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6月1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下称《决定》)。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装备工业一司负责同志就《决定》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下称《积分办法》)2017年9月发布实施后,主管部门建立了积分管理平台,组织实施了2次积分交易,有力促进了行业技术创新和新能源汽车生产推广。为适应产业发展新形势,进一步优化管理机制,更好促进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主管部门于2019年初启动了《积分办法》修改工作。
问:此次《积分办法》修改明确了2021-2023年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确定这一要求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按照《积分办法》要求,此次修改明确了2021-2023年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分别为14%、16%、18%。该积分比例是在统筹考虑行业正负积分基本平衡、满足第五阶段油耗标准和实现既定产业发展目标的基础上,综合测算得出的。按照该比例要求,基本能够保障实现“到2025年乘用车新车平均燃料消耗量达到4.0升/百公里、新能源汽车产销占比达到汽车总量20%”的规划目标。同时,2021-2023年正负积分市场预计能够保持供略大于求,积分价格客观反映市场价值。
问:除了2021-2023年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积分办法》修改的主要内容还有哪些?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一是增加了引导传统乘用车节能的措施。为引导企业加大节能技术研发投入,《决定》对生产/供应低油耗车型的企业在核算新能源汽车积分达标值时给予核算优惠,考虑到随着油耗达标要求逐年加严,符合低油耗标准的车型技术难度和成本逐步增大的实际情况,2021至2023年逐步提高低油耗车型核算优惠力度,从0.5倍、0.3倍逐步过渡到0.2倍。二是完善了新能源汽车积分灵活性措施。为降低积分供需失衡风险、保障积分价格,《决定》建立了企业传统能源乘用车节能水平与新能源汽车正积分结转的关联机制,企业传统能源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达到一定水平的,其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按照50%的比例向后结转。三是丰富了关联企业的认定条件。允许同一外方母公司旗下的合资企业间、国内汽车企业与其持股的境外生产企业所对应的授权进口供应企业间转让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四是将燃用醇醚燃料的乘用车纳入核算范围,对具备节能减排优势的车型给予核算优惠。
问:新冠肺炎疫情给汽车产业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对此《积分办法》修改有哪些考虑?
答:汽车产业是国民经济重要支柱产业,上下游产业链长、涉及面广,受疫情影响较大。对此,我部组织行业专家开展了疫情对《积分办法》实施的影响评估和测算分析,并就可能采取的调整措施听取了主要企业意见。行业专家分析认为,疫情对《积分办法》实施有局部和短期影响,主要体现在:对2019年积分合规,由于受疫情影响部分企业营收和利润下降,需要购买积分实现合规企业的资金压力会有增加;对2020年积分合规,疫情带来部分企业低油耗车型和新能源汽车车型研发上市时间延迟等问题,2020年积分供需比将有所收紧,积分价格会有提升,需要购买积分实现合规企业的资金成本会有增加;对2021年及以后年度积分合规,疫情带来的影响相对较小。综合考虑,国际疫情还在持续发展蔓延,我国已经和即将出台的汽车产业稳增长、促消费以及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也在逐步发挥作用等因素,我们将持续跟踪评估疫情对2020年及以后年度《积分办法》实施的具体影响。
为此,此次修改新增了可以根据汽车行业发展情况决定延长抵偿期限等规定,后续将根据疫情影响情况,研究提出有关调整政策,在充分听取行业企业意见的基础上,按程序发布实施。
问:此次《积分办法》修改,预计对积分交易市场会有哪些影响?
答:《积分办法》实施过程中,出现了积分供大于求、积分价格偏低,对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引导力度不够的情况,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2018年度及以前年度没有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考核要求,企业生产的所有新能源汽车都产生正积分,导致正积分供给较多;二是行业技术发展进步较快,车型续驶里程不断增加,车型分值相应提高,2018年度新能源单车平均分值达到3.9分,较预期增加30%左右,进一步增加了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供给;三是部分企业考虑技术、商务等合作因素存在低价交易现象。此次《积分办法》修改充分考慮了这一情况,发布实施后,随着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强制考核纳入、油耗要求进一步加严,积分市场供大于求情况将显著改善,交易价格也将充分体现市场价值,激发行业发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发展的活力。对此,大多数企业已有预期,认为《积分办法》促进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市场化调节作用也会显著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