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自控式信号灯赋予行人更高路权

2020-07-23 11:20关不羽
南方周末 2020-07-23
关键词:信号灯自控闯红灯

关不羽

行人在信号灯下按一个按钮,信号灯“红转绿”,如此,行人可以安心地走过路口,机动车也可以提前得到风险提示,提前作出行动

上海市自2020年7月13日起,将取消行人交通违法“累进式执法”模式,对行人闯红灯、乱穿马路等交通违法行为,依据现行交通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在规则设定上加大对行人乱闯红灯等“日常违法”的处罚力度,体现的是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无可厚非。很多发达国家对乱穿马路等违法行为也有相应的处罚,力度也不小。在新加坡,行人第一次闯红灯罚款200新元,第二次、第三次再闯,最重可判刑半年到一年半。美国各州对乱穿马路者罚款2到50美元不等,相对于美国的收入水平,罚款数额不算大。但是处罚记录将会记入个人信用记录中。德国的处罚也是类似的信用污点记录。这种罚信用的方式看上去不痛不痒,实际后果很严重。小到信用卡分期付款额度,大到个人贷款周期,都会受到影响。

不过,处罚终究只是公共治理的手段之一,有明显的局限性。夫子有道:“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这段话对公共治理的规则制定是很有启发的。一个因畏惧处罚“免而无耻”的社会可以构筑秩序的底线,却不会提升文明的高度。文明习惯的养成固然需要一定的处罚力度进行矫治,更需要普及责任清晰的规则意识。

承担选择的后果,是最好的警示,也是最公平的结果。以交通秩序井然著称的日本为例,如果行人闯红灯走斑马线出事故,那么他和机动车的责任是七三开。如果行人闯红灯时没有走斑马线,且司机被证明为没有操作失当,那么行人要负全责。相比之下,中国现行的事故责任划分仍有“和稀泥”之嫌。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司机无责、行人违规的事故中,机动车仍需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虽然这部分赔偿数额一般不会很大,但是模糊了责任界限。即使在公共交通中,行人相对于机动车处于安全防护的弱势,但是最基本的责任自负还是要有的。毕竟对成年人而言,承担自身行为后果的责任意识,是严格自律的重要动力。“我违规你赔钱”的责任边界模糊,无疑会影响一些人的行为方式,反而增加了公共交通安全的风险系数。

除了完善规则,提供更优质的服务,赋予行人更高的路权,也是缓解行人与机动车之间“路权博弈”的突破点。

比如说设施更新,给行人更多安全和便利,是有效缓解人车争路的方式。管理的合理化、有效性不能仅仅从制定规则的“软件”上下功夫,还要注意设施、技术的“硬件”。政府部门既是公共秩序的维护者,也是公共服务的供应者,不能厚此薄彼。不可讳言的是,中国目前的公共交通管理还有很多短板有待补上。

比如说发达国家常见的行人自控式交通信号灯,在目前国内还未闻推广,颇为让人失望。日本街头经常会看到,行人在信号灯下按一个按钮,信号灯“红转绿”。如此,行人可以安心地走过路口,机动车也可以提前得到风险提示,提前作出行动。这种行人自控式交通信号灯不仅可以充分利用资源,也体现了对行人路权的尊重。遗憾的是,这种信号灯在国内未见普遍使用。能够通过技术提升、设备升级解决问题,效率是最高的。

因此,在公共交通管理领域,可以大胆尝试一些新技术,诸如各种感应技术、人像识别技术、人工智能等等。这些技术应用的论证、实验可能比修改规则、制定罚则的纸面工作要费心费力。但是一旦实验成功,效率提升也很可观,所以应该出现在交通管理部门的选单上。政府的公共服务做得越好,公信力就越强,民众对政府实施管理的配合度也会有效提高。这种自觉配合、习惯养成的潜移默化,通过处罚是无法实现的。

总之,制定规则也好,技术应用也罢,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民众的安全、提高道路的使用效率。从这个角度讲,政府的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能是相辅相成的,而不是互相对立的。

(作者系经济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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