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美国单边主义的做法,国内法的域外适用在国际关系中并不鲜见。国家采取不符合国际法的国内法域外适用措施,以及滥用国内法域外适用措施,都会构成对国际秩序和国际法治的冲击和影响。目前我国虽然在部分法中规定了域外效力,但中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中仍然存在国际法冲突、国家利益冲突以及国内法适用程序的冲突。为此,我国应认清国际趋势,积极面对挑战,制定相应的配套法律规范,完善中国法域外适用的执行程序,逐步构建中国法的域外适用法律体系。
【关键词】 域外适用 域外效力 法律体系
一、国内法域外适用的相关概念
(一)国内法域外适用与域外效力。域外适用与域外效力是两个相关但不完全相同的概念。目前,我国学界尚未认识到两者的区别,因而特须关注。国内法域外适用指的是国家将具有域外效力的法律适用于其管辖领域之外的人、物和行为的过程,既包括国内行政机关适用和执行国内法的行为,也包括国内法院实施司法管辖的行为,但不包括国内法院适用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所选择的国内法律规则,或者适用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国内法来解决争端的行为。
国内法的域外效力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从广义上说,国内法的域外效力包括以下两种情况:第一,一国权力机关针对本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在本国领域内适用或执行国内法;第二,一国基于对外国的武装占领或在其他类似情况下,由其权力机关在域外行使权力而适用国内法。从狭义上说,国内法的“域外效力”仅指第一种情况,第二种情况则属于国内法的“域外适用”。
(二)国内法域外适用与域外管辖。域外管辖与国内法域外适用密切相关。域外管辖的含义比国内法域外适用更为宽泛,域外管辖权既包括国家行使立法管辖权,制定域外管辖规则的权力,也包括通过执法管辖权和司法管辖权适用这类规则的权力。域外管辖权是国内法域外适用的前提,域外适用则是国家行使域外管辖的过程和结果。
二、中国国内法域外适用的管辖依据
(一)属地管辖原则。属地管辖是以当事人的住所地、居所地或事物的存在地等作为管辖权的连接因素而形成的原则。例如,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这表明行为结果发生在中国领域内的域外行为也可以进行管辖。
(二)属人管辖原则。属人管辖是指,国家有权对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例如,刑法第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可见只要是中国公民,即使是在国外犯罪,中国法院也有权进行管辖。
(三)保護管辖原则。保护管辖是指,中国对在国外受到侵害的中国人实施保护。例如,刑法第八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据此,中国可以对外国人在国外的犯罪行为进行管辖。
(四)普遍管辖原则。普遍管辖是指,各国只要不干涉他国主权,对于国际犯罪,无论犯罪人的国籍如何,也无论他在何处犯罪,均有权实行管辖。例如,刑法第九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除此之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对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中国国内法域外适用的实践
(一)刑法的域外适用。《刑法》第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适用本法”以及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行为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如果罪犯并不处于我国领域内,司法机关则只能以间接的方式进行管辖,即我国刑法的域外适用问题。
(二)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2007年8月30日通过的反垄断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这一条性质上是冲突规范,即指出我国反垄断法不仅适用于我国境内发生的垄断行为,且也适用于我国境外发生但对我国市场竞争能够产生排除、限制竞争影响的垄断行为。通过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一方面,可以保护国内的经济利益免受损害,另一方面,可以维护国际竞争秩序,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在缺乏统一的解决违反竞争法纠纷的机制下,建立域外适用制度,还可以防止外国对我国企业滥用反垄断法,起到威慑作用。
(三)证券法的域外适用。2020年3月1日,我国新《证券法》正式实施,其实施为建立跨国证券监管机制奠定了基础。新《证券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该条款首次肯定了我国《证券法》的域外适用效力,赋予了监管部门跨境监管的主体权力,从法律概念上,可以称之为“长臂管辖”。就目前新《证券法》关于域外管辖的规定来看,所有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只要在境内产生了“构成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权益”的影响,均有可能受到中国法律的约束。
(四)劳动法的域外适用。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3条。该条规定:“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可见,我国随着“走出去”战略和“一带一路”倡议之推动,大量劳动者远赴海外工作,同时亦有大量外国人来华工作,如何扩展我国劳动法的域外适用,我国相关法律已有所规定。
