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治理制度的完善

2020-08-09 08:46高月
现代教育科学 2020年4期
关键词:学术不端研究生高校

[摘 要]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治理需要自律和他律,学术规范文本在一定程度上约束研究生的学术行为。本文采用文本分析法,尝试对“C9”高校的学术规范文本进行剖析,认为其在制定依据、适用对象、行为认定、处理主体、处理程序、处理手段等方面存在问题。基于这些问题,文本制订应当紧扣国家规定,明确适用对象,加大学术力量、动员公众力量参与学术不端治理,完善不实举报的救济机制;大力推行学术规范教育,制订科学的操作程序和量化的衡量标准,明确研究生学术行为中的导师责任。

[关键词]研究生;学术不端;治理制度;“C9”高校;学术规范文本

[中图分类号]G64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43(2020)04-0038-06

[DOI]10.13980/j.cnki.xdjykx.2020.04.008

研究生学术不端事件频频曝光已引起国家、社会和高校的广泛重视。教育部早在2002年印发的《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就明确了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是当前我国高校的一项重要任务[1]。随后教育部、科技部等部委相继出台《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 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等文件,强调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学校层面也随之制定和完善学术规范文本,但是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难以根除。“C9”高校①作为国内顶尖高校的代表和重要的研究生培养基地,在学术活动治理方面比其他高校更加成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我国研究生培养在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因此,分析“C9”高校学术规范文本的内容、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能为其他高校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治理制度的完善带来启示。

一、文献回顾与研究设计

(一)文献回顾

以中国知网数据库为信息源,对“研究生学术不端治理”进行主题检索,共检索到34篇文献。通过梳理已有研究,发现在治理主体上,既涉及导师、编辑、审稿人和研究生自身[2],又包括高校、社会第三方评价组织、社会媒体、用人单位及研究生作品的阅读者和使用者[3]。在治理视角上,有学者从博弈论的视角出发,认为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是一场研究生与高校、期刊社、用人单位之间的博弈[4];有学者基于场域理论提出构建社会环境系统、学术场域内部结构、研究生群体三位一体的学术治理实践体系[5];也有学者从学术共同体的视角[6]、多元治理主体的视角[7]、学术管理理论的视角[8]、法学的视角[9]进行分析。在治理对策上,有学者提出应制订科学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建立导师和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连带责任制[10];也有学者提出建立体系完备的科研诚信问责制度,即事前问责、即时问责和事后问责[11]。

诸多学者认为需要多方力量共同参与治理,而鲜有研究能够聚焦某一治理主体展开深入讨论;也有学者提出治理对策上应构建完善、合理的学术规范与管理制度,而这些内容大多泛泛而谈;还有学者关注治理过程“应该如何做”,而鲜有研究关注到“实际做了什么”。本文将聚焦高校这一治理主体,剖析“C9”高校制定的学术规范文本,以期在学术不端行为治理制度的完善方面抛砖引玉。

(二)研究对象

通过检索“C9”高校研究生院、科研管理部门的网站,收集其最新版本的10份学术规范文本并作为研究对象,包括《清华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12]《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13]《复旦大学学术规范(试行)》[14]《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实施条例(试行)》[15]《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16]《南京大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试行)》[17]《浙江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18]《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管理条例》[19]《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术道德规范》[20]《西安交通大學规范研究生学术行为实施办法》[21]。因部分高校并未制订专门的研究生学术规范文本,因此在分析时将有所区别,力求反映客观事实。

(三)研究方法与文本内容

本文采用文本分析法对搜集到的“C9”高校研究生学术规范文本进行分析。整理和对比分析发现,9所高校的学术规范文本虽然在具体细节或表述方面存在差异,但基本内容相同:一是总则与附录。总则介绍了该学术规范文本制定的目的与依据、适用对象、治理原则、责任机构等;附录说明了该文本的解释机关与执行时间等。二是操作细则。该部分对学术不端的处理机构、举报、立案、调查、认定、处理、申诉、监督等方面的具体操作与细节进行说明。本文的分析也将围绕总则与附录、操作细则两方面展开。

