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格斯婚姻家庭观视域下女性解放的初探及展望

2020-07-18 16:07黄雨
锋绘 2020年4期
关键词:女性解放婚姻法家庭

黄雨

摘 要:《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被视作恩格斯论述女性解放思想中最具代表性经典之作,尽管问世百余年,它对指导当代女性解放仍具有现实意义,也丰富了马克思主义婚姻家庭观的论述。本文从该书中探析恩格斯对早期社会及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批判,揭露出资本逻辑下女性面临的困境及其原因,并以新中国《婚姻法》的颁布为例,为女性改善生存现状,获得解放提供对策。这对维护女性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推动全人类解放都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婚姻法》;女性解放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是恩格斯在研读摩尔根《古代社会》和马克思《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的基础上创作完成的,是马克思主义妇女解放观点的系统论述,一经出版,便受到全世界的关注与传播。本文以恩格斯对资本主义婚姻制度演变的阐述及批判为出发点,探寻人类婚姻史女性地位发生的变化及原因,并以颁布《婚姻法》为例,为提高妇女地位,促进男女平等带来一些启示。

1 从原始社会婚姻制度演变过程看妇女地位的转变

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下文简写为《起源》)中,摩尔根将人类史前史分成三个主要时期——蒙昧时期,野蛮时期与文明时期,女性的社会地位不断演变。恩格斯进一步将史前社会的婚姻家庭分为四种形态:蒙昧时期的血缘家庭和普那路亚家庭(以“群婚”为主要特征,确立早期的共产制家户经济),野蛮时期的对偶制家庭及文明时期的专偶制家庭(同现代婚姻制度一致的一夫一妻制)。通过对比不同历史阶段四种家庭,可从中探寻妇女家庭地位的变迁。

血缘家庭的出现,提高人类对亲属关系的认识,阐明人的本质是经过实践和社会关系实现的,还将婚姻集团按照辈分划分,排除双亲、子女间为夫妻的权利与义务。如果说这一家庭进步在于排除父母,子女间的性关系,那么普那路亚家庭则排除了兄弟和姐妹间性关系。在群婚家庭中,世系只能从母方来确定,其地位远高于父亲,逐渐成为家庭、子女的纽带,由此发展起来的制度叫“母权制”。自此,母亲在氏族乃至全社会范围都占主导地位。但这个时期生产资料落后,男女都共同参与到家庭和外出猎取的劳动中,母权只作为当时社会的标志,而不存在剥削、阶级差异,基本维持男女平等。

随着生产力提高和社会形态进化,氏族日益发达,蒙昧时期群婚制难以为继,逐渐被对偶制家庭所替代,女性虽在转变过程中发挥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男女关系范围不断缩小及夫妻关系趋于稳定,女性地位受到挑战,母亲在氏族至高无上的地位被打破。对偶家庭阶段中生父被确定,女性因繁衍后代,将更多精力投入家庭,较少参与社会生产,而男性因生产力进步,在社会中的作用提升,地位相应提高,打破女性权力垄断地位。野蛮时期,畜牧、农耕文明繁荣,天然产物方法人为增加,男性因农业生产有天然优势,掌握了大量社会财富,社会地位日益提升。女性家庭和社会的地位开始下降,母权制度在这一时期逐渐瓦解。

然而对偶家庭形态本身还很脆弱,难以实现个体家户经济,只轻微地撼动共产制家户经济,没有使其彻底解体。于是,在野蛮时期中后阶段,专偶制到来。这一时期,女性必须恪守妇道,对丈夫从一而终,但男性占绝对控制地位,可决定是否解除婚姻关系或纳妾。女性在此制度下受压迫,被关进男性支配的“牢笼”,最终沦为其牺牲品。自此,女性彻底丧失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母权社会完全解体,向男权主义社会转变。

人类婚姻制度的变迁是对早期社会生产水平的反映,通过《起源》中对早期社会婚姻制度演变的分析,有助于我们理解女性地位转变历程,为探寻资本逻辑下的女性困境及原因奠定基础。

2 从《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看资本逻辑下的女性困境及原因

经历蒙昧和野蛮时期后,男女平等的状态被打破。父系社会的到来加速了社会家庭形式的进化及女性地位的变迁。恩格斯曾指出“母权制被推翻,是女性的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失败。”在早期资本主义社会,女性成为男性的附属品,受压迫程度达到最高。资本主义制度的发展决定了社会关系的重大转变。恩格斯在《起源》中谈到资产阶级的婚姻,是由双方阶级地位决定,而婚姻关系总在权衡利弊,只有在无产阶级之间,女性才能重新实现和男性平等的地位。当资本主义工业时代来临,女性除家庭劳动外,也必须兼顾社会劳动,成为“维持家庭的重要力量”。女性参与社会劳动过程中虽积累一些财富,实现一定经济独立,但长期被剥削的状况没有被根本改善,而是同工人一样被无限逐利的资本家们压榨。资本增值本性未变,带来社会财富的同时,也使女性解放变得更加困难。

