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研究综述

2020-08-13 06:51王绪云
文教资料 2020年14期
关键词:研究价值研究综述

王绪云

摘    要: 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自出土以来,因时代特殊(东汉早中期),内容丰富,涉及当时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方面,受到学术界的很大关注,学术界的研究成果颇为丰硕,主要涉及文字考释、简牍缀合、字体及书法价值、经济、司法等相关内容的研究。

关键词: “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    研究价值    研究综述

引言

2010年6月22日,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在长沙古城中心区域的五一广场东南侧出土了一批汉代简牍,这就是后来众所周知的“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数量众多,出土了近万枚,内容丰富,涉及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方面。从形制来看,“可分为大木牍、木两行简、封简、签牌、竹简等”①。从时代上看,“简牍上的纪年文字有‘章和‘永元‘永兴‘延平‘永初,其中最早的时代为汉和帝永元二年(公元90年),最晚的时代为汉安帝永初五年(公元112年),由此可以推断该简牍书写于东汉中期偏早”②。从内容上看,这批简牍是长沙郡临湘县的官府文书档案,主要是临湘县和门下诸曹及下属诸乡、亭之间的往来文书,也有少量与外郡县往来的文书和私人信函等”②。

一、 “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的研究价值

(一)对文字学研究的价值

五一广场简牍的时代处于东汉早中期,从时间上看,文字经过秦朝的篆书到西汉的古隶,隶变基本完成,隶书成熟并趋于稳定,草书字大量使用,行楷笔法开始出现。以往出土的东汉早中期的文献资料较少,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的出土正好填补了这一空缺。

(二)对书法研究的价值

“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文献年代书写于东汉早中期,又多为官府文书,字体端正,多为“蚕头燕尾”、波挑之势分明、结构扁平方正、字形较为成熟的隶书;还有一部分为逐渐发展成熟的行书、草书、楷书,字体种类较多,为字体的书法研究提供了真实的资料,也为研究官府文书书法特点提供了珍贵的资料。

(三) 对其他相关学科研究的价值

东汉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较之西汉,它的政治、经济、文化等都发生了变化。文本里面简牍的纪年明确,数量众多,涉及当时的政治、经济、法律、军事等众多方面,都是当时使用的公文,具有实效性。此次出土的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是研究东汉社会相关内容的第一手资料。

二、“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研究综述

(一)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文字的考释与简牍缀合研究

1.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文字考释研究

在论述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文字考释研究的现状时,以学者的文章为切入点,从学者对原考释误释的字形进行的考释订正和对简牍缺漏内容的补充说明这两个方面的研究成果分两条平行的直线先后叙述。

伊强在阅读完《文物》2013年第六期《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发掘简报》,发现一些释读上的问题,问题具体明确,并在《湖南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札记》中指出来。原考释字形错讹并进行订正的内容有:一是木牍J1③:285A第4-5行诗辞内容中有一原字形为“ ”,很明显为“末”字,却释为“未”③。二是木牍J1③:169也存在两个问题,其一是A面第2行有一字原字形为“    ”,右边应该是“毒”,却释为“ ”,毒字字形伊强也举出其他汉简中的例子,在此不再重述;其二是B面第1行内容有一字原字形为“   ”,和A面第1行“待”字“ ”右边作比较可知将其释为“持”字不妥,伊强疑为“捄”字,“‘自捄即‘自救”,“‘自救在简文中文意也颇通顺”③。

对原考释部分缺漏内容进行补充说明的有:一是木牍J1③:325-1-140,有两个地方可以加以补充,其一为第4-5行内容里有“正营”一词,《简报》并没有解释,经作者文献梳理,得出其为恐慌不安之意,作为连绵词,或作“佂营”“怔营”“屏营”“屏盈”等形;其二为木简第8行内容“文”字后漏释一“事”字③。二是木牍J1③:264-294A面第4行内容“仲”字后漏释一“等”字③。

