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可持续发展之思考

2020-08-07 05:33徐博轩王翔
经济研究导刊 2020年17期
关键词:共享经济可持续发展

徐博轩 王翔

摘 要:共享经济的发展在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因此,分析了共享经济的特点、可持续发展的困境,探讨了其可持续发展的路径。

关键词:共享经济;可持续发展;路径

中图分类号:F062.3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0)17-0003-03

共享经济作为一种全球性的新经济现象近几年呈井喷式发展,几乎涉及生产、消费等各个领域。作为一种借助互联网共享平台而形成的新型经济组织方式,它革新了传统的经济组织方式,改变了人与人之间的组织合作关系[1]。共享经济的发展在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的同时,对传统的经济理论形成一定的冲击,也对传统的经济思维理念、监管制度、城市公共治理等提出了新的挑战,在其运行发展中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如何使共享经济稳定可持续发展,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经济问题。

一、共享经济的特点

共享经济是以共享为特征的新型经济活动组织方式。新型的组织方式和获利方式促进了共享的商业生态系统和社会生态系统的形成和发展,其与传统经济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一)商品的使用价值得到了充分利用

使用价值是商品的基本属性,任何物品必须具有可供人类使用的价值才能成为商品。在共享经济的发展中,生产商非常注重商品的使用价值而非支配价值。共享经济中的供给者虽然是商品的所有權人,享有对商品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但其并不是通过转让自己的产权来获利,而是通过将产品的使用权转让不同的消费者而获利。所以共享经济又被视为“合作消费”,即消费者不需要购买但是可以临时获取商品的使用权能,其通过借助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把个体之间的闲置资源流通起来,实现使用权的共享,进而物尽其用,提高社会效率。在共享经济模式中,无论是有形资产的共享还是无形资产的共享,都充分发挥了产品的使用权能。例如,单车、汽车等产品的共享或各种二手商品在网络上的流通实际上均是将商品置于一个所有者的控制下,通过不同需求者之间使用权的转让而充分发挥产品使用价值的属性;通过百度文库、道客巴巴等平台将信息、知识和技能等无形资产的进行分享,将无形资产的使用价值发挥到了极致,打破了传统经济发展中商品的使用价值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或不平衡性而对商品使用价值滞阻的现象。

(二)消费效用显著增加

效用是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获得的满足程度,即消费者自己在某种条件下对某种商品的消费中产生的主观心理感受[2]。共享经济考虑到不同消费者群体的不同需求,为消费者提供多元化、便捷化的服务,同时使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主观满足程度远远高于传统经济方式提供给消费者的服务,消费效用显著增加。以共享单车为例,滴滴、优步等共享平台根据消费者的收入和偏好提供了出租车、快车、豪华车、顺丰车等多种车型,满足了不同群体的用车需求,为需求方提供了个性化的定制服务,比传统单一用车更能使消费者获得肯定满意的内心体验。不仅如此,在整个服务的过程中,消费者还可以利用网络跟踪服务的进展状况,服务完成后还可以进行综合评价的监督,在共享服务的设计中充分考虑到了客户的体验,而这些都是传统的经济模式所欠缺的。这种个性化的设计和定制服务使得消费效用显著增强。

(三)长尾效应得到充分发挥

长尾效应是指那些众多需求小的市场聚集在一起之后和少数主要的大市场一样创造出可观的能量,少量的需求在需求曲线上面形成一条长长的“尾巴”[3],即众多小市场汇聚成可与主流市场相匹敌的市场能量,这些细小存在的分散个体由于力量的聚合性而形成长尾效应[4]。其强调的是那些数量占绝大多数的个体,虽然它们单个价值极低,但是其累积长尾的总和不可小觑[5]。共享经济正是利用互联时代传播与沟通的低成本,通过“定制”为不同群体提供个性化的服务,通过客户力量的累积,而形成“小利润大市场”。这些商品单独来说需求量并不大,只为少数人提供服务,但这些商品的总量却十分庞大,甚至能够与实体经济相左右,所以共享经济的长尾效应十分显著。作为网络平台的提供者其关注“尾部”产生的总体效益甚至超过“头部”。共享经济正是利用了长尾理论中为消费者提供个性化需求的思维模式,通过重新定义产品和服务,挖掘潜力巨大但分散的利基市场,为个性化的消费者提供更多的顾客价值,从而获取竞争优势[6],符合个性化消费潮流的趋势。

二、共享经济可持续发展之困境

共享经济虽然充分发挥了商品的使用价值,使得消费者具有较大的满足感,企业从追求传统经济金融中的“二八法则”转向“长尾效应”,构建与个性化的消费理念和消费方式相一致的共享经济模式,但是在共享经济的发展中,由于所提供的产品总数过于庞大,再加上范围的宽泛,难以实施有效的监管,以致企业供给与需求有时失衡,共享经济外部性所带来的不公平现象影响着共享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一)信任机制的缺陷带来供给与需求的失衡

