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昱 吴健宇 陈可馨
关键词 大数据 商标犯罪 侦查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院级(现代警务研究专项)项目,项目编号JW2019004,标注:江苏高校一流本科专业建设工程资助项目。
作者简介:赵昱,江苏警官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经济犯罪侦查;吴健宇,江苏警官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侦查学;陈可馨,江苏警官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网络安全与执法。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7.014
(一)犯罪类型高度集中
近二十年来,知识产权犯罪数量呈现不断增加的趋势,商标违法犯罪情况总体上亦表现为逐渐严重。根据2020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9),2019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侵犯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5075 件,同比上升24.88% 。在审结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中,假冒注册商标刑事案件2134件,同比上升15.23%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事案件2279 件,同比上升32.19%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刑事案件423件,同比上升38.69% [1];2019年全年审结的商标犯罪案件共4836件,占全部审结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95.29%,而假冒注册商标案件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又占了整个商标犯罪案件的90.41%。由此可见,商标犯罪占据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绝大部分,而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又是商标犯罪中最主要的犯罪形式,所以提高对假冒注册商标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和防控,成为了目前保护知识产权的重中之重。
(二)产销分离、犯罪地更加分散
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商标犯罪的犯罪分子经常将供货地、假冒商标储存地、仓库等关键位置予以分离,利用现代物流做到供销分离。犯罪上下游的产销结构跨越了传统销售模式下的物理空间障碍,可以说,只要是物流可以到达的地方,不论国内国外,都可能是犯罪活动的关键位置所在地。例如,某市公安机关2017年侦破了一起销售假冒韩国著名品牌化妆品的案件,在该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韩国生产香精、香料等作案原料,通过国际物流由香港运往广州市,在广州和河源市等地进行散粉、面膜等化妆护肤品的仿造,成品后,通过物流运至青岛市、东营市等全国范围内的26个仓库点,最后由仓库管理员根据交易订单,将商品发往世界各地。
(三)分工专业、犯罪线上与线下交织
当前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方式,越来越多的人愿意进行便捷的电子商务活动。网络销售在为广大商户带来巨大消费群体的同时,也让商标犯罪的犯罪分子看到了潜在的“商机”。针对目前“线上下单支付、线下货物配送”的网购模式,商标犯罪的犯罪分子往往会采用链条式生产和网格化的经营模式,犯罪分子各自分工,通过网络平台和通讯设备进行交流沟通,专门负责“购进原料、包装生产、货物存储、商品销售”其中的某项工作,进行犯罪链上“进、产、储、销”各环节的有效分工配合[2]。这样不仅提高了犯罪行为的隐蔽性,也使得公安机关对商标犯罪的全链条打击难度大大增加。
伴随科技的进步,商标犯罪的不法分子紧跟流行趋势,不断更新假冒商品的式样,提高假冒商品的仿真程度,转变销售方式,并且依靠现代网络信息和物流寄递业的发展,使得不法分子之间关系松散,专业分工更加明确,犯罪行为更加隐蔽,依靠点对点的沟通,实现销售、发货、收款,完成分销、代销,增加了公安机关对整个犯罪链条打击的难度。
(一)发现案件的线索少
长久以来,人们对于商标犯罪的危害认识较少,加之近年来承载着广大草根阶层利益诉求的“山寨文化”异军突起,对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大多司空见惯了,所以只有小部分消费者在购买到假货后会选择报案。而在实际中,公安机关获得案件线索的渠道一般是由品牌公司雇佣的打假公司和知识产权保护机构提供,这些品牌公司为了维护自身企业的合法权益,会雇佣一些专业的打假公司,同时也会积极和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加强合作来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除了以上两种渠道,还有部分案件线索是由工商部门和上级机关移交的,总体而言公安机关能主动发现的案件线索过少,不利于对商标犯罪的主动打击。
(二)产销商品的隐蔽性强
