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怀君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关键在治党,即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依规治党。事实上,党规制度已经全方位、多领域地深入和影响到执政治国全局。党规与国法既相互独立又相辅相成。党内法规体系与法律规范体系在制度属性、价值目标、核心原则和规则渊源上具有一致性,同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但同时,党内法规体系是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制度的依据和保障,目的是让人民生活得更美好。因而,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过程中,要始终如一地坚持党的领导,始终如一地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始终如一地把法律规范体系建设和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统一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目标上。
一、党规与国法有机统一的理论思考
党规与国法二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这充分表明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具有内在统一性,虽然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在治理理念、治理主体、治理对象和治理方式等众多方面存在着明显区别,但它们之间又具有不可分割的密切联系。从治理的视角来看,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都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实中依规治党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前提和政治保障,我们党在依靠党内法规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也必然要求要依靠法律法规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事务,从而使依规治党成果具体体现到党执政方式的改善和执政能力的提高上。
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联系还体现在法律和党内法规的内在关联上,党规是政党按照一定的原则,根据党的性质、纲领、任务的需要,在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过程中确立的各种规范的总称,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共同遵守的党内行为规范。党规和国法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内容,理解党规与国法的关系,也必然要坚持党的领导这一基本立场不动摇,党纪与国法都是贯彻实施宪法的基本规范,是依法治国的基本依据。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要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是完善立法体制的根本保证。” 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不难得出结论,即党规要与国法在内容上协调,同时,国法也要实现党的主张和政策,这种协调主要表现为党的主张“转化”为国家法律。作为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主要体现在将党的政策主张能有效地转化为国家法律。党的政策主张转化为国家法律,关键是实现“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因此,党的主张和方针政策转化为国家法律,本质上是党如何领导立法的问题。
党规与国法都是人民意志的具体体现。中国共产党成立最初的纲领就是“维护无产阶级的利益”,经过艰苦卓绝的民主革命和国家建设,通过科学程序制定的我国宪法,不仅是全国各族人民意志的产物,而且是党的意志的集中体现。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既包含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包括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表述内容中,将党的引领性作用充分地体现出来。
二、新时代加强党规国法有机统一的机制思考
实现党规与国法衔接协调,就是通过国法所呈现的法治、权利、权力(制约)、秩序等价值理念和导向来塑造党规的制度逻辑,使党规建设朝着“良法善治”的目标不断迈进。
始终坚持党领导立法的原则。立法工作要“堅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主要体现在党在路线方针政策上的领导,即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从而在全国范围内针对全体公民予以普遍适用。另外,作为有别于“试验性立法”的制度路径,党内法规也可以成为另一种形式的“立法试验田”,并在党内实施一段时间之后“转化”为国家法律的内容。
充分发挥党内法规的示范和引领作用。党规党纪着重规范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保证党员坚定理想信念宗旨、保持优良作风、坚守道德操守。党内法规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引领作用。有些规范、在全社会还不具备实施条件时,可以通过对党员提出要求,先在党内实行,不断调整完善,辅以在全社会宣传引导,条件成熟时再通过立法后在国家层面施行,从而将全面深化改革的实践经验和制度成果,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法律法规,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贯彻。
完善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实施的衔接机制。党内法规调整的对象和方式受到调整内容的约束,有的党内法规实施过程中需要相应的国家法律予以配合。这时,国家在立法时应当及时承接并回应这一需求,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配套衔接制度。
责任编辑/田家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