瞿礼萍,曾 洁,黄倩倩,康 琪,施 晴,邹文俊
(1.成都中医药大学药学院,2.成都中医药大学中医药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四川成都 611137)
我国的高等院校是非市场及非经济效益主导的技术创新主体。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和高校知识产权意识提升,高校大量的技术创新成果以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的形式存在。科技创新驱动发展的本质是自主知识产权的高质量创造和有效运用[1]。就专利而言,其运用转化则体现为专利技术的实施与产业化、许可和转让,以及专利技术的许可和转让这二者所带来的专利价值实现等。由于产业化经费支持的不足,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多为专利许可或转让实施,鲜有自行实施转化专利的案例。根据IncoPat科技创新情报平台数据,截至2018年12月31日,我国高校发明专利申请量已超过100万件,授权量达近50万件。然而,《2018年中国专利调查报告》指出,目前我国高校发明专利许可率为2.3%,专利转让率为1.8%,与欧美等地区40%以上的转化率相距甚远[2]。可见,尽管目前我国高校在知识产权的产出数量上已经取得了较好成绩,但其转化情况则极不乐观。
生物医药行业是知识与技术密集型的高新技术行业,具有投入高、收益高、风险高、周期长等特点,对专利保护具有高度依赖性。随着经济发展、生活环境变化以及人口结构老龄化加剧等,全球医疗需求持续增加,生物医药已成为当前最具成长性的产业之一[3]。我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科技部等5部委于2016年11月发布的《医药工业发展规划指南》指出,原始创新能力不强是我国医药工业在“十二五”期间存在的首要问题,在“十三五”则应当推动医药工业与以高校为代表的科研机构的技术协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以增强产业创新能力。然而,目前国内针对生物医药领域的高校专利转化研究尚为少数。鉴此,研究我国高校生物医药类专利转化现状,分析专利转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助于为提升高校生物医药领域专利技术成果转化提供参考,对于在“十三五”期间促进我国高校技术与医药工业融合转化、增强产业创新能力具有现实意义。需说明的是,通常情况下,相较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发明专利具有更高的技术特性,也更体现科技创新质量,因此,本研究的对象主要针对发明专利。
本研究的对象为高校生物医药类专利,将生物医药专利限定为摘要或权利要求中涉及到中药、化学药和生物药产品或方法的发明专利。本研究在笔者参与研究的项目课题组前期对高校专利质量评价方法研究的基础上[4],按照国际专利分类法(International Patent Classification,IPC)及《国际专利分类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参照关系表(2018)》,通过专利信息检索数据库IncoPat科技创新情报平台,以“A61K35”等17个IPC分类号和关键词“药”“pharm”“medic”“大学”“学院”等为检索要素[5],全面检索2018年12月31日之前公开的高校生物医药类发明专利。检索结果主要通过人工阅读去噪的方式进行数据处理。
检索结果显示,截至2018年12月31日,我国高校生物医药类发明专利申请量为52 122件,授权专利为20 362件。专利转让和许可是高校专利技术成果转化的最主要形式,其中,专利转让是专利权人把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让给他人,专利权人发生变更的一种法律行为;专利许可是指专利权人依法授权他人在一定期限、一定地区以一定方式实施其专利,是专利权中实施权的部分让渡,并不发生专利权人的变化。在上述20 362件授权专利当中,转让专利1 028件,许可专利220件,专利转让率和许可率分别约5.0%和1.1%,这与本文前述中关于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整体情况基本一致,在生物医药领域高校专利的转化亦不乐观。本研究选择上述发生转让和许可的发明专利作为基础数据,进一步实证研究国内高校生物医药类专利的转化现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10、12条,专利权人可通过转让和许可行使其权利,统计分析年度专利转让和许可数量可反映国内高校生物医药类专利转化的发展变化历程和现状情况。从表1可以看出,总体上,国内高校生物医药类专利整体的年度授权公开数量呈稳步增加趋势,至2018年仍维持在每年2 400余件的授权公开量水平;尽管其转化数量亦呈逐年上升趋势,但整体水平低下,2001—2018年累计实现转化的专利件数为1 248件,其中转让专利1 028件,约占82.4%,许可专利为220件,约占17.6%。
表1 2001—2018年我国高校生物医药类专利转让和许可数量统计
表1(续)
