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全方位服务方案

2020-07-28 17:09肖巨
时代人物 2020年5期
关键词:公证维权证据

肖巨

当今世界,科技发展日新月异,创新活力竞相迸发。创新成为最鲜明的时代特色,成为决定一个国家未来发展的关键。依靠科技,依靠创新,通过科技创新的重大突破,提供新的经济增长引擎。而科技创新的动力在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因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能够激发创新者的创新动力,激发其创新的热情。为此,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科技创新,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并纷纷把知识产权提升到了国家战略高度,更加注重知识产权在发展战略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

近年来,特别是习近平主席提出“一带一路”的构想以来,我国从切实增强服务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经济自主协调发展的角度出发,进一步强化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观念,中国要走向世界,要让世界了解中国,就必须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只有用好用足知识产权法律,加强各类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切实降低维权成本和加大制裁力度,才能真正实现中国与世界各国合作共赢,才能保证统筹好国际国内两个大局。

公证制度作为一种预防性法律制度,一直以来就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力工具。近年来,公证机构主要通过大量的保全证据公证服务于知识产权的维权,使权利人在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能通过公证保全证据固定侵权行为,从而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从近年来涉及知识产权的侵权诉讼来看,几乎90%以上都运用了公证保全证据。然而,当前公证对知识产权保护还主要作用于维权方面,而在知识产权形成、知识产权使用阶段缺乏更多、更强、更大的作为。

按照《2014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和《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两份文件要求,建议积极拓展知识产权公证业务领域,加快构建完善的知识产权预防性保护机制。探索以公证的方式保管知识产权证据及相关证明材料,加强对证明知识产权在先使用,侵权等行为的保全证据公证工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司法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加强公证服务知识产权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公证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大服务力度,创新方式方法,推进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维护知识产权创新、创造、应用和保护的良好秩序,促进和保障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健康发展,从这一通知的要求我们可以看出,公证不能只停留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维权过程,而应更深入更全面地服务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各个阶段,为此,笔者在本文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全方位服务提出一些粗浅的构想。

一、 公证在知识产权形成阶段的服务(确权存证)

知识产权的类型多样化,决定了分门别类是适应知识产权自身属性和特点的必然要求,知识产权的权利类型包括著作权与邻接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标权、反不正当竞争等,其中,既有类似绝对权的权利,又有具有某种相对对应的应予保护的利益(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禁止行为所体现的利益),既有纯粹经济性质的权利(例如专利权),又有兼具精神性质的权利(例如版权)。各类知识产权具有不同的特质也决定了在形成阶段确认权利的不同要求,例如著作权、专利权的发表在先、商标权的使用在先、植物新品种的发现在先等是对各种类型知识产权确权的认定。在此之前,公证一般会采取保全书证、物证的方式,通过确认其发布时间来主张权利形成,而这种方式因传统的公证业务模式存在程序复杂、成本较高、效率偏低的缺陷,导致公证在知识产权形成阶段的服务缺失,很多权利人不愿也无法依赖公证来确认其发表的时间,从而宣誓权利。往往在后来因而产生各种权利争议。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数据云、区块链等技术手段逐渐开始进入公证运用,特别是区块链技术和公证业务结合后,“存证”已成为便捷、快速且成本低的一种知识产权(特别是版权类知识产权)确权方式,区块链作为一种分布式账本的底层网络技术,因其具有不可篡改、可追溯、在各个节点上共享、共管的特点,成为了公证存证的最好选择,已逐渐成为区块链进入公证领域的桥头堡。当然,目前,区块链技术在知识产权保护类公证中还刚刚开始运用,还有很多业务模式需要研究、开发,但毕竟互联网技术的运用已为公证更好的服务于知识产权形成阶段带来了曙光。

在权利人的技术研发,技术改进等活动中,公证机构要积极介入,提供各种类型的公证服务,例如对研发过程阶段性成果的先行证据保全,成品、半成品的物证保全,对于研发阶段防泄露,防纠纷的公证法律意见书等。在知识产权的创造、形成阶段,公证机构还可以通过办理研发人员保密协议公证,委托研发和委托设计的委托协议公证等方式积极介入知识产权的形成,创造阶段。

二、 知识产权使用阶段的公证服务

知识产权在形成后最重要的是尽快地投入应用,专利的应

用能提高生产力,有些发明专利的应用甚至可能带来一次新的技术革命,带来一个新的时代。

但是,知识产权的使用阶段也是最易埋下纠纷,争议的阶段,类似绝对权的知识产权类型,知识产权的使用,有权利人自用和许可使用方式,许可使用又分为一般許可使用和独占许可使用。而许可使用,是通过权利人与使用人签订许可使用协议的方式来实现知识产权使用权的让渡,知识产权权利人还可以通过转让和赠与的方式实现知识产权权利的流转,而这些过程,公证机构通过各种公证服务方式的介入,能有效地保障知识产权的正常流转,特别是对许可协议、转让协议、赠与协议的公证,一方面通过公证人对协议的全面审查,有效地避免了因协议缺陷而导致的争议隐患,另一方面因公证的证据效力,保证了交易双方履行义务的责任感,因而经过公证的知识产权流转基本上能顺利进行。而现阶段个别知识产权类型以单方声明的方式来实现流转有可能存在争议的隐患。因为毕竟知识产权流转和其他交易一样涉及到双方的权利,义务,随着互联网在公证业务的广泛应用,未来知识产权的流转过程权利人和权利继受人一定会选择更全面、完善的公证服务方式。

另外,知识产权因权利人的消亡所产生的继承,也是公证机构大有可为的领域。知识产权的财产属性使其作为一种财产权受继承法的保护,而确认权利的继受者是公证的法定业务,也是公证机构传统继承公证业务的延伸。

三、 知识产权维权公证服务

知识产权在运用过程中往往会出现未经权利人许可而使用权利人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权利人为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权利会积极主动地采取一系列维权方式,而无论何种维权方式,对侵权行为的证据固定是一切的关键,侵权行为因其隐蔽性,易灭失的原因往往难以取得有效证据,而保全证据公证是解决这一难题的最好方式。一直以来,公证机构出具的保全证据公证书为知识产权维权提供了有效的保障,让侵犯知识产权的侵权主体和侵权行为无所遁形。公证机构通过保全行为、物证、书证、电子证据等各种保全证据的方式固定了侵权证据,让权利人能使用公证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未来在保全侵权证据的公证业务方面,公证机构应有更多、更完善的思考。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公证书,让保全证据公证书成为证据的说明书,将知识产权权利证据、侵权行为、事实证据、侵权人主体证据以各种证据类型在一份公证书中展示出来,让裁判者从一份公证书就能明确地知悉权利主体、侵权事实、行为,侵权者;另一方面,进一步创新办证模式使用互联网技术办理公证,解决传统公证模式可能出现的效率低、成本高的问题,以及侵权人在熟悉了公证模式后有效地隐藏侵权事实的问题。公证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大有可为,公证机构应充分发挥公证服务的优势全方位地服务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各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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