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赞
摘要:海盗仍是当今世界的顽疾,国际法的发展历程使得海盗罪的概念出现分歧,并由此影响了对海盗的打击。考察现代海盗活动的统计数据和地理区域,并根据各种不同的标准对海盗罪进行分类,有助于精准打击海盗。打击海盗的国际法律机制在实践中仍存在困境,中国刑法与《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中相关条文也存在现实问题,海盗的有效治理最终要依靠国际合作,为此,应进一步优化国际合作的法律机制。
关键词:海盗;国际法;武装劫持船只罪;国际合作;国际刑事法院
中图分类号:D997.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028X(2020)02-0097-09
海盗罪不是一种新兴的犯罪,但目前仍然是一个紧迫而普遍存在的问题。这一国际犯罪危及人类和平与安全,破坏全球经济和社会政治局势的稳定。当今世界海盗犯罪的复杂性往往表现在经济目的与政治诉求混杂在一起,如索马里海盗,实际上是一群背景复杂的恐怖分子,某些国家在暗地里支持他们,并为之配备武器、船只及其他设备,他们在国外接受训练,被劫货船途径索马里海域的信息也大多是由支持者提供的。但从其产生根源来看,经济原因已成为更为普遍的原因,海盗犯罪已成为热点地区人们的主要生存方式。犯罪组织和恐怖主义犯罪集团,利用有犯罪倾向的人财务状况的困难为自己谋利,而腐败官员也从中受益。因此,海盗犯罪猖獗的地区,往往发生在法律不健全或者经济落后的国家。
根据国际人权法,通过司法审判惩治海盗罪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首先,要准确界定海盗罪,但这一概念在国际法学界仍有较大争议,笔者从海盗罪在国际法上的立法沿革探讨海盗罪的概念,从而为准确认定這一国际犯罪提供依据与支撑。其次,欲有针对性地精准打击海盗,必须以海盗的地理分布犯罪学统计数据为参照,对海盗犯罪进行分类,从而提出应对方案。再次,尽管国际组织已经制定了多个打击海盗的国际法规范,但迄今为止,国际合作仍存在诸多立法与司法障碍,以至于世界各国商船备受海盗犯罪的困扰。中国与俄罗斯作为大国以及打击海盗的国际公约缔约国,在构建与完善惩治海盗罪的国内法基础上,理应在国际合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最后,在比较分析学者们提出的应对海盗罪建议的基础上,应进一步优化打击海盗国际合作的法律机制。
一、国际法框架下海盗罪定义的嬗变及其分歧
(一)海盗罪定义的嬗变
海盗罪作为现代跨国犯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如果不关注其法律特征,就不可能把握海盗罪的本质。自古以来,海盗问题一直受到特别的关注。西塞罗是第一个将海盗定义为“人类敌人”的人。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许多国际协议或其草案都试图将海盗罪的定义确定下来。第一个定义是1926年国际联盟专家委员会根据国际法制定的:那些在公海实施攻击的人被认为是海盗,否则不属于国际法上的行为,且这些行为侵害了海上航行安全及贸易安全。根据这一定义,海盗行为只能发生在私人船只上。《1930年限制和裁减海军军备的国际条约》(又称《伦敦条约》)和《1937年关于把潜艇作战规则推行于水面舰只和飞机的尼翁协定》扩大了海盗定义,将在军舰和潜艇上实施的类似行为也包括在内。但1956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宣布,在私人船只上实施破坏财产行为的人称为海盗。随后,这一表述主导了国际法对海盗罪的定义。
