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校园欺凌案件频发使公众对现有法律规制的可操作性与效果提出质疑。尽管中国建立了以家庭、学校、社会、司法为主体的保护与预防机制,但受共同责任、工读学校自愿送读及刑责年龄等因素的影响,针对欺凌者低龄化、手段恶劣、精神损害严重这一情势无法合理地给予受害人补偿或教育治理欺凌者。其一,面对未成年人尤其是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现有法律规制多以保护性治理为主,欺凌成本低;其二,现有《未成年人保护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所规定的收容教养及设立的保护处分机制的实施状况并不理想,导致治理效果差强人意。在此情况下,弥补以上不足应当确立国家亲权责任,收容教养与处分保护并行,建立专门的校园安全法,落实各方主体具体责任及问责机制,构建少年司法化的校园欺凌防治体系以保护未成年受欺凌者的合法权益及治理引导欺凌者回归社会。
【关键词】校园欺凌 保护处分 少年法 预防 治理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我国劣性校园欺凌案件频发,引起政府与公众的广泛关注。2016年4月28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出台了《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016年11月2日教育部等九部分发布了《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201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发布10起校园暴力典型案例。一方面,如专项治理等虽可暂时减少校园欺凌的发生,但在专项治理结束后却无法解决校园欺凌复发的问题;另一方面,如《指导意见》及典型案例的发布在防治措施方面主张以教代刑,教育为主刑罚为辅的原则,除刑事责任缺位外,教育施行情况并不乐观,校园欺凌的治理结果呈两极化。从轻、减轻未成年人校园欺凌的处罚后,在共同责任的影响下简单的口头批评并不足以达到警示的结果、在收容教养的情况下并未尽到教育的效果,具有长期性、反复性、侮辱性和手段多元等特点[1]的未成年人校园欺凌所带来的部分损害结果虽未达到法定入罪程度,却对精神与心理健康有不可估量的侵害。此外,现有《刑法》及《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但我国青少年平均首次违法年龄已提前至12.2岁[2],其中不乏劣性校园欺凌案件,如2016年12月北京中关村二小男童遭受同学仍厕所垃圾筐,又如2019年11月河南禹州二年级女童眼部被男同学塞入小纸片等,刑事责任的缺位使得所采取的教育措施并未达到公众对公平正义的期望,现有法律制度的滞后性和施行中的不完善无法解决劣性校园欺凌案件所带来的问题。在少年法视野下,如何针对校园欺凌行为构建有效可行的治理体系以保护未成年受欺凌者的人身财产权益和教育矫正欺凌者已日趋紧迫,亟待提出具有可行性的建议予以解决。
二、校园欺凌的治理困境及成因
我国校园欺凌事件中,施暴者多因年龄限制而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或不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在涉罪认定时,性质极其恶劣的校园欺凌案件遇到困境,所受处罚较轻,而一般性校园欺凌案件在治理措施上多以教育引导为主,这使得学校与家长很难像司法机关一样具有强制力。究其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低估校园欺凌的危害程度,导致对施暴者较为宽容;二是以家长、学校、社会为主体的共同责任原则使惩治责任分散,不足以达到理想的防治效果;三是收容教养施行不足,包括设施收容度不足和附带的和解调解等财产赔偿带来的减轻责任。
三、校园欺凌防治建议
校园欺凌防治在保护受害者防治加害者的同时,还承担一个重要责任:即教育引导所有在校学生认识校园欺凌的危害、主动减少欺凌行为的发生、教育学生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第一,要确立国家亲权责任。国家亲权责任的确立是校园欺凌防治最大的保障,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以国家亲权为兜底责任,可缓解现有责任分散的现状。
第二,建立保护处分机制。对未成年欺凌者的防治不僅在于给予相应的处罚,更要引导其回归校园。建立以司法机关、学校、家庭为核心的联合保护处分机制,确立各方责任及义务,培养正确的价值观。
第三,落实收容教养制度。尽管我国早已施行未成年违法犯罪行为的收容教养制度,且已有较为完善的管理,在防治力度上占主要地位,但其在施行过程中并不顺利,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收容教养场所的收容度不足,二是和解调节等财产赔偿带来的减轻责任使得收容教养施行不完全。对于前者,应该落实各地的收容教养地,建立相对应的特殊学校,招聘管理人员与教育者等,缓解收容度不足的问题;针对后者,应分级校园欺凌案件与对应的和解调节赔偿减轻责任限度,给予双方适当的处罚与补偿。
四、结语
校园欺凌案件的危害并不限于校园内,可能对未成年的成长发展产生持续性影响,完善立法、厘清责任、回复诉求、落实收容教养制度是当今社会面对校园七零案件频发的有效解决措施。
【注 释】
[1] 袁翠清.未成年女生校园暴力行为法律研究[J].当代青年研究,2016(05):11-15.
[2] 王牧. 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状况与走向[J].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4):4.
作者简介:田童,1999,女,汉,辽宁省大连市,本科在读,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