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玥
摘要:宽严相济作为总的刑事政策理应指导各类犯罪的刑事司法过程。宽严相济的从严要紧紧把握犯罪认定标准和法律程序的严格,以及定罪量刑上的当严则严;从宽方面要运用认罪认罚、无罪推定等制度,并根据从宽情节综合判断,进而做到“宽其宽,严其严,宽严有度,宽严互济”,更好指导刑事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宽严相济;从严;从宽
目前在法治建设的进一步推进下,我国社会秩序明显好转,但是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仍然存在各种新形式的违法犯罪行为并渗透到社会各方面,各类新型犯罪使得经济领域和政治领域的不稳定因素增多,对此合理运用刑罚制裁手段十分必要。刑事政策是根据犯罪情况的变化运用刑罚及其有关制度,有效地对同犯罪作斗争,以期实现抑制和预防犯罪之目的的策略、方针、措施和原则。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作为总的刑事政策必定要首先予以考量,并贯彻落实在刑事司法的全过程,最终切实做到“宽其宽,严其严,宽严有度,宽严互济”。
一、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内涵的厘清
在打击犯罪正确定罪量刑的过程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首先需要厘清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这是运用该政策于刑事司法的逻辑前提。[1]宽严相济即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有度,宽严结合、协调互补。就宽而言,有两个层面的含义,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尺度、界限要宽大,尽量缩小刑罚范围,体现宽大、宽松之意;在非罪的问题上,能不定罪的就不定罪;对已然构成的犯罪,罪行轻微的降低刑罚强度,减少刑罚报应的色彩,以体现宽容、宽恕。就严而言同样是两层意思,首先应当是严格法律标准,保障法律严肃性;其次是确保法律对于犯罪的严厉后果。宽严之间的关系而言,首先应当明确:宽与严是相对的,宽和严相比较才显现出来,并且两者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以人为本、罪刑法定、刑事一體化、有效性与合理性兼顾的原则指导下,根据具体面临的客观情况灵活转变与运用的。宽严相济是发展的动态同样不是一成不变的,宽严是有界限的,有度的限制,不能漫无边际。之所以要在刑事司法中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为了避免一定时期针对特定犯罪“严打”而对公民人权保障的忽视,较好适应二元结构社会治理的客观需要。更为重要的是,从刑事政策的体系来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总的刑事政策,也就说明宽严相济作为元政策对下位的刑事政策有指导作用,并涵盖刑事政策的所有方面,刑事政策作为一个上位概念,刑事法律被包含在刑事政策之中,并受其指导,故刑事司法工作的开展必然要受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
二、宽严相济从严方面把握
打击犯罪要把握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聚焦恶劣的、深恶痛绝的违法犯罪行为,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笔者认为刑事司法中的从严需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犯罪认定标准上,另一方面则是刑罚处罚个别化时,有针对性的从严。
坚持犯罪认定标准应从严。从严第一要义便是不轻纵犯。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犯罪形态、违法阻却事由、共同犯罪、罪数以及各罪的犯罪构成、量刑标准都有明确界定。在司法过程中要遵循在刑法总则的指导下紧扣各罪的犯罪认定标准特征,从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综合分析运用,紧握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办案。[2]
把握刑罚个别化的从严。量刑更为强调的无疑是特殊预防,刑罚个别化便是最好的体现。犯罪人是否具有法定、酌定从严情节,需要针对犯罪人自身及其行为的具体情况进行考量。一方面,严格把握有关犯罪主体的从严,尤其注重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对于社会危害性强、人身危险性严重的主犯——首要分子、骨干成员,以及重刑犯和死刑犯都必须依法严惩不贷。另一方面要注意犯罪情节为依据的从严。对于罪行严重、犯罪性质恶劣、作案手段残忍的犯罪人,如符合法定从严处罚情节,必定要依法从严处理,绝不姑息。
三、宽严相济从宽方面把握
坚决贯彻认罪认罚从宽。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得以修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借此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在我国正式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典型的宽宥之法,也是在刑事审判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重要举措。因此在处理各类犯罪过程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必不可少。对认罪认罚的刑事案件,符合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的适用相应程序审理,节省司法资源,提升司法效率,切实保障程序法上的从宽。另外,在实体法的处理上,结合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犯罪人的认罪认罚的情况,检察机关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
合理运用无罪推定。无罪推定原则的确定是我国刑事诉讼理念从“打击犯罪”到“保障人权”的重大转变。要证实被告人有罪,需要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如果没有,就不能证实被告人有罪,则应作出无罪处理结果。限制国家刑罚权保障人权是我国刑法的第一要义,在刑事司法中,必须重视对犯罪人人权的保护,这也是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必然要求。
特殊主体的从宽。我国刑法规定了关于未成年人、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人、尚未完全丧失辨控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适用宽宥之法。除此之外,就限制死刑方面,对未成年人、怀孕的妇女及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人,也有特别规定。因此针对这些特殊主体在刑罚处罚过程中,应予特殊对待,依法从宽。
依据从宽情节从宽。对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犯罪人,由于这类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都小,理应依法从宽。犯罪人如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如自首、立功等,需要根据具体犯罪情节在量刑上,予以从宽。[3]同时,针对该类犯罪人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对于满足减刑、假释条件的,应考虑实用。
总的来说,针对刑事司法过程中如何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这一问题,必须在坚持刑事一体化的前提下,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做到“宽其宽,严其严,宽严有度,宽严互济”,对待犯罪不枉不纵。最终使得打击各类犯罪的司法活动,能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顺利开展,取得法律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参考文献:
[1] 杨春洗等主编.刑事法学大辞典[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0.
[2] 赖早兴.惩治黑恶势力犯罪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贯彻[J].法学杂志,2019(6):118页.
[3] 康均心.从扫黑除恶到打黑除恶[J].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8(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