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 瑛
(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上海200032)
高校设置和布局包括高等教育机构的新建、合并、分立、拆分、迁移和撤销等形式。高校设置和布局是否科学,直接影响着高等教育体系与结构的优化及其功能的发挥。2018 年,我国各种形式高等教育在学总规模达3833 万人,普通高校共计2663 所,其中普通本科高校1245 所,普通专科高校1418 所。[1]2019 年,随着高职扩招100 万人政策的实施,我国高等教育进入普及化阶段。普及化阶段更加呼唤高校设置和布局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切性、多元性和适度超前性,努力形成高校布局与人口、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级各类教育和区域协调发展的格局。优化高校设置与布局结构是促进高等教育内涵发展的重要路径,是实现建设一流高等教育体系、建成高等教育强国目标的必然选择。本文结合重要政策文本、关键历史事件和实证数据从历史的视角分析新中国成立70 年来我国高校设置与布局政策变迁的历史脉络,剖析高校设置与布局调整的动因逻辑,进而提出未来我国高校设置与布局政策调适的应然选择。
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国高校设置与布局政策的变迁可以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新中国成立后到改革开放前,我国高校设置政策以调整重建为抓手,政策手段倾向于行政指令,院校设置底线缺失。新中国成立前,全国高等学校只有205 所,在校学生ll.7 万人,[2]7高等学校主要集中在沿海地区的一些大城市。新中国成立后,有计划的工业化充斥着国家逻辑,突出工科院校、培养满足工业建设的专门人才是这一阶段院校设置与布局政策的首要任务。从1951 年底到1953 年,教育部根据“以培养工业建设人才和师资为重点,发展专门学院,整顿和加强综合性大学”的方针,先对全国的工学院,随后重点在华北、东北、华东地区,然后又在中南地区对高等院校进行了全面的院系调整[3]233。通过这次调整,将所有私立大学改为公办大学,明确了综合大学和专门学院的性质任务,尤其是加强了工科院校,适应了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经济建设和工业发展目标的需要,由此我国高等教育走上了有计划为经济建设服务的轨道。
从政策手段来看,政府颁布了一些制度性的管理办法或规程。如1950 年8 月,教育部颁布《高等学校暂行规程》《专科学校暂行规程》和《私立高等学校管理暂行办法》。其中,《高等学校暂行规程》规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及专门学院两类……大学及专门学院的设立及停办,由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报请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决定之。”[3]777《专科学校暂行规程》规定:“专科学校的设立或停办,由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或与政府其他业务部门协调决定之。”[3]7791951 年政务院在《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中指出:“实施高等教育的学校为高等学校,即大学、专门学院和专科学校。”[3]686这些管理办法或规程界定了高等学校涵盖的范围,确定了国家对高校设置的最终管理权限,但缺少对高校设置标准的相关规定,也没有具体规定院校设置程序,这就为高校设置的随意性和大起大落埋下了伏笔。在此阶段,我国高校设置和布局经历了新中国成立初期(1952年-1956年)的高等学校院系大调整、50年代后期“大跃进”期间(1958 年-1960 年)的高校大发展、60 年代初“三年自然灾害”期间高校的大调整和“文化大革命”动乱期间(1966 年-1976 年)高校的“撤、停、并、搬”。这一阶段高校设置与布局结构政策的行为逻辑更多地以政府的宏观行政手段为主,倾向于服务于经济发展的外部适应性,属“政治论”的高等教育哲学占据主导地位。
改革开放后,我国高校设置开始关注基于标准的制度建设。1979年12月,教育部颁布了《关于试行〈一般高等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的通知》;1984 年,教育部发布了《关于调整和补充〈一般高等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的意见》,[4]对相关设置标准进行了补充与调整。然而,这些文件并未执行到位。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高校经历了恢复性发展及布局调整,1978 年-1986 年我国涌现出456 所新设高校(见表1)。这些增设的高校中,很多并未达到设置标准。
表1 1949年-1986年我国普通高校数量变化情况
高校设置制度化进程开启,行政授权、专家评议的高校设置管理制度建立。1986 年,国务院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对高校设置管理的底线做出了规定,提出了更加明确和规范的设置标准。如对大学及学院、高等专科学校及高等职业学校的师资配备、土地和校舍、图书、仪器设备等提出设置标准,并要求依据人才培养目标、学科门类和规模等维度确定名实相符的学校名称,[5]这标志着我国初步形成了基于标准的高校设置管理制度。1993 年国家教委颁布了《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从领导班子、教师队伍、设置专业数和在校生规模等方面对设置标准做了具体规定。[6]1992年国家教委决定成立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中央有关部门申报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进行专家评议,为国家教育委员会提供决策咨询意见”[7]。1993年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进一步明确:“设置高等学校,由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国家教委审批。”[8]至此,行政授权、专家评议的高校设置管理制度开始确立,这意味着经行政授权,评议委员会专家的力量开始在某种程度上影响院校设置与布局的决策。
