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文琪 田豫琼 曼丽哈巴·亚森
摘 要:我国在行政处罚与刑罚的衔接问题上一直没有总则性的法律条文,因此在适用上会存在许多问题。本文将研究我国在行政处罚与刑罚衔接上的立法、实践现状,有待解决的问题,学术界的建议,并且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见解。希望可以为今后司法实践提供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税务;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衔接制度
我国在行政处罚与刑罚的衔接问题上一直没有总则性的法律条文,因此在适用上会存在许多问题。本文将研究我国在行政处罚与刑罚衔接上的立法、实践现状,有待解决的问题,学术界的建议,并且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见解。目前我国缺乏总则性的行政处罚与刑罚的衔接问题的法律条文,衔接力度不够。程序性规范模糊,导致实践起来标准不统一,法律权威性不强。
目前学术上对行政处罚与刑罚衔接的争议有如下两点:第一,税务行政处罚与刑罚在适用方法上的衔接问题:究竟是只使用行政处罚,或只适用刑罚,还是二者同时适用。第二,税务行政处罚与刑罚在适用程序上的衔接问题:二者执行处罚的先后问题。
税务行政处罚与刑罚是国家的税务机关、司法机关分别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所采取的制裁措施。税务行政处罚是依照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以及其他与税务行政处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的具体行为。而刑罚是直接依据刑法规定依法对所有具有犯罪行为的人进行限制或剥夺其一定权益的具体行为。虽然二者的性质截然不同,但是在适用程序上有一定的衔接性和矛盾。通过对两法衔接在现行立法层面的研究可以发现,对于行刑衔接程序在法律上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只有零散及效力位阶较低的法规或相关指导意见,且对于两法衔接的界限规定模糊,导致在实践运用中同一类型案件适用不同法律不同方法造成不同的判决结果。目前国内外许多学者仍然争论很多,意见不一,归纳起来一共有三种看法:第一,选择刑罚适用。第二,合并适用。第三,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就税务行政处罚与刑罚在适用方法上的衔接而论,笔者认为应以合并适用为主要方法,遵循合并适用原则。
合并适用即当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既触犯《税收征管法》等行政法律又违反《刑法》时导致两法竞合,應该合并适用。税务行政犯罪行为的双重性,是决定合并适用的重要因素。这两种法律责任在形式、功能、规范、性质上的差异,决定了两者的适用上,既不能遵循“事不再理”原则,也不能按“重罚吸收轻罚”的吸收原则,只有在同一性质的法律责任中,才能适用“事不再理”原则和“吸收原则”。否则就混同了两种法律责任在性质上的区别。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责任,同一违法行为可合并适用不同的法律责任。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条(行政处罚法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规定,涉税案件对他人造成损害的有两种承担形式: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罚代刑”。可知,对违反行政规定并构成犯罪的行为,即使已经给与行政处罚也必须接受刑罚的判处。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不是完全相对应的关系,前后者不完全包容,存在一定的互补性。
一般说来,当公民组织违反行政法规范达到触犯刑律的程度,以致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时,刑事责任可将行政责任吸收,以致追究了犯罪人刑事责任的,行政机关不应再行处罚。但从大量的案例中分析和我国现实情况考虑,免除替代容易造成以罚代刑、处罚不公的弊端。税务行政处罚与刑罚是相互弥补不足的,如在进出口环节中偷逃税的案件中,税务行政部门可以给与纳税人停止出口退税权的行政处罚,与刑罚相互补充。税务机关的这一处罚使犯罪主体丧失了进一步犯罪的条件,防止犯罪行为的继续,后果的扩大和防止给国家造成更大的伤害。合并适用税务行政与刑罚能够公平严谨合理的判决,让纳税人“不敢再犯”“没得可犯”。
当纳税人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时,在适用程序上存在几点争议,对此笔者认为有以下两种不同观点:先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先进行行政处罚,再移送司法机关。前者的观点实际上是根据刑事优先原则,就是优先追究纳税人的刑事责任,及时依法将案件移交有关司法机关处理,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一观点认为税务行政机关没有权利对涉嫌犯罪的税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而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样不但能够减少程序、节约人力、提高效率,有利于实现刑罚的功能,有效打击犯罪行为,体现刑法的地位和威慑力。但笔者更认同后一观点:先进行行政处罚,再移送司法机关,对于无法判定是否涉嫌犯罪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先对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是有必要的,例如停止出口退税权、收缴发票、没收违法所得等税务行政处罚,再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笔者认为行政机关先进行处罚可以使犯罪主体丧失进一步犯罪的条件,制止更恶劣的犯罪行为的发生,还能够弥补刑罚的不足,与刑罚相互补充。
由以上关于税务行政处罚与刑罚衔接上的不同观点可总结出我国税务行政处罚与刑罚衔接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分别是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先后顺序问题;对于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先前的行政处罚是否应撤销的问题;刑事处罚的罚款和税务行政处罚的罚金重合问题;对《刑法》第201条第4款中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关系认定问题。关于完善我国税务行政处罚与刑罚衔接,笔者建议需要加强有关立法建设、明确案件移送条件和程序。
通过对上述分析和对学术界观点的总结,笔者发现在实践过程中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在税务行政处罚和刑罚的衔接问题上仍然存在大量的矛盾和冲突。正确的执法手段影响案件在审理,判决等过程中的公平程度,从立法,适用方法再到程序都应该遵循法律,因此要完善立法实现有法可依,分清行政法与刑法的界限,明确司法实现无缝对接,才能发挥出两法对打击违法犯罪的合力,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不断推进法制税务,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进程。√
参考文献
[1]周佑勇.论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适用衔接[J]法律科学,1997,(2):89.
[2]曹福来.论税务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J].江西社会科学,20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