二、文本分析与评价

(一)学术规范文本中的总则与附录

1.制定依据。通常“C9”高校研究生学术规范文本的制定依据包括国家法律、政策和各校规章制度。国家的法律、政策为文本的制定提供了上位支持,各校的规章制度又体现了各校的自我要求。学术规范文本的制定依据如表1所示。

通过对学术规范文本制定依据的分析,我们发现以下问题:第一,制定依据不充分。依据不充分使得文本制定的根基不牢且缺乏说服力,这也从侧面反映出高校对于国家政策尤其是国家法规的精神领会不够深刻。部分高校对于依据的表述含糊不清,甚至没有表述。如《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在表述制定依据时提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大学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西安交通大学规范研究生学术行为实施办法》中提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而“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具体指向并未提及。第二,制定依据没有与时俱进。“C9”高校学术规范文本制定的国家法规和政策依据多为10多年前的文件。 而近几年,面对不断曝光的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国家已经连续出台多项政策文件,郝凯冰等人通过分析2002—2016年教育部颁布的治理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相关政策,认为教育部在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学术规范与学术道德教育制度,以及学术不端行为披露、调查、处理反馈机制等方面不断完善[22]。然而,高校制定的学术规范文本在以上几方面仍有问题,并未根据国家最新政策文件的精神和要求及时做出修订。

2.适用对象。在搜集学术规范文本的过程中发现,9所高校中有5所制定了专门针对研究生群体的学术规范文本,而其他几份文本的适用对象既包括研究生、本科生,又包括教职工、博士后和访问学者等,具体情况如表2所示。

通过对学术规范文本适用对象的分析发现,“C9”高校缺乏专门针对研究生及各学科门类研究生的学术规范。首先,本科生、研究生、博士后、教师等各类科研人员的研究工作存在较大差异。本科生阶段重在形成对于学术研究的基本认知和兴趣;研究生阶段侧重于学术规范的培养和研究方法的训练;而博士后、教师则倾向于对某一领域的深入研究,因此各类研究人员并不适用同一学术规范。其次,各学科门类呈现出的不同特点,不同学科门类的研究生也不适用同一学术规范。

(二)学术规范文本中的操作细则

1.行为认定。在学术不端行为认定方面,高校在措辞上有所区别,分别有学术不端、学术作假、学术不当等不同的表述。本文仅对“C9”高校研究生学术规范文本中列举的学术不端行为进行梳理,发现出现频次最高的前四位分别是篡改与伪造(6次)、剽窃与抄袭(5次)、署名不实(5次)以及其他学术不端行为(5次)。

通过分析文本中列举的学术不端行为,我们发现存在以下问题:第一,相近概念界定不清。教育部颁布的《办法》对于学术不端的概念和具体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认为学术不端行为包括剽窃、抄袭、篡改、伪造、署名不当、论文买卖以及其他学术不端行为。尽管高校注意区别使用学术不端、学术作假、学术不当和学术失范等概念,但是以《办法》为依据,通过仔细对比发现文本中列举的学术作假、学术不当等行为均可认为是学术不端行为。如《西安交通大学规范研究生学术行为实施办法》列举了学术作假行为有“弄虚作假、抄袭和剽窃、买卖或代写论文、其他严重学术作假行为”。同时,该文件也混淆了学术不端与学术伦理的概念,将“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违反知情同意、保护隐私等规定”视为学术不端行为,这已然属于学术伦理的范畴。第二,校本文件与国家文件之间存在冲突。比如《办法》并未将“一稿多投”列入学术不端行为,而哈尔滨工业大学、西安交通大学等高校却将其视为学术不端行为。复旦大学进行了更严格的区分,将“故意一稿多投”视为学术不端,将“非故意一稿多投”视为学术不当。实际上,一稿多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学界也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一稿多投是著作权人许可他人非专有使用权的行为,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23]。

