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司长
农民合作社理事会成员能否在合作社内部取酬?如果能取酬,应该按什么程序决定?取酬的标准是什么?这些问题在行业内一直存在争议,在合作社成员内部也有不同的看法,往往成为合作社内部产生矛盾的焦点,也是造成一些合作社走不长、走不远的核心问题。现实中,也有不少发展前景很好的合作社,由于这个问题没有解决好,最后导致成员之间猜疑重重、矛盾四起、分崩离析。解决合作社的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应该按照合作社内部决策权和经营权是否分离等两种情况分别公正合理的处理。
在合作社决策权和经营权没有分离的情况下,合作社理事会成员(或部分理事会成员)既是管理者又是经营者,合作社的理事会成员不但肩负合作社的决策职责,还承担大量日常经营业务,在这种情况下,合作社中兼职管理的理事会成员,是可以取酬的。但是,合作社应该通过章程规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明确理事会成员领取薪酬的相关规则。规则应该明确:
应明确薪酬的性质。应明确薪酬是支付给理事会成员所从事经营管理的报酬,而不是合作社理事会成员身份应该取得的报酬。这些理事会成员作为经营者,要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管理合作社的事务,从事日常经营活动,保障合作社的正常运营,维护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等,应该取得相应的报酬。
应明确薪酬的标准。薪酬的多少可以有多种比照方式。一般情况下,可以比照当地同等规模企业经理人员的薪酬合理确定,也可以是根据合作社的经营绩效,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提取。
应明确薪酬确定的程序。薪酬确定必须由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以制度的形式作出具体规定,确保公正透明。如果没有一套事先确定的规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合作社理事会兼职成员的薪酬问题,往往会引发各种猜测、矛盾和误会,久而久之,将影响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我国绝大部分农民合作社由于单体规模小、经营方式简单、管理理念传统等原因,内部的决策权与经营权并没有分离,理事会成员既是合作社的决策者又承担合作社的经营管理职能,大部分也都在以各种方式获得报酬。但是,必须建立起获得报酬的规则,既保障合作社理事会兼职成员的合理利益,又保障其他成员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做到公开透明,维护合作社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
当合作社规模做大、业务拓展到更多的领域后,限于农民成员的专业素质、经营能力、管理经验等因素,面对管理方式的智能化信息化以及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继续经营管理好合作社往往力不从心,难以驾驭。这就应该引入现代治理理念和方式,借鉴公司化运作的治理模式,引入职业经理队伍,推行决策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这种情况下,理事会成员只负责重大事项决策,不再从事合作社具体的生产经营管理,因此不应再领取薪酬。理事会成员的收入与其他成员一样,主要来源于与合作社的交易量和盈余返还。如果合作社理事会成员再以身份取酬,是不合理的,其公平性将会受到质疑,容易成为合作社内部矛盾的焦点。
以上两种情形,合作社都需要完善财务会计制度。
实践中也会有人认为,虽然决策权与经营权分离后,合作社理事会成员不再承担经营管理业务和责任,但是这些合作社理事会成员比其他成员还是操心多,平时要时刻关注合作社的经营发展,还要对合作社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决策,等等,是否也应该取得适当的报酬?答案是否定的!在现实中,合作社理事会成员往往都与合作社交易量比较大或股份占比比较高,合作社发展与他们的利益相关性更大,合作社发展越好,按交易量返还和二次盈余分配就越多,所以,他们的付出在这个过程中能够得到相应的回报。虽然也有与合作社交易量不大或者股份占比不高的成员,被选为理事会成员,这往往是由于他们在成员中有威望、有能力而被选中,这种社会尊重也将激励他们为合作社的发展尽心出力,不需要支付额外的报酬。当然,对于合作社理事会成员因为处理合作社事务而产生的交通、食宿等直接费用,应当由合作社支付。对于有些理事会成员确实为合作社发展付出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合作社可以酌情给予适当的补贴,但不是薪酬。补贴的方式和标准也应当通过章程规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以制度的形式予以确定。
笔者曾经考察过法国夏布利葡萄酒农民合作社,该合作社有成员256户,全部是葡萄种植户,葡萄种植面积1256公顷。合作社除酿酒葡萄的种植外,为了延长产业链、提升附加值,还建设了葡萄酒酿造加工厂、仓储设施,拥有自己的品牌,获得了地理标志。合作社年生产1.5亿瓶各种规格的葡萄酒,出口80多个国家,营业额5000多万欧元。
该合作社采取了决策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管理方式。合作社组建了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了由13人组成的理事会。为了搞好加工生产,拓展市场营销,提升品牌影响力,合作社聘请了专业的职业经理队伍,管理加工、营销等产业后端的业务。聘用的总经理招聘组建了79人的生产经营管理团队,设立了贸易、行政、生产和物流等四个部门,负责合作社产业后端的生产经营活动。合作社的总经理和外聘人员的收入,由合作社理事会确定分配的基本原则和分配方式。其他外聘人员的薪酬问题,由总经理确定。
13名理事会成员全部是由256户成员选举产生,他们是葡萄种植面积比较大、技术比较好、经验丰富的代表,大家也认为他们处事公道、有责任心、热心为成员服务。理事会经常研究讨论合作社发展的重要问题,与总经理沟通生产经营的重要事项,听取成员的意见建议等,但他们不在合作社领取任何报酬,其收益来自于交售合作社的葡萄收入和合作社盈余的二次返还。
国外规模比较大的合作社,都在推行决策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对合作社发展带来的效果是比较明显的。目前,我国采用这种方式的还不多。我国一些快速发展并且规模越来越大的合作社应该借鉴和推广这种现代管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