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工作中的问题与建议

2020-07-23 16:38刘跃升
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 2020年7期
关键词:辅导员

刘跃升

摘要: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制度还不够完善,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人员结构单一、教学内容不够系统、教学目的狭隘、教学形式单调、课时安排不够规范、校内外力量缺少有效整合、教学效果参差不齐等诸多问题。要解决上述问题,必须拓宽法治副校长、辅导员的聘任渠道,加快建立法治教育实践基地,探索建立巡讲制。此外,还应加强顶层设计,协调、沟通各相关部门,加大经费投入,完善考评机制。

关键词:青少年法治教育;法治副校长(辅导员)

doi:10.16083/j.cnki.1671-1580.2020.07.005

中图分类号:G4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580(2020)07—0025—04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

2016年6月,教育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联合印发了《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对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指导思想、工作要求、目标内容、实施途径、保障措施等方面问题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尤其是明确提出“完善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制度,进一步明确职责,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广大基层中小学,认真贯彻落实相关的政策要求,在开展好学校法治教育的同时,还在社会上聘请了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共同开展青少年法治教育活动。

笔者由于工作的关系,有机会参加了许多学校开展的法治教育活动,有幸与各校的法治副校长、辅导员接触交流,在看到他们为青少年法治教育做了大量扎实细致的工作的同时,也发现了这项工作在实际推进中遇到的一些普遍性问题。本文就对这些问题加以简要梳理,并提出一些原则上的解决建议。

一、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制度的形成与运行现状

1996年7月,广东省阳江市尝试选派一些政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到中小学去担任兼职的法制副校长,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制度就滥觞于此。由于这项措施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效果,各地纷纷效仿。

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总结,国家对法制副校长、辅导员制度也给予了充分的肯定。2000年,在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中,就明确提出“应改进学校法治教育工作,配齐配强中小学校兼职法制副校长”。

2003年,中央综治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教育部、司法部六个部委联合颁布了《关于规范兼职法制副校长职责和选聘管理工作的意见》,对法制副校长的工作职责、选聘标准等问题都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从而使这项制度最终建立起来。

2005年4月,时任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在向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报告“四五”普法工作三年来情况时指出:各地区大力推行中小学校兼职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制度。全国80%以上的中小学校聘请了法制副校长。由此可见,中小学校兼职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制度已经在全国大面积推广。

中小学校兼职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制度虽然已经牢固建立和广泛推广,但这项工作的实际运行情况还不能令人十分满意。

按照《关于规范兼职法制副校长职责和选聘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兼职法制副校长接受学校所在地乡镇、街道综治委、办的指导,在中小学校党组织和校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制订学校法制教育规划、计划,协助学校开设法制教育课程,做到教学计划、教材、课时、师资“四落实”,根据治安形势变化,联系学校实际,结合学生特点,实施有针对性的法制教育。

(二)协助学校加强内部安全防范工作,健全、完善规章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开展创建安全文明校园、无毒校园等活动。对有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要做好教育、转化工作,要协调学校、家长、社区签订帮教协议,落实帮教措施。

(三)了解掌握学校周边地区治安动向,及时向当地综治办报告,提出开展学校周边治安秩序整治的工作建议,并积极参与组织开展学校周边治安秩序整治,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维护学校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

(四)配合政法部门妥善处理在校教师、学生违法犯罪案件,严肃查处侵害师生合法权益和滋扰校园的案件。对校园内发生的严重违纪问题,督促学校根据校规校纪妥善处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

(五)协助学校沟通与社区、家庭及社会有关方面的联系,促进学校、家庭、社区“三位一体”法制教育机制的完善。

(六)按照學校所在地乡镇、街道综治委、办的工作要求,会同学校有关部门落实各项综合治理工作措施。

对比文件要求,一些地方的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在实际履职中常常“缩水”。在现实生活中,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往往被定位为政法部门与学校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学校的顾问。他们能够比较好地履行维护学校周边治安秩序、处理涉及学校的违法犯罪案件的职责,而其他几项职责相对弱化,存在的问题也较多。概括地说,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在发挥“治理”作用方面做得很好,但在发挥“教育”作用方面有待提高。

二、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工作存在的问题

问题一:从各校法治副校长(辅导员)的人员构成上看,来源比较单一,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的参与还不到位。

目前,各中小学均已聘请了法治副校长或辅导员。但聘请的人员中,多为来自派出所的公安民警、交通警察,也有部分来自部队的干部战士。相比较而言,来自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相对较少。

当然,这一现象的产生是有其历史和现实原因的。长期以来,我国都有军警民共建的光荣传统,许多中小学与部队、公安机关长时期保持着密切的联系。更为重要的是,早在2000年,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中,就明确提出:改进学校法制教育工作,配齐配强中小学校兼职法制副校长……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要组织协调政法各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选派优秀干警到中小学校任兼职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

