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雨
今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之年。“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要求“对标对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集中力量完成打赢脱贫攻坚战和补上全面小康‘三农领域突出短板两大重点任务”,“确保脱贫攻坚战圆满收官,确保农村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但是,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一度给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带来重大威胁,也给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在此背景下,应该怎么看待、怎样采取有效措施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确保农村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围绕这个问题,本刊专访了中国国外农业经济研究会副会长姜长云研究员。
《领导文萃》:发生新冠肺炎疫情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召开的一系列重要会议尤其是不久前召开的“两会”,始终强调要“确保完成决战决胜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那么当前,或者准确地说,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前,我国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方面处于什么历史方位?
姜长云:改革开放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经过全国各族人民的長期共同努力,到20世纪末,我国人民生活在总体上达到了小康水平。但是,应该说,当时的小康还是一种低水平、不全面、发展很不平衡的小康。因此,2002年召开的中共十六大提出,二十一世纪头二十年,是我国“必须紧紧抓住并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我们要在本世纪头二十年,集中力量,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党的十六大还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具体目标,比如“在优化结构和提高效益的基础上,国内生产总值到2020年力争比2000年翻两番”。2012年召开的中共十八大提出了“确保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并在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确立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基础上,围绕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人民民主不断扩大,文化软实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水平全面提高,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等提出了需要努力实现的一些新要求。“十三五”规划提出“‘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党的十九大提出,从2017年到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期”。
从这个回顾可以看出,从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党和政府关于全面小康的蓝图经历了一个逐步细化和具体化的过程,而且关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标准实际上也是逐步提高的。如按不变价格计算,到2019年全国GDP已较2000年增加5.13倍,早已超过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到2020年GDP比2000年翻两番的要求。但如按照党的十八大确立的2020年GDP较2010年翻一番的标准,2019年全国GDP较2010年增加88.47%,2020年全国GDP尚需继续增加6.0%以上才能实现上述目标。
在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中只是要求“人民过上更加富足的生活”,但并未就人均收入或农民人均收入提出明确具体的增长要求。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中明确要求“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收入分配差距缩小”,这实际上不仅要求2020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较2010年翻一番,而且要求2011~2020年农村居民收入增长快于城镇居民收入增长。按照可比价格计算,2019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较2010年增加了104.12%,高于较2010年翻一番的水平。201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较2010年增加了80.18%,如果要实现202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翻一番的目标,需要202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较上年增加11.00%,显然这种可能性很小。完整理解党的十八大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实际上也不需要这样。因为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要求,还包括“收入分配差距缩小,中等收入群体持续扩大,扶贫对象大幅减少”,这实际上要求农民人均收入的增长快于城镇居民。2019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较2010年增加96.5%,按照2020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较2010年翻一番的目标,2020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需要较上年增加1.78%。换句话说,如果2020年全国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城镇居民一样都能实现较上年增长1.78%,可以同时实现党的十八大确立的关于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在居民收入增长上的目标,即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和收入分配差距缩小。当然,此处我们只考虑了城乡收入分配差距缩小的问题。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上所做的《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的说明》,“确保到2020年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的目标”,“从国内生产总值翻一番看,2016年至2020年经济年均增长底线是6.5%以上”,“按照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增长同步的要求,‘十三五时期经济年均增长至少也要达到6.5%”。实现这个目标的难度更大,更需要我们坚持不懈并进行卓有成效的努力。
推进农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个系统工程,要基于相关方面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注意“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那么,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短板和弱项何在?习近平总书记早在2013年就提出,“农村还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短板”。在2017年12月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就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行决策部署时,习近平总书记又进一步强调“如期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在农村,最大的潜力和后劲也在农村。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突出的短板在‘三农,必须……让广大农民同全国人民一道迈入全面小康社会”。
《领导文萃》:从今年1月底开始我国从有效防控疫情的需要出发,一度限制人员出行和聚集性活动,当前,疫情防控已经取得举世瞩目的成绩,但也一度影响了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较大的冲击影响。那么,您认为应该怎样看待新冠肺炎疫情对农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影响?
