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制度建构

2020-07-28 09:02邵颖
法制与社会 2020年19期
关键词:在线音乐著作权

关键词 在线音乐 著作权 授权机制

作者简介:邵颖,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7.009

在进入版权时代后,音乐平台之间的侵权诉讼频繁发生,平台侵权面临的歌曲下架在不同程度上给使用者也带来了损害。就腾讯与网易云之间,相关侵权案件就有近九起,涉及了几百首畅销歌曲。例如,网易云下架周杰伦歌曲事件,引发了舆论风波,凸显了版权授权模式的问题。 潜在的独家许可模式是发生版权之争和侵权之争的根本原因,独家许可模式导致了数个平台之间的恶性竞争,肆意抬价等乱象。该现象深层次地反映了平台获得授权许可的机制不协调,授权模式并不适应数字化的现代化发展。

在线音乐作品的使用过程中,除了需要对授权许可模式创新化,传统授权主体音著协的功能也发生了弱化,如何在新兴媒体时代,面对权利的碎片化,完善音著协的作用,也给现今的著作权制度迎来了挑战。平衡多个市场主体利益,满足新兴媒体的营利需求,建构在线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制度,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在线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制度困境与分析

(一)平台版权之争的隐患

平台版权之争,也就是新兴媒体之间为了占据市场份额、带动平台盈利,而抢夺一些高流量人气音乐的版权。一段时间以来,独家授权模式成为新兴媒體尤其是从事音乐传播服务的新兴媒体的新宠。这些新兴媒体通过争购不同唱片公司的独家版权和数字分销权,扩大自己的资源储备库,吸引用户流量,提升市场竞争力。

从长远角度来看,独家授权模式对于繁荣网络音乐市场、促进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并无益处,且存在很大的隐患。各大网络音乐平台对音乐资源的垄断,给消费者寻求海量资源带来了障碍,为了满足自己的音乐需求,很多消费者不得不下载登录多个音乐平台,大大降低了使用的方便性和用户的满意度,不利于音乐作品的广泛传播。种种不适的体验最终也会影响原创人的创作活力和积极性。此外,网络音乐平台为了抢夺独家版权资源而哄抬授权价格的现象严重,也反映出唱片公司音乐版权混乱经营的乱象,阻碍了网络音乐产业的健康发展,对著作权市场也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二)版权许可模式的挑战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借助录音技术与网络传播技术,个人创作、传播音乐的成本降低,音乐由原来的少数人创作变为有广泛平民参与的大众娱乐。在此背景下,许可程序主体的增加与分散,加大了新兴媒体寻求授权的难度,也提高了搜寻、协商的许可成本,使过去的著作权授权许可模式遭遇了新的挑战。

在线音乐作品的使用过程中,仅仅通过限制著作权人的权利并不能平衡新的主体之间的利益。曾经要保护的出版商,在音乐作品完全靠录音制品和网络利用的今天而言,地位已经微乎其微。原来的被授权方——唱片公司的地位和作用在网络时代发生了天翻地覆的转变,不仅成为了部分著作权人的有力依靠,还成为了新的上游授权主体。网络和技术的发展,除了唱片公司,平台上的每个人都能自己制作和发表有版权的音乐。由于法定许可需要被许可人每个作品都要一定阶段内按规定缴纳费用,这对于大量使用音乐作品的被许可人而言,是极其低效率的。此外,法定许可的定价由法律直接明文规定,应用在市场交易中并不灵活。由于第三方客观估价的存在,权利人失去了对其音乐作品的定价权以及双方自由设定交易条件、协商交易价格的权利;其次,我国法定许可费率也定位不准,很难去准确反映网络市场上音乐作品的供求状况,严重低估版权作品价值的现象普遍存在,权利人极难依此获得收益。 由此看来,法定许可带来的行政成本,往往高于自由议价所产生的成本。

(三)传统音著协职能的弱化

在我国,音乐作品集中许可的实施主体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由于集体管理组织处于垄断地位,且授权具有排他性,一直以来备受质疑。

首先,从市场维度来看,一方面,由于著作权人是以独占性的授权模式授权给集体管理组织,音乐作品版权管理就缺乏良性的竞争和促进改革的动因,导致现有的管理模式止步不前。另一方面,随着独家授权模式的发展,很多新兴媒体选择与唱片公司建立合作关系,或者直接与著作权人保持联系,音著协的功能越来越淡化。主要的原因是,唱片公司地位的转变和定价能力的增强,以及音著协所代表的词曲作者群体影响力的减弱。

其次,从制度维度来看,数字音乐作品的版权收费标准不统一,缺乏合理的衡量机制和监管模式。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收费标准考虑了行业规模和盈利情况等多种不确定因素,每一个作品在其环境下都是不一样的,不可以一概而论。音著协单方面制定收费标准,也违背了意思自治原则,破环了知识产权私权利的初衷。

最后,从技术维度而言,虽然音著协为了顺应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建立了线上的信息系统,但线上平台仅仅用来公示、查询部分作品信息,申请登记音乐作品,并没有很好的发挥集中许可的优势,平台的功能也未真正实现数字化和网络化。