在发生转让的1 028件国内高校生物医药类专利中,最早转让的专利为2001年同济医科大学的“蝙蝠葛提取物及其提取工艺和提取物的应用”(CN99116493.8),其专利申请权被转让给伊春药业有限公司[6]。如表1所示,国内高校生物医药类专利转让量在2002年迅速增至11件,这可能与我国2001年11月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知识产权制度得到完善有关[7];2002年至2008年,专利转让量一直维持在年度转让量10~20件的水平;2009年出现了相对较快的专利转让数量增长,达到30件,这可能与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08版)等政策的发布有关;随着2013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的发布,在2014年转让量突破100件,目前维持在每年转让150~200件专利的水平。
进一步细分专利转让为专利申请权转让和专利权转让两种情况可以发现,2001年至2018年间,国内高校生物医药类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的总数分别为292件和736件,这与王健[8]研究发现我国高校专利权转让能力强于专利申请权的结果一致;同时,从变化趋势看,2008年以前主要以专利申请权的转让为多,此后则逐渐转变为以专利权的转让为主(见图1),这可能与生物医药属于高风险技术领域,受让方如企业逐渐重视无法获得授权的风险有关。概括而言,目前国内高校生物医药类专利的转让以专利权转让为主要形式,并与其整体授权情况的变化一致,均呈增加趋势;但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专利转让量的整体水平偏低,即使近几年专利转让量出现较大幅增长,其占专利授权公开量的比例仍然仅维持在5%左右。
图1 2001—2018年我国高校生物医药类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情况
在发生许可的220件高校生物医药类专利中,最早的许可发生在2008年。从表1和图2可以看出,相较同期的专利转让情况,高校生物医药类专利的许可不仅在数量上明显更小,而且与专利转让逐年增长的趋势有所不同,专利许可量仅在实施专利许可备案的前4年增长,由2008年许可8件增至2011年的35件,此后则出现不增反降的现象,尤其到2017年和2018年分别仅有7件和15件专利发生了许可。可见,目前国内高校生物医药领域专利的转让水平明显高于许可水平,这与谢虹霞[9]等分析2016年我国整体专利运营状况认为转让量大于许可量的结果基本一致。进一步分析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可能与201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提出修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08版)中关于高新企业认定的条件,取消了“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有关;而李强[10]等统计2008—2012年国内高校整体专利的转让和许可数量发现,专利许可的数量及增速均大于转让,则可能多有赖于该条款的实施。
图2 2001—2018年我国高校生物医药类专利转让和许可情况
本研究将专利转让或许可的合同双方,即专利权人与受让人或被许可人,称之为执行主体,它们分别代表了技术供给方和技术需求方。通过分析执行主体的情况,可以帮助了解生物医药技术领域专利的优势高校和医药产业的需求情况,从而有助于提高专利转化效率。
生物医药领域的高校是本研究中技术的供给方主体,即专利转让人或许可人。在本研究纳入的1 028件转让专利和220件许可专利中,分别有216所和91所高校进行专利转让和许可。从表2可以看出,在专利转让方面,转让量排名前10位高校的转让总量约占216所高校总转让数量的32%,合计330件,其中南京大学是专利转让量最大的高校,其次是中国药科大学、沈阳药科大学、中山大学等;从专利转让率看,所有转让量排名前10位的高校的转让率均高于高校生物医药领域5%的平均转让水平,此外,尚有7所高校的转让率为相对较高水平(见图3),包括华东师范大学、江南大学、华南农业大学、苏州大学、郑州大学、南开大学和浙江工业大学,其中前6所高校的转让率均已超过10%;在专利许可方面,排名前10位高校的许可量约占91所高校总许可量的40%,合计88件,其中华东理工大学是许可量最高的高校,其次是南京农业大学、浙江大学、中山大学等。
表2 我国生物医药类专利转让和许可量排名前10位的高校情况
图3 我国生物医药类专利转让率超过5%的高校
从各高校专利技术成果转化策略的选择来看,不同的高校采取的策略有所差异:多数高校主要采取专利转让的方式转化其技术成果,如上海交通大学所有转化的专利均为转让,又如转让量居首位和第3位的南京大学、沈阳药科大学,均仅有2件专利进行许可实施,吉首大学亦仅有1件许可专利;其次则为采取专利转让与许可并重的方式,如中山大学和成都中医药大学。目前尚少见以许可为主进行专利技术成果转化的高校。
