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湘潭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情况特殊的交通事故案件,父亲无证驾驶意外撞死儿子,保险公司拒赔。
2019年7月12日傍晚,李某见儿子驾车回家,因近期在备考驾照科目二,便提议由自己驾驶将车倒入停车位,却在倒车时不慎将站在后方指挥停车的儿子撞倒,致使其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本次事故经湘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的妻子杨女士因丧子与李某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将李某和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医药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19637.41元。庭审时,保险公司认为李某系无证驾驶,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虽未取得驾驶资格,但肇事車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依法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余下损失应由李某赔偿。保险公司依法应当赔偿医疗费10000元及死亡赔偿金110000 元,因该110000元,李某亦享有赔偿请求权,且保险公司依法可以向李某追偿,故宜由保险公司赔偿杨女士55000元,剩余损失由李某赔偿。最后法院当庭作出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杨女士65000元,李某赔偿133707.41元。
法官提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国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