字形“ ”由“未”订正为“末”、字形“ ”右边由“妄”订正为“毒”、字形“ ”由“持”订正为“捄”,这三种说法可信。这两个补释说法也可信。

陈伟将学者们在“2013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学术研讨会”期间讨论有关简牍释字释义的意见整理成《五一广场东汉简牍校释》一文。对释文的解释在此不再叙述,除此之外,对原考释字形错讹并进行订正的内容有三条:一是3:325-1-12A中简文释文似有不顺,应将内容中的“来”字释为“求”字,秦汉文字中“来”和“求”形近,原考释讹混④。二是3:325-26B内容中释为“丞”字的字形应释为“烝”④。三是简牍2010CWJ1③:129A内容中的“西”字残损严重,疑应为“田”字④。

前两条说法可信,第三条说法还有待进一步验证。

罗小华在《五一广场东汉简牍选释七则》中指出三点释文疑惑,一是牍J1③:281-5A作“ ”,牍J1③:201-30作“ ”,整理者直接释为“逮”,以上两个字形很明显从“辵”、从“眔”,应该隶定为“遝”,古遝、逮通用⑤。二是简牍J1③:169A内容中王子今先生认为“追”字后面漏了一“还”字,罗小华学者认为应当为“逐”字,“追逐”一词不仅见于其他简牍中,还见于传世文献,且列举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中出现的确为“逐”字和“还”字的字形对照比较: J1③:169A“追【逐】”、 J1③:169A“逐捕”、 J1③:266-22“泛還”⑤。三是简牍J1③:201-30整理者将“乐竟”的年龄释为“卅岁”,将“熊赵”的年龄释为“廿六岁”“樂竟”应该改为“年廿六岁”“熊赵”应该改为“年廿五岁”⑤。其在另一篇文章《读〈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选释〉札记》中也指出原考释考释文字的几个地方或许有误。一是简牍CWJ1③:325-3-48内容中一字形作“ ”,原考释释为“楳”,并指出“楳承”是人名,罗小华学者认为“简牍中的‘楳作为姓氏,疑读为‘梅”⑥。二是简牍CWJ1③:100内容中有一字形作“ ”,原考释释为“ ”,但字形“与‘ (范式碑)相近,故当释为‘昊”⑥。

将字形“ ”和字形“”隶定为“遝”、将“乐竟”应该改为“年廿六岁”,“熊赵”应该改为“年廿五岁”、将字形“ ”由“ ”订正为“昊”、将“追”字后面漏释的“还”字改为“逐”字,这四条意见可信,而将字形“  ”由“楳”改为“梅”字从字形上不能确定,这个意见存疑。

周海锋在文章《〈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壹)选读》中对简牍内容作了很多内容的补充说明及对原考释的订正,其中一部分补充说明是对简牍中官名、人名等的基础知识的介绍,在此就不一一列举了,具体的可以参看周海锋原文,在此主要是对字词考释和部分缺漏的内容进行介绍。

对字词进行考释的内容有:简牍2010CWJ1①:84-1内容中“ ”,通“艜”,指艜船⑦。简牍2010CWJ1①:107内容中“適”,通“谪”,责罚;檻,通“監”⑦。简牍2010CWJ1③:156内容中“免”,通“輓”⑦。简牍2010CWJ1③:205-5+166内容中,“辟则”:“辟”通“避”⑦。简牍2010CWJ1③:167-1+167-2内容中,“债代”:“代”,通“贷”,借贷。20简牍2010CWJ1③:179内容“中创一所”中的“中”当改释为“凡”⑦。简牍2010CWJ1③:187内容“磨亭”,学者疑为“爢亭”之讹⑦。楬2010CWJ1③:188-21正面内容中“南郵当改释为‘南郑”、楬的“正背面当互换,正确的读法为:府移汉中府南郑书:收责徒赵仲贷食本”⑦。简牍2010CWJ1③:198-8内容中“过,当改释为‘適,四八九简‘当適效亭长可证之。‘適,通‘谪”⑦。简牍2010CWJ1③:198-17内容中“休:通‘茠,拔除草。《说文》‘薅或从休。《说苑·政理》:‘田畝荒秽而不休”“橝:通‘簟,竹席”、“墨:通‘默,悄悄,无声。《左传·昭三十一年》‘占诸史墨,《吕氏春秋·召类》作‘史默”⑦。简牍2010CWJ1③:200-1内容中“简首‘曰当改释为‘日”⑦。