通常情况下,技术需求方主要为本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或研发的有关企业,它们不仅对相关专利技术有着切实需求,自身也具有良好的专利技术积累。分析本研究所涉及的技术需求方主体发现,220件许可专利的被许可人类型几乎均为企业,而1 028件转让专利的受让人类型则涉及了企业、个人、知识产权运营公司、高校、科研院所和医院等多种类型,见图4(a),其中有805件是转让给了共计529家相关企业;同时,进一步查询发现受让人为个人的,绝大多数为企业的高层领导,如受让专利数量最大的个人张少辉和顾咏亮,二者亦在受让专利数量排名前10位(见表3),他们实际上分别任浙江辉肽生命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和南通东华食品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可见,高校生物医药类专利转让的受让人仍以企业为主。
但值得注意的是,排除上述个人受让者后,在受让人为非企业的专利中仍有接近50%的专利是由知识产权服务或运营类公司受让,共计有12家,见图4(b)和表4,其中如东科技中心是受让专利数量最多的运营类公司,甚至在包括企业在内的各受让人类型中亦居受让专利数量的首位。这类专利运营类公司的共同特点是自身并不直接开展医药领域的技术开发,亦不从事相关研发、生产和经营活动[11]。自党的十八大将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上升至国家战略,知识产权运营受到高度重视,本研究结果显示,在医药领域中已有非专利实施实体介入专利运营,并对高校专利这一重要的技术创新来源给予了相当的关注。此外,宋河发[12]研究提出发展非专利实施实体的知识产权运营机构,不仅要重视中介型机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管理运营机构亦十分重要,应加强对这类机构财政资金的支持政策。在本研究的这12家运营类公司中,除11家为中介型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南京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即是由南京大学组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是南京大学对外投资经营活动的决策和管理中心,通过表2可以看到,南京大学是国内生物医药领域专利转让数量最多的高校,可见该运营机构在南京大学的科技成果运营转化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图4 2001—2018年我国生物医药领域高校转让专利的受让人情况
表3 2001—2018年我国高校生物医药类专利排名前10位受让人和被许可人
表4 2001—2018年我国受让高校生物医药类专利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公司情况
分析国内生物医药领域高校的专利转让和许可的地域流向,可以帮助了解国内医药制造业的结构特征,明确重点目标区域和省份,为高校专利技术转化的路径选择提供参考。表5列出了本研究中发生专利转让和许可数量最多的前10位省份情况,可以看出,在高校生物医药类专利的转让和许可这两种转化活动中,供需双方所处的地域表现出了较好的一致性,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这些转化可能多在本区域内部发生;同时,无论是技术供给方还是需求方,江苏、上海、北京、广东、浙江等均占主导地位,表明这些区域具有良好的高新技术创新和专利技术运营转化能力,这与王健[8]对我国高校整体专利转化能力研究认为北京、广东、江苏、浙江、上海是专利转让活动最强烈的区域,东部比西部地区专利转让活动更加活跃的结果基本一致,笔者分析推测与这些地区的人、财、物等资源丰富有关。
表5 2001—2018年我国高校生物医药类专利技术供需方所属地域排名前十省份
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已经开始重视高校在技术转化和创新中的作用,在早期出台的系列有关促进技术成果转化、转移的政策中逐渐对高校的技术转化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如刘彦[13]的研究指出国家相应政策的重点已从奖励和税收优惠措施转向知识产权激励制度建设,党的十八大亦进一步明确了创新驱动战略对高校成果转化的新要求,然而,如前所述,目前我国高校专利技术成果转化成效并不显著。纵观国内外已有的相关研究,有大量报道从高校、政府、企业等层面对高校专利成果转化的影响因素、转化模式、政策措施等多方面进行分析[14-18],部分学者认为国内高校专利转化水平低的原因在于与科研经费、技术转移体系和人力资源投入等方面的不足,以及政府主导、政策激励力度不够等因素有关。本研究显示,截至2018年12月31日,我国高校生物医药类专利转让率和许可率分别约5.0%和1.1%,合计转化率约为6.1%。可见,当前在生物医药领域的国内高校专利转化水平与国内高校整体的专利转化水平基本一致,处于较低水平。
