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雯
[摘 要]伴随着我国社会现代化程度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深入,传统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虽对企业长期投资的核算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远不能够及时从容地应对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各种挑战。因此,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内容的修订成为目前我国会计准则体系修订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督和管理范围发生的改变,使得长期股权投资比其他金融性资产在会计核算上具有更多的优势,也更加突出。文章针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新变化进行分析和阐述,以期准确把握与适应投资会计实务的变化与影响。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会计实务
[DOI]10.13939/j.cnki.zgsc.2020.21.042
1 引言
根据对我国以往会计准则的修订与调整来看,我国会计实务在国际趋同的道路上越来越近,每一次会计体系的改革,股权投资的变化都备受人们的重视,已经成为社会热点话题之一,可见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修订的变化是各类人群关注的话题。针对长期股权投资而言,归根结底是一种金融资产,但是这种金融资产的核算方式被单独划分到长期股权投资领域进行处理,而并不是通过金融资产进行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目的并不局限在资本金融市场中获取部分金融利益,而是更加重视在经营领域和发展领域中,投资双方的战略合作关系是否和谐和融洽。
2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的新理念
认真研究和对比可以发现,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将原通过应用指南、讲解和解释公告补充及修订的条款吸收合并纳入准则,并参照《IAS28:在联营和合营中的投资》对部分条款进行了适合我国当下环境的修改,使得新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业务的规范更加全面系统。文章对以下两点进行特别说明。
2.1 同一控制下合并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确定
在这个问题的研究之前,首先要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概念有一个了解和认知,要知道长期股权投资并不是指在合并日中对账目的统一计算模式,而是要在一个合适的时机来计算合并双方的初始成本和最终成本,来控制整体账面的价值。简单来说,就是要在双方都能够接受,并且在同一控制体系中,保障长期股权投资的有效控制,将投资者的初始成本确定后进入相应的体系内,通过“投资者权益”保障的方式来计算所持份额。
下面列举一个实际案例来做说明:张先生作为一名投资人,旗下有一家投资公司假设为A,第二年,张先生又投资了一家公司假设为B,持股100%,在这样的条件下,B公司就是张先生的全资子公司,那么现在B公司所有者权益为3500万元,为简化处理,假设B公司有一项无形资产账目价值为200万元,公允价值为800元,因使用寿命不确定,该无形资产不摊销,因此2017年年底B公司公允价值为4100万元。那么,甲公司在考虑投资出价时需要考虑所有者权益的价值,而并非B公司账面记录的金额。假如一年后B公司实现净利润500万元(假设未进行利润分配),则B公司虽然账面上记录的资金为3500+500=4000万元,但是在甲公司心中,所有者权益是从4000万元增值到4600(4100+500)万元。这时,如果B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A公司,张先生旗下的A公司在长期投资的条件下入账金额为4600万元。
2.2 非同一控制下合并费用的确认
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准则是不同的,在旧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要求下,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会将费用直接计入;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在事后将费用直接计入综合成本消耗中。而在长期挂圈投资准则修订过后,对于其要求有一些变化:在修订后,无论是同一控制下还是非同一控制下,都会将合并费用实时计入企业当期损耗记录中,这也为企业和投资者在合并事业上增加了一些新的便利和机会。购买方在合并时所获得的利益在接受服务时已经消耗,并不是购买方和出售方交换的资产负债的内容,不会形成其在收购日的资产或负债。因此,应将合并直接相关费用作为单独交易,计入当期损益。上述合并中涉及的合并费用大多数都不是甲乙双方直接经手操作的,而是引入一个可信任的第三方,来加强投资者和企业之间的保障,因为如果不由第三方经手,两者之间的差额就会增大,虚增商誉的现象就会发生,这不利于长期股权投资的修订变化,对于企业和投资者的利益无法得到切实的保障。[1]。
3 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的“权益”思维
想要判断投资方的投资行为是否正确,要看被投资方是否盈利,两者之间呈正比关系。权益法有效地利用了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之间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关系,并用会计语言的方式形象地展现出来。也就是说,伴随着长期股权投资范围的变化,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使用条件范围越来越局限,只适用于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行为的管理,而针对满足条件的合营企业与联营企业而言,在开展长期股权投资行为时,则采用权益法进行管理。在此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由于长期股权投资与普通的金融性质的投资之间是存在一些差别的,最基本的宗旨就是企业和投资者之间存在一根无形的线,将两者的荣损紧密结合,当投资的影响力达到了一定程度以后,由此可见,在这样的背景下两者的发展趋势、经营轨道等都会一致,被投资方制订的每一项投资计划,投资方都有权利参与和掌控。也可以发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在不断地修订和变化中尽最大努力保障两者之间的共同利益。因此,权益法也适用于对子公司的投资。在会计改革之前,我国企业对子公司开展的投资方式以权益法为主,而会计改革以后,成本法成为企业投资子公司的主要方式,但是合并报表還是按照权益法的理念进行制定,这种运用权益法编撰合并报表结合成本法编撰个别报表的形式,互相弥补、互相配合,不仅使企业得到了丰富的信息内容,还能使投资方结合自身的需求,选择对企业发展有利的内容。在此基础上,国家为了将这一重视力度进一步增强,前后出台了各种新型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2]
4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范围引入“投资性主体”概念
通过社会各界和相关人员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修订和变化的研究,发现在核算范围这方面形成了一定的变化,在修订之后引入了“投资性主体”的概念,也就是在长期股权投资过程中投资方应该占据一个主要的位置,在保持投资合作的过程中要时刻关注投资方的资金收益情况,并且能够对其余部分形成良好的规划和止损。针对长期股权投资这一准则的修订和变化,给不同的计量单元带来了较大的影响,并且为社会引进了新的理念。
5 增强了会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经过多次修订和变化,现阶段在公允价值计量与资产减值计量分离不利于实体经济发展的情况下,从这个角度分析,构建一套与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和市场发展趋势相符合的计量标准是很有必要的,国家针对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修订已越来越关注这个问题。新准则中将不具有投资企业控制或其与被投资企业共同控制的情况,在市场竞争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权益投资,从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中予以剔除,实现了会计信息准确性的提升。[3]
6 结论
综上所述,新会计准则的修订与实施在我国整体经济发展状况平稳的情况下,在这样的发展背景下,其实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修订和变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这也是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带来的必然结果。但是,也应该看到,本次长期股权投资的修订对投资者和企业之间一些明确细节的规定还需要在后续修订中进一步明确。因此,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内容的修订成为目前我国会计准则体系修订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督和管理范围发生的改变,使得长期股权投资比其他金融性资产在会计核算上具有更多的优势,也更加突出。
参考文献:
[1]仲敏.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改革的新变化发展途径[J].财经界(学术版),2016(11):43-45.
[2]于晶.我国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改革、变化方向[J].时代金融,2015(12):59-61.
[3]徐娟.基于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改革的新变化思考[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4(28):3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