1958年,联合国大会举办海洋法会议,通过了一系列法律文件,其中最重要的是《1958年日内瓦公海公约》(简称《公海公约》),《公海公约》制定了海洋法的一般规则。该公约第15条规定了国际会议级别的海盗罪的第一个定义。该定义中海盗罪有以下特征:犯罪行为必须是采用暴力手段,如抢劫、杀人;犯罪行为必须在公海上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其他处所实施;罪犯使用私人船只或飞机;至少要涉及两艘船:罪犯在船上劫持以及直接劫持船只;犯罪行为必须出于私人目的。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海洋法公约》)使用了同样的定义。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共同特点是,它们将公海列为海盗行为的发生地,但没有详细说明“私人目的”的概念。
国际海事组织(简称IMO)在制定《1988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简称《SUA-88公约》)时,扩大了海盗罪的海域范围,即除公海外,还包括国家领水实施的犯罪。
2009年12月2日,IMO大会通过第1025(26)号决议——《海盗和武装劫持船只罪行调查实用守则》(简称《守则》),《守则》除了把“海盗”和“武装劫持船只”这两个术语区分开,还规定了煽动或共谋的行为应受惩罚。《守则》对海盗罪的定义与《海洋法公约》相似。对武装劫持船只罪的规定在两个方面与海盗罪有所不同:第一,犯罪的行为方式有所增加;第二,犯罪实施地点不同。《守则》特别指出了实施地点包括一国内水、群岛水域和领海范围内。因此,海盗罪与武装劫持船只罪之间的主要区别是犯罪地点。
再考察国际海事局(简称IMB)对海盗罪的定义,IMB提议将海盗罪定义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登临任何船只实施盗窃或其他犯罪的行为。该定义没有把犯罪行为限制在公海,也没有提到海盗行为只能由另一艘船只实施,因为在实践中犯罪分子可以使用漂浮装置实施犯罪。根据国内法或国际法,漂浮装置如木筏不被视为船只。此外,该定义扩大犯罪行为的地域范围至港口,主观上不限于私人目的,这意味着海盗罪也可能出于政治目的。此外,该定义还将在军舰上实施的犯罪行为确定为海盗罪。毫无疑问,IMB的定义进一步扩大了海盗罪定义的范畴,突破了以往国际法对海盗罪定义的限制。只是没有涉及海盗行为的必备特征——攻击。在国际和国内司法实践及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攻击和使用暴力是海盗罪客观方面的必备要件,欠缺这一要件是该定义的唯一缺陷。
上述国际法对海盗罪定义的扩张趋势是基于海盗罪在实践中的特征和趋势,以及IMO对海盗罪的统计方式作出的,即将海盗罪与武装劫持船只罪一起统计,有学者将上述定义称为广义的海盗罪,这一观点值得肯定。
(二)海盗罪定义的分歧引发的问题
从上述关于海盗罪定义的国际法历史沿革来看,无论是发生在公海,还是主权国家领海的海盗行为,只要是在海上发生的暴力或登船劫持行为都应当被视为海盗罪。但《海洋法公约》为了维护主权国家的领海主权、避免国家问的管辖权冲突,将海盗罪的犯罪地点严格限制在公海或任何国家管辖以外的处所,犯罪目的限制在私人目的。而对于发生在一国主权范围内的暴力或扣留行为则定义为“武装劫持船只罪”,交由沿海国处罚。
海盗罪定义的这种分歧严重影响了对海盗的打击。因为从实践情况看,发生在索马里海域的海盗袭击,大多位于索马里领海或其管辖范围内,不适用《海洋法公约》中对海盗罪的界定,无法对其行使普遍管辖权。而对其享有管辖权的索马里政府无力对其行使刑事管辖权,从而造成对发生在这一海域的海盗犯罪打击不力。
即使是发生在公海或任何国家管辖以外的海域,能够被认定为国际法上的海盗罪也做不到“违法必究”。因为《海洋法公约》虽然规定缔约国有义务打击海盗犯罪,将惩治海盗罪的责任交给缔约国,然而并没有设立任何专门打击海盗的机构或组织,受害国、犯罪发生地国等各相关国家则根据本国的需要处置本国管辖权下的海盗。对受害者航运企业来说,在权衡经济成本与安全收益后,往往选择维持现状,不愿意参与到对犯罪嫌疑人的司法审判中,从而造成取证困难。对海盗罪多发地区的国家来说,往往担心打击海盗会造成干涉其内政合法化,而要求打击海盗应严格遵守国际法,充分尊重沿海国的主权及其领土完整。如印尼、越南曾强烈反对联合国安理会关于打击海盗的决议,于是安理会第1816号决议就将适用范围限定在索马里海域,而不适用于所有海盗犯罪猖獗的地区,并且强调该决议不能被视同习惯法。
