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破迷思:大众传播在刑事冤假错案报道中的积极意义

2020-08-10 08:49王晓红
新闻传播 2020年12期
关键词:大众传播

【摘要】刑事冤假错案,古今中外,无不有之。楚辞《九章·怀沙》中即出现“冤”字:“扶情效志兮,冤屈而自抑”。[1]何谓“冤”?《说文解字》认为:“冤,屈也。从兔,从一。即兔在一下,不得走,益屈折也”;[2]可以看出,“冤”首先指的是一种内心压抑的怨气,然后则是无罪而受罚的冤屈,到了刑事领域,“冤”和犯罪、诉讼、牢狱相结合,演变成“冤案”,文化大革命以后,随着大批因政治运动而被戴上“反革命”帽子的无辜者陆续得到平反,“冤假错案”就成为广大民众约定俗成且经常使用的词汇,但是事实上,“冤案”、“假案”和“错案”并不是同一内涵。一般而言,冤案是指有犯罪事实存在,但并非该被告人所为,而对该被告人进行定罪科刑的案件。假案是指人为地捏造客观上根本不存在的案件事实,并对被告人进行刑事追究的案件。错案是指作为案件处理的事件存在,但在认定事实、情节或适用法律定性处理上出现错误的案件。[3]本文所指的刑事冤假错案是冤案、假案和错案的统称。

【关键词】大众传播;刑事冤假错案;报道积极意义

【作者简介】王晓红,山东政法学院传媒学院教师。

【基金项目】本文系济南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重大刑事案件媒介框架研究(批准号:JNSK19C31)。

一、中外刑事冤假错案的现状

由于司法技术、司法制度、以及执法者司法素养等的局限性,中国古代刑事冤假错案屡屡发生,比较知名的有窦娥冤案、刺马案等,《搜神记》、《疑狱集》、《补疑狱集》等书中也收录了大量刑事冤假错案。由于缺乏正当的申诉平反路径,普通民众把希望寄托于天意或神意,这使得我国古代的冤假错案充满了神秘的戏剧色彩,被文学作品反复征用,被评弹、说唱、搬上戏剧舞台,成为普通民众一种独特的冤案文化的集体表达与记忆。新中国成立后,基本每年都有重大的刑事冤假错案曝光,例如1995年的石东玉案、2005年的余祥林案、2014年的呼格吉勒图案、2016年的聂树斌案等,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响,据统计,中国从20世纪70年代至今,已经发现的刑事冤假错案已有近200起。[4]

中国并不是孤例,放眼全球,刑事冤假错案显然是一个世界性问题,在公认法治进程领先、诉讼制度透明公正、监督制约机制完备的欧美国家亦是如此,例如著名美国的1931年斯科茨伯勒男孩案、英国的Birmingham Six、Cuildford Four,Maguire Seven案等。全英缓刑官员联合会称“在入监服刑的囚犯中,大约有5%的人一直(超过5年以上)在做无罪申诉”。[5]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研究表明,从1973年到1955年美国死刑案件有68%被推翻。[6]

二、刑事冤假错案的危害

因为相比一般案件,冤假错案的危害性更强,从个人角度说,它侵害了冤案当事人人身、财产乃至生命的安全,给当事人及家属带来一生无法愈合的精神创伤,很多人出狱后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和生活,成为社会的“边缘人”,有的甚至走上了真正的犯罪道路。从国家角度说,国家司法体系的完备程度、司法的正义、公信力都被强烈质疑,影响了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影响了社会公众对国家法律的信心,这种伤痛是全民性的,充满着无穷的隐患。聚焦当下,中国目前正在经历从革命到改革的主题变奏,刑事冤假错案频繁发生所造成的司法公信力下降、国家权威性受到质疑与“价值的偏移、道德的滑坡、唯官为大的人治作风、公权的私立化、徇私枉法和贪污腐败”[7]等一系列问题一起冲击着中国“从传统统治到法理统治,从礼俗社会到法理社会,从传统中国、乡土中国到法理中国”[8]的现代化司法进程。

三、刑事冤假错案的产生原因

要想最大程度地避免刑事冤假错案的出现,就要搞清楚其发生发展的内在机理。目前学界普遍认为我国刑事冤假错案的产生原因集中在司法制度内部,例如:警方刑讯逼供、证人不实陈述、错误鉴定结果、司法机关的绩效考核标准不科学、检察机关忽视部分证据、法院没有遵守疑罪从无原则、司法的潜规则等,只要实施“先进”的刑事诉讼制度就可以改变这一现状。[9]法国当代著名律师勒内·弗洛里奥曾指出:“公正的审判是不容易的事情。许多外界因素会欺骗那些最认真、最审慎的法官。”[10]司法体制外的一系列国家政策、国民的刻板印象和对待犯罪的立场、社会各个阶层的固有结构以及社会利益集团的博弈等外部因素被认为是真正导致冤案产生的决定性力量。[11]在这里我们不得不引入“犯罪迷思”的概念,它指的是现代风险社会下,凶杀等暴力犯罪被公众认为是最具威胁性与杀伤性的犯罪类型,因此应当是刑事司法的“重中之重”,否则就会违背民意。事实上,在犯罪统计学里,暴力犯罪是发生率较低的犯罪,造成的死亡总人数也不是最高的,其案件在各种犯罪案件中的比例是相当低的,但是,美国凶杀案里出现的冤案数量却在所有冤案中占了将近一半。[12]无论欧美国家抑或是中国等后发现代国家,暴力犯罪的破案情況、追诉情况和定罪情况称为当事人、家属、媒体、普通公众评价司法机关绩效的首要标准,[13]这给司法部门造成了巨大压力,失误就难以避免。

