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聚焦

2020-08-11 09:41
农民文摘 2020年8期
关键词:落户普查工资

国办:2020 年至2021 年年初 开展国家脱贫攻坚普查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国家脱贫攻坚普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将于2020年至2021 年年初开展国家脱贫攻坚普查。普查标准时点为2020 年12 月31 日。

普查范围为832 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享受片区政策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7 个市县,以及在中西部22个省(区、市)抽取的部分其他县。普查对象为普查范围内的全部行政村(包括有建档立卡户的居委会、社区)和全部建档立卡户。普查内容包括建档立卡户基本情况、“两不愁三保障”实现情况、主要收入来源、获得帮扶和参与脱贫攻坚项目情况,以及县和行政村基本公共服务情况等。

国务院成立国家脱贫攻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国家脱贫攻坚普查组织和实施,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通知要求,要坚持依法普查。普查对象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普查所需的资料,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拒报。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应当如实搜集、报送普查资料,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普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普查资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修改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搜集的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普查机构、普查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普查取得的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同时,充分利用先进信息技术直接采集上报源头数据,严格普查全流程数据质量管理,加强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管理和培训,建立数据质量保障和管理机制。加大统计执法和违纪违法行为惩戒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此外,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脱贫攻坚普查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普查透明度和公信力。

(彭 瑶)

来源:中国网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压实各方责任。要坚持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体制。二是强化转产安置,保障退捕渔民生计。沿江各省(直辖市)要抓紧完成退捕渔船渔民建档立卡“回头看”工作,做到精准识别和管理。要切实维护退捕渔民的社会保障权益,将其纳入相关社会保障覆盖范围。要制定有针对性的转产转业安置方案,分类施策、精准帮扶,促进渔民转产转业。三是加大投入力度,落实相关补助资金。沿江各省(直辖市)要加大地方财政资金投入力度,统筹兜底保障禁捕退捕资金需求。四是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沿江各省(直辖市)要成立由公安机关、农业农村(渔政)部门牵头,发展改革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联合指挥部,统筹推进各项执法任务。对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五是加大市场清查力度,斩断非法地下产业链。各地要聚焦水产品交易市场、涉渔餐饮场所等市场主体,依法依规严厉打击收购、加工、销售、利用非法渔获物等行为。六是加强考核检查,确保各项任务按时完成。建立定期通报和约谈制度,对工作推进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弄虚作假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问责追责。

农业农村部部署加快推进设施种植机械化到2025 年我国设施种植机械化水平总体达到50%以上

最近,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设施种植机械化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大力推进设施布局标准化、设施建造宜机化、生产作业机械化、设施装备智能化和生产服务社会化。到2025 年,以塑料大棚、日光温室和连栋温室为主的种植设施总面积稳定在200 万公顷以上,设施蔬菜、花卉、果树、中药材的主要品种生产全程机械化技术装备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基本建立,设施种植机械化水平总体达到50%以上。

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通知推进畜禽粪污还田利用和养殖污染监管

最近,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

《通知》明确,国家鼓励畜禽粪污还田利用,支持养殖场户建设畜禽粪污处理和利用设施。已获得环评批复的规模养殖场如需由达标排放(含按农田灌溉水标准排放)变更为资源化利用(不含商业化沼气工程和商品有机肥生产),如在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前变更,按照非重大变动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在竣工环保验收后变更的,按照改建项目依法开展环评。

《通知》要求,畜禽粪污的处理应根据排放去向或利用方式的不同执行相应的标准规范。作为肥料利用应符合《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向环境排放的,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地方有关排放标准;用于农田灌溉的,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全面上线

6 月30 日,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上线试运行。今后,企业和群众办理农业农村部的政务服务事项,均可“一键评价”,差评事项将第一时间得到核实确认和整改落实。该系统实现了评价数据的实时采集、集中管理、分类交办和快速处理。企业和群众可通过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大厅窗口评价器、自助服务终端等多渠道,对办结的行政许可和非许可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情况等在5 个工作日内进行评价。此外,还可对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情况、政务服务大厅服务情况等进行评价。“好差评”评价结果根据评价人自愿原则,通过农业农村部门户网站等相关平台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来源:新华社、农业农村部新闻办公室

根治欠薪 有法可依

我国首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为维权保驾护航

我国第一部为保障农民工群体权益制定的专门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简称《条例》)于2020 年5 月1 日起施行。《条例》是近年来治理欠薪工作成功经验的制度化提升,也是依法治欠的重要体现和制度保证。《条例》的出台,彰显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根治欠薪工作的高度重视,顺应了社会各界对根治欠薪的期盼和呼吁,开启了依法治欠的新阶段。为让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更好地了解《条例》,本文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一、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规定

1.工资可以通过哪些形式支付?