自1995年开始,高校设置规定开始上升到法律层面。1995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六条提出:“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9]从中可以看出一些院校设置的条件要求。1998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三章明确提出:“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具备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大学还必须设有三个以上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设立高等学校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制定。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原则制定……”[10]这就从法规的角度明确了高等学校设立的相关标准要求,同时也规定了标准的制定部门和审批部门。院校设置政策迈向基于标准的法制化建设阶段。
从1999年起,我国高等教育规模开始扩张。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张不仅仅是学生数的增加,也伴随着接受学生的高等教育机构数量的增加。伴随高等教育事业规模的跨越式发展,高校设置与布局进入以满足规模发展为重点的外延式供给阶段。如表2 所示,1998年我国普通高校共有1022所,其中普通本科高校590 所,普通专科高校 432 所;到了 2009 年,普通高校共有2305 所,比1998 年增加了约1.25 倍,其中普通本科高校增加了500 所,普通专科高校增加了783 所。在扩招的大背景下,高校设置与布局呈现出对规模的适应,政府坚持了资源分配的行政化设计,通过对新设高校布局的调控、招生计划名额的调整和分配、学科专业的审批等要素的配置,促使高校设置和布局适应高等教育外延式发展的现实需要。高等教育改革开始走向关注规模扩张与结构优化的同步推进。
表2 1998年、2009年普通高校数量变化情况
20 世纪90 年代是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期,高校布局结构调整成为管理体制改革的抓手和推动力,这为优化高校设置和布局创造了有利契机。对高校布局结构的调整在管理体制上表现为通过“共建、调整、合作、合并”,形成“两级管理、以省级政府统筹为主的新体制”,解决条块分割、办学效益不高等问题。[11]到2000 年底,全国共有556 所高校合并组建为232 所;共有509 所高校进行了管理体制的调整,其中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划转地方管理的有360所,部门之间进行划转的有99 所,体制维持不变的有32所,省(市)业务厅局划转省(市)教委(教育厅)管理的有18 所。[12]这次院校布局调整的完成,基本结束了部门办学体制,确立了由中央和省级政府两级办学、以地方管理为主的新的体制框架。这一时期,在高校管理体制从高重心向低重心的转移过程中,呈现出地方政府管理权限和责任逐步增大的趋势,高校设置管理也进入了全新的规范化时期。2006 年9 月,教育部颁布了《教育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为加强配套制度建设,还同步制订颁发了《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教发[2006]18 号),从办学规模、学科与专业、师资队伍、教学与科研水平、基础设施、办学经费、领导班子等七个维度对本科学校的设置标准进行了具体规定,并提出了高校设置、调整、更名的具体政策规定,明确了高校设置审批的具体工作程序。[13]《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对大学和学院的区分更多地考虑以学科覆盖面和在校生规模为主,这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高校过度追求综合化、追求升格、盲目设置热门专业等同质化倾向,综合性、多科性和研究型大学成为高校的共同追求,弱化了一些原来面向行业服务院校的特色和人才培养的适应性。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颁布以来,高等教育更加关注质量提升和内涵建设,对高校“千校一面”发展模式的同质化现象试图通过促进分类发展进行化解,高校设置政策开始走向分类设置标准的建构阶段。《规划纲要》提出“建立高校分类体系,实行分类管理”。2013 年颁布的《关于完善本科学校设置工作的指导性意见》(教发司[2013]178 号)提出“促进高等学校设置逐步实现由分级管理向分级分类管理转变”,高校设置政策转向支持分类发展。2017 年发布的《教育部关于“十三五”时期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教发[2017]3 号)提出“研究探索分类设置制度,引导高等学校科学定位、各安其位、内涵发展、办出特色”,并明确将我国高校分为研究型、应用型和职业技能型三大类型。2017 年9 月,《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也明确提出“研究制定高等学校分类设置标准、制定分类管理办法”。《2018 年教育部工作要点》在“深化‘放管服’改革”部分提出“推进高校分类管理,研制高校分类设置标准”[14]。《2019 年教育部工作要点》在“深化高等教育内涵发展”部分提出“完善分类发展政策体系,研制普通高校分类设置标准”[15]。以促进高校内涵发展为目标的高校分类设置标准进入实质性研制阶段。
