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善琪
2020年春节之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引起的肺炎来势汹汹,迅速席卷武汉,转而扩散至全国,令人措手不及,在疫情发展的第一时间中央政府果断采取强有力的防疫抗疫行动,火速执行封城、限行、公共场所及交通的关闭、延迟复工等措施,这些政策的执行也不可避免地在不同程度上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多方面的严重影响,也直接影响到合同履行情况。那么企业该如何应对此次疫情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问题呢?
一、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中,对“不可抗力”的定义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本次疫情爆发构成不可抗力
2020年1月31日世界卫生组织宣布新型冠状病毒的爆发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是不能预见的,也是公众不可避免的,即使具备专业知识的医疗专家也不可能预见。自新冠疫情爆发以来,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基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病原、流行病学、临床特征等特点的认识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據新闻报道,先后有31个省份宣布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采取了延期复工、限制人群聚集活动、加强管理流动人口、交通卫生检疫等多项应急办法,目前世界多个国家也针对疫情防控采取了多项入境管制措施。目前,疫情在全世界范围内大爆发,至今未找到有效的方法阻止其传播,甚至还未确定确切的传染源,医学界也没有确定有效的治疗方法,疫苗尚在研发中。
因此,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符合“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构成条件,可以在法律上被认定为“不可抗力”。
(三)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从法律角度讲,“不可抗力”属于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范畴。当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失效时,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终止原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部分履行的,当事人则可以依据履行情况和合同的性质,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甚至赔偿损失等。
合同因不可抗力发生解除,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也可被全部或部分免除。“全部免除责任”是指对全面免除当事人的合同责任,包括主给付义务,亦包括附随义务、违约责任等。而“部分免除责任”则是指在免除部分不能按约履行的责任,如减少违约金、允许延迟履行等。
针对不同种类合同,要抓住其特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常见合同类别
第一,买卖合同,即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承揽合同,即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是有偿、诺成合同。本类合同内容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和检验等工作。
第三,建设工程合同,即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在传统民法上,建设工程合同属承揽合同之一。
第四,运输合同,即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运输合同包括:客运合同、货运合同、多式联运合同。
第五,服务合同,如咨询服务、物业服务、旅游服务、演出合同等,这类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
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政府采取的如封城、交通管制、假日延长、延期复工等措施,或者相关人员因疫情被隔离治疗等,将对上述各方履行合同的情况产生不同程度影响。
三、判定合同的履行是否适用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
不管是哪种情况对合同造成不能履行的影响,如果还存在其它事由不构成不可抗力与义务不履行间因果关系,那这种情况就不应适用不可抗力免责条款。不可抗力与义务不履行间的因果关系应当具有最近性和唯一性。
(一)时间要点
新冠疫情造成的影响必须是在合同形成效力以后,并且应在合同约定履行完毕之前,即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间内。各地疫情发生时间和对企业造成影响的各类政府限制措施等必须以当地政府的正式文件为准。
(二)因果关系
在法律上,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必须是造成合同不能如期履行的直接原因。假如新冠疫情期间,合同履行并不受疫情影响,也不阻碍合同义务人履行合同,则不能适用不可抗力。例如,在合同义务人所在地,为新冠肺炎疫情低风险区,当地政府并未发布隔离等限制性措施,合同义务人因自身恐惧,自行采取停工停产措施不履行合同的,则不适用不可抗力,不能免责。
四、容易被混淆成不可抗力的合同行为
(一)合同延迟履行
合同义务人在新冠肺炎疫情造成影响之前,已经存在延迟履行合同的情况,则不能适用不可抗力。《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二)合同一方存在过错
在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期间,合同义务人由于自身过错,比如产品出现质量缺陷、消极怠工延误工期等对合同履行产生影响的,合同义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适用不可抗力。
五、企业利用法律,最大化降低损失
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并不当然都是全部免除违约责任,而应视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来区别处理。在分担责任方面,通常做法是要考察不可抗力发生影响后,合同义务人是否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或避免损失扩大,从而来确定责任划分。对于受到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影响的合同主体而言,应当及早评估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及相应法律风险,结合自身诉求(希望继续履行、变更还是解除合同)和实际情况,采取合法、合理的应对措施,力争减轻乃至避免风险损失。