2.处理主体。处理主体在推动学术规范的落实、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处理主体的组成从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学校的原则和态度,“C9”高校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主体如表3所示。

通过分析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主体,发现以下问题:第一,学术力量的发挥受到制约。《清华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指出“学校实行由党政负责人领导,主管科研、人事、教学校领导分工负责,学术委员会发挥主导作用,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发挥关键作用,各职能部门和院系相互协作的学风建设工作机制”。实质上,行政权力过于强势或过度干涉将制约学术力量的发挥,其背后所隐藏的行为处理的合理性和权威性值得深思。第二,缺乏社会力量监督。“一张庞大而复杂的关系网把大学和社会其他主要机构连接得日趋紧密”[24]。大学不可避免地与社会中的个人、组织和机构发生联系。虽然学术不端案件的处理结果会向社会公示,但是处理过程中的律师、媒体等社会力量的参与度极低,导致整个处理过程透明度不高,公众也容易丧失对于调查结果的信任。

3.处理程序。公平、公正的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理程序,既能在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隐私的前提下惩处学术不端行为人,又能保证被举报人的基本权力不受恣意侵害。分析“C9”高校学术规范文本,我们认为各校处理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步骤一般包括“受理—调查—认定—处理—复核”5个步骤,基本与《办法》一致。

通过分析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理程序,我们发现以下问题:第一,缺乏对调查不实的被举报人的权利保护。虽然各校学术规范文本中提出了“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对于调查事宜的保密要求,但是难以做到绝对的保密,这在无形中会影响被举报人学术声誉、日常生活。若遇捏造事实或诽谤等不实举报,只能由被举报人自行承担被质疑的后果,对他们来讲是有不公的。第二,部分高校的处理程序缺乏可操作性。制定学术规范的目的:一是为约束研究生的学术行为;二是为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治理提供指导。然而,有的高校虽然制定了学术规范文本,但是文本难以指导实践。如《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管理条例》仅用400多字描述了“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处理”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受理和鉴定”,但是并未详细说明“什么类型的学术不端对应多大程度的处罚”,“受理、鉴定和申诉程序如何”。《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亦是如此。第三,重视事后问责,轻视事前教育。《办法》的第二章为“教育与预防”,明确了高校在学术不端行为中承担的“教育与预防”职能和具体做法。然而纵观9份学术规范文本,我们发现高校大都聚焦于学术不端行为出现后应如何处理,仅有《清华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教育、预防与监督”进行了详细的解释说明。

4.處理手段。通过梳理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手段,我们发现以下共性:对于在校研究生的处罚主要是学业处分。如暂缓学位申请、允许自动退学、予以退学或取消申请资格等;以及纪律处分,如批评教育、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具体处分将视情节和后果轻重进行判定。而对于已毕业的研究生则将撤销其在校期间所获得的相关奖励、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这基本与《办法》一致。

然而,这也存在一些问题:第一,缺乏衡量情节的轻重程度的标准。虽然包括《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等在内的学术规范文本中均提到“根据情节及后果轻重分别给出不同的处分”,但是均未就如何衡量和评估“情节及后果轻重”做出说明,这留给实践操作很大的弹性空间,也带来了处理不公和处理结果缺乏说服力的后患。第二,忽视了导师在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中的职责。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中指出,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明确了导师指导研究生恪守学术规范的职责[25]。在9份学术规范文本中,仅有《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和《西安交通大学规范研究生学术行为实施办法》对于导师的连带责任做出了规定,但是导师在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中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承担多大程度的责任,在学术规范文本中均未呈现详细的评判标准或说明。

三、完善建议

(一)总则与附录的完善

1.文本制定紧扣国家文件。国家颁布的法规、政策是高校制定相关规章、政策文本的依据和方向指导,高校学术规范文本的制定应在充分研读、领会国家法律、政策文本的要求与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本校特色与需求,这保证了校本文件的可信度和说服力,从而避免产生校本文件制定依据不充分、未能与时俱进,以及校本文件与国家文件要求不一致的矛盾。

