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通过并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制定的。2020年6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49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这部法律共6章、66条,是一部兼具实体法、程序法和组织法内容的综合性法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机构;第三章:罪行和处罚;第四章: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第五章: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第六章: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6月30日在香港特区刊宪公布,即日晚11时生效。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通过施行
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档案法》,从现行法的6章27条修改为8章53条,增设“档案信息化建设”“监督检查”两章,内容更加充实完善,主要作了以下修改:完善档案管理体制,明确国家和地方档案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或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政府预算,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健全档案管理相关制度,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明确机关、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归档范围。推动档案开放与利用,将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由30年缩短为25年;要求档案馆不断完善利用规则,创新服务形式,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为国家机关制定法律、法规、政策和开展有关问题研究提供支持和便利。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保障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等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完善档案安全工作机制,改善档案保管条件,保障档案信息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公布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了第四十六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一共包括七章六十八条。目录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三章: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第四章:政务处分的程序;第五章:复审、复核;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政务处分法》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起惩戒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严密法网。
《军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印发
经中央军委批准,中央军委办公厅日前印发《军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坚持审计监督无禁区、无盲区、无例外,明确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担任领导职务、负有经济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全部纳入审计对象范围,一年内离任或者离任不满一年的军级以上領导干部应当安排审计。要求紧贴领导干部岗位职责和经济行为,突出对领导干部在军事经济活动中贯彻决策指示、组织重大决策、完成事业任务、解决矛盾问题等情况的审计。强调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准确的评价,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军队院校教育条例(试行)》发布施行
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日前签署命令,发布新修订的《军队院校教育条例(试行)》,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11章90条,整体重塑院校教育管理体系,科学划分各级职责界面,推动落实院校优先发展战略。贯彻政治建军要求,强化姓军为战导向,优化新时代军队院校教育基本布局,规范院校教学工作、科学研究的定位要求和主要任务,明确院校领导、教员、学员的标准要求,突出政治能力培养,推动一切办学活动聚焦能打仗、打胜仗,为培养有灵魂、有本事、有血性、有品德的新时代革命军人提供坚强保证。着眼新型院校体系运行和新型军事人才成长成才特点规律,坚持改革创新,大力推进军队院校教育理念、制度、内容、方法、治理现代化,拓展完善招生、保障、交流合作等支撑制度,建立健全新体制下院校内部管理运行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义务,并将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范围进一步扩大至“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全文共15条,主要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定义和范围、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正当理由等内容。司法解释作出了几方面规定:第一,出庭应诉的应当是分管、熟悉行政执法业务的负责人或者相应的工作人员。第二,在庭审过程中,负责人要积极发言,参与涉案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第三,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相应工作人员在庭审过程中应当就案件情况进行陈述、答辩、提交证据、辩论、发表最后意见,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说明,确保“出庭又出声”。
《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印发
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明确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政策实施期限,进一步帮助企业渡过难关。《通知》明确,各省份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湖北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继续执行到2020年6月底。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