于法治的本体维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归根到底是为巩固和加强党的领导、为人民根本利益服务的;基于法治的历史维度,积极回应新时代主要矛盾新变化、承担起推进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历史重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历史定位;基于法治的关系维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要科学处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权”与“法”的关系、“德”与“法”的关系、“改革”与“法治”的关系等一系列重大法理关系;基于法治的运行维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要在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基础上,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严格监督;基于法治的方法维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要遵循以目标导向思维、系统战略思维、社会工程思维为主要表现形式的“管总式”思维方法。
〔关键词〕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维度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1203(2020)04-0069-07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制度是我国国家制度优势的重要组成部分。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充分展现和有效发挥我国的各项制度优势、维护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根本权利的内在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富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制度、法治理论、法治文化、法治话语、法治机构、法治人才等要素有机结合的统一体,它展现的是合乎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和中国社会发展规律的内在法理逻辑。正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内在的法理逻辑,对于人们科学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区别于其他法治道路的理论内涵和实践特色,具有深刻的法理指导意义和现实启发价值。为了更加全面地认识和遵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内在的法理邏辑,可以从法治本体、法治历史、法治关系、法治运行、法治方法这五个维度来分别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本体特质、历史方位、辩证关系、实践路径和思维方式。
一、法治本体维度:深刻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本体特质
法治本体回应的是法治的阶级性问题,解决的是“法治到底是为谁服务”这一关于法的本质内涵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本体问题解决的是中国的法治制度设计和制度运作到底是为谁服务的法的阶级性问题。基于法治本体维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说到底是为巩固和加强党的领导、体现和满足人民利益服务的,它代表的是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法益,维护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政权。党性和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区别于其他国家法治道路的重要哲学品格。具体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法治本体内涵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国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最大的区别。” 〔1 〕35作为无产阶级的政党,中国共产党将自身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以及为共产主义理想奋斗不息的政党理念贯穿于中国法治制度设计和制度运作的各个方面,这决定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根本的政治方向。在党的领导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具有深刻的政治要义和政治站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以及实现中国共产党所代表的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服务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时空场域下,党的意志、人民意志、法律所维护的根本法益三者之间是高度统一的:一方面,中国共产党党的意志代表的就是人民的意愿和利益,党立足于人民利益来制定国家发展各个阶段的路线、方针、政策;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通过领导法治建设,将党的意志和人民意志融入国家法治规范体系之中,以确保中国法治成为党的意志和人民意志的法律表达和实现平台。在党的领导下,中国法治制度设计和制度运行的整个过程都要体现服从党的领导这一政治站位以及为人民服务这一政治理念。立法、司法、执法中的“法”都是党的意志和人民意志的凝结。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理论依据,是马克思法治理论以及党领导人民在革命、建设、改革时期所取得的马克思主义法治中国化的理论成果
一方面,马克思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根本指导思想。“学习马克思,就要学习和实践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思想”,“关于人民立场的思想”。〔2 〕马克思基于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科学方法论,揭示了人类社会法律运演的内在规律和发展趋势。他指出,“法权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种法权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 〔3 〕。“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者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4 〕以马克思法治理论为哲学依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根本上反映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关系基础上的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关系,它记载的是符合人民利益、惠及人民群众的公有制经济关系的具体要求,因此,它必然是人民的、实践的和开放的。另一方面,党领导人民在革命、建设和改革时期所取得的法治理论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直接理论渊源:从“注重调查研究”“群众参与司法”“人民评判司法”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到“侧重以情入法和以理释法”“司法效果、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情、理、法辩证统一的审判模式的转变,使以人民为中心、以社会发展为基点的司法审判理论不断得到完善;从“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 〔5 〕到依法治国的法治方略论,再到法治是国家治理重器论的确立,使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法治制度理念日益深入人心;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旧十六字方针,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新十六字方针的创新,使政策与法律高度统一、规范建构与制度运行相互支撑的法治实施体系日益高效;从“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 〔6 〕,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7 〕以及从严治党和依法治国协同推进的切实实践,使法律体系向法治体系的战略转型得以实现。这一系列法治理论成果都是马克思法治理论与中国法治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党领导人民创造的体现中国本土韵味、符合中国基本国情、体现人民意愿诉求的法治理论成果,理所当然地成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理论渊源。
(三)“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相辅相成
