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亚杰 郭原 冯鹏 冯敏
[摘 要]中药资源无论是从数量或者是从质量的角度出发,在全世界范围之内都有一定的优势。但是由于中药传统知识非常复杂,同时涉及的知识、内容相对比较多,所以很难通过现代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来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保护。文章针对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进行分析,同时从知识产权会给重要持有人带来的经济效益等角度出发,为中药的创新和未来可持续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关键词]中药知识;知识产权;产权保护
[DOI]10.13939/j.cnki.zgsc.2020.21.055
我国现代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一直在不断提升,对我国很多领域的发展而言,既是一种机遇,同时也是一种挑战,其中我国的医药产业也是如此。面对当前新形势背景下带来一系列的困难和要求,其自身的整体发展仍然会受到很多因素的限制和阻碍影响。比如常见的就是技术力量相对比较薄弱,同时也无法实现大力的创新。众所周知,我国现阶段大多数都是现代西药,一般情况下西药都是欧美大型制药公司专利授权到期的仿制药,而真正作为新药的品种就不多。在我国传统的中药领域当中,由于我国历史文化相对比较丰富,地域辽阔,中药无论是从数量或者是从质量上,在世界范围之内都具有不可替代的影响和作用。所以在这种形势下,必须要对我国中药行业给予足够的关注和重视,在保证中药可以为人们身体健康带来帮助的基础上,也可以推动我国中药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1 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分析
众所周知,中药一直以来都是我国医学领域方面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中药经历过非常漫长的发展历史,从古代时期就利用中药来治病救人。由于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所以在很多先进技术领域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处于弱势,同时竞争地位也大不相同。对于中药而言,是我国少有的具有优势、特殊地位的产业,根据相关文献和资料记载,2010年的时候中药就已经被纳入我国“十二五”规划当中,同时也是其中重点扶持的新兴产业之一。[1]所以在这种形势下,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中药领域的发展而言,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和作用。
1.1 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形式
在与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现状进行结合分析的时候,发现当前主要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来进行保护。
第一种就是在“专利法”的基础上来进行专利保护。根据相关文献资料记载,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但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化学发明不授予专利权。1993年,修改后的專利法才全面放开对化学领域发明的产品专利保护,药品也逐渐纳入专利的保护范围之内。现阶段所实施和落实的“专利法”是在2008年修订完成之后的。与当前现有的专利法要求和标准内容进行对比总结的时候得到结论,符合实际要求且在实践中可行的中药发明都可以进行专利授权。
第二种就是与“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相关的,在该条例的应用基础上可以实现对各种不同类型中药品种的保护。该条例最初是在1993年开始实施,可以被看作行政保护措施当中的一种,可以达到中药品种规定的基本要求。[2]凡是达到保护要求的中药,就可以给予相对应的专利权,对于企业而言,在获取生产独占权之后才可以生产该药品,同时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继续延期生产。
总体而言,我国现有的这两种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对生产企业而言,能够起到非常肯定的作用和影响。通过对相关情况分析和研究的时候,与“世界专利数据库”当中的数据统计结果进行结合分析时,发现现阶段我国在中药专利的申请方面已经达到了10943个,这一数据意味着我国在全世界的草药、植物药的专利申请中占据第一名的位置,在整个世界范围的申请量当中可以达到44.4%。除此之外,与相关数据进行结合分析时,发现截至2011年,我国共有1221个中药保护品种,在这些中药品种当中初次参与报告的品种是311个,同类型的品种是108个,而延长保护期的品种是802个。[3]在与实际情况进行结合分析的时候,发现在实践中由于同一种类型的中药保护品种,一般是由很多个不同制药公司同时生产。对于1996个工业法人企业的医药生产行业,在无形当中就意味着中药的品种保护已经在很多中药生产企业中被覆盖。也就是这已经逐渐成为中药生产企业在日常运作和发展过程中对其自身基本权利的一种有效保护措施。由于在实践中中药品种的质量不断提升,技术水平也一直在不断提升,与其相对应的企业生产力、竞争力也会受到影响而有所提升。[4]这样不仅可以尽量避免出现低水平的建设,还可以在实践中将其自身的作用和价值充分发挥出来,满足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要求。
1.2 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现存问题
