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忠
李某与赵某原为夫妻关系,双方于2008年生育一婚生子李某某。后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于2016年离婚,约定李某某的抚养权归父亲李某,赵某享有探视权。离婚后,儿子一直随父亲李某一起生活。
2017年期间,双方因子女探视权事宜产生争执。2017年12月,赵某以李某阻扰其探视儿子为由,起诉至法院,主张探视权。为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了赵某的请求。
2019年1月,赵某再次起诉至法院,以儿子李某某愿意选择随母亲一起生活为由,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庭审中,双方对子女由谁直接抚养的问题产生激烈争执。李某认为,双方离婚时,明确约定儿子跟随父亲生活,虽然其又再婚,但生活很融洽,可以提供良好的居住和学习环境,故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赵某则认为,李某某已经年满10周岁,拥有自主选择权,故应当遵循其意愿。未成年人李某某则到庭表示,其不希望父母亲因此事宜产生争吵,如果可以的话,其希望在父母亲住处轮流居住。为此,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如下协议:
儿子李某某由李某和赵某轮流抚养。李某的抚养时间:每个月的第二周星期一下午放学,由李某接儿子至其住处生活至该周的周日,并于该周日晚上7點前由李某送其儿子至赵某住处。每个月的其余时间,由赵某负责抚养。
在儿子成年前,李某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元,在此期间,产生的相关医药费和教育费,由双方按照票据各半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该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由上述规定可知,我国适用的是单亲抚养模式。单亲抚养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割裂了未成年人与父母亲其中一方的紧密联系,使未成年子女不能得到完整的关怀,容易造成其缺乏安全感,影响其身心健康。
而轮流抚养方式,首先可以使得未成年子女与父母双方密切联系,体现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其次,轮流抚养能够有效缓解父母间紧张关系,消除抚养权的争夺,有利于亲权实现。在大多数孩子的心目中,父亲和母亲都是不可缺少的,轮流抚养子女,使子女得到相对完整的父爱和母爱,最大限度地减少因父母离婚对子女的伤害,有利于子女在身体、智力、情感等方面得到健康发展,同时也能满足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愿望。因此,轮流抚养子女制度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这为轮流抚养子女的方式提供了法律保障。
但是建议轮流抚养双方明确约定抚养子女的标准,轮换的频率不能过于频繁。如果出现以下情形,则不应适用轮流抚养:
1.父母一方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正常照顾未成年子女;
2.父母一方存在吸毒、嗜赌等行为;
3.子女幼小,如子女2周岁以下,需要母亲亲自抚育等。
(摘自《中国妇女报》)(责编 清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