对原考释简牍内容缺漏部分的补充说明有:简牍2010CWJ1①:105-2内容中“关”字字形前缺一字,或可补一“府”字⑦。简牍2010CWJ1①:127A面最下方出内容“囗囗囗人”或可补为“驰行三人”⑦。简牍2010CWJ1③:190-1+191内容中“‘湘前疑脱‘临字”⑦。

将“磨亭”疑为“爢亭”之讹这个观点还没有十足的证据,保持存疑以外,其他意见说法合适,可信。

2.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缀合研究

对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进行两个简牍的缀合研究,学者汪蓉蓉多有研究发现:《〈东汉五一广场简牍〉缀合一则》文章中认为简牍2010CWJ1①:99与简牍2010CWJ1③:253内容可缀合,“从整体看,简2010CWJ1①:99与简2010CWJ1③:253长度差异微小,材质、书式均十分相近。缀合之后,释文部分‘君教若为大字体签署,书写笔势衔接明显;其次,第二栏内容亦可左右连读,茬口契合(参见附图),将二者缀合在一起应是无误的”⑧。《〈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缀合(三)》文章中指出简牍2010CWJ1③:214-2和2010CWJ1③:258-2,“从整体看,两枚简牍书式相同,材质、笔迹亦相近,上、下缀合之后总长为23.7厘米左右,与其他类似文书简牍长度基本相同,故将此两简缀合在一起应是无误的”。至于简牍缀合内容及图片看学者原文⑨。《〈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缀合(四)》中指出简2010CWJ1③:201-2右边“君教诺”三字残损,和简2010CWJ1③:261-18左边残损内容缀合正好形成完整的大字体签署“君教诺”三个字,“从整体看,简2010CWJ1③:201-2与简2010CWJ1③:261-18长度差异微小,材质、书式均十分相近。缀合之后,释文部分‘君教诺为大字体签署,书写笔势衔接明显;其次,第二栏内容亦可左右连读,茬口契合(参见附图),将二者缀合在一起应是无误的”⑩。

(二)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字体及书法价值研究

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产生时代在东汉早中期,渐渐告别了秦至西汉古隶的写法,逐渐向成熟的今隶和草书、行、楷字体发展,所以简牍字体呈现互相杂糅的情况。冉令江《长沙五一广场简牍隶书及其艺术风格》:“五一广场简牍正处于汉隶向俗体隶书分化发展的东汉中期,各种书体因素杂糅,汉隶、草书、行书及楷书的各种用笔和形体,都出现在这一时期乃至同一枚简牍中。所以可将其分为汉隶、装饰性隶书、新隶体和隶草”  。张红芳《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字体研究》:“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在笔形上,一方面呈现出成熟隶书的典型特征,横画呈蚕头燕尾之势,左波右掠明显,另一方面隶书逐渐解体蚕头燕尾和波挑之势逐渐消失,横画的顿笔、撇画的尖撇、方折转折处的顿笔、硬钩及提画等楷书笔形均已出现。”②刘绍刚在《从五一广场简看书体演变中的几个问题》中提出了东汉书体演变的几个特征:一是“东汉时期,是由隶书向行楷书过渡时期”,八分开始解体;二是行书、楷书笔法开始出现,字体种类增多;三是“隶书和行楷书用笔的不同,其实可以上溯到战国时期秦文字和六国文字的用笔”,楷书来源于战国时期的秦文字笔法,而行书来源于六国文字笔法;四是草书发展及成熟  。

(三)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经济、司法等内容的研究

1.在经济方面,有人研究简牍中出现的酒价与酒具,如罗小华指出沽四器,值钱四百,……写酒置杅中(CWJ1③:137)这句话中出现的“器”为《九章算术》中提及的“大器”,酒价“杅”为一斗四十钱  ,学者在另外一篇文章《〈长沙五一廣场东汉简牍选释〉所见奴婢价》里指出当时东汉奴价为九万三千,婢价为五万,奴价高于婢价,与其他出土的奴价和婢价相比较,长沙五一广场里记载的价格为最高  。

