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阳
(安徽安联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安徽 合肥 230088)
近年来,我国高速公路发展迅速。截止到2019年底,我国高速公路里程14.96万公里,2019年高速公路建设完成投资高达1.15万亿元[1]。在运营的高速公路中,常采用BOT模式。BOT(Build-Operation-Transfer)是指政府通过特许权协议,授予各类经济主体建设、运营和管理某一项目,在一定的期限内,经济主体向项目的使用者收取费用,期满后,将该项目无偿或事先约定的方式移交给政府[2]。我国《公路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照本法规定投资建成并经营的收费公路,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该公路由国家无偿收回,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管理。
目前,实务中对特许经营权的认识还存在很大差异,对于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权(以下简称经营权)的核算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有的主体将经营权分类为固定资产,有的则认为属于无形资产。对2019年A股17家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分析发现,有8家将其列报为无形资产,有8家列报为固定资产。另外,中原高速将一部分列报为无形资产,另一部分列报为固定资产。详见下表:
上市公司高速公路经营权列报情况统计表
在2019年财务报告中,招商公路所有路产计入经营权,宁沪高速、皖通高速将房屋及建筑物、安全设施、通讯及监控设施等计入固定资产,中原高速将郑漯路部分土地使用权和郑尧路土地使用权单独作为无形资产摊销,四川成渝将成渝高速国家作价入股的土地,租赁使用的成雅高速、城北出口高速和成乐高速也单独作为无形资产摊销。
在上述17家公司2019年财务报告中,有14家使用车流量法计提折旧或摊销,3家使用直线法。
在使用车流量计算的公司中,具体方法也不尽相同。有11家公司以收费期限内的预测总标准车流量、使用权资产原值或账面价值为基础,计算每标准车流量应计提的折旧额,然后根据各会计期间实际标准车流量计提折旧。赣粤高速则使用预计车流量与实际车流量孰高原则计算当期折旧额。四川成渝则全部按特定期间的预计车流量占整个特许经营权期间的预计总车流量的比例及车流量预测模型计算确定。现代投资则以当月实际通行费收入占当月实际通行费收入和预计未来剩余年限通行费收入之和的比例乘以账面价值计算当月折旧。
其中,有7家公司披露表示若实际标准车流量与预测标准车流量出现重大差异,则会重新预测未来总标准车流量,并在未来期间对标准单位车流折旧费用进行调整。两家公司表示每三年会重新测算预计车流量。
后续支出主要可以分为小修保养工程、中修工程、大修工程和改善工程。小修保养工程是对公路及其设施进行预防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中修工程是对公路及其设施的一般性磨损和局部损坏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公路原有技术状况的小型工程。大修工程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技术标准的工程项目。改善工程是对公路及其设施因不适应现有交通量增长和载重需要提高技术等级,或通过改善显著提高通行能力的较大工程项目[3]。
中原高速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检查发生的大修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部分,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计入当期损益。深高速、福建高速和吉林高速对于有关的后续支出,在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且其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时,资本化计入资产成本;所有其他后续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在实际列报中,湖南投资和招商公路将部分维修形成的资产在长期待摊费用列示;对于改善支出,皖通高速和吉林高速将其列示为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大部分并不提供建造服务,而是以发包给其他方的方式修建高速公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规定,BOT业务所建造的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建议将经营权作为无形资产的二级科目进行核算。
对于哪些内容需要纳入经营权的核算范围,目前还没有相关文件予以明确。我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收费公路终止收费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自终止收费之日起15日内拆除收费设施。据此推断,除了收费设施,其他都可认为是必须到期无偿移交给政府的资产。如高速公路建设形成的房屋、安全设施、通讯及监控设施等,理应全部计入经营权。另外,土地使用权,不管是划拨的、作价投资入股的还是租赁的,也应计入特许经营权资产。
由于高速公路建设投入巨大,后续折旧摊销金额对财务报表影响显著。上述17家公司中,有10家关键审计事项关注到经营权相关的后续计量。车流量法能够反映经营权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但是准确预测车流量存在很大的困难。
建议将经营权账面价值除以剩余收费期限内的预测总标准车流量,计算出单位标准车流量;然后用然后根据各会计期间预测的标准车流量乘以标准车流量计算摊销金额。每年比较实际车流量和预测车流量的差异,若差异达到一定的程度(如3%),则重新预测未来总标准车流量,并在未来期间对标准单位车流折旧费用进行调整,以保证在收费期内能将经营权全部摊销完毕。
1.小修保养和中修工程支出应计入当期损益。小修保养和中修工程主要是为了保持高速公路的正常通行状态而进行的支出,其金额一般不大,其周期、金额一般也难以预计。因此,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较为合理。
2.大修工程支出应计入初始成本。我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收费公路终止收费前6个月,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收费公路进行鉴定和验收。经鉴定和验收,公路符合取得收费公路权益时核定的技术等级和标准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公路移交手续。实际工作中,为满足规定,一般会考虑对高速公路进行两次大修:一次是在收费中期,另一次是在收费期结束前。大修金额一般比较大,时间较为固定。如果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则当期利润会出现较大波动。若实际发生时资本化,则后期摊销金额远大于前期。以上处理方式,都会造成收入和成本不配比。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规定,按照合同规定,企业为使有关基础设施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授予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或有事项》的规定处理。据此建议具体参照存在弃置费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核算[4],即按照大修工程支出现值计算确定应计入经营权成本的金额和相应的预计负债,在经营权使用期限内按照预计负债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应当在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
3.改善工程支出应重新确认经营权成本。高速公路改善工程一般涉及改造,如将双向四车道改造成六车道或者八车道。投入金额巨大,工程一般与新修建无太大差别。这种情况下,政府一般会重新核定收费期限。因此,建议将原经营权未摊销完的账面价值并入新的经营权成本,重新确定为一项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