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蓝月
(四川外国语大学 研究生院,重庆 400031)
现代汉语等典型分析语的词类范畴化一直是汉语学界“哥德巴赫猜想”式问题[1]。在各个理论阵营中,就如何处理概括词的兼类问题(尤其是动名兼类问题),观点不一,争议不断。然而,绝大多数研究对兼类这种跨越形态学、句法学和词典学的课题尚未形成全面系统的认识。
2020年2月,《人民日报》一则报道中出现了“期待疫情早日得到彻底控制”这句话。此句中的“控制”为宾语成分,那该词属何种词类用法?通过查阅《现代汉语词典》(第5、6、7版)及《新世纪汉英大词典》(第2版)等4部词典,发现其都只给“控制”一词标注了动词词性(见表1)。那么问题便出现了:“控制”作宾语是其动词用法吗?概括词“控制”究竟是兼类词吗?
表1 “控制”在4部词典中的词类标注情况
检索国家语委语料库发现,“控制”有2 126条索引(动词2 122条,名词3条,无效1条)。但个体词“控制”的主宾语用法却在该语料中标注不一,如在例(1)中标为名词,在例(2)中标为动词。
(1)工资/n 基金/n 管理/v 包括/v 两/m 方面 /n 的 /u 内容 /n :/w 国家 /n 通过 /p 劳动 /v 部门 /n 及 /c 银行 /n 对 /p 企业 /n 工资 /n 基金 /n 开支/n 情况/n 实行/v 控制/n和/c 监督/n;/w 企业/n 内部/nd 实行/v 工资/n 基金/n 管理/n。/w
(2)苏联 /ns 就 /d 利用 /v 这 /r 一 /m 弱点/n,/w 对 /p 它们 /r 加紧 /v 了 /u 控制 /v。/w
简言之,概括词“控制”在上述词典中未被处理为动名兼类词。但通过国家语委语料库数据发现,其作主宾语用法的不少例子标注都存在差异。由此,笔者不禁想问:“控制”的主宾语的用法为何出现差异?“控制”有名词用法吗?除了有争议的名词用法,“控制”是否还有形容词用法呢?概括词“控制”究竟是否可以处理为动名兼类词呢?
王仁强提出的“双层词类范畴化理论”[2],认为在确定一个词的词类范畴时,既要根据言语层面和社群语言两个层面进行具体分析,也要根据个体词的词类范畴化和概括词的词类范畴化进行区别。王仁强和陈和敏提出,需根据其使用频率等标准和对其使用模式进行调查,对词类进行判断,看其是否达到规约化并能收录进词典。
首先,区分“控制”一词的词与非词用法,在本研究中只统计其词用法。其次,根据“控制”的命题言语行为功能的分布情况,统计其个例频率。再次,根据“控制”在具体句子中的搭配,统计其类型频率。最后,根据“控制”的使用频率,分析其用法是否达到规约化程度,进而判断概括词“控制”的词类归属。
根据国家语委语料库的原始标注可知,“控制”有2 126条索引(动词2 122条,名词3条,无效1条)。但该语料库标注并不完善。鉴于该语料库总数较多,且随机分布,故抽取前1 000条统计重新进行分析。
首先,需区分“控制”的词与非词用法。因“控制室”“控制力”等词素用法频繁出现,已然成为独立词条被词典收录,故本文只研究其词用法。通过重新分析可知,“控制”的词用法有942条,占比94.2%。然后,根据双层词类范畴化理论对索引行中的个体词“控制”的命题言语行为功能逐一重新分析(见表2)。
表2 “控制”在国家语委语料库中的命题言语行为功能分布
如表3所示,在国家语委语料库中,“控制”指称用法有6种结构类型,搭配词汇多样。其修饰用法(见表2)仅有“控制+的+NP”这一种结构,且仅占4.99%,进而修饰用法所搭配的结构和词汇就显得较单一了。
国家语委语料库的数据显示,“控制”的指称用法有402条,占个例词总体的42.67%,个例频率较高。此外,该词的名词用法结构多样,类型频率高,其中“VP+控制”占比较高,为40.05%。“失去控制”“得到控制”等范例在日常交际生活中频繁出现。“控制”的名词用法已有很高个例和类型频率,因而“控制”一词的名词用法已达规约化程度。故概括词“控制”应在社群语言层面词库(即词典)中标注为动名兼类词。
另其修饰用法在国家语委语料库中占比4.99%,与陈述和指称用法的频率相比较低。那么,这类用法是“控制”的名词和动词的临时有标记用法还是形容词性规约用法呢?鉴于此,笔者拟根据学界普遍认可的判断形容词常规标准“很[不]~~”进行判断。经调查,笔者发现“控制”不能被标准中的“挺、很、十分、非常”等程度副词修饰。“控制的系统”“控制的装置”等索引中“控制”作定语的用法是其名词有标记的临时用法;“作为控制的手段”等索引中的“控制”的修饰作用则是动词有标记的临时用法。由上述分析可知,“控制”的修饰用法类型频率较低,且主要为“控制+(的)+NP”,并未达到社群语言层面。也就是说,概括词“控制”的形容词用法并未达到规约化,故在社群语言层面词库中,只能将“控制”一词标注为动名兼类词。
据上述分析,对“控制”的词类标注可作调整,如表4所示。
表3 国家语委语料库中“控制”的指称用法在各结构中的分布情况(~为“控制”)
表4 “控制”的词类标注
结合上述国家语委语料库相关数据及“双层词类范畴化理论”可知,“控制”的名词用法已有较高的个例及类型频率,因而该词表指称的名词用法已有很高的规约化程度,故概括词“控制”应在社群语言层面词库中标注为动名兼类词,但在《现代汉语词典》(第5、6、7版)及《新世纪汉英大词典》(第2版)中,却未标注其名词用法。那么,漏设“控制”名词义项的原因主要有哪些呢?
第一,受到“简约原则”词类观的束缚。从学界主流观点可知,他们都不主张兼类词过多存在,一是为方便语法分析,二是为符合同一律的逻辑原则。但“简约原则”所持语言本质观就存在错误,语言是一个动态开放的复杂适应系统,语言知识源于语言使用。诸多学者为了遵循“同一律”的逻辑原则,否认概括词因去范畴化及再范畴化易衍生多功能性而发展为兼类词的观点,选择挥动“奥卡姆剃刀”,人为减少兼类义项的设立。
第二,未基于语料库进行实证研究和使用模式调查。由于未区分语言学研究的客体,未区分个体词和概括词的词类范畴化,汉语和汉英词典及语料库的词类判断出现错误。要判断概括词的词类范畴化,须基于大型平衡语料库。语言是一个动态的复杂适应系统,真正的兼类是在社群语言词库中概括词的语法多功能现象,而语料库特定语境中出现的是个体词而非概括词。通过逐一分析语料库中个体词的命题言语行为功能和语境意义的同时考察其用法的类型频率,有助于判断概括词在社群语言层面词库中的词类归属。
本文基于双层词类范畴化理论和国家语委语料库,对“控制”的词类标注进行了研究。研究发现,现代汉语并非如沈家煊先生而言动词是名词的一个次类。主张一个概括词只属一个范畴的“简约原则”在理论与实践方面都行不通。只有基于语料库大数据实证研究,区分个体词和概括词的词类范畴化,才有助于解决汉语学界这个“哥德巴赫猜想”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