2.適用对象划分明确细致。鉴于不同科研群体、不同学科门类科研特征不同,各高校在制订学术规范文本时应有所区别,而非使用同一的文本。浙江大学是9所高校中唯一针对不同学科门类制定不同学术规范文本的高校。《浙江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分为6个子文件,分别针对人文学科类、社会科学类、医学药学类、农学类、理学类和工学类的研究生,这为其他高校提供了借鉴。

(二)操作细则的完善

1.加大学术力量、动员公众力量参与学术不端治理。“大学不为政治服务,不为特定的人服务,只服务于高深的知识和真理,学术力量在学校治理中处于主导地位,行政力量处于服务者的地位”[26]。学界已对“学者治学”的理念达成共识。学术不端行为处理中行政力量的过度干涉,不得不说是对学术力量的漠视。因此,学术不端行为的治理必须加大学术力量的参与力度,同时动员公众力量的参与,这是尊重科学的重要表现和提高行为处理公信力的有效手段。

2.完善不实举报的救济机制。“在高校‘自上而下科层式的管理中,学生在涉嫌学术不端而维权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27]。因此,完善不实举报的救济机制显得尤为重要。在查明被举报人学术不端行为不成立后,应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公开、正式的形式进行澄清,以恢复被举报人的名誉,且要对举报人的不实举报行为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予以处分,这也是捍卫科学精神的重要体现。

3.大力推行学术规范教育。学术规范教育的途径是多种多样的,可以通过开设《研究生学术规范与写作》等专门课程、专题讲座等方式进行。除了研究生之外,高校也应重视本科生的学术规范教育。因为随着研究生的扩招,大量的本科生有机会进入研究生阶段学习,如果本科阶段已对学生进行基本的学术规范教育,如诚信考试教育、科学道德教育等,那么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也将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减少。

4.制订科学的操作程序和量化的衡量标准。高校可以制订科学的操作程序和量化的衡量标准,以解决处理程序在现实中难以操作和掌控、处理结果缺乏可信度的困难。如复制比超过多少认定为抄袭?哪些具体行为可认定为署名不实?署名不实如何核实。这样才会使得整个处理程序有据可依,有章可循,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地进行“严惩”。

5.明确研究生学术行为中的导师责任。《办法》中明确指出:“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和审核。”[28]因此,导师应当在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中承担一定责任,而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承担多大程度的责任,应当在学术规范文本中具体说明,这将提高导师在培养研究生过程中的责任感,也是对导师个人的一种保护。

注释:

①“C9”高校指2009年10月启动的国内首个顶尖大学间的高校联盟,包括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南京大学、浙江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西安交通大学等9所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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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增石)

Syetem Improvement for Governing Academic Misconduct of Postgraduates

——Based on the Investigation of Academic Norms Text for C9 Universities

GAO Yue

(Yunnan Normal University, Kunming, Yunnan 650500,China)

Abstract: The governance of postgraduate academic misconduct needs self-discipline and heteronomy, the academic norms text plays a restrictive role in postgraduate academic behavior to a certain extent. The paper tries to analyze the C9 universities text of academic norms by textual analysis, and points out that there are some problems in the formulation basis, applicable object, behavior identification, processing subject, processing procedure and processing means. Based on these problems, the formulation of text should closely follow the national documents, divide the applicable objects clearly and carefully, strengthen academic and social forces to participate in the governance of academic misconduct, improve the relief mechanism of false reports, vigorously promote academic norms education, formulate scientific operational procedures and quantitative measurement standards, clarify the tutor's responsibility in postgraduate academic behavior.

Key words: postgraduate; academic misconduct; governance system; C9 universities; academic norms text

[收稿日期]2020-01-10

[作者简介]高月(1995- ),女,山东惠民人,云南师范大学教育学部硕士生;主要研究方向:高等教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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