尽管目前国内高校生物医药类专利整体转化水平较低,但值得注意的是,仍有专利转化量及转化率均高的高校(见表2和图3)。其中,南京大学的专利转让量为257件,转让率达29.57%,这与其组建南京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密不可分,该公司作为由南京大学为唯一出资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依托大学的学科优势和科技成果,涉足生物医药、电子器件、计算机软件等多个行业,现已发展成为由38家投资企业组成的高技术转化平台。党的十九大报告从国家战略层面提出加强完善高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体系、制度体系和支撑服务体系,2018年5月教育部亦进一步发布《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认定暂行办法》,这类由高校出资组建的独立的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建立专业化的知识产权管理和技术转移转化工作体系,在高校专利技术成果转化中发挥重要作用。高校应充分利用国家政策,构建相应的有利保障机制。另一方面,进一步分析图3中转让率高于生物医药类高校平均转化水平的专利情况,可以发现受让专利数量相对较多的受让人类型均为来自高校外部的专业化知识产权运营公司,如分别从吉首大学、南京大学、武汉大学、浙江工业大学等获得专利转让的广东高航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如东科技中心、常熟紫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浙江品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等,其中,浙江工业大学转让的12件生物医药领域专利中有10件即为转让给浙江品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可见,加强与校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合作,以运营公司为桥梁,也是提升高校专利技术成果转化的另一重要途径。总之,高校技术成果转化缓慢与缺乏专业化的技术转移转化服务密切关联。尽管目前生物医药领域高校专利转化的基数较小,但仍呈持续上升的态势,这不仅表明国内高校生物医药技术创新程度和价值不断提升,而且未来高校专利技术转化的需求还将更大,因此高校应重视知识产权运营能力的提升,无论是高校内部组建知识产权转化相关专门团队,还是加强与外部专业化知识产权技术转化机构的合作,均是提升高校专利技术成果转化的重要途径。
专利的转让和许可是两种不同的技术成果转化方式。根据本研究的分析结果,目前专利转让在我国高校生物医药类专利转化中占据主导地位,在专利技术转化水平较高的高校中,大多数采取以转让为主的技术成果转化策略,仅有中山大学和成都中医药大学采取专利转让与许可并重的方式,几乎没有以许可为主的高校。根据近几年的变化趋势,专利许可数量出现不升反降,以专利转让为主的这种现状在未来很可能会持续保持,这与温芳芳[19]计量分析我国专利许可数据发现大部分高校的专利许可参与程度不高的结果类似。结合2016年独占许可方式的条件在我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被取消后,高校生物医药类专利的许可明显减少,表明了更多的企业或专利运营机构看重生物医药领域国内高校专利技术的创新价值,选择以自己的名义主张其排他性权利,实现对特定技术市场的绝对垄断。
专利的转让与许可二者各具特点,从法律层面而言,二者的本质差异在于是否变更权利的主体,即是否发生法定利益的转移。对于专利转让,转让方将其专利所有权置换为转让费,其转让的是法定权益,受让方获得的是控制技术的所有权,而非仅仅是掌握技术方案;而专利许可的目的是将专利实施方式,如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及进口等进行拆分,以收取许可使用费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技术,这并不涉及法定利益的转移,实质上更多是专利技术方案的转移。可见,专利许可过程实质是专利权人临时让渡其实施权,主要反映了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对于专利技术价值的需求的博弈,而专利转让则趋向于代表结构性、深层次的知识流动[20]。马碧玉[21]研究认为实施专利许可的收益通常与被许可方的生产规模相关,只有保持相当的生产规模且持续健康经营,专利权人才能收到预期的实施许可费。虽然高校专利技术的转化并不完全在于盈利,但转让的交易风险更小,可更快、更确定地实现价值,同时高校不具备产业化生产能力及企业运营管理经验,因而,通常认为转让是更适合的高校专利技术成果转化方式。但是,对于生物医药这类复杂技术领域,专利的实施和落地往往不可能一蹴而就,转让几乎是“一锤子”买卖,虽然可能也会涉及技术资料移交、技术培训等与技术转移相关的内容,但并不会让转让方与专利技术实施的效果进行关联,转让方也不会承担专利技术实施的风险,这不仅对受让方造成相对更大的交易风险,也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专利技术的实施、关联技术的进一步开发和深度的成果转化。与转让不同,专利许可中许可方的利益通常与专利实施效果直接关联,专利许可双方的利益往往是绑定一体的,这将更利于专利技术从理论或小体转化为实践或大体,从而实现更长远的效益。总之,转让和许可各有利弊,高校和企业都需要根据专利技术的不同特征,结合转化目的、技术特性、企业情况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权衡,以切实提高高校技术成果转化的效率和效益、降低企业的风险和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