二、海盗犯罪在全球的分布及其分类
全球海盗袭击船只数量的统计数据总体上呈动态分布。例如,2010年共发生445起海盗袭击案,2011年为439起。在2012年至2017年期间,试图袭击次数和实际攻击次数分别从297次减少到180次,但在2018年增加到201次。2019年发生袭击162次。
(一)海盗犯罪在全球的分布
从IMB提供的海盗活动和武装劫持分布图可以清楚地看到,通常对船只的攻击是在领海、港口和其他海上通道上实施,而不是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公海。当前,海盗最猖獗的地理位置是几内亚湾,这一带主要是尼日利亚海岸;还有东南亚,主要是新加坡海峡、印度尼西亚领海和中国南海。如今,臭名昭著的亚丁湾由于海军巡航而趋向安全,但索马里仍然是现代海盗活动的主要地点。
为了实施海盗或武装劫船行为,犯罪分子必须处于有利的地理位置和海上贸易通道附近。在亚丁湾,95%的海上贸易和20%的能源进口是通过欧盟国家航线进行的。同时,亚丁湾的安全是美国、中国和俄罗斯共同利益。亚丁湾南部和西部海岸是非洲大陆、索马里和吉布提的领海。如前所述,曾是当代海盗最猖獗活动地点的亚丁湾,由于协调一致的海上巡航而趋向安全。
如今几内亚湾已取代亚丁湾成为海盗的主要活动地点。几内亚湾富含石油,能满足欧盟40%和美国29%的需求。此外,西非国家拥有其他丰富的自然资源和矿产,如钻石、原油、黄金,这些货物的贸易都需要利用船舶运输,极有可能遭到海盗的攻击。据IMB统计,2019年全球发生海盗袭击事件162起,其中非洲几内亚湾附近海域35起,占比21.6%,已经成为全球海盗袭击事件高发地区之一。
尽管各个国家加大力度改善几内亚湾的航行安全,但在2018年的97起事件中仍有1726名水手受伤。IMB文件指出,几内亚湾的武装护航和巡航费用去年增加了1320万美元。以劫持人质为目的的攻击仍然是该区域航运的主要威胁之一。2016年有100名船员被扣为人质。2017年几内亚湾发生了21起绑架案件和1起劫持船只案件,海盗抢劫了该船所有货物。
现代海盗往往精心策划他们的袭击行动,其技术装备值得特别关注:攻击时使用高速摩托艇,袭击者在船员没来得及作出反应前迅速登船。根据IMB报告,海盗袭击主要目的是要求支付船只或船員的赎金。如果不是以此为目的,袭击可能非常残酷,会造成船员死亡。
但是大多数记录在案的袭击发生在东南亚。与亚丁湾袭击的相似之处在于,罪犯袭击所有类型的船只,无论是渔船还是油轮。该区域地理条件非常适合海盗袭击:船只必须穿过狭窄海峡和群岛水域,因此,较大的船只无法保持18节的速度,这是国际文件中体现的抵御海盗袭击的安全速度。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是近年来海盗活动增多的一个特殊区域。据美国反海盗组织“无海盗海洋”(Oceans Beyond Piracy)记录,2017年在该地区发生过71起海盗事件,比2016年增加163%。这里的海盗通常攻击游艇,而不攻击商船。
(二)海盗罪的分类
从国际法角度看,海盗行为的社会危险性包括下列要素:袭击时海盗的武装程度;海盗对船员使用的严重暴力,包括从殴打到杀害;非法占有财物,包括赎金;船舶因袭击而处于危险状态。
1.按后果的分类
“无海盗海洋”的国际计划根据海盗袭击的社会危险后果的性质和程度,划分了六种基本的案件类型,记录在IMO海盗报告中心:一切可疑活动,即船舶报告发生碰撞或接近其他漂浮装置,船员感觉受到威胁;袭击未遂或企图袭击,即被船员或安全小组的自卫行动阻止的攻击行为;抢夺,即罪犯未携带武器,试图盗窃船上货物和或船员财物;武装抢劫,即罪犯携带武器并试图劫取船只和或船员财物;以非法占有货物为目的的劫持船只,即劫持船只后船员被转移到偏远地点,部分货物被转移到另一艘船只或储存在陆地上,被占有货物随即在黑市上出售或与其他合法货物混在一起;绑架,即勒索赎金或其他目的。
2.按犯罪手段的分类