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

2.工资能用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抵扣吗?

不可以。用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是违法行为。

3.工资支付的日期如何确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

4.如果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遇到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怎么办?

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5.用人单位在工资支付方面除了按时支付外,还有哪些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 年。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6.用人单位编制书面工资台账需要记录哪些内容?

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

二、工资清偿相关规定

1.工资被拖欠,应该找谁清偿?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2.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发生欠薪,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能否受到法律保护?

《条例》规定,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农民工已经付出劳动而未获得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农民工是被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发生拖欠工资情况,应当找谁清偿?

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4.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应当找谁清偿?

由发包单位承担清偿责任,并可依法追偿。

5.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应当找谁清偿?

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6.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找谁清偿?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

7.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应当找谁清偿?

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时,应当在实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经与农民工书面协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清偿。

8.用人单位被注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应当找谁清偿?

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三、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

1.建设单位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需要做好哪几件事?

(1)开工之前,必须要准备满足施工所需要的全部资金,否则,工程项目不得开工;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验资通过后,才颁发施工许可证;

(2)建设单位须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3)建设单位须与施工总承包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须明确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且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 个月;

(4)建设单位每月须按时向施工总承包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户内足额拨付人工费用,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监督;

(5)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建设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工资;

(6)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每月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必须继续履行;

(7)建设单位将工程项目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8)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用工管理,妥善处理矛盾纠纷,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2.施工总承包单位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需要做好哪几件事?

(1)须与分包单位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合同中须明确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2)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

(3)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工资的,须公示30 日后,申请注销账户;

(4)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用工实名登记;

(5)须在项目现场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表;

(6)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 年;

(7)分包单位拖欠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追偿;

(8)工程项目转包,拖欠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追偿;

(9)每月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发农民工工资;

(10)存储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11)在施工现场设维权公示牌;

(12)违法发包、转包、分包的,导致工资被拖欠,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3.农民工工资的核算和发放流程有哪些?

(1)分包单位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

(2)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分包单位将当月工程进度情况及工资支付表一并提交给施工总承包单位;

(3)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提供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农民工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凭证。

4.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班组长要求农民工把本人的工资卡交由其保管,是否合法?

不合法。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四、法律责任相关规定

1.用人单位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的,将会受到哪些处罚?

出现以上任一情形,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将会受到哪些处罚?

出现以上任一情形,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3.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将会受到哪些处罚?

出现以上任一情形,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4.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将会受到哪些处罚?

出现以上任一情形,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5.不依法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的,将会受到哪些处罚?

出现以上情形,由金融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

6.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将会受到哪些处罚?

出现以上情形,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的资金;逾期不拨付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约谈直接责任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必要时进行通报,约谈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7.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经批准立项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擅自增加投资概算、未及时拨付工程款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将会受到哪些处罚?

出现以上任一情形,除依法承担责任外,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并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8.建设资金不到位、违法违规开工建设的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将会受到哪些处罚?

出现以上情形,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对建设单位负责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五、维权救济途径有哪些?

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向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如有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拨打12348 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或登录中国法律服务网(http://www.12348.gov.cn/)咨询。

来源:山东省司法厅

全面履行农业行政执法职能——农业农村部负责人就《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答记者问

经国务院批准,农业农村部近日正式印发《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 年版)》(以下简称《指导目录》)。最近,农业农村部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围绕《指导目录》出台的背景意义、主要内容、贯彻落实等相关问题进行解读。

记者:《指导目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指导目录》共梳理农业农村领域现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以及我部规章设定的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事项共251 项,包括行政处罚230 项、行政强制21 项。

一是明确了执法事项名称和实施依据。执法名称原则上根据设定该事项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条款内容进行概括提炼。实施依据按照完整、清晰、准确的原则,列出了设定该事项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具体条款内容。

二是明确了法定实施主体。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办国办指导意见,列入《指导目录》行政执法事项的实施主体统一规范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即以农业农村部门名义统一执法。

三是明确了第一责任层级。按照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原则,把查处违法行为的第一管辖和第一责任压实,但不排斥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对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和处罚权。

记者:《通知》和《指导目录》印发后,农业农村部将采取哪些举措推动贯彻落实?