姜长云:今年发生的新冠肺炎疫情,实际上属于在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道路上发生的一个“黑天鹅事件”。客观地说,新冠肺炎疫情给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之前难以预料到的冲击和负面影响,增大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农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困难。但是,回过头来看,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等于在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临近“大功告捷”时,给我们出了一道意想不到的“突击考试”,它在很大程度上考验着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耐心和韧劲,但并不能阻止我们胜利的脚步。通过了这次“突击考试”,今后我们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基础上,迈向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道路将越走越宽广,越走越坚实。
那么,应该怎样看待新冠肺炎疫情对农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影响呢?套用一句老话,还是“战略上藐视,战术上重视”。所谓战略上藐视,就是要看到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我们党对全国人民的庄严承诺,确保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确保农村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我们的战略底线,对此一定要有战略信心和战略耐心。进入21世纪以来,我们党领导全国人民向着全面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前进,至少从迄今为止的情况来看,应该说是卓有成效的,也有效带动了全国人民特别是广大农村居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提升。但是,行百里者半九十。与其他许多重大事件一样,做事愈接近成功,往往越困难。
今年1月底和2月份,面对来势汹涌、迅速蔓延的新冠肺炎疫情,我国疫情防控工作面临空前压力和严峻挑战。我们党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全国人民同舟共济、众志成城,“经过艰苦卓绝的努力,湖北保卫战、武汉保卫战取得决定性成果,全国疫情防控阻击战取得重大战略成果”。2020年4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的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对此已有充分肯定。我们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方面能够取得这种来之不易的成绩,那么,尽管新冠肺炎疫情给我国农村小康建设带来了严峻挑战,但只要我们坚定信心,扎实努力,并富有创造性地积极应对,在确保农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方面一定也会取得新的“来之不易”的成绩。
所谓“战术上重视”,就是说要客观、全面、准确把握新冠肺炎疫情对农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冲击和影响,冷静分析、从容应对。“知己知彼,百战不殆”。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对农村小康的影响,要注意保持战略清醒,避免战略误判、盲目乐观和仓促应对。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关于这方面的负面影响讨论较多,但是,我认为只要应对得当,也可以危中寻机、化危为机,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影响转化为培育经济社会发展韧性的契机,如期推进农村全面小康高质量发展。
为什么这样说呢?要看到农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个系统工程,不光需要GDP增长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还要求农村社会发展、文化繁荣兴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改善、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优化,以及保障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强化农业农村发展的科技支撑等。在我国现行统计中,没有农村GDP的统计。2020年我们能否确保农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不仅要看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情况,还要看在此之外农村社会、文化、科技、公共服务、乡村治理等发展情况。这些方面往往不好通过指标进行量化测度,但通过农村居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方面的显著提升,可以看出近年来这些方面的进步远远超出预期目标。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从防疫大局出发,许多地方出台措施限制人员出行和聚集性活动,增加了农村居民生产生活的不便,影响农村文化、科技、民主、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发展,但那是应急状态下的非常态应急管理措施。