在与实际情况进行结合分析的时候,发现在实践中无论从专利的角度出发对其进行保护,或者是从中药品种的角度出发对其进行保护,仍然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对中药知识产权的保护将会造成严重的威胁和影响。专利制度在制定和具体应用过程中,其主要的目的是对创新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对中药的持续发展而言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和作用,能够发挥出不可替代的优势和价值。但是由于我国中药本身在知识属性方面具有非常强烈的传统型特征,所以在申请专利时,很难达到专利的基本申请要求和目标。与此同时,由于我国当前的医药现代化水平发展情况并不是很理想,与很多发达国家相比,在差距方面存在着非常严重的影响。[5]久而久之,就会导致我国很多中药生产企业在为中药进行专利申请的时候,数量非常少,甚至部分企业根本没有申请任何的专利。同时,专利的申请基本上都是在国内进行申请,无法在国际上得到保护,所以很多中药知识产权也被其他国家无偿使用。中国中药的专利申请数量虽然在经过调查和统计之后发现已经占据到世界非常高的比例,但是,只有0.3%的中药申请过对应的国际专利。通过与这一数据进行对比分析的时候,可以看出国际上已经有170家公司以及多个研究机构正在不断对中药进行深入的研究。其中,日本、韩国等已经在国际市场中率先抢占份额,根据数据统计,已经抢占了30%以上的国际市场份额。除此之外,还有十多个国家、地区的40多种天然药物在我国实现注册。[6]通过与这一现象进行分析的时候,发现如果这种现象无法在实践中得到有效处理,那么也就代表着我国基本上已经开始放弃中草药、植物药在国际上的巨大市场,同时在国际上的专利申请也会遭受到严重的阻碍影响。在对中药品种提出保护措施的时候,需要与实际情况进行结合,由于其自身的行政保护具有高效性,同时可以达到法定的基本保护条件和依据。所以在此时,中药品种想要实现专利保护的概率比较大,在对保护年限进行控制的时候,切忌不可以低于专利制度的基本规定和要求,这种方式已经成为中药企业在日常运行以及对中药品种进行保护时非常重要的一种方式。通过中药品种的保护,本质上并不是为了推动创新,对中药的继承、未来稳定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和作用。[7]但是需要注意的一点就是,由于在对中药进行不断促进的时候,在能力以及专利制度等方面具有不可比的性质特征。除此之外,同专利保护可以得到世界各个国家的认可,也就是可以得到国际专利的保护,而对于中药品种保护制度而言,由于是属于我国国内的基本制度,所以根本无法扩展到其他国家,这也是我国当前中药知识产权在实施保护措施时的局限因素影响之一。
2 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必要性的经济学分析
中药具有非常长久的发展历史,从我国古代时期开始,中药就一直存在。对于中国人来说,对中药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可能更多的是从民族情感出发,而并非从经济的角度来对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进行分析和研究。但是在与实际情况进行结合分析的时候,不难发现的一点就是由于其自身必须是一种长期存在的法律制度,所以对该制度是否有存在的必要性进行判断的时候,通常情况下都是直接以经济利益来作为其衡量的标准和依据。在对其进行分析和研究时,可以从经济利益的角度出发对其进行研究,这样可以对中药知识产权实现有效的保护,还能够获取到对应的经济效益。[8]通过这种方式在其中科学合理的利用,既可以保证增加社会的净福利,让保护措施可以真正有效的落到实处,还可以促使社会的总福利水平能够得到有效提升。
在对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必要性的经济学进行分析和研究的时候,为了实现对這一环节深入的研究,可以与“知识产权法的经济结构”当中的内容进行结合分析,这样可以为本文的研究提供准确有效的理论以及作为支持。在具体研究过程中,通过实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所得到的各种经济影响进行总结。在实践中,可以利用NP来对社会净福利进行表示,而利用P来对中药知识产权实施过程会带来的效益进行表示。除此之外,还可以利用C来对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成本进行表示,从而可以得出NP=P-C>0,也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才可以将知识保护产权的意义和作用充分发挥出来。
如果是从收益的角度出发对其进行分析和研究,那么知识产权可以对中药持有人带来相对应的经济效益,在对其进行表示的时候,可以利用P1来进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从整个社会的角度看这种利益,自身只是转换一种转移支付。通过不同的人群以及边际效应的影响,对社会的整体福利可能并不会产生任何的影响。但是在对进出口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考虑的时候,通常情况下要对中药药品的所有出口国家在支出抵消之后的情况进行分析,将其看作是生,而存在净进口的国家则为负。除此之外,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保护中药知识产权的收益。其根本目的在于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在具体应用过程中,势必会受到各种不同类型因素的影响,所以会带来一定的垄断利益,久而久之,就会直接造成中药的创新和发展遭受到严重的阻碍和打击影响,此时可以利用P2来对其进行表述[9]。最后就是由于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在落实时,会产生出垄断作用,所以其自身并没有能够获取到相对应的知识产权保护,也无法对中药开展有针对性的研究,这样就可以利用P3来对其进行表示。通常情况下,社会需要付出对应的成本,特别是与中药知识产权持有人的经济效益相比,要保证社会的支出与其相对应,可以利用C1来对其进行表示。也就是在实践中C1与P1其实是相等的状态,C1-P1=0。
3 结论
中药一直以来都是我国传统知识当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由于其自身的传统知识属性非常强烈,所以很难通过现代的专利制度要求,现阶段在中药知识产权专利申请过程中仍然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但是如果是从经济利益的角度出发对其进行申请,那么我国中药本身具有的非常明显的优势特点,对中药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必要性也会越来越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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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周亚杰(1984—),男,本科,高级工程师,供职于南京中科药业有限公司,研究方向:中药现代化;郭原(1985—),男,硕士,制药工程师,供职于南京中科药业有限公司,研究方向:中药现代化;冯鹏(1973—),男,博士,高级工程师,供职于南京中科药业有限公司,研究方向:中药现代化;冯敏(1941—),男,本科,供职于南京中科药业有限公司,研究方向:中药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