答:《通知》和《指导目录》是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农业农村部将采取以下措施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一是抓工作部署安排。《通知》印发后,农业农村部组织认真学习、研究贯彻落实办法,及时印发《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 年版)〉的通知》,对各地贯彻落实提出要求。同时,加强《通知》和《指导目录》的宣传解读,大力营造贯彻落实的良好氛围。

二是抓执法体系建设。健全完善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是贯彻落实《通知》和《指导目录》的基础。农业农村部将继续督促各地严格按照中央要求尽快整合执法队伍和执法职能,抓紧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时划转执法人员,加快构建权责明晰、上下贯通、指挥顺畅、运行高效、保障有力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

三是抓制度体系建设。中办、国办部署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以来,农业农村部先后制修订发布了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执法装备配备指导标准等执法制度。下一步,农业农村部还将按照《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执法队伍管理、执法文书制作、执法评估考核等制度,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四是抓执法能力建设。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组建后,大量新进执法人员过去没有从事过执法工作,不敢办案、不会办案、不愿办案的问题还比较突出。为此,农业农村部将开展执法能力提升行动,同时将加大网络培训力度,推动各省组建执法指导小组强化办案指导,不断提升执法人员的能力素质,打造一支政治信念坚定、业务技能娴熟、执法行为规范、人民群众满意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

记者: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采取哪些举措确保《指导目录》有效实施?

答:《通知》和《指导目录》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指导性和操作性都很强。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准确把握《通知》和《指导目录》的精神和要求,从四个方面抓好贯彻落实。

一要落实执法责任。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对照《目录》,厘清与行政执法权相对应的责任事项,明确责任主体,压实执法责任。要编制统一的执法工作规程和操作手册,实现同一事项相同情形同标准处罚、无差别执法。

二要完善制度机制。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根据《通知》要求和地方农业农村立法情况,尽快细化、完善本地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并建立动态和长效管理机制。要加大对农业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落实力度。

三要聚焦执法办案。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把执法办案成效作为衡量改革成果和执法工作的主要标准,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尤其是市场主体和群众密切关注、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的违法案件,省级执法机构要挂牌督办。要及时公布有影响力、有震慑力的典型案例,发布农业行政执法优秀案卷和文书,引领和提升执法办案水平。

(农业农村部法规司供稿)

摘自《农村工作通讯》

《指导目录》全文请扫

自然资源部将挂牌督办八种违法行为

《自然资源部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违法违规案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发布。根据《办法》,自然资源部将对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违法突破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造成严重后果的等8 种情形下的违法问题挂牌督办。公开通报案件应当符合挂牌督办案件情形,在其依法依规处理到位后可以公开通报。必要时,正在查处的案件也可以公开通报。

《办法》提出的8 种违法情形是:(一)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违法突破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造成严重后果的;(二)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较大、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三)违法违规批准征占土地、建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严重后果的;(四)严重违反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土地市场政策,以及严重违规开发利用土地的;(五)违法违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情节严重或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六)严重违反测绘地理信息管理法律法规的;(七)隐瞒不报、压案不查、久查不决、屡查屡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八)需要挂牌督办的其他情形。

《办法》表示,获取挂牌督办案件的线索,可以通过信访、举报、领导批办、媒体曝光、监督检查、地方上报、部门移送等多种渠道。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结合督察工作任务,对挂牌督办案件办理情况进行督察;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自然资源部挂牌督办案件推诿、办理不力或者弄虚作假的,自然资源部依法依规将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关于挂牌督办案件的移送,《办法》明确,需追究违法违规主体刑事责任的,由承办案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违法违规主体涉嫌违纪和职务犯罪的,由承办案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将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移送问题线索工作办法规定情形,需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移送的,经自然资源部领导同意后,自然资源部相关司局按照规定移送。

(郄建荣)

摘自《法制日报》

教育部等十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工作 健全义务教育有保障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

最近,教育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工作 健全义务教育有保障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

