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现实困境与突破

2020-08-13 06:51张智浩
现代商贸工业 2020年26期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现实困境突破

张智浩

摘 要:信息时代带来了巨大的机遇与效益,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隐患与危机。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的确方便了我们的日常生活,同时由于立法的缺漏、行政监管的失位、行业自律性不足以及公民维权意识薄弱等原因,导致基于信息技术而滋生的侵犯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呈现爆发式的增长,本文将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困境进行分析,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几点建议和措施,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困境的突破建言献策。

关键词:信息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现实困境;突破

中图分类号:F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0.26.058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在信息时代背景下,个人信息被赋予了极大的经济价值,蕴含着巨大的经济利益,从而使其具有了财产性质,因此也是侵犯个人信息犯罪逐年上涨的诱因。我们在享受信息技术进步带来的福利时,也在遭受其所带来的弊端。电信诈骗、人肉搜索、垃圾短信、精准广告投送等层出不穷,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困扰的同时也带来了潜在的安全风险。

近日,江苏淮安警方依法打掉了7家侵犯個人信息犯罪的公司,这7家公司涉嫌非法缓存个人信息1亿多条。其中,拉卡拉旗下公司考拉征信服务有限公司涉嫌非法提供身份证返照查询9800多万次,获利3800万元,一条通过技术手段获取个人信息贩卖给第三方,从中获取巨额利益的黑色产业链被斩断。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也于近日发布了一份报告,报告中称2019年全年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办各类侵犯个人信息案件1474件,查获个人信息369.2万条,违法所得19464万元,移送公安机关154件,以上数据表明当今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形势极不容乐观,大量存在侵犯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本文将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现实困境进行分析梳理,以期寻求破解困境之道。

1 个人信息保护之现实困境

1.1 法律规制困境:立法分散导致法律保护体系不完整

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出台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导致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散落在各种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完整的法律保护体系尚未形成。据统计,目前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超过三十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则上百部,这么多的法律法规都有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看似规模宏大、涉及面广,实则杂乱无章、过于零散。极易造成不同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同时也加大了法律适用的难度。

1.2 行政监管困境:分业监管导致监管不到位

由于我国目前对各个行业的监管采取的是“分业监管”的模式,监管之权分散于各个行业,由此造成监管机关“只扫门前雪”的状况,且“分业监管”容易造成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甚至“包庇”侵犯个人信息犯罪行为的现象。同时现行法律对监管机关的规定过于模糊,例如法律规定中的“有关机关”“有关部门”等,到底哪些是“有关机关”“有关部门”则未予以说明,导致民众在个人信息遭受侵犯找寻救济机关时陷入迷茫。

1.3 社会保护困境:企业和个人信息保护意识薄弱

企业都以盈利为目的,企业的趋利性决定了企业不会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去保护他人的个人信息,企业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也仅仅限于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保密”义务,甚至还会无视个人信息知情权、告知权、处分权等相关权利,擅自通过交换、共享等方式出卖个人信息,严重侵害公民个人权益。同时,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薄弱导致维权意识不强,在中消协发布的《APP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情况调查报告》中,在遭受个人信息被侵犯的受访者中,有34%的受访者选择“自认倒霉”,而不是积极维权,这一处理方式间接地助长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导致侵害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进一步肆虐。

2 个人信息保护之困境突破

2.1 立法要先行,加快专门性法律出台

法乃治国之本,良法则为治国之上策。制定专门的法律是治理某个领域的第一步,但是我国作为互联网信息技术发展的领先国家,却没有一部专门性的个人信息保护法。2012年全国人大于做出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以及2013年做出的《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虽然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做出了规定,但是效力位阶过低,因为以上两个规定不是法律,实务中依然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同时由于没有专门性的法律,造成现行法律规定过于散乱,各个部门法之间存在壁垒甚至冲突,没有形成完整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给实务操作带来了困难。因此,出台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不仅可以给个人信息提供专门的法律保护,更有利于打破各个部门法之间的壁垒,消除部门法之间的冲突,最终促成统一的法律保护体系的建立。

