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急呈
申请人朱某于2019年10月发生工伤,被鉴定为伤残8级,2020年4月正式复工。月末发工资时,朱某找到单位,提出由于他的停工留薪期还没达到规定的12个月,所以除了正常上班的工资外,还应再享受工伤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此举遭到公司拒绝,朱某不解,于是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单位继续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
申诉人
按规定,我的停工留薪期是12个月,我现在属于提前复工,理应继续享有相应的工伤待遇,要求公司继续向我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
被诉人
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工傷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治疗休息享受的待遇,你都已经正式复工了,当然就只能得到正常的工资。
仲裁庭
朱某的仲裁请求最终没有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工伤保险条例》中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应注意的是,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并不是说所有的伤者都要治疗休息满12个月。朱某停工留薪期结束后被鉴定为伤残8级,是能够坚持正常上班工作的,公司在其上班工作时只发上班工资是合理的,不应再发停工留薪期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