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机关违反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三种人会被终身追责:决策机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直接责任人员。
近日,江苏省政府常务会议已经讨论通过了《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这个办法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决策机关违反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什么人、什么情况下会被终身追责?会产生什么影响?
什么情况下,会被终身追责
各地相关规定大同小异,先从江苏这个办法说起。
三种人会被终身追责:决策机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但是,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策草案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的决策表示不同意见的,按照规定减免责任。
还有两种领导人员可能会因为和决策有关的事,而被依法追责:一种是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单位领导,他们可能为逢迎,不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或者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另一种是决策执行单位的领导。他们可能执行重大行政决策不力,或者在执行中发现有重大问题,却瞒报、谎报或者漏报。
什么样的决策会导致官员被追责?
两种情况:一种是违反相关决策程序,造成严重失误;另一种是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这两种情况下,如果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都应当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什么是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看完上面的介绍,一个问题就产生了:任何决策,都不能保证百分之百正确。在很多情况下,即使严格按照程序来办,也可能避免不了坏的结果出现。实施官员终身追责制后,会不会有些官员担心被追责,反而不敢放开手脚干事?
到目前为止,全国不少地方施行了官员终身追责制。如果认真去看,就会发现,相关规定之前,都有这么一个限定条件:必须是违反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相关规定。
什么是重大行政决策程序?2015年10月1日,浙江施行了《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在全国算比较早的;2017年1月1日,上海也施行了《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
以浙江的相关规定为例。首先,有些不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七条规定,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决策工作應当遵循程序规定。
这方面的规定各地也大同小异,大体是这几步:如果决策事项直接涉及相关群体切身利益或公众普遍关注,要组织公众参与;专业性较强,要组织专家论证;意见分歧较大,又涉及到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等问题,要组织风险评估。方案形成后,要进行合法性审查。决策方案经合法性审查后,要经过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从这里不难看出:官员终身追责制,针对的是“一言堂”“拍脑袋决策”“先上马后决策”。只要在决策过程中,认认真真把程序走完,想干事、敢干事的官员不但能干成事,还能让决策更科学。
已有先例,值得警惕
那么,既然是重大行政决策,就算违反程序规定,出现后果的时间也会比较长。要是当事人已经不在位了,甚至退休了,那怎么办?
既然是“终身追责”,那责任追究就不设时限。不管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等,都会被严肃问责。
在现实中,已有终身追责的先例。
去年,有媒体报道:在河北保定涞水县西部太行山区,有一个项目“独享2000亩生态大湖”。
在调查结果的通报中,人们发现:有两任县委书记受到处分。其中一人是现任县委书记;另一人则是时任县委书记。受处分时,已调任保定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
还有一件事,发生在湖南。2017年7月,湖南省宁乡县发生特大洪灾,导致了重大损失。湖南省委进行了责任倒查,相关通报点出了不少问题,其中一个是这样的:2010年,在当地一个公园景观工程项目中,当地违规决策,降低防洪堤高程,将一段河堤高程降低了1.3至1.5米。之后,针对这一问题,省市县防指(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先后6次下发整改通知或督办函,直至洪灾发生,均未按要求整改到位。
事后,宁乡县4任县委书记被追责。除了现任县委书记外,被追责前,另外三人,一人已调任到别的县市当书记;两人被提拔,一人已任市委副书记,另一人是市委常委、统战部长。
这些例子都清楚表明:有权就有责,失责必追究。干部任职是有期限的,但责任追究是没有期限的!这足以引起警惕!
(《人民日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