2.在司法方面,学者姚远指出基于出土文献的复原后,“对长久以来将中国传统地方司法行为简单归纳为司法与行政合一的观点是一个巨大的挑战”“东汉时期除了郡守县令等主守长官外,地方司法机关专职化,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分立是这一时期地方司法的特点”  。在五一广场东汉简牍中有许多“任”和“保任”的记载,学者李均明指出这种记载“大多指诉讼或执行过程中对嫌疑人及罪犯的担保,主要担保其不逃亡或继续犯罪。担保人通常需要出具书面证明。相关记载对解决以往有关‘五任及‘无任的讨论颇有帮助”  。乔志鑫通过长沙五一广场简牍中出现的“逐捕有书”字样对东汉基层司法相关程序进行复原式研究,指出“‘逐捕有书的记载体现了东汉时‘逐捕作为一项极其成熟的制度而存在,‘逐捕的行为需要有“逐捕文书”的保证才能实施;而基层“逐捕文书”由县令(长)发布,在‘逐捕文书下达前需要经过调查核实案件的程序,在逐捕结束后要向上级汇报逐捕的结果”  。这么做有利于保证相关案件的系统性,“在避免冤假错案、防止官吏懈怠追捕等事情上有着很大的积极作用”⑤。将乔志鑫的这篇文章和王朔《东汉县廷行政运作的过程和模式——以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为中心》相对照来看,东汉中晚期县廷行政运作系统和模式已经进入成熟的阶段,县属吏是协助县长吏完成日常事务的重要力量。东汉县廷的行政运作过程如下:县廷可以通过百姓的“自言”“条言”、县属吏上奏的文书和府卒吏“留事”这三个途径获取信息;接着各曹史核实并判断信息的真实性,县丞、廷掾商议应对方案;最后合议方案并得出结果  。

注释:

①程薇.五一广场出土东汉简牍的整理与研究前景[J]. 中国史研究动态,2016(2).

②张红芳.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字体研究[D].石家庄:河北师范大学,2018.

③伊强.湖南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札记[Z].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2013.

④陈伟,五一广场东汉校释[Z].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2013.

⑤罗小华.五一广场东汉简牍选释七则[Z].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2015.

⑥羅小华.读《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选释》札记[Z].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2016.

⑦周海锋.《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壹)选读[Z].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2018.

⑧汪蓉蓉.《东汉五一广场简牍》缀合一则[Z].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2019.

⑨汪蓉蓉.《东汉五一广场简牍》缀合(三)[Z].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2019.

⑩汪蓉蓉.《东汉五一广场简牍》缀合(四)[Z].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2019.

冉令江.长沙五一广场简牍隶书及其艺术风格[J].中国书法,2016(5).

刘绍刚.从五一广场简看书体演变中的几个问题[J].书法,2016,316(1).

罗小华.《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选释》所见酒价与酒具[Z].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2016.

罗小华.《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选释》所见奴婢价[Z].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2016.

姚远.五一广场出土东汉简牍字体研究.石家庄:河北师范大学,2018.

李均明.东汉时期的候审担保——五一广场东汉简牍“保任”解[J].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5).

乔志鑫.五一广场东汉简所见“逐捕有书”——以东汉基层司法为中心[J].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18(006).

王朔.东汉县廷行政运作的过程和模式——以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为中心[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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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曾宪通,林志强.汉字源流[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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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黄朴华,何佳,雷永利.湖南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发掘简报[J].文物,2013(06):4-26+1-2.

[10]伊强. 湖南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札记[EB/OL].武汉大学简帛网,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867.

[11]陈伟. 五一广场东汉简牍校释[EB/OL].武汉大学简帛网,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912.

[12]赵平安,罗小华.长沙五一广场出土J1:285号木牍解读[J].齐鲁学刊,2013(4).

[13]罗小华. 读《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选释》札记[EB/OL].武汉大学简帛网,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420.

[14]周海锋.《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壹)》选读[EB/OL].武汉大学简帛网,http: //www. 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279.

[15]汪蓉蓉.《东汉五一广场简牍》缀合一则[EB/OL].武汉大学简帛网,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370.

[16]汪蓉蓉.《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缀合(三)[EB/OL].武汉大学简帛网,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381.

[17]汪蓉蓉.《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缀合(四)[EB/OL].武汉大学简帛网,http: //www. bsm. org. cn/show_article.php?id=3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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