2.2 监管是手段,设置专门的监管部门

在中消协发布的《APP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情况调查报告》中,57.3%的受访者表示个人信息安全遭受侵害的原因是“相关监管不到位”,8.2%的受访者认为是“处罚力度小”,这反映出当下行政监管存在的两大问题,即监管不到位和处罚力度小。监管不到位的主要原因就是“分业监管”的监管体制,当下各行各业均采取“分业监管”模式,虽然分业监管更专业,但是也造成了监管主体“多元化”、监管职能“分散化”、监管力度“虚无化”的现象,出现“九龙治水”的尴尬局面,导致公民在个人信息被侵害后不知道找哪个监管机关。监管职能的“分散化”和监管力度的“虚无化”,又会导致监管力度不足、处罚力度过小,最终使监管变为空谈。因此,行政监管要摒弃“分业监管”模式, 转变为“集中监管”,通过设立以工信部为主导的专门的行政监管机构,将监管职权集中于一个机关,集中行使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职权,同时赋予该机关行政处罚权,有权对侵害个人信息的法人进行处罚。

2.3 行业要自律,形成行业的自觉保护

依靠外部力量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侵犯个人信息的问题,解决该问题的关键在于行业自律。就像解决腐败问题的关键在于个人“不想腐”一样,解决侵犯个人信息问题的关键在于行业“不想侵”,要想达到行业的“不想侵”,只能靠行业自律。美国认为“行业自律是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最好途径”,因此美国政府把行业自律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一项基本政策。我国互联网信息产业历经30多年的发展,但至今仍未形成行业自律的自我监管模式。参考美国的行业自律,我国可以通过政府主导,建立行业自治联盟,制定行业自治规范,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自治规范的基本原则。同时制定严格的行业清退机制,对于存在个人信息安全隐患的企业予以警告,并监督其改正,对于无视警告并严重侵犯个人信息的企业予以清退,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2.4 个人要积极,提高信息安全保护意识

在个人信息受到侵害的消费者当中,超过1/3的受害者“自认倒霉”,认为只要没有财产损失,就无追究的必要。这种心理的出现和消费者维权意识薄弱、维权不积极有关。当下由于立法不完善、行政监管不到位、行业不能自律等因素,导致个人信息保护现状堪忧,因此在此情况下,提高个人的安全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便十分必要。首先,在网络生活中尽量不要随意透露自己的身份信息、电话号码、家庭住址、银行账户等关键信息;其次,在涉及需要填写个人信息的场景时要仔细进行甄别,在无必要填写个人信息时不要填写;再次,对于收到的陌生的链接和网址不要随意点击,以防被植入后台程序或者病毒等。若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遭到侵害,就要主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信息安全,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主动维权既能防止自己遭受更大的损失,也能对不法分子和不法企业形成威慑。

2.5 技术是方法,运用技术保护个人信息

科學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学技术也是维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有力武器,技术给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更大的空间。技术可以用来盗取个人信息,也可以用来保护个人信息,在立法、执法、自我保护之外,可以凭借技术手段进一步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例如,虚拟网技术可以防止网络监听;防火墙技术可以防止信息系统遭受外部入侵;病毒防护技术可以防止病毒植入和后台程序的植入等。同时,要加大资金投入、研究投入,研究更加先进的信息安全保卫技术、信息网络入侵防护技术和电子信息储存技术,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使用、存储进行全方位的技术防护。

3 结语

信息时代背景下,个人信息也被赋予了财产性质,因此个人信息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当下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依然存在很大的问题,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与治理依然任重道远。面对日益严峻的信息安全形势,只有拿出壮士断腕的勇气,完善立法、严格执法,采取多部门联合执法等多种举措整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同时,加大信息安全技术研发投入,提高信息安全保护水平,才能将我国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水平提升到全新的高度,才能顺应数据时代发展,提升我国在信息时代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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