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慈善捐赠可享税收优惠

2020-08-10 19:09赵路云
理财周刊 2020年3期
关键词:所得额名义公益性

赵路云

公益慈善捐赠在作出社会贡献的同时还存在合理的税收筹划空间,了解我国公益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针对每次重大疫情发布的捐赠税收政策公告,将有助于个人和企业做好税收筹划

2020年初,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来袭,个人、企业纷纷参与到捐赠行动中来。在贡献社会的同时,公益慈善捐赠也存在合理税收筹划的空间,捐赠人可以享受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

以个人和企业名义捐赠可享优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 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符合下列捐赠方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的个人捐赠,可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八十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为了支持扶贫攻坚,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49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2019年12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99号,以下简称“99号公告”),这是首个针对公益性捐赠个人税收处理的综合性政策文件,同时也进一步完善了新个税法实施后首次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政策支持。

99号公告追溯至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具体内容如下:

1.明确可以税前扣除的个人公益捐赠。个人出于公益目的的捐赠多种多样,但只有满足相关条件的捐赠才能够在计税时享受税前扣除。例如,个人通过境内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公益慈善事业进行的捐赠,个人需取得捐赠票据作为凭证等。这些基本规定与企业所得税保持了一致。

2.公益捐赠支出金额的确定。公益捐赠资产包括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货币性资产按照实际金额确认捐赠额,非货币性资产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捐赠额是160号文及124号文提出的捐赠资产价值确认的一般性原则,适用于个人及企业公益捐赠。在此基础上,财税[2016]45号文4特别规定企业公益性股权捐赠以取得股权的历史成本确定捐赠额,而最新的99号公告则明确了个人捐赠股权或房产的,均按照财产原值确定捐赠额。此前在实践中,个人捐赠股权发生过是否需将股权公允价值与取得股权原值的价差视为财产转让所得征税,再按股权公允价值确定捐赠额的争议。99号公告对这一问题的明确,将避免个人因此类公益捐赠承担额外税负的情况。

慈善捐赠对纳税将产生影响

以某地为例,某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A和B,投资比例分别是40%和60%,两人经营的合伙企业捐赠前当年应税所得额200万元,两人计划捐款 60 万元,以下分析 3 种情景下产生的效果,假设该捐赠已取得捐赠票据但不符合全额抵扣条件。

?情景一:以合伙企业名义捐赠60万元

投 资 人 A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200 ×(1-12%)×40%=70.4万元

投 资 人 B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112 ×(1-12%)×60%=105.6万元

?情景二:按投资比例,以投资人A名义捐赠24万元,以投资人B名义捐赠36万元

投资人 A 应纳税所得额=200×40%×(1-30%)=31.36万元

投资人 B 应纳税所得额=200×60%×(1-30%)=84万元

?情景三:以合伙企业名义捐赠20万元,剩余按投资比例,以投资人A名义捐赠16万元,以投资人B名义捐赠24万元

投 资 人 A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200-20)×40%×(1-30%)=50.4万元

投 资 人 B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200-20)×60%×(1-30%)=75.6万元

由此案例可见,通过不同的捐赠方式,同一金额的捐赠可以产生不同的效果。

新冠病毒防控捐赠税收有优惠

针对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财政部、税务总局在 2020 年 2 月 6 日发布了“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特别提到以下几点:

第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第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第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从上述政策来看,我国的公益慈善捐赠税收政策越来越完善。看到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公益慈善捐赠中来,相信我国的公益慈善行业将迎来大的发展。在这个过程中,合理的税收筹划也显得尤为重要。用好国家的税收政策,做好个人和企业的税收筹划,可以更好地促进中国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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