根据海盗行为的作案手段可作以下分类:一是快速攻击,即罪犯攻击船只、掠夺船员并迅速躲藏。该攻击只需几分钟时间;二是抢夺船员和船只,即攻击通常发生在船员睡觉的凌晨1点到6点之间,海盗总是利用现代技术劫持;三是“幽灵船”,罪犯事先获得船只,去除其标志,然后重新标记,之后他们会寻找即将到期的托运人(其所承运的货物即将到托运期限),海盗以承运人的名义提供服务,并在“幽灵船”上随货航行。最后一种手段表明海盗袭击危险性极大,他们需要数周的准备工作才能完成。
(三)防御海盗的方法
各个国际组织通过若干决议帮助船员预防海盗袭击,建议他们按照国际公认的海上航线航行,提高危险水域的航行速度,夜间对船只进行照明,遇到袭击时不要停船。
但是私人武装安保护航仍然是保护船只的最有效手段,即使海上巡航距离较远,他们仍可以防御袭击。
另一种激进的方法是所谓的“诱捕船”(Q-boat)。这是一艘拥有更有效的防御体系和武器装备的强大舰船,看起来像是无防御性的商船,因此是海盗的理想作案目标,诱使他们进攻并借机摧毁海盗船。这实际上是一种众所周知的作战方法。尽管海盗对国际社会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但打击这种犯罪不应具有准军事性质。打击海盗的主要目的是追究责任,而不是消灭他们。因此,应慎用这种方法。
三、国际社会打击海盗犯罪的困境及可供选择的应对方案
(一)国际社会打击海盗犯罪的困境
国际社会正在国际组织的有效协助下协调打击海盗的工作。在过去的20年中,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一系列关于海盗问题的决议,IMO和IMB也在尽全力对船员给予帮助。
例如,IMO管理海盗信息中心,这个数据库每24小时更新一次数据,船员可以向该中心报告可疑船只和袭击事件。值得注意的是,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UNODC from United Nations Office onDrags and Crime)为亚丁湾沿岸各国组织了特别培训,以加强它们对海盗诉讼的能力。这意味着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正在协助执法机构和法院处理海盗案件,该计划还包括发展索马里的监狱系统。
此外在武装冲突地区,包括由海军巡航协调的地区,继续开展特别行动。这方面应当提及北约的“海洋盾牌行动”,该行动自2008年以来,有效遏制了亚丁湾和非洲之角的海盗袭击,使袭击次数大幅度减少。根据IMB地图,2018年此地仅有2次袭击。但无论这些行动在短期内有多成功,也只是解决了问题的表面,要想取得长期成功,最重要的是消除国际法律机制中对海盗罪追究刑事责任的缺陷。
关于海盗罪的立法特性,根据国际法应适用普遍管辖权,即每个国家都可以利用本国法律起诉海盗,不考虑其国籍或袭击地点。但是在将案件提交至法院诉讼时仍存在客观问题,因为许多国家倾向于不进行刑事诉讼,不追究罪犯的刑事责任。对于这种情况有一个简单的解释:各国只是不愿意承担将物证和人证送到法院所在地的费用。况且协调管辖权也有困难,因为海盗案件可能涉及到几个国家,如:该国公民为受害者的国家、海盗船在该国注册的国家、该国公民拥有被掠夺货物的国家,等等。
需要指出的是,并非所有国家都愿意参与打击海盗的协作行动。例如,位于索马里西北部的索马里兰国从1991年至今都没有得到国际承认,没有政府。因此,很难说在该国可以完全实现法治和履行国际法义务。此外,索马里的刑事诉讼程序没有提供程序上的保证和公正审判的权利。尽管如此,国际社会仍然认为,应在发生地国家对海盗进行诉讼。
(二)国际社会应对困境可供选择的方案
许多研究者认为,海盗问题必须在地区层面解决,因此必须建立区域性法院。这些学者认为,当地法官能更好地了解当地习俗,因此审判将更加有效。此外,如果调解人了解程序规则,就可以提高收集记录海盗行为证据的效率。例如,法院在某一特定管辖范围内适用的证据是什么,哪些是可以接受的,哪些是不可接受的。俄罗斯学者安雅诺娃认为,区域性法院可以为建立统一体系创造条件,以消除不同国家法律之间的矛盾,包括由于缺乏一个普遍接受的海盗定义而产生的问题。因此,他们不应依赖该地区各国是否对海盗行为有适当的定义,也不应该用国内刑法典对这种罪行予以惩治。
