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河湖生态流量确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0-08-19 01:13办资管2020151
中国水利 2020年15期
关键词:水利厅直辖市水利部

办资管〔2020〕151 号

各流域管理机构,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积极践行“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合理安排全国重点河湖生态流量确定工作,推进河湖生态流量管理,我部制定了《全国重点河湖生态流量确定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水利部办公厅

2020 年7 月21 日

全国重点河湖生态流量确定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积极践行“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合理安排全国重点河湖生态流量确定工作,推进河湖生态流量管理,制定本方案。

一、重点河湖名录制定的原则

根据全国河湖流域水资源条件、开发利用状况和生态保护修复需求,原则上流域面积大于1 000 km2的河流、常年水域面积10 km2及以上湖泊,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入全国重点河湖生态流量保障目标确定工作范围:

1.跨省及省内跨地市级行政区的江河干流及其主要支流、湖泊;

2.生态地位较突出,位于国家级或省级自然保护区内,或有省级以上重要湿地、重要保护鱼类生境等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区的河流湖泊;

3.在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国家重大区域战略中具有重要生态保护意义的河流湖泊;

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已批复,以及正在制订或计划制订流域综合规划、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涉及的河流湖泊;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已批复或正在确定生态流量保障目标的河流湖泊。

二、制定重点河湖名录

1.根据河湖生态流量保障工作范围,结合实际需要,水利部组织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了全国生态流量保障重点河湖名录 (详见附件),作为2020 年—2022 年全国重点河湖生态流量确定工作的主要依据。

2.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河湖水资源管理事权划分和重点河湖名录,组织做好河湖生态流量保障目标确定工作。 河湖生态流量确定具体工作中,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纳入生态流量保障重点河湖予以补充调整。 对于水资源过度开发的重要河湖,流域管理机构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工作计划,分阶段推进相关河湖生态流量目标研究确定工作。

三、合理安排年度计划

1.2020 年,水利部在组织完成41 条重点河湖生态流量目标确定基础上, 再启动177 条重点河湖生态流量保障目标确定工作。其中,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47 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130 条。

2.对于纳入名录的其他重点河湖,流域管理机构应于每年的11 月底前,组织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次年重点河湖生态流量确定计划建议,报水利部审定后,列入河湖生态流量保障年度工作计划,分级分批组织实施。

四、做好重点河湖生态流量目标确定

1.对于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的重点河湖,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定断面、定目标、定措施、定责任、定监测”的要求,组织制定河湖生态流量保障实施方案,确定生态流量保障目标,明确管理责任主体、管理措施、监测预警机制和保障措施。

2.河湖生态流量保障目标的确定,要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地方及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的意见,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其中,跨省级行政区河湖生态流量保障实施方案, 由流域管理机构提出河湖生态流量保障目标,并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地方等意见后,报水利部审定后印发实施。

3.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准确把握河湖生态流量确定准则和方法,确保工作标准不降低,加强技术审查和质量把关。 有关工作成果按规定印发实施后,需报水利部和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五、健全监督考核机制

1.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于每月15 日前向水利部报送上月河湖生态流量确定工作进展情况。 水利部将按月通报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并对工作进度滞后的流域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督办工作建议。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湖生态流量确定和保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年度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内容。 水利部每年将组织对相关工作进行考核,工作不力的,将纳入“一省一单”问题清单,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反馈,限期整改。

六、强化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 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细化各年度工作安排,明确承担单位、完成时限,落实工作责任,加强质量控制,强化组织、资金、技术等保障,确保完成年度任务。

2.加强技术支撑和工作交流。 各地方应结合本地区河湖生态流量保障工作特点和需求,细化河湖生态流量确定和保障技术要求,加强技术工作指导。 水利部将不定期组织开展技术交流,及时推广经验做法。

附件:全国生态流量保障重点河湖名录(2020—2022 年)

附件

全国生态流量保障重点河湖名录(2020—2022 年)

序号 责任单位 河湖名称 数量 2019 年 2020 年6 松辽水利委员会嫩江、松花江、东辽河;大凌河*、拉林河*、松花江干流*、诺敏河*、绰尔河*、雅鲁河*、牡丹江*、辽河干流*、柳河*;洮儿河、霍林河、西辽河、浑江、音河、阿伦河18 3 9 7 太湖流域管理局 太湖、黄浦江、新安江、晋江;淀山湖*、元荡*、建溪*、交溪* 8 4 4二省内河湖 338 33 130 8 北京市水务局 北护城河*、清河*、十三陵水库*、昆明湖* 4 4 9 天津市水务局 七里海湿地(东)*、洪泥河*、龙凤河故道104 国道至北运河段*;海河干流、北大港 5 3 10 河北省水利厅 滹沱河(河北段)*、青龙河(河北段)*、衡水湖*;南大港 4 3 11 山西省水利厅汾河*、沁河(山西段)*、桑干河(山西段)*、滹沱河(山西段)*、浊漳河*、浊漳南源*、浊漳西源*;涑水河、潇河、昌源河、磁窑河、文峪河、浍河、朱家川河、源子河、黄水河、浑河、御河、十里河、唐河、浊漳北源、清漳河山西段、清漳西源、沙河、湫水河、三川河、昕水河、姚暹渠、丹河、卫河、红河、壶流河、清水河、冶河34 7 12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大黑河*、乌梁素海*、岱海*、呼伦湖*;西拉木伦河、查干木伦河、格尼河、归流河、乌拉盖河、哈素海 10 4 13 辽宁省水利厅 浑河*、太子河*、清河*、柴河*;小凌河、碧流河、女儿河 7 4 14 吉林省水利厅 辉发河*、饮马河*、伊通河*、查干湖* 4 4 15 黑龙江省水利厅 倭肯河*、乌裕尔河*、梧桐河*、穆棱河*;讷漠尔河、双阳河、汤旺河、挠力河、呼兰河 9 4 16 江苏省水利厅不牢河、中运河、里运河、苏南运河、淮河入江水道、淮沭河、洪泽湖、骆马湖、高邮湖、石梁河水库;通榆河*、白马湖*、宝应湖*、邵伯湖*、秦淮河*、固城湖*;长荡湖、澄湖、阳澄湖、废黄河(杨庄以下段)、新通扬运河、徐洪河、灌河、新沂河、射阳河、夏仕港26 10 6 17 浙江省水利厅 钱塘江*、瓯江*、甬江*、鳌江*、西苕溪*、曹娥江*、武义江*、常山港*、椒江*、松阴溪* 10 10 18 安徽省水利厅 淠河*、杭埠河*、颍河(安徽段)*、浍河*、涡河(安徽段)*、巢湖*、杨之水*;青弋江(安徽段)、皖河 9 7 19 福建省水利厅 闽江干流*、富屯溪*、沙溪*、尤溪*、古田溪*、大樟溪*、北溪*、西溪*、木兰溪*、霍童溪*、敖江* 11 11 20 江西省水利厅 袁水*、禾水*、锦江*、梅江*;临水、武宁水、潦河、牛吼江、鄱阳湖 9 4 21 山东省水利厅 小清河*、大汶河*、大沽河*;泗河、潍河、孝妇河 6 3

注:1. 斜体标注河湖为已印发生态流量目标第一批重点河湖名录;2. 标* 河湖为2020 年已安排开展生态流量确定工作的河湖名录;3.××河(××段)为河流位于本行政区内的河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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