通过分析我国国内法域外适用的实践,可知我国在涉及国家安全与重大经济利益的部分法律已包含了某些具有域外效力的条款,但与中国的国际地位与国家利益的实际需要相比,我国相关立法、执法与司法还处于起步状态,具有域外效力的中国法治体系亟待加快建立。
四、中国国内法域外适用的冲突
(一)国际法上的冲突。首先,从各个国家立法来看,各国所制定的相关法律的域外适用制度,究其本质,是以国内法来限制跨国行为,然而由于国内法的正义标准与国际法有异,假如套用国内法那一套原则来规范跨国行为,其结果可能导致与传统国际法的所遵守的原则或标准相违背,即与已存在的国际法所体现的基本价值与精神不符。其次,从国际法来看,传统国际法的第一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包括国家对其经济、自然资源的绝对的主权,然而各国相关法律的域外适用针对的就是他国的各方面主权。因此,在欠缺国际法规则的规制时,国内法的域外适用就会与国际法产生潜在的冲突。
(二)案件管辖上的冲突。一个国家的法律活动简单来讲,包括规定与执行。在国内法的整个域外适用制度上,首先是规定,也即对于本国境外发生的不法行为,国家可以在不违反习惯国际法以及国际条约的条件下主张规定权,适用本国国内法的域外效力,这本身并不会导致冲突;其二是执行,也就是说国家在给予其本国国内法以域外适用效力的意图就是为了执行,否则该规定等于一纸空文。然而各个国家一旦执行自己的国内法域外适用效力,则就势必会与其他国家产生矛盾和正义,而这种执行权的冲突,实际上就是各个国家国内法域外管辖权的冲突。因此,当中国根据本国国内法对那些发生在境外的不法行为实施管辖权时,无可避免地会遭到他国反国内法的抵制。甚至会出现,好几个国家同时对某一个案件主张管辖权,从而造成域外管辖权上的积极冲突。
(三)国家利益的冲突。国内法的域外适用的主要目标在于保护本国的国家利益,而在绝大部分情況下,作为适用国,则均忽视他国利益。随着国际市场一体化趋势日益加强,人类联系越来越紧密,愈来愈多的国家会利用本国国内法的域外效力来规制国际经济政治等各方面行为,保护本国的国家利益,这样势必会导致国家间利益争议和冲突的范围不断扩展。而且,国内法域外适用问题常常会导致国家间实力的较量,使一些问题难免政治化,加剧政府之间的利益冲突。
五、完善中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的建议
(一)制定中国法域外适用制度的配套法律规范。首先,立法体例上,我国采取的是概括式立法来制定国内法域外适用制度,然而欠缺相应的释义性法规即相关实施细则来配套执行该制度。其次,具体内容上,我们应当借鉴对该制度发展的较为成熟的国家或地区的相关立法经验。在确定案件管辖权之前,应当进行国际礼让分析,判明假如涉嫌犯罪的行为实际上是一个国家的主权行为,抑或是由主权国家所实施的法律措施,则不能实施国内法域外适用制度于该类案件之上;由此,经过国际礼让分析,将外国国家利益作为考虑因素之一,这将非常有利于避免因一国国内法的域外适用造成的与他国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这同时也为后续判决或裁定的有效执行提供了法律保障。另外,考虑到国内法的域外适用更多的是公法性质,带有较强的国家主权色彩,在域外执行时,无可避免的会遭遇他国的反对,因此,我国应该在互惠互利、公平合理的前提下进行域外适用。
(二)在承认与执行程序上应对他国的国内法的域外适用。国内法的域外适用制度,本身就是在与其他国家在国内法适用领域内的冲突与协调中产生的,现实中,一些国家利用自己的政治或经济优势,随意滥用域外适用,而此时,本国政府如果无所作为甚至予以配合,必然会给本国国家利益带来巨大损失。从本国国家利益出发,我们不但需要一个独立权威的国内法域外适用的执法机构,也同样须在与他国政府抑或司法机关的对抗与协调时,阻碍其在境内的例如调查取证、执行判决等司法行为。因此,我国应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并分配好各执法机关的职责,以防范境外这种滥用行为对国家造成的不利影响。
(三)完善中国法域外适用的执行程序。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欧盟委员会相关的执法经验。欧盟委员会拥有权威独立的执法机构,加之其强大的执法力度及执法权限,包括行政权和相当程度的立法权与准司法权,这也在意味着国内法域外适用的执法机构的行政级别并不是决定因素,重要的是其是否独立是否权威,主要取决与其是否拥有上述执行权和保证执行权独立不受干涉的制度,而并非靠级别压人。我国可以采取统一执法的形式,由国务院作为牵头、领导部门,商务部等密切配合,并吸收领域专家,在中国法域外适用问题上要独立、有力的展开调查,迅速、公正地解决问题。
国内法的域外适用是国际经济政治一体化的产物,国际社会日益成为一个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命运共同体”,面对世界经济的复杂形势和全球性问题,任何国家都不可能独善其身,各国之间的依存度显著提高。在这种情况下,一国境内发生的行为很可能会对他国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为保障本国国家利益与人民利益及维护国际经济秩序,国内法的域外适用是必要的。在现有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框架下,我国应制定中国法域外适用的配套法律规范、在承认与执行程序上积极应对他国的国内法的域外适用以及完善中国法域外适用的执行程序,从而逐步完善中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另外,在未来的执法中,也应借鉴美欧等发达国家成功的经验,并结合实际及时修正我国国内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的不足,使我国的域外适用法律制度在国际社会中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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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彭娇(1995.8-)女,汉族,江西宜春,单位: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学历: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