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

2020-07-30 14:32
山东绿化 2020年3期
关键词:收容调配无害化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导各地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经组织专家研究,特制定本技术指南。本技术指南于2020年5月27日印发。

一、总体要求

对列入禁食范围的在养野生动物进行妥善处置是贯彻落实《决定》的重要内容。根据相关物种的生物学习性和特点,现提出基本原则和思路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保护优先,严防危害自然生态。充分发挥在养野生动物的生态价值,在科学评估基础上,优先用于补充野外种群、完善食物链结构、维护生态平衡,切实防止随意放生、过量放生等对自然生态系统造成破坏或危害。

二是坚持科学指导,分类确定处置方式。根据在养野生动物的不同情况,科学研究明确处置方向,通过放归自然、转变用途、收容救护、合理调配、无害化处理等多种方式进行处置,有序消化存量,积极发挥其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是坚持统筹兼顾,协调推进处置工作。把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与野外保护、调整生产经营方向、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科普教育等相结合,将就地处置与跨区域处置相结合,合理安排工作进度,分期分批采取措施,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衔接、协调实施。

(二)工作思路

一是科学实施放归自然。对我国有自然分布的在养野生动物,在严格遵守放归自然技术规范和开展科学论证的前提下,原则上就地选择生境良好的该物种原生地或历史分布区实施放归自然;对当地无自然分布或存栏量大、超出当地生境容量的,由省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协调跨区域、分期分批分散实施放归自然。严禁将杂交物种个体放归自然。

二是转作非食用性合法用途。对具有药用、观赏、标本制作、科研等非食用性合法用途的在养野生动物,积极协助其对接相关行业或机构,依法依规加快行政许可和信息服务等工作,引导其调整生产经营方向,加速消化存量。

三是做好种质资源保护、收容、代养或调配。对品质优良养殖物种可部分移交至具备条件的收容救护机构,移交量应满足保存优良种质资源种群维系的最低要求。对属于禁食范围养殖户放弃养殖的外来野生动物,不得放归自然,可委托代养或移交至具备条件的收容救护机构,今后根据科学研究和科普教育等需要进行合理调配。

四是安全有序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确不能按以上3种措施进行处置的在养野生动物,严格按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进行处置。

二、分类处置方向

对《决定》发布后不得以食用为目的养殖的在养野生动物,现提出分类处置方向如下:

(一)蛇类

现存栏在养的蛇类主要有10余种,其中赤链蛇、乌梢蛇、金环蛇、银环蛇、尖吻蝮、短尾蝮、眼镜王蛇、黑眉锦蛇、双斑锦蛇等具有较高的药用、皮张、蛇毒等非食用性利用价值,且养殖量较小,总体上可调整到药用等合法养殖经营方向;眼镜蛇、滑鼠蛇、灰鼠蛇、王锦蛇等具有药用、皮张、蛇毒等非食用性利用价值,但因养殖量较大,超出实际需求,可考虑部分调整到药用等合法养殖经营方向,部分实施放归自然。

(二)蛙类

对属于禁食范围、停止养殖的蛙类,可考虑调整到药用、观赏等合法养殖经营方向或放归自然、无害化处理。

(三)龟鳖类

主要养殖种类包括亚洲巨龟、红耳龟、蛇鳄龟、大鳄龟和部分陆龟等10余种。上述物种用作观赏展示用途日益受到公众喜爱,总体上可通过调整经营方向予以消化;平胸龟野外资源小,应当实施放归自然以补充野外种群。

(四)雁鸭类

主要养殖种类包括斑嘴鸭、白眉鸭、鸿雁、斑头雁、豆雁、灰雁、花脸鸭等,均为在我国有居留期的迁徙候鸟,除少量可调配给动物园、野生动物园或用于制作科普标本外,主体上实施放归自然。

(五)雉鸡类和其他鸟类

主要养殖种类包括石鸡、蓝胸鹑、灰胸竹鸡、蓝孔雀和白骨顶、黑水鸡、灰斑鸠、山斑鸠等,其中蓝孔雀为外来物种,不得放归自然,可收容、调配用于动物园、野生动物园观赏展示或制作科普标本等;其余雉鸡类和鸟类为我国原生种,除调配给动物园、野生动物园或用于制作科普标本外,总体上实施放归自然。

(六)竹鼠、豪猪、果子狸

上述物种养殖量大,非食用性利用需求小,但均为我国原生种,在我国自然分布范围广,除少量收容调配外,主要通过分散实施放归自然和无害化处理进行处置。

(七)其他兽类

主要养殖种类包括狍子、赤麂、小麂、野兔、猪獾、狗獾、獐、刺猬等,非食用性利用需求小,但均为我国原生种,在我国自然分布范围广,除调配给动物园、野生动物园或用于制作科普标本外,总体上实施放归自然。

三、放归自然技术规范

对在养野生动物实施放归自然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科学选择放归自然区域和地点。放归自然区域须为该物种自然分布区或历史分布区,放归点生境符合该物种生物学习性。具体开展放归自然活动,原则上就近选择放归区域及放归点;当地没有适宜放归区域,或因放归野生动物数量大难以就近完成放归的,可报请省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协调适宜的放归区域。

(二)严格控制放归自然的野生动物数量。按照不同物种密度控制标准,根据放归点所在地的连续自然区域面积核算环境容纳量,在环境容纳量范围内实施放归自然,防止区域性放归数量过大对自然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三)切实防止放归野生动物对人身安全或正常生产生活构成隐患。在养野生动物放归点应当远离当地居民的住所、道路或人员频繁活动区域,尤其是在养有毒蛇类的放归点应选择禁止或限制人员自由进入的区域,防范人身安全隐患。

