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规定:“各省要指导统筹地区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确保待遇支付,实施减征和缓繳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
“已经实施阶段性降低单位费率等援企政策的省可继续执行,也可按照本指导意见精神指导统筹地区调整政策。已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单位费率的统筹地区,不得同时执行减半征收措施。”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