共享经济运营中信任体系的塌陷及能源过剩情形的改变均会影响供给与需求的关系,从而导致供给与需求失衡,而这种失衡状态如得不到及时矫正,则会影响共享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首先,共享的核心和基础是信任,陌生人间信任体系的建立是共享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7]。共享经济不同于实体经济,实体经济中熟人之间很容易实现信任,但在共享经济中,产品的提供者和消费者之间完全是陌生的,消费者主要依靠的是对第三方平台的信任而建立起产品和服务供给方的联系。对平台的信任程度直接决定了企业的收益,信任影响消费需求度,从而影响供给与需求关系的改变。而平台的信任度取决于供给方是否遵守了相关市场规则,企业的一些所作所为,都可能对平台信任的发展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以共享专车为例,由于接连出现的几次安全问题而导致的消费者对于共享专车信任度的降低,也会使消费者减少对共享专车的使用,即在需求减少,供给如没有减少或反而增加的情形下,会导致供给与需求的失衡。其次,共享经济的产品是建立在过剩的基础之上的,即共享的前提是产能过剩。如果不能确保产品的过剩,则共享产品在面对其他产品时的竞争优势就会减小,也削弱了需求方的信任度。而供给和需求成正比,在需求减少的情况下,共享生产商不得不减少供给,而共享产品的供给量减少,也意味着其便利性的降低。这种矛盾就导致了共享经济中供给与需求的失衡,这对推动共享经济的发展毫无疑问是不利的,要想提高共享经济的竞争力,信任机制的建立是不可或缺的。

(二)市场竞争等外部行为带来的不公平现象

由于资本的逐利性,在共享经济中发展中,在巨大利润的诱惑下,一些企业和个人纷纷加入共享大军之潮流,享受着共享中带来的红利。但这却对其他主体带来了不公平。以共享单车为例,从最初的摩拜单车、ofo小黄车到后来的小蓝车、哈罗单车、由你单车、小鸣单车、优拜单车等几十家单车企业的加入,大量的共享单车进入市场,虽然给公民的出行带来了便利,但共享单车随意停放,占据了人行道、停车场及公共场所,共享单车企业以无偿或者以低成本占用大量的社会资源,但自身获取巨额利润。其“公益”表象背后,本质上还是一场资本和利润的“狂欢”,这对于其他社会经营主体并不公平,对一般的消费者或者社会公民而言,也是一种内在利益的侵害[8]。故有的城市规定了“禁停”“禁投”,以免对公共资源的侵占以及因此而产生的大量管理费用。所以共享单车要继续发展就必须解决公共资源侵占带来的不公平问题。除了共享经济内部的问题之外,也有一些外部因素在阻挡共享经济的发展。由于市场利润的争夺,势必存在一些传统企业与共享企业间的竞争行为。共享企业由于进入或退出的门槛较低,实际交付的税费较少,利润空间加大,因而受到传统行业的排斥和当地政府的抵制。比如我们所熟知的打车软件所提供的网络打车平台与传统出租行业相冲突,不仅是出租车,更多的是专车的出现,和原有的传统出租车行业竞争。出租车行业产生的费用也是当地政府税收的一部分,而网络平台并不需要向当地政府缴纳税款。这就造成了網约车公司和传统出租行业以及当地政府之间的竞争,这其中实际蕴含双方在国家责任承担上不公平的现象,所以有些地方政府和出租司机就联合起来反对网约车平台,限制其发展。而这在共享经济中是较为普遍的现象。从这方面来说,既有法律的不完善,也有共享经济对外部情况的认识不足,这对共享经济的长期发展以及维持公平的市场竞争也是很不利的。因此共享经济要持续发展必须解决市场竞争的外部行为所带来的不公平问题。

(三)法制的滞后影响共享经济的发展

共享经济运营中,共享经济交易结构的横向化、交易主体的多元化以及交易客体的零散化对传统法律带来了挑战[9],现有法律制度已经不能满足共享经济发展的需要。

在共享经济运营中,涉及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提供服务的第三方平台以及消费者等三方主体,其中产品与服务的提供者以及第三方网络平台的法律地位及两者之间法律关系的界定关系到共享者利益的保护,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是否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生产者或服务者的身份,作为第三方平台来说,其是处于居间的法律地位,还是充当一方当事人的身份,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都会产生巨大的影响。以滴滴打车为例,通常由用车需求方借助互联网平台与劳务提供方司机达成交易,但是在出现交通事故时,受害人能否要求第三方网络平台公司给予赔偿,司机和网络平台法律关系如何?他们之间能否构成劳动关系?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些定性并不一致。有的法院判决认定为非劳动关系;有的认定为劳动关系,司机的行为属职务行为,其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将由互联网平台公司承担[10]。而关系的属性认定与受害人权益的保护密切相关,如果认定是劳动关系,则受害人可以主张平台承担责任;如果是非劳动关系,受害人只能向出租车司机主张赔偿。