犯罪分子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摸排打击,往往会将制假售假的窝点设在交通便利并且社会人员结构复杂管理较为薄弱的城中村或城乡结合部。随着网络销售和物流寄递业的快速发展,犯罪分子会将生产地点进行伪装,通过网络或电话进行单线联系,犯罪分子常常是根据市场经营情况以及線下销售者的实际需求,有针对性地组织力量快速生产,然后督促下家快速拿货,随做随走,货走库清,使得公安机关难以及时发现犯罪行为。例如靖江市公安机关在2018年破获的一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郊区的一间租房里用购买的真包装进行高档白酒的灌装活动,其以家庭作坊的形式分工制销,平时有正常的生产产品作为掩护,往往有了订单才生产,一旦生产完成立即发货,很难被发现。
(三)犯罪全链条打击难度大
当前生产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犯罪分子往往会采用链条式生产和网格化的经营模式,利用现代物流做到供销分离。犯罪上下游的产销结构跨越了传统销售模式下的物理空间障碍,彼此间互不认识,仅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通过自媒体平台结识、交流、沟通与合作,借用网络身份,隐匿真实身份,结伙实施违法犯罪,这使得公安机关常常只能打个一个犯罪环节点,而难以对犯罪全链条进行有效打击。同时犯罪分子还在线上进行真假混销、刷单促销等手段来模糊真实的销售情况,开设多个交易店铺和账户,进行不断变换更新,使得公安对线上的数据证据认定难度大大增加。例如苏州公安在2018年破获的一起假冒“CK”品牌服饰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夏某某从2015年开始,陆续利用其亲戚、朋友等10余人的身份信息开设了12家淘宝网店,夏某某通过淘宝结识了在义乌做服饰加工的陈某,利用十多个淘宝账号从陈某处购买版型一致的“CK”服饰,再由自己进行贴牌包装,通过淘宝的12家网店再分销给其他下家,夏某本人并不直接售卖给消费者,并且不定期的更换支付宝和淘宝账户,这给公安机关的侦破工作带来了极大困难。
在物流快递和网络电商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商标犯罪已经成为一项线上和线下交织的犯罪活动,其涉及大量的通讯、人员、物流、资金等信息数据。面对海量的数据信息,传统的以犯罪动机推理、因果逻辑关系为主的侦查思维模式已经難以应对。公安机关需要运用大数据思维,对研究对象所涉猎的全部庞杂的数据信息进行充分挖掘,以数据处理为核心,强调向发散性思维、关联性思维和创新性思维转变,让数据导侦,厘清犯罪线索,锁定犯罪嫌疑人[3]。
(一)构建数据库和类罪模型,主动发现案件线索
海量的信息数据中既有大量眼花缭乱的无关信息,也有与案件相关的重要线索,如同淘沙寻金只要能够在大量的数据中寻找出可疑的案件线索,进行关联整合,分析预警,就能有效提高公安机关主动发现案件的能力。在大数据思维下,公安机关可以对已侦破案件的数据信息进行存储管理,建立分级分类的案件数据库,通过人员、种类、价格、地点、手段等案件要素构建类罪模型,与工商部门进行数据互通共享,对其数据库中的信息数据进行关联分析,对可疑的数据信息进行预警提示,通过与现有的类罪模型进行对比,结合与之关联的其他物流、资金等数据信息进行研判,主动发现可疑的犯罪信息。
(二)追踪物流数据,关联分析人员信息
犯罪分子出于自身保护,不会轻易透露真实信息并且利用现代物流做到供销分离,但是也因此在犯罪过程中产生了很多物流数据信息。虽然犯罪分子产销假冒商品的地点和行为越来越隐蔽,但物流寄递是其犯罪过程中由线上到线下必不可少的一环。公安机关可以物流信息进行追踪分析,获取收寄快递的信息,其中寄收件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可能存在虚假情况,但收发货的时间地点却相对比较真实固定,运用大数据分析出可疑的时间地点,进行摸排走访,暗中监控。同时对快递人员进行信息询问,比如收发快递的地点,寄件人的相貌体态等,对可疑对象进行追踪监控,同时将可疑人员的照片和身份信息进行关联查询,分析与可疑身份相关联的各种信息,据此来判断犯罪分子的确切身份。
(三)追溯资金数据,挖掘整个犯罪链条
犯罪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取金钱利益,无论其他信息如何掩饰,资金流动的痕迹总是不容抹灭。在商标犯罪中,犯罪的销售下游端可能有很多个并且是分散在各地的,但犯罪的生产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上游供货端口是相对固定的。不论下游销售端如何分散,其必定需要在一定时间内将购货的资金转给上游的供货端。公安机关运用大数据逆向对资金进行追溯,对可疑的关联资金流动进行建模分析,根据上游的资金流向,顺藤摸瓜厘清全部犯罪脉络,把整个犯罪链条都挖掘出来[4]。
科技日新月异,现代网络技术和物流寄递的快速发展已经成为商标犯罪的重要工具[5]。以社交为平台的电子商务的出现,更是对案件的侦破手段提出了新要求。传统的侦查模式立足于犯罪现场或犯罪嫌疑人,无法快速有效地处理庞杂的信息数据并发掘出案件线索,而大数据思维下的侦查模式转变为数据挖掘和数据导侦,具有主动侦查、预测犯罪和预防犯罪的功能。侦查机关要以大数据思维为指导,通过数据计算分析在庞杂的信息库使得看似无关的数据点关联在一起,产生新的案件线索,牢牢把握信息流、人流、物流和资金流数据,以此为主线,顺藤摸瓜,最终厘清全部犯罪脉络,锁定犯罪分子,更好地打击犯罪行为。
参考文献:
[1]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EB/OL].中国法院网,2019.
[2]孙静,卢亚柯.电子商务技术基础[M].北京: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17.
[3]王茜.刑事侦查与大数据思维[J].公安理论与实务研究,2018(2):1-5.
[4]程科.经济犯罪侦查中的大数据思维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8(4):39-46.
[5]徐家力.百年商标之争[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3 :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