(四)版权估价系统缺失

现阶段新兴媒体的上游授权主体占很大比例的还是各大唱片公司,但由于音乐平台之间的竞争所导致的恶性抬价问题,新兴媒体与唱片公司很难在一个相对平等的位置上去协商相对合理的价格。此外,我国相关音乐从业人员版权的认知不够全面,在新兴媒体和唱片公司的交易中,普遍都是双方在简单议价的基础上,根据市场的需求来决定版权价格。这种定价模式是容易造成许可垄断和市场混乱的原因之一,不利于新兴媒体对音乐作品的利用,不利于音乐市场的发展。

二、 在线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制度建构路径

(一)重构版权模式

授权模式是为了平衡多方主体利益,主要从以下两方面三大主体间建构。

版权人和新兴媒体之间,法定许可适用存在的诸多问题,可以通过淡化其法定性,引入强制许可来解决。强制许可与法定许可相比,缺少自动性,需要授权双方先自行协商,如若无法达成一致,才能向主管部门申请获得许可。这一过程就实现了法定许可中所缺少的授权双方的协商议价的权利,也能更好的解决法定许可中许可费率定位不准的缺陷。此外,强制许可需要向主管部门申请,就会有一定的登记和使用信息,这也便于监督和检查。 在现有各大网络平台占据独家版权的情况下,还可以进行音乐作品相互转授权,实现平台间的资源共享,一方面有助于促进音乐作品的广泛传播,另一方面也使得转授权方可以通过转授权获得资金以弥补过高的许可费,分担优质资源的版权费用,节约成本,从而实现音乐平台间的合作共赢。

新兴媒体和使用者之间,可以由新兴媒体细分使用者的需求,自行决定授权模式。对于大部分只是在线听歌的消费者,可以直接适用公共许可模式,放弃其著作权来赢得用户流量,为其他业务的发展奠定基础;对于购买音乐包,付费下载等可以适用集中许可模式,对于音乐包中的所有歌曲,新兴媒体集中授权给消费者,提供优质的服务;对于新兴媒体里供用户自由上传作品的平台,可以适用在先许可模式,避免上传作品侵权的发生。

(二)完善估价体系

完善版权估价体系,使音乐版权管理方和交易方(如唱片公司和音乐平台)可以享有一个平等议价的地位,双方可以就音乐作品的版权有一个基本量化的价值估算,规范经营,而不是随意恶性竞争、肆意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经营。指定专业领域里的无利益第三方,明確估价所需涉及的多项因素以及估价的具体程序,该套体系可以用于各线上交易平台中。音乐市场中的交易主体可以选择在所确定价格的上下一定幅度内最终协商定价,该幅度也由法律明确规定。对版权估价体系法律层面的完善,是对音乐作品版权的保护,也是对新兴媒体产业的凝聚。

(三)明确管理机制

我国可以借鉴美国《音乐现代化法案》中创设新的集体管理组织的做法,考量既得利益者和新兴产业间的利益平衡, 由新兴媒体合作投资建立一个具有集体管理组织性质的在线授权许可平台或者数字交易平台,由第三方进行管理,弥补音著协在线平台的缺陷与不足,同时与音著协形成良性竞争,提升双方运行的效率,实现产业和政府的双重驱动。著作权人可以自行选择委托谁来负责音乐作品的版权管理,同理,音乐平台也可以自行选择向谁获取授权许可,实现著作权的实时授权。坚持平台交易透明化且授权非专有化,这能够解决当前音乐授权许可碎片化的管理困境,使得音乐授权许可有所依据。

(四)改进信息系统

与此同时,首先,音著协可以选择与专业的科技音乐公司合作来弥补自身的技术劣势,以及获得唱片公司的信任来拓宽自身管理音乐作品的范围。其次,在改进著作权信息系统的同时,整合现有资源,实现一站式授权平台的建立。第一,著作权法应当增加对著作权登记的一般性规定,提高其法律地位;第二,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在著作权法中规定著作权登记的法律效力;第三,明确登记的具体内容,规范其程序。最后,通过与产业平台的良性竞争,促进音著协授权平台或者交易平台的建立和发展。

三、结语

新媒体技术的发展改变了作品的传播媒介,在线音乐作品以更加便捷的方式,融合多种传播媒体为人们带来优质的音乐体验,在这背后新的技术革命却冲击着原有的音乐利用模式,打破了音乐产业主体的平衡机制。

在线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制度困境有由独家版权模式引发的平台版权之争所带来的隐患,版权授权许可模式的适用矛盾,音著协的职能弱化和双方授权时版权估价系统的缺失等。为了使新兴媒体更好的利用音乐作品,版权局以一定手段遏制独家版权的恶劣竞争;同时,音著协通过改进著作权信息系统和授权平台来改善服务和实现突破。总之,对于新兴媒体,要重构授权模式,完善估价体系;对于音著协,要明确管理机制,建立授权平台。根据实践中的困境,呼吁著作权制度的建构,通过完善授权许可来促进新兴媒体的发展和音乐市场的繁荣。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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