(四)加强对野生动物的健康观察与检疫检测。在养野生动物放归自然前,须确定封闭场所进行隔离健康观察;对隔离观察期间出现非正常死亡或病症等情况的,在清除死亡或患病个体的同时,还要进行疫病检测,确认放归自然的野生动物个体不携带危害野外种群和公共卫生安全的病原体。

(五)做好放归自然前野生动物适应性准备和实施放归自然。为确保在养野生动物放归自然后能够适应新的环境和生存繁衍,应根据各物种生物学习性和特点,在实施放归自然前在放归点建立封闭设施对野生动物进行必要的适应性锻炼,恢复其自然食性,提升其野外觅食及生存能力。根据在养野生动物适应放归区域气候条件和自然食性恢复、行为活动情况,适时去除封闭设施,由其自由出入,并逐步移除其他人为设施直至全面拆除人为设施,实现在养野生动物回归自然。

(六)实施放归自然和强化后续监测评估。对在养野生动物回归自然后的生存、繁衍等状况加强监测,及时评估其对当地自然生态和当地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一旦发现不利影响,及时研究采取应对措施,消除不良隐患。

有关各物种自然分布区域、放归点生境要求、控制密度等见附表。有关野生动物放归自然工作方案,由养殖动物所在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对带病、伤残或其他野生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须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条件、野生动物数量、人员力量和场地设施,针对不同野生动物种类选择适宜的处理方式方法,分期分批实施,确保卫生安全。

(一)主要方法

1.焚烧法:在焚烧容器内,使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在富氧或无氧条件下进行氧化反应或热解反应的方法。

2.化制法:在密闭的高压容器内,通过向容器夹层或容器通入高温饱和蒸汽,在干热、压力或高温、压力的作用下,处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的方法。

3.深埋法:按照相关规定,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投入化尸窖或掩埋坑中并覆盖、消毒,发酵或分解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的方法。

4.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无害化处置方法。

(二)具体技术要求

1.焚烧法处理技术要求

一是选择具备焚烧条件的单位实施,确保达到环境标准和要求。

二是对于无法到具备焚烧条件的单位进行的可以选择自行焚烧处理。自行焚烧处理在远离居民区5公里以上,自制土法焚烧炉进行。焚烧过程要全程做好人员防护和监控,并对焚烧残余物进行填埋处置。

2.化制法技术要求

一是选择具备化制法条件的单位实施,确保达到环境标准和要求。

二是对于无法到具备化制条件的单位进行的可自行化制处理。自行化制处理要在远离居民生产生活区5公里以上,自制容器进行化制处理。化制过程要全程做好人员防护和监控,化制残余物进行填埋处理。

3.深埋法技术要求

一是深埋地点选择要求:(1)要选择地势高燥,处于下风向的地点。(2)深埋地点应远离居民生产生活区、各类水源地、各类建设用地规划区域或线路、野生动物频繁活动区域等。

二是深埋坑体要求:(1)深埋坑体容积以实际处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数量确定。(2)深埋坑底应高出地下水位1.5米以上,要防渗、防漏。(3)坑底撒一层厚度为2—5厘米的生石灰或漂白粉等消毒药。(4)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投入坑内,最上层距离地表1.5米以上。(5)利用生石灰或漂白粉等消毒药进行消毒。(6)覆盖距地表20—30厘米,厚度不少于1—1.2米的覆土。(7)掩埋覆土不要太实,以免腐败产气造成气泡冒出和液体渗漏。(8)掩埋后,在掩埋处设置警示标识。

三是深埋后处理及巡查:深埋后,立即用氯制剂、漂白粉或生石灰等消毒药对深埋场所进行1次彻底消毒;深埋后第一周内应坚持每日巡查和消毒1次,第二周起应每周巡查和消毒1次,连续消毒3次以上,连续巡查3个月;巡查发现深埋坑塌陷,应及时加盖覆土。

4.其他无害化处置方案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标准或技术规范。

五、其他工作要求

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须根据其处置方向切实做好以下相关工作:

(一)转作其他合法用途

对适宜转作其他合法用途的在养野生动物,要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的作用,推动科研单位、动物园、野生动物经营企业、药用企业、标本制作企业等与养殖企业、养殖户的对接,并依法依规加快行政许可等工作,强化监管,严格要求采取检疫检验措施,防止擅自食用、转作其他非法用途或从野外非法猎捕等现象,确保相关工作的有序进行。

(二)收容、代养及调配

对禁食后养殖企业或养殖户放弃养殖的野生动物,应由具备相应条件、能力的机构进行收容;不具备收容条件或能力的地区,可以先行委托养殖场所或规模较大的企业集中代养,再通过实施放归自然或调配给其他动物园、野生动物园和为博物馆、标本馆等制作科普标本等方式,逐步消化。

(三)严格执行科学评估论证程序

为科学、稳妥开展在养野生动物处置工作,防止处置不当引发次生问题,各地对本区域开展放归自然、无害化处理等工作,涉及物种种类多、数量大的,要研究拟订专门的工作方案,组织专家进行科学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不得随意决策、盲目处置。

(四)加强人员防护

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过程中,要切实加强工作人员防护,进行防护专业知识培训,使用专门的防护用具、处置工具、器材和设备,保障工作人员身体健康。

(五)做好处置工作记录和档案管理

各地对本区域在养野生动物的处置情况,须严格记录养殖单位或养殖户名称、在养野生动物种类和数量、处置方式及时间、处置工作负责人等信息,建立专门档案,并对放归自然、收容救护等重点处置过程须保留影像资料备查。对处置过程中发现野生动物非正常死亡或患病等情况,要及时向动物防疫部门通报,按规定做好取样送检等工作,一并记录在案。加强对处置工作档案的管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公开发布。对处置工作中需要开展正面宣传或引导舆论的,由省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统一安排。

附表:在养野生动物放归自然技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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