接着,恩格斯尖锐地抨击资本主义制度框架內掩盖的“劳动契约”虚伪本质,他指出其没有按照人们的真实意愿而仅是在法律条文上表面地维持男女平等地位,实际上还是为资本家利益和保护私有财产服务。其次,女性在过去社会条件下遭受男女法律地位不平等,不是女性在经济上受剥削的原因,而是其后果。虽然资本主义工业生产为那些既想照顾家庭又兼顾社会劳动的女性提供一个良好的渠道,但同时,女性又必须面对社会和家庭的考验。如恩格斯所说,“如果女性仍然履行自己对家庭私人劳动的义务,那么就被排除于公共生产之外,也不能有什么收入;如果她们愿意参加公共事业并有独立收入,也就无法履行家庭义务。”对此,西方女权主义者塞尔玛.詹姆斯也曾提出,“女性的家庭劳动属于无薪劳动,因家务劳动并非社会性的而是私人劳动,其付出劳动的时间并未得到相应社会经济回报,因此被看作是不具有经济价值的劳动”。这个问题关键在于:女性从事的家庭与社会劳动能否并存?资本逻辑下女性面临的最大困境是,她们虽参与社会劳动,摆脱一些家务劳动的限制,但却面临着家庭和社会的多重压力、歧视,女性在实现经济独立和解放的道路上寸步难行。而这都源于财产私有制在早期资本主义社会的统治地位。在劳动被剥削的资本主义制度的社会里,女性无法全面而自由地发展并获得与男性平等的地位。

在《起源》中,恩格斯抨击资本主义制度下“异化家庭形式”实质,“现存的个体家庭建立在公开或隐蔽的女性家务奴隶制之上,而现代化社会纯粹是以家庭为分子构成的总体”,声称“异化家庭”应当被消灭,当女性全心投入于家庭私人服务,就被排斥于社会生产外,无法参与公共事业,获得独立收入;而男性却因长期从事社会劳动,获得大量财富,成为家庭经济主要支撑者,男女收入的不平等加剧阶级异化。现代社会由无数家庭组成,对整个社会而言,男性掌握大部分社会财产,而女性则变成其附庸。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男女的家庭和社会地位悬殊,甚至造成阶级对立,男性是资产阶级,而女性则是无产阶级。这样,男性即使未被法律授予特权,也成为实质上家庭、社会的统治者。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利益不断扩大,女性家庭劳动价值被降低,造成男女地位实质不平等。恩格斯通过批判和分析女性受压迫的根源是生产资料私有制,并开拓性解答女性如何真正获得解放,他指出“妇女解放的第一个先决条件就是重新回到公共事业中去”“女性的解放只有当其大量参与社会生产,家务劳动只占极小部分时,才有可能实现”,而这种情形只有现代化大工业环境才能满足。资本不断增值,生产资料不断进行扩大再生产,私有制不能满足社会发展和人类生存需求,开始向公有制转变。那时社会生产仅靠男性是远远不够的,女性也需参与社会劳动中,融合家庭劳动与社会劳动,将家务劳动变为公共事业,只有彻底消除导致男女不平等的制度根源-资本占主导地位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女性才能真正提高社会地位并获得解放,那时男女平等才不再是法律空文,男女和谐关系也才能重新建立起来。“在任何社会,女性解放程度是衡量普遍解放的天然尺度”,恩格斯在《起源》告诉我们女性解放的重大意义,只有超越资本逻辑,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罪恶根源,推动社会主义朝更高方向发展,努力化解女性面临来自家庭和社会的双重困境,给予她们全面发展的权利,投身于共产主义建设,才能顺利完成全人类解放事业。

3 马克思主义婚姻家庭观指导下新中国女性解放实践及当代启示

恩格斯不仅深刻论述早期社会婚姻制度与家庭的演变过程,也剖析资本主义阶段对女性剥削达到顶峰的根源是生产资料私有制及男女在社会和家庭分工不同,导致男女地位不平等,并揭示出只有满足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现代化大工业生产环境,女性才能真正地解放。古今中外,无数女性都受过剥削压迫,新中国成立前,女性遭受了几千年封建婚姻制度枷锁。毛泽东将马克思主义婚姻观作为指导,结合中国实际,于1950年4月13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建立起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婚姻自由的新婚姻制度。