当前国内疫情防控已经取得决定性成功,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均宣布解除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江西、浙江、重庆、内蒙古、海南等省早已转为Ⅲ级响应,青海等省从3月初开始将其调整为Ⅳ级响应。随着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加快恢复,疫情对这些方面的负面影响将加快消除,相关方面的发展将回归常态。不仅如此,根据历史经验,新冠肺炎疫情还会激发我们对传统发展模式的深刻反思,带动相关方面的跨越式跃升。比如,疫情暴露出现行乡村治理体系和能力建设中的不足,给推进相关方面的革命性变革提供了重要的机会窗口。疫情过后,农村安全发展问题、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问题,很可能受到进一步重视,并得到国家进一步支持。这将有利于巩固提升农村乃至全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质量。
《领导文萃》:应该怎样看待新冠肺炎疫情对农民增收的影响,在新冠肺炎疫情冲击下,促进农民增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姜长云:判断新冠肺炎疫情对农民增收的影响,应该联系近年来我国农民收入增长结构的变化。2019年全国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021元,较上年名义增长9.6%,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6.2%。2019年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結构,目前尚未见详细数据发布。但通过近年来农民收入增长结构的变化,也可看出新冠肺炎疫情对农民增收的影响。近年来对我国农民收入增长影响比较大的主要有三块,即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相信疫情过后,转移性收入将会继续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增长来源。当然,鉴于近年来各级政府财政收入增长明显放缓,今年以来因疫情防控,许多地方财政收入出现历史罕见的负增长,这会抑制政府对农民转移性收入增长的支持能力。因此,综合来看,今年转移性收入对促进农民增收的作用,很可能较上年稳中略增。据国家统计局网站数据,今年第一季度农村居民人均社会救济和补助收入、政策性生活补贴收入分别增长10.5%和13.1%。
农户经营净收入系农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来自于农林牧渔业的经营净收入,二是来自于非农产业的经营净收入。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疫情防控期间,因限制人员出行和聚集性活动,特别是许多地方一度出台了封村封路等措施,对农业农村经济形成的冲击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形成对村庄消费、生活性服务业和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发展的短期阶段性较大冲击。今年春节期间,许多村庄商店、餐饮、小商小贩和乡村客运服务等营业额甚至不足正常年份的1/10。二是加大农村经营主体面临的原材料供应和产品销售困难,增加农产品生产和流通成本,甚至导致农产品出现严重滞销和腐烂变质问题。三是因企业复工、学校开学、餐饮营业、单位上班推迟等原因,蔬菜、水果、牛奶、鲜花等鲜活农产品外销渠道受阻,需求萎缩,卖难价跌和滞销损失严重,许多种养主体遭遇重创,收入锐减甚至亏损严重,有的产能遭遇重大破坏。随着疫情防控时间的拉长和学校复学、企业复工、餐饮营业等推迟,规模化消费萎缩的问题正在从家禽业拓展到家畜养殖业,加剧其价格下跌。类似负面影响也日益呈现从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业向普通农户转移扩散的趋势。在疫情冲击下,部分规模化种养主体生产能力遭遇重大破坏,种养业补栏补种难以及时跟进,有可能导致今年下半年部分鲜活农产品出现市场供给严重短缺和价格大幅上升的问题。部分种养主体特别是规模化种养主体在疫情冲击下一蹶不振,可能被迫转行或外出务工,导致其全年收入出现严重负增长。与此同时,那些挺过疫情“严冬”的种养主体,因下半年行业性供给短缺和价格上涨,有可能收入不减反增。但是,尽管如此,新冠肺炎疫情对全年农民经营净收入的增长,仍将形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导致全年农民经营净收入增速放缓或停滞。
近年来工资性收入越来越成为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第一大来源,在农民收入增长中的作用更加凸显。但农民工资性收入的增长,可能来自于农民工在乡村地区的就业,也可能来自于其在城镇就业。换句话说,农民工资性收入的增长,取决于农村经济乃至国民经济发展带来的非经营性就业机会增长和工资水平的提高。许多地方农户到居住地附近的乡村企业、家庭农场、设施农业企业务工,取得的也是工资性收入。但从我国农民工分布情况来看,国民经济特别是城镇经济社会发展对农民工资性收入的影响更大。如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9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2019年全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91亿人,其中本地农民工和外出农民工分别占40.07%和59.93%。这里所说的外出农民工指到户籍所在乡镇地域外從业的农民工。2019年农民工从业的行业分布情况是,在第一产业占0.4%,在第二产业占48.6%(其中包括在制造业占27.4%和建筑业18.7%),在第三产业占51.0%。同年,农民工月均工资水平为3962元,较上年增加6.5%;其中在制造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住宿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分别为3958元、4567元、3472元、4667元、3289元和3337元。就总体而言,在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就业的工资水平最高,在制造业工资水平次之,并高于其他服务业。尽管后续年度农民工监测报告未提供相关数据,但从2015年的数据来看,在外出农民工中,流向直辖市、省会城市、地级市和小城镇的分别占8.65%、22.57%、35.06%、33.29%。可见,城镇化对农民工工资性收入增长的带动作用正在迅速凸显。