《意见》强调,确保除身体原因不具备学习条件外,贫困家庭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不失学辍学,确保2020 年全国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5%,持续常态化开展控辍保学工作,形成义务教育有保障长效机制。

《意见》要求挂牌督战重点地区,以52 个未摘帽县为主战场,以“三区三州”为决战地,以控辍保学为主攻点,从政策、资金、项目上给予倾斜支持。全面梳理已复学和仍辍学学生情况,一人一案制定工作方案,继续加大劝返力度,确保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辍学学生今年秋季学期全部应返尽返。坚决防止因疫情造成新的辍学。

《意见》要求突出工作重点,切实解决因学习困难、外出打工、早婚早育、信教而辍学问题。对学习困难辍学学生,要建立学有困难学生帮扶制度,有针对性地制定教学计划,通过插班、单独编班、普职融合等多种方式做好教育安置工作;对外出打工辍学学生,会同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协作劝返机制,及时相互通报信息,严厉打击使用童工违法犯罪行为;对早婚早育辍学学生,要在严格禁止、依法依规处罚的基础上,认真做好这类适龄儿童少年的劝返复学工作,给予特殊关怀;对因信教而辍学学生,严格落实宪法和法律相关规定,严禁利用宗教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共同做好劝返复学工作。

《意见》要求各地更好地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一是健全联控联保责任机制,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政府控辍保学法定职责,完善“一县一策”控辍保学工作方案,强化督导检查和考核问责,确保中央要求落到实处。二是健全定期专项行动机制,坚持控辍保学与招生入学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在每学期开学前后集中开展控辍保学专项行动,加大行政督促劝返复学力度,防止辍学新增和反弹。三是健全应助尽助救助机制,全面落实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劝返复学适龄儿童少年要落实社会救助政策措施,保障学生顺利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四是健全依法控辍治理机制,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坚决禁止各种违法违规导致的辍学现象。五是健全办学条件保障机制,统筹利用义务教育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大力改善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办学条件,大力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来源:新华社

九部委联合实施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培育行动

最近,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和银保监会等9 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深入实施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培育行动的意见》,要求各地加强指导服务,优化创业环境,培育一批饱含乡土情怀、具有超前眼光、充满创业激情、富有奉献精神,带动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就业增收的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力争到2025 年,培育带头人100 万以上,基本实现农业重点县的行政村全覆盖。

《意见》强调,要强化资金扶持,按规定对首次创业、正常经营1 年以上的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引导相关金融机构和各类基金支持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创办的企业。保障创业用地,要求各地在新编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省级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做好农村创新创业用地保障。加大人才支持,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切实为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及其所需人才妥善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加强创业培训,支持有意愿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探索创业培训+技能培训,提供灵活便捷的线上线下培训。组建创业导师队伍和专家顾问团。优化创业服务,支持县乡政府设立农村创新创业服务窗口,开通网页专栏,提供一站式服务。建设一批农村创新创业园区和农村创新创业孵化实训基地,组建农村创新创业联盟,完善农村物流网络体系,帮助返乡入乡人员顺畅创业。

来源:农业农村部新闻办公室

这9 个新职业“转正”了

7 月6 日,人社部联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统计局向社会发布了包括“区块链工程技术人员”“互联网营销师”等在内的9 个新职业。这是我国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 年版)》颁布以来发布的第三批新职业。

此次发布的9 个新职业分别是“区块链工程技术人员”“城市管理网格员”“互联网营销师”“信息安全测试员”“区块链应用操作员”“在线学习服务师”“社群健康助理员”“老年人能力评估师”“增材制造设备操作员”。

除了发布新增职业外,此次还发布了一些职业发展出的新工种,如互联网营销师职业下增设的“直播销售员”,人们熟知的“电商主播”“带货网红”有了正式的职业称谓。除此之外,“互联网信息审核员”“小微信贷员”“劳务派遣管理员”“泥板画创作员”等5 个工种也成了正式的职业称谓。

人社部表示,此次助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为了扩大公共卫生辅助服务从业者队伍,此次新职业发布还将原有的“公共卫生辅助员”职业下的三个工种,“防疫员”“消毒员”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分别上升成为新职业。

此批新职业除了主要涉及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域,还适应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需要的新业态领域以及贫困劳动力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等需要的促进脱贫攻坚领域。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副司长王晓君表示,新职业的开发和论证推动,对就业创业也会有带动作用。有一些职业属于劳动密集型的职业,能够帮助农村转移的劳动者和下岗失业人员通过及时转化职业岗位重新实现就业。