由于这份文件的指导,许多中小学就自然而然地聘请了公安干警、武警官兵担任本校的法治(法制)副校长或辅导员。另外,许多公安机关出于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等方面的工作需要,也与辖区内的中小学主动联系,双方多年来良性互动,形成了今天的局面。

当然,需要指出的是:不是说公安干警和武警官兵不能做中小学的法治副校长、辅导员,而是说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辅导员不应只由这些部门的人员担任。青少年法治教育涵蓋的内容多、范围广,仅仅靠一两个机关的力量是不够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中也指出:要广泛组织和动员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支持和参与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建立社会法治教育网络。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国家机关、律师协会等社会组织,要深入学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与教育部门、学校合作开发法治教育项目。

由此可见,目前公安干警、武警官兵在青少年法治教育中“一枝独秀”的局面与《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中的要求还是有一定差距的。

问题二:法治副校长、辅导员的授课内容还不够系统、完整。术业有专攻,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大多来自公安系统,在对青少年进行法治教育时,必然会从自身的工作角度出发,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准备授课内容。因此,他们准备的授课内容大多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等有关,而对同学们迫切想了解的未成年人自我保护、各种民事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等内容提及不多。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这些授课内容往往还只是停留在传授法律知识这个层面上,而对《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中规定的权力制约、权利保障、程序正义等法治原则鲜有涉及,对自由、平等、民主、法治等理念的介绍就更少了。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拓宽法治副校长、辅导员的来源是非常必要的。可以设想,来自法院、检察院、律师协会的工作人员可能对那些法治原则有更独到的理解,讲解起来会更为驾轻就熟。

问题三:法治副校长、辅导员的教育目的有时过于狭隘。由于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大多来自执法部门,有时会片面强调遵法、守法的重要性,而对如何利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往往涉及不多。学生觉得潜台词就是:“你一定要守法听话,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不论谁违法了,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当然没有错。但是,法治教育绝不是要给青少年带上束手束脚的“镣铐”,而是要他们从小树立起法治观念。《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单纯强调公民的义务、责任而忽视公民权利,是无法真正建立法律信仰的,甚至会使一些青少年产生逆反心理、对立情绪。所以,对青少年开展法治教育,自己首先要提高认识,与时俱进,要当“法治副校长”而不只是“法制副校长”,要宣传“法治”而不只是“法制”。

问题四:教育形式上相对单调,有待丰富。据笔者观察,在实际操作中,法治副校长或辅导员授课时多采用讲座、报告的形式。这类形式的优点在于经济性和便捷性——学校只需准备一个礼堂或报告厅,前来授课的副校长、辅导员只需一桌一椅即可。但这种形式也有其不足之处,最大的问题在于单纯依靠你说我听,是典型的“灌输式”教学。许多讲座、报告中缺少双方交流互动的环节,学生只能被动听讲,根本没有机会参与、体验和实践。因此,教育的效果难免会打些折扣。

问题五:课时安排难以规范系统。一方面,目前中小学的课时已经很紧张,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开足开齐各种课程后,课程表已经排得满满当当,很难再拿出更多的时间给校外的法治副校长、辅导员排课;另一方面,受聘的法治副校长、辅导员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也难以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学校授课。因此,在实践中,这种课外法治教育多为配合形势需要,“初一一次,十五一次”,有“应景”和“走过场”的嫌疑,有时甚至是为了应付检查或者突击完成上级布置的任务,临时“抱佛脚”。这种“蜻蜓点水”式的工作方式谈不上什么系统性、规范性,自然难以发挥更大的作用。

问题六:法治副校长、辅导员的授课与校内课程缺少有效的衔接。法治副校长和辅导员毕竟不是专职的教师,他们对现行的教材内容、学生已有的知识水平往往缺少了解。法治副校长、辅导员每次来校讲课,也大多是来也匆匆,去也匆匆,没有更多的时间进行课前调研,课后反馈。学校里虽有专职的道德与法治课教师,但负责与校外客人沟通交流的多为学校领导或教导处、政教处的工作人员,普通老师少有机会。因此,校内外力量不能有效地衔接整合。这表现为有时老师讲过的内容,外来的法治副校长、辅导员会再重复讲解,学生觉得没新意;有时法治副校长、辅导员讲的问题,道德与法治课老师却从来提起过,学生没有基础,觉得听不懂。

问题七:法治副校长、辅导员的个人素质差别很大,授课效果良莠不齐。各校聘请的法治副校长、辅导员由于不是专职的教师,大多没有经历过专门教学技法、技能的训练,所以实际授课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副校长或辅导员的个人素质。这其中,的确有一些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十分优秀。他们口齿清晰、语言生动,阅历丰富、视野开阔,加上准备充分、材料详实,讲起课来深入浅出、引人入胜、发人深省,十分受师生欢迎。但也确有个别人言辞干瘪,知识匮乏,只知道照本宣科,甚至板起面孔,空洞说教,让人觉得味如嚼蜡,意兴阑珊。因此,如何甄别遴选、如何让培训者先受培训是中小学在聘任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前要仔细思考的重要问题。