4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的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今年一季度极不寻常,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当前经济发展面临的挑战前所未有,必须充分估计困难、风险和不确定性,切实增强紧迫感,抓实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分析新冠肺炎疫情对农民增收的影响也要注意这一点。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今年第一季度全国GDP较上年同期实际下降6.8%,其中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分别实际下降3.2%、9.6%和5.2%。同期,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561元,较上年同期名义增长0.8%,实际下降3.9%。其中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名义增长0.5%和0.9%,实际下降3.9%和4.7%。
从宏观经济基本面来看,随着疫情防控形势总体向好趋势进一步巩固,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正在加快恢复。届时部分消费回补,加之许多地方出台了发放服务消费券等刺激内需措施,可能带来下半年经济的更快增长,并对冲上半年特别是2~4月经济增长和就业、收入面临的冲击。但也要看到,疫情防控期间经济系统遭受的冲击仍然导致部分制造业、服务业产能遭到破坏,小微企业和服务业首当其冲;有些服务业因人员聚集性强,其产能恢复很可能还会滞后于整个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的恢复,如旅游业、餐饮业、会展业等。这些方面恰恰是农民工就业较为集中的地方。因而新冠肺炎疫情对农民工资性收入增长的负面影响,很可能强于对整个经济的影响。况且,当前虽然国内有效控制了疫情,但疫情对全球经济的冲击和负面影响仍在不断加重,甚至导致全球经济衰退,并呈现较强的不稳定不确定性特点。这将通过我国与全球经济高度融合的产业链、供应链关联,通过贸易与出口,导致我国外需萎缩,制约我国外贸与投资,影响我国部分产业链供应链产能利用率严重下降,间接影响农民工资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的增长。
因此,综合来看,新冠肺炎疫情对2020年农民就业和增收的影响应该充分重视,在此方面要做最坏的打算、最充分的准备,努力争取理想的结果。
《领导文萃》: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已经成为不可更改的事实,在此背景下,推进农村全面小康建设应该怎么办?
姜长云:面对困难,信心比黄金重要。有个歌词用在这里很恰当:阳光总在风雨后。今年“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释放出一系列新的政策信号,更加坚定农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信心,一方面要正视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冲击和影响,另一方面我们要迎难而上,不屈不挠,善于化危为机、转危为机。那么,具体怎么做呢?
第一,要在完善常态化防控举措的同时,抓紧做好做实恢复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早在2月21日疫情防控得到初步遏制时,习近平总书记就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研究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尽管当前“我国外防输入压力持续加大,国内防止疫情反弹的复杂性也在持续增加”,“疫情防控这根弦必须时刻绷紧”,但对抓紧恢复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加大剩余贫困县和贫困村攻坚力度、积极推进复工复产复学等,应该有时不我待的紧迫感。这不仅有利于增加农民(工)就业增收机会,还可以促进鲜活农产品需求回升,通过消费需求的扩张回暖更好地带动经济的扩张回暖。现代社会本是高风险社会,要学会在与风险共存中增强抗风险能力和推进高质量发展能力。何况,风险与收益往往是一对矛盾,如果指望一点风险都没有,可能一点发展机会也就没有了。正如《源风险》一书作者格雷格·伊普所说的,“当我们过度追求安全时,常常会将自身推向更危险的境地;而适度的风险却能让我们更安全”。