亚丁湾沿岸各国签署了一项协议,这为建立区域性法院奠定了良好法律基礎。2009年1月28日,20个缔约国通过《吉布提反海盗行为守则》。《吉布提反海盗行为守则》协调的行动包括调查海盗行为、武装劫持船只行为,以及逮捕和起诉。缔约国还要确保在其刑法中规定所涉罪行的责任,并在刑事诉讼期间行使管辖权。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为其他地区树立了典范。
索马里是国际社会就此作出努力的较好示范。2010年5月,联合国秘书长向安理会提交了一份关于索马里海盗责任的报告,为起诉索马里海盗提供了若干可能的解决办法。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有学者提议设立一个索马里问题特别法庭,该法庭将设在位于该地区的第三国。由于索马里的国家机构尚未组建,法院无法在索马里开展工作,这种做法可能会为法院工作创造条件。但该提议的问题在于,很难找到一个有意愿和能力接受外国管辖权法院的国家。此外,索马里打击海盗的法律和司法制度令人担忧,不值得在索马里投入必要的物力和财力建立该法庭。
其次,还有学者建议在该地区国家管辖范围内设立国际刑事法院特别法庭,其法庭组成人员由联合国批准。该报告还建议以两种不同的模式设立国际法院。第一种模式是根据联合国与该地区国家之间的协议建立法院。大多数法官由联合国选拔,这种国际模式对该地区的国家有益。第二种模式是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设立一个国际法院。该法院的优势在于联合国会员国必须遵守安理会决议。但这两种模式都存在同样的缺点:需要物质和时间成本。
虽然上述报告只涉及索马里,但总的来说,任何受到海盗威胁的地区如果缺乏适当的法律制度,没有相应的司法体系作为补充,都无法对海盗追责。虽然西非国家的司法体系好于索马里,但只有利比里亚和多哥制定了现代反海盗法。缺乏适当的法律是因为几内亚湾沿岸国家没有国际法上的义务。例如,喀麦隆、安哥拉和加蓬不是《SUA-88公约》缔约国,科特迪瓦和尼日利亚尚未将其纳入国内法。东南亚情况稍好一些,因为过去几年有几名海盗被起诉。但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这两个最脆弱的国家也不是《SUA-88公约》的缔约国,如果没有这个公约,将很难提供必要的法律保护。
四、中国与俄罗斯的应对
(一)中国防治海盗的应对措施
中国目前已是世界十大海洋运输国之一,对外贸易的主要运输方式就是海上运输,随着中国经济的腾飞,远洋船舶的数量越来越多,中国的远洋船舶已成为海盗的财源,在海盗出没的热点地区,中国船舶时常遭海盗袭击,打击海盗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中国一直致力于与国际社会开展积极的合作,共同应对海盗给中国海上安全带来的挑战。从2008年底开始中国派遣军舰赴亚丁湾海域护航,积极与国际组织和相关国家开展多种形式的双边或多边护航合作,就分区护航国际合作达成共识,保护中国途径亚丁湾海域的船舶及人员安全。截至2019年8月29日,中国海军先后派遣33批106艘舰艇、28000余名官兵赴亚丁湾、索马里海域执行护航任务,完成1200余批6 700余艘中外船舶伴随护航任务,确保了被护船只和编队自身的安全。
但海军护航并不意味着海盗对中国海上航行安全的威胁彻底消失,护航对海上安全的保护是有限的,并不是所有的海域都能顾及,因为海军护航涉及沿海国主权及国际安全,需要经沿海国同意及安理会授权才能实施,索马里政府同意及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海军护航海域仅局限于亚丁湾和索马里。2009年10月19日索马里海盗绕过多国海军护航的亚丁湾海域,在距离本土海岸700海里以外的非护航区的印度洋上劫持了中国货轮“德新海”号。这是由于索马里海域范围较广,军舰一次只能为一组船队护航,不可能对所有船舶护航。再如2020年3月6日,一艘中国香港籍货船“黄海荣耀”号在非洲几内亚湾附近海域遭到海盗攻击,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如前文所述,目前西非海盗有超越索马里海盗的势头,活动异常猖獗,加上该地区海岸线狭长,没有海军护航,过往船舶时常被海盗攻击,给各国造成较大损失。