不同时期高校设置与布局政策的调适与变迁是这一时期时代精神的结构性体现,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体制和国家战略需要是影响高校设置与布局政策变迁的宏观外部制约因素。从政策演变的动因逻辑来看,高校设置与布局政策是在寻求对外部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的主动适应和对内部高等教育系统自身事业发展与高校内涵发展需要的引领中逐步调适变迁的。
政治经济发展需求是影响高校设置与布局的重要因素,一般会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对高校设置与布局政策进行调适的基本单元。我国高校设置与布局政策的目标和重点始终跟随政治经济体制的变化而不断调整变迁。重大的政治历史事件是高校设置政策发生变迁的重要外在动因,新中国成立、“文化大革命”、改革开放等重大政治事件给高校设置和布局带来了直接的政策导向和制度变革。我国传统上是集权制国家,在改革开放前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政府的决策对高校设置和布局起决定性作用,院系调整、不同类型高校的新建与合并、重点大学的设置等政策手段与行为逻辑主要是基于行政指令的政府宏观调控,以政府为主导的强制性政策变迁直接推动了高校设置与布局的变化。如20 世纪五六十年代的院校设置与布局政策是通过行政法令等手段,以新建、搬迁和撤销等方式来改变高校的区域布局,或使高校在数量上发生变化,建立适应国家工业发展需求和国防安全需要的高校布局结构。工业化驱动下的院校设置与布局政策表现出强烈的政治经济关联的国家视角,属于关注高等教育外部适应性的应用逻辑。此时,“政治论”的高等教育哲学占据主导地位,是基于社会本位的、国家政治经济建设需求驱动下的政策调适。政府处于主导地位,高校作为社会服务的工具对自身的布局结构变化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
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启动后,不仅经济体制发生了根本性转变,经济格局也转向关注发展区域经济。高校设置与布局结构要以市场为导向,同时要服务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此时,高校设置与布局调整的范围和方式与新中国成立初期有明显不同。如20世纪90 年代以管理体制改革为核心的适应性调整主要是对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和办学体制等进行改革,通过共建、划转、合并、合作等方式进行,这种基于体制和制度层面的变革方式,虽没有改变高校的地理格局和区位条件,但改变了高校的隶属关系,为高校主动适应社会需求提供了适当的机会和动力,体现了高校自身发展的内在逻辑的需要。共建、划转等方式促使政府、高校和社会重组高教资源,三方合作可以更好地促进区域高等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优化,直面区域经济、社会、科技发展的现实需求。此时,高校设置政策的调适在坚持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逻辑的同时,开始关注高校自身发展的内在逻辑,为发挥地方政府和高校自身的积极性创设了政策空间,彰显了高等教育发展方式的转变。特别是1999年高校扩招后,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得到调动,社会力量得到释放,独立学院、高职院校和民办高校快速发展,社会力量逐步开始成为办学主体之一。广东、浙江等发达省份在这一过程中占据了先发优势,体现了市场机制的作用。
国家发展战略需求及生产力布局是影响我国高校设置与布局政策变迁的主要因素。20 世纪50 年代的院系调整适应了新中国经济建设和工业发展初期对专门人才的迫切需求。50年代后期至60年代初,我国实行沿海与内地平衡工业布局的均衡经济发展战略,为适应国民经济及生产力布局调整的需要,教育主管部门将沿海地区一些高等学校的同类专业迁入内地建校,提高内地大学的办学能力。如由江苏、浙江、上海、天津、广东等地的一些高校调出有关专业前往内地,在武汉、兰州、西安、成都等城市兴办测绘、石油、建筑、交通、电讯、化工等工业学院和专业[16],为大西北、大西南的开发和建设提供了人力支撑,从而有力地支撑了国家经济的均衡发展。20 世纪60 年代中期开始实行的“三线建设”,促使沿海重点高校到内地建立分校,在一些小城市或山区选定校址,如西南交通大学在此期间从唐山迁到了峨眉山麓。[17]
1999年9月,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国家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适应西部开发对高层次人才需求的快速增长,高校设置和布局开始向西部倾斜。《2003-2007 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提出“支持西部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办好一所较高水平大学”。在国家重点支持西部地区高等教育发展政策的指导下,“十五”期间,西部地区高等教育得到了快速发展。普通高校数由2000年的249所增加到2005年的428所。[18]