“改革与法治是鸟之两翼、车之两轮。” 〔1 〕14改革与法治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两翼”和“两轮”。改革与法治不仅共生共进,而且相伴相生、相辅相成。要破除“法律因稳定性权威性而难以引领改革”和“改革就是要冲破法律的禁区”观念瓶颈,树立“改革和法治相辅相成、相伴而生”的正确理念。一方面,全面依法治国需要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框架下进行各项法治工作。“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现行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或废止,不能让一些过时的法律条款成为改革的‘绊马索。” 〔1 〕52-53充分发挥法治在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的立法引导、执法推动、司法保障作用,全力打造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执法与改革机制相适应、司法与改革过程相契合的法治新局面。另一方面,全面深化改革需要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规范指引和法治保障中推行各项改革工程。“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 〔1 〕70改革要运用法治思维全面厘清各领域改革关联性以及各项改革举措互动性的关系,以此增强顶层设计和整体谋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同时,又要借助法治方式把关涉经济、政治、社会、生态等各领域的体制改革落到实处,以此提升改革决策、改革机制、改革过程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四、法治运行维度:全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实践路径
法治运行反映的是法治在实践过程中产生的规律性联系。法律从“一纸文本”走向“活生生”的行为规范,它要遵循一定的程序性和规律性。基于法治运行维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首先要寻找合乎中国社会发展规律的具体规律遵循,然后在这个根本规律遵循的基础上探索具体的实践路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实践路径是具体的、历史的,而不是抽象的,要在党的领导这一根本保证的基础上建构有效的法治战略路径,在党的意志、法律意志、人民意志高度统一的意志关系中探寻规律。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根本政治保证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根本政治保证,这是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之间所展现的执政主体与治国方式辩证统一关系的必然要求。一方面,党的领导是确保中国法治制度能够坚守人民性法治理念的根本政治力量。中国共产党可以把承载着人民美好生活向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和共产主义远大理想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有机对接、有效衔接、有力执行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监督的全过程和各方面,以此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兼具党性和人民性的政治站位与政治方向。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能够肩负起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供给法治力量这一战略性法治重任的一体化向心力量。中国共产党通过充分发挥自身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力、权威力和号召力以及“从严治党”“抓关键少数”的魄力、勇气和担当,可以将党的治理、国家治理、政府治理、社会治理等置入法治战略实践活动中予以通盘掌控,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规从严治党、依宪执政兴国、依制规范用权、依法治理社会,以党的治理民主化和科学化来引领和推动国家治理、政府治理、社会治理的法治化、系统化、信息化和有序化,进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人民当家作主有机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规律遵循
“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 〔1 〕24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人民当家作主有机统一是对“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人民当家作主”这三大实践活动要素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场域下所展现出来的共生共存关系的经验总结和规律表述(如图1)。
图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场域下党的领导、
依法治国、人民当家作主之间共生性关系
如图1所示,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其和依法治国与人民当家作主之间的关系分别体现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法治制度的顶层设计者,规定着依法治国这一治国方略的政治站位和价值目标。中国共产党又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领导者和引领者,唯有依靠党的领导力和权威力,才能促使涵盖党、政、军、民、学等各个领域的权力机关和社会组织都能够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宗旨和管理理念,来充分保障人民群众行使权利、参政议政、建言献策的权益。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关系分别体现为:依法治国不仅可以为新时代维护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提供法治思维指引、法治方式引导和法治体系保障,而且可以为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给予法律规范遵循、社会公正维护和法治精神引领。而人民当家作主与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分别体现为:一方面,人民群众的意愿表达和经验创造是中国共产党加强和改善自身领导的动力基础和智慧来源;另一方面,法治必须被信仰,才具有长久的生命力。只有依靠人民群众的有效参与和给予法律的认同,依法治国方略才会在中国大地生根发芽、富有生命力。实践中,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监督等一系列法治运行活动都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要充分尊重人民意愿、听取人民呼声、调动人民积极性、守护人民正义,否则,离开人民的有效参与和认同,法治不仅难以被信服,而且更难得以实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场域中,“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人民当家作主”这三大法治實践活动要素彼此之间所构成的是共生共进、相互融合、相辅相成的有机统一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要遵循这一基本规律,既要在党的政治思想组织领导下坚守法治运行的政治站位和政治方向,又要在依法治国方略的战略引导下创新法治运行的中国式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更要在人民当家作主的目标导向中探索法治运行的人民参与新路径和人民利益的新表现。
(三)立法要科学、执法要严格、司法要公正、守法要全民参与、监督要广力度要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具体要求
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监督之间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牵一发而动全身,其构成了法治运行系统的统一体。立法必须科学和民主,既要合乎法律规范逻辑,又要及时跟进国家发展战略需求和人民根本利益需要;执法必须严格,既要合乎行政行为的具体程序规范,又要合乎人民群众的正当利益诉求;司法必须公正,既要实现法律公正,又要兼顾社会公正,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辩证统一;守法必须全民参与,既要“引导全体人民遵守法律”,“让全社会信仰法律”,〔1 〕88又要抓关键少数,领导干部必须要带头守法,尤其要“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 〔1 〕113;监督范围要广力度要大,既要“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 〔9 〕169,又要形成党自身自我约束力量、人民参与和监督力量、法律规范力量等有机结合的监督合力。
五、法治方法维度:精确研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思维方式