问题八:缺少经费保障,双方均觉得尴尬。目前,法治副校长、辅导员来学校授课都是义务的,不计报酬的。各中小学由于财会制度等方面的原因,也不可能有专门的经费为他们发放工资、津贴,最多也就是赠送一点纪念品以示感谢。这一方面体现了双方的鱼水情深,另一方面也限制了这项工作的进一步开展。道理很简单:在学校看来,因为没有报酬,学校怎能好意思三番几次麻烦人家;在受聘的法治副校长、辅导员看来,既然只是兼职,自己也不可能丢下本职工作,去“不务正业”。尤其是对于视时间为生命、效率为金钱的各类法律服务机构来说,把时间和精力投入到义务的社会普法活动中,一次两次尚可,时间长了绝对是难以为继的。这也是法治副校长、辅导员队伍中,律师等专业人员容易缺位的一个现实原因。

深入分析上述问题,不难发现,这些问题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是对青少年法治教育重要地位和作用认识还不深刻、定位还不够准确;方式方法不能及时创新;法治教育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 还没有形成学校、社会、多元参与的青少年法治教育网络。刻薄一点说,青少年法治教育的社会渠道还处于初级阶段,缺乏整体规划。

三、解决的建议

要解决上述问题,涉及的具体工作很多。这里,笔者只提出几条与完善工作机制相关的原则性建议。

(一)大力拓宽法治副校長、辅导员的聘任渠道,加快建立区域内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在中小学积极与法院、检察院、司法局(所)、律师协会建立联系的同时,教育行政部门也应与其他部门积极协调,争取在一个区域内能够建立两至三个法治教育基地。这样做的好处有三个:一是有利于各方参与,多管齐下,形成教育合力;二是有利于丰富青少年法治教育内容、传播法治理念,培养青少年的法治信仰;三是有利于改进法治教育的教育教学方式,通过实践基地,给学生参与、体验、感悟的机会,提升教育教学效果。

(二)鼓励区域内、校际间联合聘任优秀法治副校长、辅导员,探索建立巡讲团,实行巡讲制。对于地理位置相近、教学需求相同的学校来说,可以借鉴“团购”的方式,联手共同聘任优秀的法治副校长或辅导员。这样能够充分发挥优秀人员的自身价值,实现资源共享。同时,鼓励这些优秀的法治副校长、辅导员组成辅导团队,在几所学校内展开巡讲,从而推动这项工作的系统性、规范性。此外,巡讲制也有利于讲师不断获取反馈,不断总结经验,从而提高法治副校长和辅导员教学的专业化水平,切实提升教学效果。

(三)加大经费投入,完善考评机制,加强顶层设计。教育部门必须有一定的经费做保障,让学校对聘请的相关人员的劳动给予必要的肯定。这样才能让这项工作不是“一阵风”,而是真正能生根发芽,开花结果。同时,中小学也要建立、完善、细化一些考评机制,实现法治副校长和辅导员的优胜劣汰。受聘人员的所在单位还要建立一些保障机制,使法治副校长和辅导员的兼职工作也被本单位认可,这样他们来学校授课教学也会被视为完成一项本职工作,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以上这些工作机制的设计、建立、运作,绝对不是一所普通的中小学就能完成的,这可能涉及到教育、司法、公安、律协等多个部门,需要一个更高的机构来顶层设计,加以协调、沟通。

总之,聘请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开展青少年法治教育,方向正确、意义重大,任重道远。只要我们坚决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一切从学生发展的需要出发,从实际出发,努力工作,不断探索创新,就一定能将这项工作做得更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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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乔玉华.法制副校长缘何成“鸡肋”? [J].中小学管理,2008(10).

[3]肖大兴,吕天甫.中小学法制副校长工作现状及经验探析[J].教学与管理,2014(10).

[4]黄祥瑞,管其位.法制副校长制度的理论初探[J].法制与社会,2017(30).

[5]蔡剑兴.中小学兼职法制副校长选聘管理工作探析[J].思想理论教育,2008(02).

Abstract:The system of legal vice-principals  (counselors) is not perfect, and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in the actual work, such as single personnel structure, insufficiently systematic teaching content, narrow teaching purpose, dull forms of teaching, nonstandard arrangement of class periods, lack of effective integration of the inside and outside strength of the school, uneven teaching effect and so on. In order to solve the above problems, we must broaden the recruitment channels of legal vice-principals and counselors, speed up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practice base of legal education, and explore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lecture tour system. In addition, it is necessary to strengthen the top-level design, coordinate and communicate with all relevant departments, increase the investment of funds, and improve the evaluation mechanism.

Key words:legal education of teenagers; legal vice-principals  (counsellors)

[责任编辑:王    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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