四、刑事冤假错案错案中的大众传播

犯罪迷思的背后是普罗大众心理与价值观念的折射,要想扭转犯罪迷思,就需要改变公众对暴力犯罪的看法,而决定公众“想什么”以及“怎么想”正是大众媒体的功能。媒体常采用的策略是在新闻生产中有意识地选择、强调或遗漏某些信息来组构事件的中心意义,这就是就是媒体的报道“框架”。框架理论自20世纪80年代兴起,根植于多个学科和领域,戈夫曼(Goffman)将这个概念引入文化社会学,后来大众传播领域开始借鉴此概念。目前框架已经成为一种非常重要的媒介文本编码,一般来说,受众在接受信息的时候会不自觉地接受某种框架,而且会根据此框架形成某种认知。[14]塞米科(Semetko)和法尔肯堡(Valkenburg)提出的欧美新闻报道中最常用的五类框架应用最广,包括冲突框架(指呈现个体或群体在特定问题上的冲突或对抗)、人道主义框架(指从个体角度或情感角度对事件进行私人化、人本化的叙述)、道德框架(将事件置于宗教或道德的语境下,构建事件的善恶、是非、对错,或提供宗教或道德处方)、归因框架(提供关于事件起因的解释、推断或暗示)和经济框架(关于事件的经济损失情况和经济后果评估)等。[15]

在法治报道领域,刑事冤假错案因案件的复杂性、曲折性、戏剧性,极易引发公众的情感共鸣,正如勒内·弗洛里奥的描述:“‘错案这两个字,会使人想到一个无辜者在黑牢里服刑的情景。”[16]与媒体新闻报道的要求:真实性、新鲜性、重要性、趣味性、接近性不谋而合,成为大众媒体争相报道的题材。清朝末年刚刚创刊不久的《申报》就历时三年连续刊载了44条消息、18篇论说、8则评论或按语、14篇谕折、1份状子、1则广告来报道杨乃武与小白菜冤案。11712005年1月19日,《河南商报》刊发了一条普通的法治新闻《河北“摧花狂魔”荥阳落网》,记者楚杨在后续跟进中意外得知落网嫌疑人王书金所供述的其中一起奸杀案已经在多年前被河北警方找到“真凶”且枪决。时任《河南商报》代理总编辑的马云龙迅速意识到此案的新闻价值,立刻派记者范云峰和楚杨到河北“真凶”家乡做深入调查,随后写成深度报道《一案两凶,谁是真凶?》一文,3月14日,马云龙在签版前告诉通联编辑,让他向全国100多家媒体传送此稿,并声明“不要稿费”,至此,聂树斌案正式进入全国媒体视野,在之后的12年里,从中央到地方超过500家媒体关注了此案,仅在聂案平凡前报道数量就达到3000多篇,在媒体积极地“摇旗呐喊”下,2016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布聂树斌无罪。除了聂树斌案,众多最终被法院改判当事人无罪的案件如呼格吉勒图案、死刑保证书案、念斌案、张氏叔侄案……都多多少少浮现着媒体的身影。2014年10月23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将媒体与司法关系问题写入了党的文件。这让我们不得不再一次认真地审视媒体报道与法院审判的关系。

媒体与司法的关系是学界和业界多年来争论的焦点,司法将“冲突私域化”,而媒体却将“冲突社会化”[18]使得二者看起来背道而驰、无法融合,有学者担心媒体的介入会干扰司法审判、影响司法独立、破坏法治尊严、扰乱中国法治现代化发展的进程,比如大量刑事冤假错案的报道极有可能诱发潜在的社会矛盾、激发公众的负面情绪。但是,我们更应该看到的是媒体介入司法的积极意义。首先,媒体提升了冤案当事人的话语权。与庞大的国家机器相比,普通公众往往难以调动充分的社会、政治和精英资源,虽然宪法赋予了公民信访、申诉、控告、检举、揭发等权利,但是这些权利在现实社会中的实现具有一定难度,媒体可以帮助弱势的普通公众提升话语地位,赢得“建构社会行动的竞争性话语空间”。[19]其次,从国家层面来讲,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既是挑战,也是机遇,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弥补过错的方法提高政府的公信力,进一步加强普法宣传。2014年,安徽广播电视台《张高平的十年》、法制日报《请记住这些有良知的法律人浙江主动纠正两起重大错案旧事新闻》、石河子日报社《信仰的力量》同获第二十四届中国新闻奖,同题材的案件报道同时在中国新闻奖评选中获奖尚属首例,这也侧面证明了国家在呼吁媒体与司法的良性互动。

作为社会公器,法律一直以通过调整社会矛盾的方式发挥着国家治理的政策导向、社会发展的价值引领、人们思维方式和生活方式的法律确认等功能,从而营造了社会公平正义的精神氛围。在坚持主流意识形态和国家法律话语体系的前提下,充分且合理地发挥媒体对冤假错案的舆论监督作用,让每一个个体都有机会通过媒体报道散发微光,让每一份法律判决书都既承载法律威严又浸透人性光辉,这是中国跨时代民主征程中重要的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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