“十三五”时期,中央做出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战略部署。在经济发展新常态背景下,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迫切需要高等学校发挥对国家创新驱动和产业升级的引领和支撑作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成为高校设置与布局调整的经济动因,为高校设置和布局调整确立了新的方向。《教育部关于“十三五”期间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服务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新增高等教育资源向新的城镇化地区、产业集聚区和边境城市延伸”;“对接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在有条件的地区设立学科特色鲜明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在相关学科领域开展前沿性基础研究,着力培养高层次拔尖创新型、复合型人才”。这些政策规定明确体现了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结构、对接创新驱动战略和区域产业结构升级所带来的人才需求的导向。如,2018 年11 月,经教育部批准正式设立的深圳技术大学,定位于应用型高等学校,根据《中国制造2025》和深圳、珠三角地区的产业发展需要设置学科专业,主要培养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2018 年3 月,教育部同意在杭州设立西湖大学,主要开展基础性、前沿科学技术研究,着重培养拔尖创新人才。这些院校设置政策实践的变迁体现了推动新设高校对接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的价值选择。
“调整教育目标以适应数量上的新压力及新的社会需要,主要的途径是进行教育结构的改革。”[2]5高校设置与布局作为高等教育资源配置的一种结构化形态,在某种程度上是对高等教育事业发展需求和水平的适应和反映。1999 年中央做出了高等教育大扩招的决策,2002 年我国迅速进入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普通高校年招生数由1998 年的108 万人增加到2002年的320 万人,同期在校生数亦由340 万人增加到900万人,净增560万人。为适应这种发展态势,此间普通高校由 1998 年的 1022 所增长到 2002 年的 1396 所,新增了374所。[19]
从2005 年起,我国高等教育进入了稳定规模阶段,提升质量成为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要义。政府在不同时期关于高校设置的政策规定体现了对解决高等教育自身结构与质量问题的关注。如,2006 年《关于“十一五”期间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提出“控制高等学校设置的数量,着力解决高等教育结构和质量问题”。2010 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提出“促进高校办出特色,建立高校分类体系,实行分类管理”。此后,推动本科高校向应用型高校转型、通过制定高校分类设置标准引导高校分类发展等都纳入了高校设置与布局政策的范畴,彰显了高校设置政策推动高等教育发展方式转变、引导地方高校向应用型高校转型、实现高等教育系统的结构重组与内涵提升的价值取向。如,2011 年《关于“十二五”期间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教发[2011]9号)提出“从严、从紧控制高等学校总量和增幅,优化高等教育布局与结构,引导高等学校合理定位、办出特色”。2013 年《关于完善本科学校设置工作的指导性意见》(教发司〔2013〕178 号)对新设本科院校明确提出了“办学定位于培养应用型人才、人才培养基本模式为校企合作、专业设置适应区域经济需要”等要求,体现了引导新设院校明确应用型本科发展定位的政策导向。2017 年《关于“十三五”期间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教发〔2017〕3 号)提出“科学研究修订高等学校分类设置标准,把好新设高等学校的质量关”。此时,高校设置与布局政策彰显了社会本位的应用逻辑和高等教育系统自身发展需要逻辑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这是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转型等外在因素和高等教育系统多样化发展的内在因素对高校设置和布局政策提出的时代要求。
2019 年我国已进入高等教育普及化阶段,以制定高校分类设置标准为政策工具,产生明确的多元导向,引导高校特色发展,促进整个高等教育系统多样化发展,成为满足普及化时代多样化人才需求的必然选择。社会本位的应用逻辑和高校自身内涵发展逻辑的并行演进应是未来高校设置与布局政策变迁的主要方向和应然选择,也是我国高等教育治理现代化的应有之义。
高校设置与布局政策的变迁不仅涉及中央和地方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也涉及高等教育领域的机制创新,还要从高等教育事业改革创新发展所带来的经济社会效益以及公共治理和高校微观管理等层面进行系统的审视与思考。
依法行政,推动院校设置与布局政策全面有序演进。随着时代的发展,现有的高校设置标准中存在着诸多与当前实践的不相符之处,如高校专任教师的学历、职称等原有设置标准已不适应时代发展的形势,重点学科作为设置要求已不符合当前实际,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制度没有得到体现,职业本科高校设置标准缺失,直接创设新型普通高等学校的标准缺位等。当下亟须在《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框架基础上,进一步补充和完善相关法规条款,如研究型、应用型和职业技能型高校的设置基准及评价标准,职业本科高校设置的基本条件,高校升格、更名的规范及要求,营利性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及程序等,实现各类新设高校的认定与调整有法可依,保证新设院校应有的资质和水平。