法治尽管是有着自身专业特质、思维方式和操作方法的系统体系,但是,若不与其他外在系统(政治、经济、文化)发生联系,就很难发挥它应有的规则治理作用,所以,法治方法不仅要注重法治系统一般性思维方式与非法治系统思维方式间的协调性,而且还要注重法治理论与国家基本国情的相互适应性。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场域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管总的东西” 〔9 〕11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管总式”思维体现的是法治系统一般性思维方式与我国基本国情有机统一的特点,具体包括目标导向思维、系统战略思维和社会工程思维。
(一)目标导向思维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改革总目标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战略目标。中国法治道路要在这一战略目标的厘定下,通过依规从严治党、依宪执政兴国、依制规范用权、依法治理社会实现党的治理、国家治理、政府治理、社会治理的现代化。以依规治党推进中国共产党自我革新、自我革命、自我完善能力的法治化、科学化、民主化,来实现党的执政方式现代化;以依宪治国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层治理制度、政治协商制度、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等一系列经济政治制度的法治化、规范化、程序化,来实现国家制度的现代化;以依制治权推进立法权力先导化、行政权力规范化、司法权力公正化、监察权力严格化,来实现政治权力的现代化;以法治社会建设推进党委、政府、社会组织、公众协同参与下的未来社会治理新体制,来实现社会治理的现代化。
(二)系统战略思维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要把法治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来考虑、谋划、推进,恪守法治内部系统和法治外部系统两个系统阵地,把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与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统一起来。一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要把关涉法治内部系统的自我建构实践活动和关涉法治外部系统的党和国家治理实践活动统一起来,强化彼此之间的通约性和关联性。以法治内部系统各要素的自我完善来为法治外部系统各要素的运行发展供给制度规范、知识体系、话语表达、文化精神等,推进法治外部系统各要素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以法治外部系统各要素的运行发展来为法治内部系统各要素的自我完善注入党的领导权威、政治经济力量、国家长远规划以及人民利益需要,增强法治内部系统各要素的合规律性和合目的性。另一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要立足于全面依法治国局部战略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整体战略两大战略平台,既要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法治表达空间和国际法治话语空间,为社会主义在21世纪的中国和世界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法律规范指引、法理理论支撑、法治制度保障,又要将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路线、方针、政策、制度贯彻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为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制度、法治理论、法治文化、法治话语等给予社会主义制度优势保障、社会主义基本原则指导和社会主义文化精神指引。
(三)社会工程思维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展现的是“破”与“立”的辩证统一、价值主导与规律遵循有机结合的社会工程思维。一方面,要将“破”与“立”辩证统一的建构性思维贯穿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全过程。要深化立法体制改革,破除片面追求“利益博弈”和“地方保护主義”的立法观念以及“避重就轻”“拈易怕难”“相互推诿”“依法打架”的立法弊病,明确“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思维方式,完善以提高立法质量为关键点、以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为牵引、以优化立法职权配置为过程保障的立法体制,打造党委、人大、政府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协同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进而建立健全具有现实针对性、问题导向性、可操作性强、可执行性大、人民满意度高的法律规范体系。要深化执法体制改革,摒弃个别地方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执法观念以及“粗暴执法”“委托暴力”“以权压法”“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的执法方式,树立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的执法思维,进而建立健全党依法执政、政府依法行政、人民依法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执法体制。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破除个别领域存在的脱离人民群众、漠视政治效果、重潜规则不重法的陈旧观念以及“违规立案”“干预审判”“暗箱操作”“司法不公”的司法弊端,树立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司法理念,提高司法公信力,让司法真正发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进而建构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为重点的司法管理体制、以司法权力分工配合制约为制度安排的司法权运行机制。另一方面,要将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有机结合的价值导向思维贯穿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厘定的各个层面和各个环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价值目标取决于党的领导。在党的理想信念引领、战略规划开拓以及价值目标建构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仅秉承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价值目标,而且坚守着为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给予规范指引和筑牢法治优势的功能地位,更承载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和共产主义远大理想的理想信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更要符合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规律,基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监督的现状,既要遵循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框架的理论逻辑,又要遵循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与人民当家作主有机统一的实践逻辑,要将兼具人民性和社会主义方向性的价值导向思维,贯穿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构与完善的各个方面。
〔参 考 文 献〕
〔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
〔2〕习近平.在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8-05-05(02).
〔3〕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103.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5:121-122.
〔5〕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46.
〔6〕胡锦涛. 在首都各界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J〕.高校理论战线,2002(12):1.
〔7〕习近平谈治国理政〔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144.
〔8〕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G〕.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9.
〔9〕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
责任编辑 李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