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
从内蒙古来北京打工的张霞在一家玻璃器材公司工作了七年,但一直没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有一天在搬运玻璃时她意外受伤,公司不承认与她存在劳动关系,只说她是公司老板刘芳个人聘请的,属于临时雇佣人员。张霞感到十分委屈,自己明明和其他员工一样上班下班,一样拿工资干活,怎么能说没有劳动关系?
未签劳动合同受伤谁负责
张霞1994年10月出生于内蒙古。2011年高中毕业的她决定去北京打工。初到北京,人生地不熟,她辗转多地,来到一个建材市场寻找机会。
盛源公司老板刘芳看着张霞,问她什么学历,能不能吃苦。张霞一五一十地回答,并表示自己能吃苦,活多点累点没关系。刘芳考虑了一会儿,说:“你来我这主要干些杂活,比如帮忙装货卸货,打扫卫生,传送单据之类的,一个月我给你四千元工资,你看行不行?”张霞暗自思量,在北京这样的大城市,自己一没有学历,二没有特长,除了干这个,也没什么更好的机会,便答应留下来。
盛源公司的主要业务是经销玻璃器材,活不算多,累也只是一会儿,张霞对此很满意。因为没有工作经验,也从没有人告诉她需要签订劳动合同之类的事儿,因此张霞并没有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主动和她签,双方的关系就这么一直含糊地保持着。
2017年11月8日,张霞被安排往一辆货车上装玻璃。她像往常一样费劲地往车上搬玻璃,突然,车上的几块玻璃轰地一声兜头砸向了她,她的脑袋、肩膀、腿部顿时血红一片。因为受伤严重,她当即被送往解放军总医院抢救。
张霞住院后,公司将那段时间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一并支付了。然而随着医药费的不断增加,公司慢慢开始拖欠费用,再后来干脆停止了付费。张霞隐隐觉得公司这是不想管她了。这时有病人家属为她出主意:“我看你还是去劳动局,通过劳动局认定工伤,到时候公司想不承认都不行。”张霞决定先去和公司谈,如果谈判失败就去劳动局。
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第二天,张霞去了公司,希望公司认定工伤。负责接待张霞的工作人员,支支吾吾地兜圈子,就是不表态。张霞只好直奔劳动局。
2018年9月26日,张霞以盛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确认2011年6月10日至2018年9月26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因为张霞没有劳动合同这样的直接证据,所以仲裁委员会让她想办法自证其和盛源公司存在工作关系。于是,张霞请来律师帮忙。
在律师的帮助下,张霞从银行调取了交易明细,又将微信转账记录打印出来。这些银行交易记录显示对方户名为“刘芳”,微信转账记录显示“转账来自刘芳”。
同时,张霞还找到一些与同事等人的合影照片、暂住证,以此证明自己曾在公司工作。另外,还提供医院住院病案、收费票据等。其中,住院病案首页显示工作单位是盛源公司,住院收费票据下方有“刘芳”字样的签名。
根据这些证据,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盛源公司与张霞自2011年6月10日至2018年9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接下来,张霞又去了公司。可公司根本不承認认定书。公司一领导问张霞:“你通过公司人事部面试了吗?你是刘总个人聘用的,和公司没有关系。”张霞不解其意,说:“刘总是公司最大的领导,她不能代表公司吗?”对方却说:“刘总是刘总,公司是公司。劳动关系的主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张霞不甘心,问:“我在公司工作这么多年,连个员工都不算?”领导看着张霞,神情柔和了些:“这个问题我回答不了你。不过就目前看,你和刘总属于雇佣关系,刘总是雇主,你是雇工,雇工受伤不能认定工伤,但是可以找雇主商量赔偿。”
从公司出来,张霞想知道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究竟有什么不一样,便用手机搜索起来。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一般而言,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长期、持续、稳定在用工单位工作的主观意图,同时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也是以劳动者长期为单位提供劳动为目的,具有长期、持续、稳定性。而雇佣关系中一般是以完成一项工作为目的,不具有长期、持续、稳定的特征。
看到这,张霞悬着的心稍稍安定了些,她在公司干了七年,肯定是具有长期、持续、稳定性的。从这点看,自己符合劳动关系的范畴。
张霞还了解到,如果自己和公司是劳动关系,公司要根据自己的伤残等级赔偿医疗费、停工留薪工资、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多项费用。而雇佣关系中,只能由雇主赔偿,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一概没有。张霞不禁在心里想,且不说雇主有没有能力偿还,愿不愿意偿还,单这损失的好几项补助金就不能让她甘心被划到雇佣关系里。
搜集证据获胜诉
很快,盛源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盛源公司与张霞自2011年6月10日至2018年9月26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事实和理由如下:一是张霞为刘芳个人雇佣,劳务费由刘芳支付,公司没有对张霞进行过劳动管理,没有向张霞支付过劳动报酬,双方之间不具备确认劳动关系的法定条件;二是张霞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公司对张霞进行过劳动管理、发放过劳动报酬的事实,无法确认两者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决结果明显错误,理应驳回其仲裁请求。
张霞自然不同意盛源公司的诉讼请求,她将当初提交给仲裁委员会的证据一一罗列出来。包括中国工商银行卡查询明细、微信转账记录;和同事一起拍的照片、暂住证等;医院票据上工作单位一栏上盛源公司的签名以及刘芳与自己和母亲的通话录音和微信聊天记录。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张霞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中多次显示了张霞系在工作中受伤的事实,亦显示刘芳存在向张霞支付工资的行为。盛源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亦无异议,且认可刘芳系公司的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亦存在向张霞发放款项的行为。盛源公司虽主张张霞系刘芳个人雇佣,但并未就此提交相应证据,故其应承担不利后果。现张霞提交的证据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其与盛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故法院对张霞的主张予以采信。
据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北京市盛源建材商贸公司与张霞于2011年6月10日至2018年9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原告北京市盛源建材商贸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至此,张霞通过劳动仲裁和法院判决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为一些投机取巧的单位敲响了警钟。
编辑/纤手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