从中国的刑事立法来看,刑法并未设置独立的海盗罪,在司法实践中是按照抢劫罪惩治国际法上的海盗罪。如阿丹·奈姆抢劫案,被告人阿丹·奈姆等10人于1999年6月8日持刀登上泰籍游轮“暹罗差猜”号,将1名船员扣下,其余船员赶上一艘快艇放走。劫得游轮后,被告人控制该游轮沿马来西亚、菲律宾、中国台湾地区航线航行,并于6月17日进人中国领海,被中国警方查获。汕头市中级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阿丹·奈姆等10名被告人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海洋法公约》《SUA-88公约》等国际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夺取船只及船上货物为目的,在国际航线上非法登临他国船只,以胁迫、捆绑手段制服船员后劫夺控制船只,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销赃,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抢劫罪,且抢劫数额特别巨大。
尽管许多国家刑法中也没有海盗罪这一罪名,但建立起有效的法律机制是预防与惩治海盗罪的必要前提,在中国刑法中增设海盗罪已经成为学术界的共识。虽然在司法实务中,中国可按国内刑法的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名惩治海盗罪,但这是将本来统一的海盗罪拆分为数个独立的犯罪,不但没有揭示出海盗罪的本质,而且如何适用具体罪名的犯罪要件则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
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国刑法中增设的海盗罪是否要与国际法上的海盗罪保持同一性,还是狭于或宽于国际法上海盗罪范畴?从世界各国立法例来看,这几种模式都存在。与《海洋法公约》的海盗罪保持同一性更为合理。理由在于在国内法中增设海盗罪的目的是对其行使普遍管辖权时能提供国内法的依据,以及实现刑罚惩罚,不至于因罪刑法定原则或法律适用的争议使海盗逃避惩罚。因而其内涵与外延可以等同于或宽于国际法上海盗罪的构成,但不能狭于国际法,否则缔约国履行对其行使管辖权、惩治海盗罪的义务就会落空。所谓宽于国际法上海盗罪,是指国内法的海盗罪发生地除在公海或一国领域外,还应当将发生在一国领域内的武装劫船罪一并纳入进来,但考虑到中国刑法已有抢劫罪,可将发生在中国领域内的武装劫船行为以抢劫罪惩治,则没有必要再将这一行为纳入新增设的海盗罪,故而国內法中的海盗罪应当与《海洋法公约》的海盗罪保持同一性。况且这种同一性有助于促进各国协调和统一国家间法律,建立更有效的全球法律制度,以便加强打击海盗的国际合作。
当然,在中国刑法中增设海盗罪并不是一劳永逸的,这只是建立起有效的法律机制的前提条件,防治海盗还是需要国际社会的通力协调与合作,这一点从至今未见中国海军护航编队在亚丁湾水域抓捕海盗嫌犯送交中国法院审判的现实可以得到证实。33
(二)俄罗斯防治海盗的应对措施
俄罗斯是打击海盗的积极参与者。2015年7月26日批准的《俄罗斯联邦海事学说》规定,只有严格遵守国际法和俄罗斯法律,才能确保航行安全。
自2010年以来,在打击国际海盗合作框架内,俄罗斯在联合军事行动中的作用不断增强。联合国安理会于2010年4月27日采纳了俄罗斯关于打击索马里沿海海盗补充措施的决议,为国际司法机构对海盗进行刑事追诉奠定了基础。
俄罗斯与其他国家定期举行军事演习,以应对可能发生的海盗案件,参加危险地区联合护航的有俄罗斯太平洋舰队、欧盟成员国舰队以及中国、土耳其和日本等国的舰队。
此外,俄罗斯还是北太平洋国家边防部门论坛成员,该论坛还包括中国、加拿大、日本、韩国和美国。俄罗斯还参加了亚太经合组织运输问题工作组会议,讨论了与海洋安全有关的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太平洋地区国家海洋政策重点是加强与亚太地区国家的安全合作,以保障航运安全,打击海盗,为遇难船舶提供援助,救助海上人命。