在应对疫情对合同履行带来的影响时,一方面应当争取通过双方友好协商方式来解决争议,另一方面应预设以诉讼或仲裁解决纠纷的底线,提前做好各项应对和准备工作。
(一)及时通知、沟通协商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7.1.7条第3款规定:“未能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将障碍及其对履约能力的影响通知另一方当事人。若另一方当事人在未履行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障碍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没有收到该通知,则未履行方应对另一方当事人因未收到该通知而导致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在新冠疫情发生后,不能如期履行合同的合同义务人,应及时通知合同履行当事人,并提交相关证明,以便让对方有时间反应行动、减少或避免损失。
受到疫情影响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将合同履行困难原因及情况通知另一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也可以减少自身对损失扩大的赔偿责任。如果想通过不可抗力制度免除或减轻责任,应当及时向对方提供疫情、防控措施及其造成合同履行困难的有关证明。如果当事人欲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應及时向对方提出协商请求,同时提出合法合理的解决方案。对于非受疫情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与对方沟通了解合同履行情况,制定应对方案。
(二)检视合同约定和法律规范
法律、合同是处理民商事合同法律事务和纠纷的基本依据,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尽快检视合同约定和法律规范,及早研判自身的权利和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尽早确定应对疫情影响的方案措施,赢得主动。如果双方当事人已就不可抗力、变更、法律后果、责任分担等作出约定,通常应优先适用当事人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则应适用法律规定,不可抗力是《合同法》规定的、不需要合同约定即可援用的法定免责事由,因此,即使合同双方并未在合同中约定相应条款,如果其免责事由符合《合同法》规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形,仍可适用该法律规定;如果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与法定条款范围不同的,当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小于法定范围,合同义务人可直接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如果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大于法定范围,则超出法定范围部分应被视为当事人合意另外成立的免责条款,亦可主张免责。
(三)采取适当减损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无论是当事双方是否受到疫情影响,按照法律规定,都应在知晓或发生合同履行困难的情况后,及时采取减损补救措施,防止扩大损失,避免加重自身责任。同时,在疫情影响减轻或消除后,还应根据具体情况尽快恢复合同履行。
(四)固定、收集证据,做诉讼准备
合同主体应当提高证据意识,做到有备无患,以免进入诉讼或仲裁阶段后因证据问题而陷入被动。
首先注意固定和收集疫情、防控措施及其造成(或不足以造成)合同履行困难的证据,例如政府部门通知、公告、命令等,企业自身受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影响而停工停产、蒙受经济损失等证据。
其次注意固定和收集合同双方沟通协商所产生的证据(如往来函件、邮件、聊天记录等),特别是受到疫情影响的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对方发送协商请求或通知的,应注意固定和收集相关内容和发送、接收过程证据。
再者如果一方诉求合同变更,应注意固定和收集证明继续履行原合同将导致明显不公的证据,以及能够证明合同变更后更具公平性的证据。
最后对于一些不易固定、容易流失的证据(如停工的场景),以及其它关键证据,可以考虑通过公证方式予以固定。
(五)新签合同应注意评估疫情影响并作出约定
疫情爆发后拟签订合同的,应当结合行业、地域和交易本身的实际情况,充分评估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可能给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事先在合同中作出安排,明确将新冠肺炎等传染病疫情约定为不可抗力,对受疫情影响的合同履行及其责任分配做出明确约定等。
(六) 密切关注政策变化,及时利用政策便利消减法律风险
2020年2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下发重要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号),文中指出疫情防控导致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相关部门应引导企业加强合同工期管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与建设单位协商合理顺延合同工期。停工期间增加的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协商分担;因疫情防控增加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因疫情造成的人工、建材价格上涨等成本,发承包双方要加强协商沟通,按照合同约定的调价方法调整合同价款;因疫情不能返岗的管理人员,允许企业安排执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其他人员暂时顶岗,加快工程项目开复工;督促工程建设单位切实保障工程项目合理工期,严禁盲目抢工期、赶进度等行为。大力推行工程担保,以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替代保证金,减少企业资金占用。强化进场人员开复工前质量安全、卫生防疫等交底。
六、结语
众志成城,必能共克时艰。新冠肺炎疫情终将过去,但其法律影响已经并将逐步显现。企业在防治疫情之余,及早谋划、妥善应对,争取将疫情造成的风险损失降到最低。
作者单位:湖北联合交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