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欣怡
摘 要:乡村法治秩序建设对于我国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具有重大意义。在“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下,乡村法治秩序建设仍然面对法治意识觉醒不够、现代司法融入困难、科学技术应用缺乏的难题。据此,本文从积极进行普法宣传、调解与诉讼并行不悖、整合线上与线下资源三个方面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乡村振兴; 法治秩序; 互联网+
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乡村法治秩序建设既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法治基础,也是乡村治理体系的重要环节。深入挖掘乡土场域的法治动力,促使乡土法治建设由权威推动、顶层设计的“彼岸”回落到乡土现实生活的“此岸”,对于法治中国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落实尤为重要[1]。在“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下,乡村法治秩序建设更应当充分依托现代科学技术,立足乡土现实生活、满足乡土现实需要,建设更完善、更符合乡村特点的新时代乡村法治秩序。
一、乡村法治秩序建设的重要意义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乡村建设不断呈现出新面貌,亿万农民尽享改革开放的硕果,人均收入不断增长,生活水平持续提高。但与此同时,村庄边界开放、流动性增加改变了农村的传统社会结构,“异质性凸显、社区关联度降低、共同体逐渐瓦解”的结构特质使得使乡土内生权威的控制效能愈发式微,传统乡村治理体系维持乡土秩序的效度逐渐衰变[2]。“乡土自治”已经无法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他们迫切期待让现代司法文明唤起传统乡村社会新的生机。在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社会治理模式转型升级的时代背景下,乡村振兴必须与法治同行,改革开放必须有法治护航。乡村振兴战略总要求的实现势必要依靠法治的力量,只有建设良好的乡村法治秩序,才能让各种乡村乱象无所遁形,才能为经济的良好发展扫清障碍、奠定基础。改革开放牵动了各方利益,为防止农民群体在利益棋局中被忽视甚至沦为牺牲品,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使改革有法治护航,让改革开放的伟大成果更多地惠及普通老百姓。
二、乡村法治秩序建设面临的问题
(一)法治意识觉醒不够
基层群众的法治意识虽然在逐步觉醒,但仍然很难摆脱流传千年的情理逻辑。由于文化背景的影响,中国农民的“息讼”观念根深蒂固,在自身权益遭到侵害时,不知道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要么浑然不知,以“法盲”形态出现;要么畏于权势,忍气吞声;要么置法律而不顾,依赖家族的力量“以暴制暴”,导致违法犯罪[3]。有些群众喜欢盲目上访、聚众闹事,期望以“撒泼耍赖”的方式解决问题,给社会造成了不良的示范效应。
(二)现代司法融入困难
现代司法文明具有理智、强硬的特征,在陌生人社会的现代都市效果良好,能够快速消弭纠纷、平衡当事人利益。然而乡土矛盾纠纷是琐碎而又復杂的,“它并不以法理为特征,却以情与理为基调”,重视纠纷解决之后的和谐相处,注重纠纷破坏的人际关系的修复[4]。现代司法文明对乡土社会的自治格局造成了巨大冲击,如果单纯以法院审判的现代司法方式处理乡土纠纷,不仅很难令当事人完全信服裁判结果,还会影响乡民法治权威信仰的树立。现代司法文明在仍以“熟人社会”为特点的乡村陷入窘境,很难完全融入乡土社会。
(三)科学技术应用缺乏
乡村法治秩序建设影响着农村地域的长远发展。虽然城市的“智慧司法”正如火如荼地进行,但身处偏远地区的乡村仍然缺乏足够的软体条件与硬件设备应用现代科学技术。“互联网时代”的辐射力度不及广大农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高科技手段几乎没有应用到乡村法治秩序建设。人民群众接受法治熏陶的渠道少且单一,无法领会法治精神与内涵。乡村法治秩序建设智能化动力不足,发展缓慢。
三、乡村法治秩序建设的建议
(一)积极进行普法宣传
为了回应人民群众对法治宣传的新要求,村委会、综治办、司法所等基层社会治理组织应当通过广播电视、宣传手册、院坝分享会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普法,让群众掌握农村日常的基本法律常识,提高法治意识。特别要围绕婚姻家庭、相邻关系、债权债务、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常见的矛盾纠纷进行宣传、咨询与讲解,引导农民通过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努力营造良好的知法、守法氛围,不断推进乡村法治秩序建设。
(二)调解与诉讼并行不悖
调解与诉讼是建设乡村法治秩序必不可少的两种手段。我国的农村矛盾纠纷仍具有典型的乡土性,调解仍能在其中发挥巨大的作用。在矛盾纠纷尚未激化的时候,相关的基层社会治理组织应当加强调解力度,积极引导争议双方通过调解手段定分止争,以免人际关系的破裂与不可挽回。只有在矛盾纠纷已经无法用调解来解决时,基层人民法庭才能在运用审判权公正独立地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但也必须考虑到乡村熟人社会的特点,要将现代司法恰当融入本土的风俗文化习惯,抚平裂纹、修复关系,最终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
(三)整合线上与线下资源
乡村人力、财力、科技力量不足是既定事实,很难在短时间内取得突破性进展。为了促进乡村法治秩序智能化发展,可以考虑在县级层面建设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平台设置“法律咨询”“学法考试”“律师在线”“公证中心”“司法鉴定”“志愿者服务”“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执法公开”等服务专区[5]。各基层社会治理组织还可以设立联合驻村工作点,将网络资源与人力资源联接为一体,实现农村群众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人员沟通零距离、交流无障碍,解决偏远乡村智慧司法资源不足、发展缓慢的问题,建设与维护乡村法治秩序。
参考文献:
[1]李牧,李丽.当前乡村法治秩序构建存在的突出问题及解决之道[J]社会主义研究,2018(01):131-137
[2]董磊明,陈柏峰,聂良波.结构混乱与迎法下乡——河南宋村法律实践的解读[J]中国社会科学,2008(05):87-100+206
[3]卢昌彩.推动乡村振兴法治保障研究[J]决策咨询,2018(04):54-57+63
[4]林振通.传承发展“枫桥经验”创新乡村解纷机制[N]人民法院报,2018-07-24(002)
[5]郭海南.“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助力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初探[J]中国司法,2018(10):66-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