在所加入国际组织的框架下,俄罗斯不断提出国际社会应协调行动打击海盗犯罪的建议。2019年2月13日在联合国安理会举行的关于海盗的公开讨论期间,俄罗斯大使瓦西里·阿列克谢维奇·内本齐亚建议由联合国牵头建立一个多方国家间协调机制,以打击海盗及其他类型的海上犯罪。
关于俄罗斯国内刑事立法,《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227条将“海盗”定义为:为获取他人财产而使用或威胁使用暴力袭击海上或内河船只的人。俄罗斯国内的司法实践表明,《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227条事实上没有被更多地适用。2001年到2019年期间,只有4项生效判决以这一条文为依据。
通过对国际法上和各个国家对海盗罪定义的比较,证明国际法主体和国内立法者对海盗罪的理解和解释各有不同。笔者并未将犯罪地点列为海盗罪的特征。事实证明,袭击船只也被视为海盗罪,即使袭击发生在港口。这种规定违反了国际法,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讨论建立普遍管辖权的问题,因为在港口水域仅能行使沿海国的管辖权。国际法仅考虑在公海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实施的行为为海盗罪。此类行为类似于海盗罪,但发生在俄罗斯的领海和内水,应根据《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162条将其认定为抢劫罪。
五、结语
海盗是一个全球性问题,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努力,单独依靠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不可能解决《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227条有关海盗罪及其刑事责任在俄罗斯国内的司法适用情况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无论是区域性还是国际性的,为设立独立的海盗法庭而投入大量的物质资源,这一做法是不合理的,而且这个过程需要耗费很长时间,而海盗犯罪在全球的威胁迫切需要采取果断行动。最好的解决办法是让现有的刑事司法机构——国际刑事法院参与进来。根据《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简称《罗马规约》),国际刑事法院对“种族灭绝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等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罪行”具有管辖权。
海盗给国际社会带来很多麻烦,应该考虑扩大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范围。海盗对全球经济造成了严重破坏,在某些极端情况下,还可能导致自然灾害,如:油轮及货物遇袭后造成环境破坏,甚至威胁生命。此外,海盗经常犯下危害人类罪,诸如杀人罪和酷刑罪等。因此有必要修改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根据《罗马规约》第121条,任何国家均可在任何时候提出修正案,这很容易启动讨论进程。
《罗马规约》第17条规定,每个国家都应调查和起诉国际罪行,只有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国家不愿意或不能进行诉讼程序时,国际刑事法院才会采取行动。一方面,调动人员的成本确实很高,但另一方面,运送证人和其他证据的成本将降低。尽管如此,由于某些额外的资金可能会支付上述额外费用,因此无需搬迁法院或其分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