《婚姻法》的颁布不是一蹴而就,而是经历早期共产党人努力摸索才实现。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期间,妇女问题备受当时领导人关注。土地革命期间,将“婚姻自由”原则纳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同时还增加一些利于女性参与经济,政治,文化的条例。在1928年《井冈山土地法》,“以人口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土地分配原则纳入该法。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和1939年《陜甘宁边区婚姻条例》,都照顾了刚从封建压迫下(遭受缠足等恶习)解脱出来的女性利益,前者针对离婚等条款偏向于保护女性,让男性在离婚后承担更多责任,而后者在前者的基础上补充“婚后财产夫妻共同处理”条例。以上法律文件都旨在实现男女平等,在不同的根据地也进行过一些实践。

新中国成立后,《婚姻法》的颁布宣告了我国几千年封建家庭传统和制度的瓦解,打破旧中国“买办婚姻”和父权统治制度,以一夫一妻制取缔旧婚姻制度。在继承并完善以往婚姻条例后被确立的《婚姻法》,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第一,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已结婚男女在丧偶或离婚前不得同他人再婚,否则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男女平等,“夫妻对婚后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夫妻在家庭中享有同等的地位”,这是婚姻制度在新中国成立时发生的重大变化,有效执行男女平等原则;第三,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本质特征,摒除旧时期买办婚姻,男女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结为夫妻,禁止他人干涉或胁迫促成婚姻。只有婚恋自由,女性才能从封建家庭牢笼中解脱,有序地维护男女平等,获得真正的解放。

在马克思主义婚姻家庭观指导下,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对女性解放进行积极探索。经历不同时期婚姻条例数次修正与实践,通过颁布新中国首部《婚姻法》,让广大中国女性得到解放。法律首条规定就废除中国数千年封建婚姻制度,婚姻自由原则给予广大中国女性思想启蒙,重新唤起她们对婚姻关系的思考和女性地位的审视。在当时新中国,社会主义制度虽未完全确立,但生产资料私有制经过两次国内革命、土地革命后几乎被消灭,而这是女性受压迫,导致男女地位悬殊的根本原因。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女性拥有更多空间发挥作用,并积极参与公共事务与社会生产。恩格斯曾强调女性解放的先决条件,家庭地位的变化伴随着女性在社会地位的转变,广大女性为满足社会主义建设需要,将更多精力投入社会生产,掌握更多物质资料与财富,社会地位极大提高。在家庭中,她们通过自己的力量,不再单纯依靠男性的经济获得物质产品。原本作为封建婚姻家庭“牺牲品”和男性附庸而存在的中国妇女,真正成为家庭主人,提高她们的影响力,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获得社会的重视和认可。而这些改变都在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主义制度确立,及中国共产党人积极探索的成果。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是中国在恩格斯婚姻家庭观指导下对女性解放的伟大探索,也为其他国家受压迫女性解放提供良好的示范,为全人类的解放事业做出独特的贡献。

女性解放问题不仅是人类历史问题,也是巨大的现实问题。要解决女性解放面临的困境,不光要理论指导,更需实践探索。新中国《婚姻法》实践后,广大中国女性从过去被压迫、剥削的现实中解放出来,法律赋予她们与男性同等地位和婚姻自由权,鼓励其广泛参与社会主义建设。新时代下,以习近平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也很重视妇女问题,关注女性事业发展。在十九大报告中,他也强调“坚持男女平等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政府还应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努力学习国内外针对女性解放的有益理论及实践经验,保护女性教育,参政,就业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努力打破女性受到的社会歧视,为提升妇女地位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将家庭劳动社会化,跨越资本逻辑,为女性解放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恩格斯在《起源》中指出,“只有家庭劳动社会化,女性花费在家务时间越少,才能逐步走向社会,为真正实现自我解放带来可能。”虽然目前家庭劳动无酬,但不代表其无价值,应破除家务天然属于女性固有思维,让家庭成员公平对待、认可家务劳动创造的价值并共同分担,才能在社会劳动时让妇女最大程度摆脱家庭束缚,助其更好地平衡事业和家庭,获得解放。

政府和社会在立法及创造更为公正的环境上做出努力,女性更应当从自身做起,转变“女性需回归家庭和天生是弱者”的传统思维,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并增强进取心,不断接受教育提高自己的知识、技能,认识到自己的主体性。当面临歧视等不公平的现象时,女性也应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择偶时,应根据自己的个性和需求,找寻适合的婚姻伴侣,获得真正的幸福,以便更好地实现人生价值。

4 结语

本文尝试探讨早期社会婚姻制度演变下的女性地位变迁,也从资本逻辑下剖析女性生存困境及原因,是由生产资料私有制及现代生产分工的男女差异导致。百余年前,恩格斯提出的婚姻观对当下仍有重大价值,在中国这片土地上落地生根,不断推动女性解放和发展。新中国颁布的《婚姻法》,政府不断将其修正改善女性的权益,社会也为女性创造更加公正的环境氛围,承认家庭劳动的社会价值。女性也要不断转变其价值认知和综合能力,追求美好的婚姻,真正获得解放,为全人类解放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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