第二,加强对乡村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型农业服务主体的支持,鼓励其更好地带动农民就业增收。乡村企业是发展乡村产业的载体,也是吸纳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的重要途径。发展乡村企业,有利于激活农业农村的多种功能价值,为推进产业融合、城乡融合、产城融合提供桥梁纽带。乡村企业的发展,还可以带动为其配套的乡村非正规就业。发展壮大乡村企业,还有利于培育面向区域中心城市和现代化都市圈的本土供应链,增强面向都市圈的民生保障能力;有效规避农业劳动力跨地区转移带来的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留守妇女问题,增强农业转移劳动力及其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近年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型农业服务主体成为带动农民就业增收的骨干力量,要鼓励其继续发挥对农民就业增收的辐射带动作用。比如,近年来各地农业生产性服务业迅速发展,有效吸引了城乡投资,也为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和农民就业增收做出了重要贡献。在许多农村地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联合合作,培育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有效放大了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能级和对小农户发展现代农业的辐射带动作用,要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别是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支持,引导其更好地带动农户就业增收。
第三,加强对城乡创新创业和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支持,积极发挥其对农民就业增收的带动效应。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许多地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迅速发展,为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基本民生做出了重要贡献。农产品电商、网络直播等业务量迅速增长,不仅有效促进了产销衔接,也为农民就业增收拓展了新的渠道。要鼓励利用当前时机,开展农民(工)培训,帮助農民提升创新创业能力。针对一些地方返乡农民工滞留乡村这个突出问题,农业农村部提出要注意通过回归农业稳定一批、工程项目吸纳一批、创新业态培育一批、扶持创业带动一批、公益岗位安置一批。总之,系统发力,多管齐下,共同化解农民工滞留乡村这个突出难题,拓展农民增收渠道。当然,也不能指望在某一方面立竿见影。
第四,要注意引导产业链龙头企业、供应链核心企业和行业骨干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发挥对中小微企业和普通经营主体产能稳定的促进作用。许多中小微企业和普通经营主体抗风险能力弱,通过产业链龙头企业、供应链核心企业和行业骨干企业的引领带动甚至关键时期的帮扶作用,稳住了中小微企业和普通经营主体的产能,就稳定了农民就业增收的基本盘,也避免了产业链、供应链中断破碎的风险,稳住了区域产业体系的创新力、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随着疫情影响的持续,融资和产品销售越来越成为企业发展面临的痛点和难点,要注意引导龙头企业、骨干企业在供应链金融和促进农产品产销衔接方面更好地发挥作用,带动城乡小微企业和各类经营主体共度时艰。
第五,以更大的宏观政策力度对冲疫情影响,加强相关政策的落实工作。最近两个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多次召开重要会议,要求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工作,要求“以更大的宏观政策力度对冲疫情影响”,“稳住经济基本盘,兜住民生底线”,“围绕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保粮食能源安全、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保基层运转”。4月29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又进一步研究确定支持湖北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一揽子政策。要加强这些政策的落实工作,努力维护国民经济持续向好的良好局面,努力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负面影响。要结合贯彻落实这些政策,加强对小微企业的支持,通过临时性、阶段性的财政金融特别支持措施,帮助因疫情影响导致资金链断裂的小微企业渡过暂时性难关,努力维护产业链供应链的稳定性和竞争力。要有效利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暴露的我国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短板,通过加强以公共卫生为重点的公共工程、公共项目建设,适当增加公共消费,夯实我国公共安全体系建设的根基。
第六,坚持发展的底线思维,持续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的攻坚战。确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同确保脱贫攻坚战圆满收官是相辅相成的。确保脱贫攻坚战圆满收官,也有利于确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成色和质量。面对新冠肺炎疫情的考验,要防止部分群体变成新的贫困人口或就业困难群体,做好兜住民生底线工作。
第七,需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全面推进“放管服”改革和农村改革。要注意用城乡融合、产业融合、产城融合发展的思路,推进上述工作。这些方面已有很多讨论,在此不再赘述。需要强调的是,鉴于疫情对小微企业和非正规经济的冲击较大,这些方面与困难群众的基本民生和草根就业息息相关,建议出台制度化措施,引导督促地方政府放松对地摊经济和非正规经济的管制,帮助困难群众舒缓生产生活面临的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