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针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对外所有债务是由夫妻一方偿还还是双方共同偿还这一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司法实践中具有较大争议的内容。对此本文主要通过分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合同之债的性质和程序,进而根据实践要求作出合理的处理条例分析。
关键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合同之债;处理措施
前言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合同之债,只涉及夫妻关系的一方,因此在审理种类案件的过程中,一般情况下按照债权人的请求和案件有直接关系的夫妻一方列为被告,并给予民事责任。在根据民法“债务自己承担”的原理[1],债务人的所有财产都是偿还自身债务的责任财产,并规定在责任财产的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无限清偿责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债务人的财产大多表现为家庭财产,导致个人责任财产范围不明确,这就影响法院执行机构对当事人的责任财产的执行处理。在很多情况下,各地法院或同一法院的不同办案人员对此看法不尽相同。夫妻关系在存续期间的合同之债是日常实践中常有的法律问题,对此结合现有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婚姻关系中财产的执行。
1确定债务性质和程序
1.1债务性质的确定
解决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的可执行财产前提就是明确法律文书中被执行人的债务性质,分析被执行人所负债务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进而确定可执行的财产范围。对于夫妻个人债务,需要根据债权相对性,且只能通过债权人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不能向其配偶主张权利。在法律实践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认定,最突出的问题就在于债务性质的判断。
1.2债务执行程序存在的问题
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地方指导意见,可以解决审理过程中夫妻债务性质确定的问题,然而在实际的操作执行中,这个问题仍然存在较多的分歧。很多情况下,申请人会申请追究夫妻另一方作为被执行人,在是否能够审查和追加债务人另一方为被执行人在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并无明确规定,因此这就影响了实际性的执行活动。被执行人的一方已无需履行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或另一方的个人财产,在法律规定中都无明确表达,这就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一定的困扰。对此申请人往往另行起诉夫妻另一方,在执行程序中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或直接执行,但在实际执行程序中却截然不同。除上述执行形式外,还存在动员申请人另行起诉,具体的执行程序是不一致的。而面对申请人的另行起诉程序,很多情况下,申请人考虑起诉费和程序繁琐等方面,因而通常是拒绝的,并且立案庭对其是否受理也是不确定的。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合同之债处理建议
2.1完善执行机构在执行中对债务性质判别程序
(1)经行判别债务性质
债务的性质直接决定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被执行者以及责任财产的范围,对此执行机构需要在执行处理前做好债务性质的判断,通过对债务性质判别、标准以积极处理程序的把控三个方面进行全面分析。执行机构首先根据司法执行依据进行直接执行,对此认定夫妻关系间的债务性质与被执行主体的范围,不需要经过其他程序进行明确的判别[2]。一方面,在当执行依据中债务性质和被执行主体都进行了明确认定,执行机构直接根据执行依据的认定作出判别,采取直接判别的形式。在当执行依据中仅将负债一方作为被告,且又未对债務性质作出明确认定。对此申请执行人没有以共同债务为申请追加负债方配偶为执行人,执行机构则直接推定该债务为负债方个人债务,以该负债方为被执行主体并仅执行其个人财产,此时采用间接推定的处理方式。
(2)另行起诉明确债务性质
根据省高院的指导意见,只要没有但书条款规定情形,申请执行人提出追加申请的,除为了日常生活需要负债外,执行机构应作出个人债务的推定并不予追加被执行人配偶或原配偶为被执行人。在实践过程中,考虑到听证程序毕竞更能全方面地保护被执行人配偶或原配偶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某些特殊情形,需要进行推定,有申请执行人另行起诉进而明确债务的性质。
2.2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制度的设想
在市场经济发展多元化的背景下,公民个人财产也发生了形式的变化,针对夫妻财产制度更加趋向对夫妻个人的权益保护,而面对现阶段我国婚姻法的规定难以满足其处理需求,对此可以通过引入日常家事代理制度[3],我国婚姻法规定日常家事代理制度已成为司法实践发展的迫切要求,通过举证责任的分析,若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夫妻一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明显超出日常家事代理范围或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就可以按照夫妻个人债务进行处理。
结束语:
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前提下,市场经济趋向多元化,这也导致了多样的经济纠纷,从而引起债务承担。在司法实践中,针对夫妻关系一方的债务或共同债务的承担处理程序方面都存在较大的争议。针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合同之债的处理最关键的部分在于如何判别其债务的性质,因此需要在执行处理前做好债务性质的判别是尤为重要的环节。
参考文献
[1]任焕宇.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合同之债如何处理[J].法制博览,2020(18):118-119.
[2]丈夫借钱赌博 妻子无需还债[J]. 王治国,王沁. 浦东开发. 2018(03)
[3]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分析[J]. 曾杏婷.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 2019(01)
作者简介:向健民,性别:男,出生年月:1999年4月21日,籍贯:贵州毕节,研究方向:法学 ,学位:法学学位,职务职称 :学生,指导老师:刘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