建立分级调控、分级负责的高校设置及布局体制。针对我国地域差距和高校设置的现状,适应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和教育公共治理结构的改革趋势,确立高校设置分级管理、区域化和非均衡化的分类指导模式,既符合中国的国情,也是从历史的经验教训中获得的启示。高校设置及布局调整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管理职能,将目前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二级管理的模式改革为三级管理模式,并鼓励社会力量的积极参与。对于新设的国家战略层面的研究型大学或专业性强的特殊类型院校,应由国家统一布点设置,立足于提升国家的科技竞争力水平,以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进行高科技研发和知识创新为主要职能。对于新设一般本科院校及部分专科院校升格的审批和布局调整,原则上应发挥基础较好的省、直辖市的积极性,试点授权有条件的省级政府自行审批新设本科院校。对于大部分专科(高职)类院校和地级市举办的新设本科院校的设置和布局调整,应充分发挥院校所在地(市)级政府主管部门的积极性和经费保障的支撑作用,允许和支持当地政府为相关高校提供优惠条件以吸引优质办学资源,如免费供地、生均定额补助等,为高校提供充分的办学便利及经费保障。
政策“隐蔽地配置价值观,是对价值观的可操作性表述”[20]。从不同时期高校设置的相关政策文本表述的变化可以看出这一时期政策制定所秉承的价值取向。高等教育是国家核心竞争力提升的关键。当下我国院校设置与布局政策的价值取向不仅要有助于推进地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均衡发展,同时也要从高等教育对国家、区域和城市发展的作用等战略高度来综合考虑布点设置。纵观国际高等教育区域发展的实践可以看出,高等学校的区域配置在一定程度上遵循非均衡发展的规律,高校区域布局不能仅强调地区公平,在一些经济、科技、文化发达的地区,尤其是国际大都市(如美国的波士顿、英国的伦敦等),高等教育集聚发展本身已成为地区和城市发展的一个组成部分。美国研究型高校空间非均衡布局的现象更为突出,多个由高校集聚组成的、不受明确行政边界约束的“高校集聚群”,分布在人口密集、经济发达、交通便利的大都市区及其周边。[21]
未来我国应从国家战略需要、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趋势、人民群众的多样化需求和高等教育自身发展的特点出发,在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的基础上,布局新设高校的类型及空间结构。鼓励和支持长三角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雄安新区等按照区域发展的功能定位要求,对接产业发展需求,率先建立跨省高教合作机制,一体化地调整高等教育资源存量及新增高校数量和类型,推动区域高等教育联动发展。新的小规模、高起点的研究型大学应主要考虑设在区域高等教育重镇,凸现大城市高校集聚地的地位。鼓励和支持一些经济实力强、有办学积极性的新兴城市结合产业需求设置特色技术学院。西部部分地区可通过中央转移支付、省级对口援建等途径设置适合当地需求的多科性特色学院。
高校设置与布局政策的设计、执行应与及时的监测评估一体化。历史上,我国高校的设置与布局曾缺乏系统的规划,有过大起大落。当下我国尚缺乏对院校设置政策执行过程和成效的科学评估机制,新建院校也缺乏设置后的办学质量监测。
高校设置政策既要关注新建院校设置前的基本准入条件,也要关注设置后的人才培养质量监测评价和监控验收。政府要当好院校设置标准的制定者、教育资源分配者和评价监督者,从注重事前审批转变为注重事中、事后的监管。加快培育和依托专业化的第三方机构,建立高校设置与布局调整的监测评价制度。在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推动下,委托专业机构对新建高校分 1 年、3 年、5 年、10 年等不同的时间节点进行跟踪监测与评估,将监测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促进新设高校注重内涵发展。同时,支持和推动各地及高校进行自评,并逐步形成对外公开自评结果、接受公共监督的机制。
高校办学模式趋同依然是当下的一个实践性难题。科学制定高校分类设置标准,以标准建设为政策工具来引导高校分类发展已是当务之急。可依据高校人才培养主体功能的侧重点,科学制定高校分类设置标准,确定研究型、应用型和职业技能型高校的分类界限标准,并对各类高校设置和布局规定清晰的程序和规程。高校分类设置标准既要关注做优增量、保证新设高校的质量,又要关注存量质量提升、引导高校分类发展。
完善与分类设置相适应的高校资源配置机制建设。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高校的类型框架设计和出台相应的拨款引导制度,使各类高校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功能定位和专注的领域获得相应的财政支持和资源配置,鼓励高校在不同类型中争创一流,而不需要通过升格、转型等方式才能获得相应的资源,[22]从而激励高校自主实现多样化发展。完善与分类设置相适应的政府财政拨款制度和绩效奖励制度,并结合其他资源配置方式,如招生计划名额、学位点审批计划等,形成与高校分类设置相对应的分类拨款和分类资源配置制度,最终建立引导高校分类发展的高校分类设置管理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