来源:央视网

20 多个城市调整落户政策:多数放宽 这几地接近零门槛

围绕“2020 年要推动完成1 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目标,南宁、济南、江门、大连、无锡、中山、南昌、青岛、昆明等20 余城年内纷纷调整落户政策,经梳理发现,门槛普降,南宁、大连等通过租房、投靠亲属亦可落户。

门槛一降再降

广西首府南宁市于6 月1 日起全面放开城镇落户条件,门槛堪称“史上最低”。南宁提出,将在原有户口迁移政策的基础上,全面放开城镇落户条件,对新落户城镇的农村籍大学生实行“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设立集体户为有意在本市城镇落户的无就业单位人员、无自主产权住房者提供落户便利。

值得一提的是,在南宁市居住的市外人员,只需提交合法稳定住所材料,不需提交办理居住证材料,就可落户。合法稳定住所包含了亲友住房和租赁住房等。

6 月起实施落户新政的还有济南市,全面取消了落户城镇条件限制。依照济南的《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实施细则》,提供人才、院校学生、居住、就业等多条落户途径,无房、投靠亲属者、灵活就业人员等均可落户。

另外,济南全面放开对高校在校生、毕业生的落户限制,毕业生来济可先落户后就业;高校毕业生创业最高可获得30 万元担保贷款。

广东省内,江门将成落户门槛最低的地级市。《江门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修订)》将于7 月5 日实施,此次户政制度改革将实施一系列全放开落户政策,实现入户区域放开、入户条件放开、入户材料放开、入户人员放开的“零门槛”落户。

据国家发改委4月初印发的《2020年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相关要求,包括太原、长沙、合肥、长春等Ⅰ型大城市,未来也可能全面取消落户限制。

“新玩法”层出不穷

除南宁等地租房可落户外,人才引进、投靠亲属、甚至资料没带全,亦可落户。

4 月初,大连市人民政府解读《大连市户籍迁入管理若干规定》,提出六个放开,包括全面放开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对博士、硕士研究生、普通高校(含高职院校)毕业生实行先落户后就业政策;放开年轻子女投靠大连市户籍父母落户限制等。

同时,大连市还取消了新市区综合积分落户政策;取消投靠落户政策中“参加社会保险年限”条款,以有合法稳定住所为落户基本条件等。

4 月17 日,广东中山出台人才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24 条措施。其中包括,对毕业5 年内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在中山市企业工作满1 年且已落户中山的,每人一次性发放政府津贴1 万元。

此外,江苏无锡提出,不超45岁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可先落户后就业;海南提出,特定人才可落户,享当地居民购房待遇;天津提出,对落户到滨海中关村科技园、宝坻京津中关村科技城的北京转移来津项目,在职职工符合条件的,可在津落户。

简化程序这一便捷举措也成落户政策亮点。如南宁户籍新政增添“容缺”办理制度,申办人在材料没备齐的情况下,派出所通过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可“容缺”相关申报材料。

流程方面,落户审核办结也开出“加速度”。江西南昌明确,凡准备落户南昌城镇地区的群众,只要相关材料齐全,均可在3 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结。

2019 年4 月初,国家发改委印发《2019 年新型城镇化建设重点任务》,提出城区常住人口300 万-500万的Ⅰ型大城市要全面放开放宽落户条件,并全面取消重点群体落户限制。

一年后,《2020 年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再提督促城区常住人口300 万以下城市全面取消落户限制;推动城区常住人口300 万以上城市基本取消重点人群落户限制。

5 月24 日,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宁吉喆明确,今年要推动完成1 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目标。

6 月16 日,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孟玮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称,推动各类城市,特别是农业转移人口集中流入的城市,放开、放宽落户限制,继续完善以居住证为载体,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并按照常住人口规模、分布和结构来配备基本公共服务设施。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马亮对媒体表示,落户政策的重点是推动越来越多的家庭在城市落户,不像过去那样只是经济性地考虑单个劳动力和人才。这意味着地方政府要为每个人背后的家庭着想,从“宜居”角度考虑如何为劳动力和人才及其家庭成员提供全方位的公共服务。

(张澍楠)

来源:中新经纬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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