由于各主体法律身份的定性存在争议,所以共享经济在运营时对各主体适用何种法律出现了一定的困境,各监管机关在行使用职权时的职责界限也难以分清。比如,对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由谁监管,行使何种监管权,涉及到其提供产品是否是经营者的身份。在共享中,产品中的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的界线逐渐模糊,生活资料也可用于共享进入经营领域,使得规制机关难以基于传统的“非法经营”逻辑施加限制[11]。其次,在共享经济发展中,由于商品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分离,对于个体使用消费者的失范行为,由于监管的成本和人员有限,法律很难实现有效的监管。比如,共享单车的乱停乱放、蓄意破坏不仅给城市治安带来的不便,也给城市环境的治理带来挑战,但由于使用者众多,很难实施公权力进行监管,只能寄希望于消费者的自律和网络平台的监管。否则,在破窗效应的作用下,环境中的不良现象将会放任自流,同时诱使越来越多的人仿效,从而使得不良行为变本加厉[12]。但第三方平台由于本身劳动力的缺陷,同时由于产品的提供者和使用者分散性,互联网自身由于时空的局限性使其难以实施有效的监管。2018年交通运输部颁发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通过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对网约车实施监管,该办法利用互联网平台实施信息监管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了一定保护,但仍然没有解决长期以来各监管主体权责的划分。

三、共享经济可持续发展之路径

共享经济要可实现持续发展,就应加强信任机制建设,确保供给与需求的稳态。同时,应充分考虑共享经济可能产生的外部性引起的不公平现象,完善法律监管制度,确保共享经济的良性运行,保证共享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一)加强信任机制建设,确保供给与需求的稳态

共享经济是通过网络平台整合线下闲散物资或个人劳务,并以较低价格对供给方与需求方进行精准匹配,减少交易成本,从而实现“物尽其用”、“按需分配”的资源最优配置,达到供求双方收益最大化的一种经济模式[13]。当物不能尽其用或不能按需分配的时候,供给与需求的平衡将被打破。为了避免供给与需求的失衡,网络平台要加强对供给方及供给产品或服务的管理,同时应加强自身的建设,通过网络技术确保服务和产品的精准供给,维持和加强需求方的信任度,提高需求方的消费信用,从而维持和扩大需求量。在市场需求发生变化的情形下,应适时调整供给量。虽然共享经济发展的前提的是产能过剩,但在量上应进行一定的控制,既要保证其过剩,又不能使它过剩太多,否则供给方无利可图,共享单车发展的困境已经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同时,对于共享产品,平台应合理定价,并在供、求及平台的三方利益上进行合理分配,达到各方利益的最大化并协同发展。否则,在三方关系中,某一个关系的脱线都会影响供求关系的变化,从而影响共享经济的发展。在每一次共享活动中,供给方、需求方及平台方等三方均能获得收益,供给方通过利用自己闲置的资源而受益,需求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偏好获得最大效用的满足,平台方得到了一定比例的服务费用收益。在这个共享交易的过程中,三方合作的成本得到最大限度的减少,从而实现共享过程中三方的共赢。

(二)规制共享经济的外部性,确保公平性交易

外部性是市场失灵的主要表现之一,也是约束共享经济发展的因素之一[14]。对于共享经济与传统经济在市场竞争中承担社会责任和占有社会资源上的不公平现象,国家应确立相关的法律制度规制共享经济的外部性竞争行为,确保交易的公平性。一方面,应建立与传统经济相互适应的共享经济税收机制。有的学者认为,共享经济的参与者主要是微型企业和个人,存在“税收申报监管难问题”[15]。笔者认为,对于该问题国家应该充分发挥互联网平台的功能和作用,建立互联网平台作为代收代缴人的税收征收机制,即国家规定对于不同类型的共享经济主体规定不同的税率,由互联网平台代收代缴,然后再由互联网平台统一上交国家的税收机制。这样既保证了国家的税收,同时也避免了传统企业和共享企业发展的不公平问题,避免了共享企业、传统企业和政府之间的冲突。另一方面,建立共享经济主体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对于共享经济占有大量公共资源的情形,应确立相关的法律机制予以应对,比如,对于共享单车可以通过缴纳管理费的方式,采取专人和定点管理方式。

(三)完善法律监管制度,确保共享经济的良性运行

建立事前、事中与事后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保障需求方及各相关主体的权益。事前建立资格准入制度,设置供给方准入的门槛及审批程序,加强供给产品与服务的质量与价格监督管理,从源头上严防纠纷和事故的发生。事中应加强过程的管理,确立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在共享中的法律地位,明确其监管职责的范围和权限,并明确规定在共享经济中的法律责任。事后应建立产品和服务跟踪监管制度,建立相应的信用体系制度。

建立第三方监督、行业监督及政府监督多种监督协同功能,将共享经济中的失范失规行为控制在萌芽状态。既要通过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政府机构各部门在共享经济中监管的范围和权限,也要通过法律明确界定各主体的法律地位,明确各主体违法的应当的法律责任;既通过公权力实施强制性规范,也要发挥各行业主体的自律作用。同时,政府应建立一定法律法規,保障共享经济和传统经济的协同发展,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的形成。只有公平市场竞争,市场经济才能得以正常运行,因为市场的自我调节能力是有限的,如果不正当竞争过多的话,会加剧市场混乱,严重的话,会导致市场失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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