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宪法宣誓制度之人民观

2020-07-16 18:22陈小鲁
重庆三峡学院学报 2020年4期
关键词:誓词公权力宪法

陈小鲁

摘  要:宪法宣誓作为我国政治民主和法治中国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人民观的思想内核在宪法宣誓制度各构成要素中得到充分彰显。人民是宪法宣誓誓词中最核心的要旨,宪法宣誓仪式向人民彰显了宪法信仰、法治精神、奉法情感,宪法宣誓主体法定的公权力源于人民、用于人民、受人民制衡。人民观是我国宪法宣誓制度之魂。

关键词:宪法;宣誓制度;人民观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135(2020)04-0100-06

我国的宪法宣誓制度发轫于党中央2014年10月做出的决定。随后,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正式确立了我国的宪法宣誓制度。全国人大十三届一次会议于2018年3月通过宪法修正案,将宪法宣誓制度载入宪法,明确规定通过依法选举或依法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公开进行宪法宣誓,成为我国政治民主和法治中国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探究我国宪法宣誓制度的构成因素,可以发现她由内及外地展示着一个最核心的思想和理念——人民观。从人民观这一视角探讨我国的宪法宣誓誓词、宪法宣誓仪式、宪法宣誓主体的法定公权力与人民之关系,对于深入理解我国施行宪法宣誓制度的深刻蕴涵和推进法治国家建设实践具有重要价值。

一、我国宪法宣誓誓词之人民观

宪法宣誓的誓词主要由代表国家意志、体现公众意愿、宣誓人无条件信守以及全社会普遍认同接受的语言等要素构成,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审议、通过,方能成为宪法宣誓誓词。宪法规定的誓言在具备法律强制属性的同时,又带有一定的“契约”属性,是国家公职人员一切公务行为的指导原则。每一句宪法宣誓誓词,都是评判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标准,推定其行为后果的依据和凭证。誓詞作为宪法宣誓的构成要素之一,是一种既体现国家根本大法,又观照国家政体本质属性、治国理政实践以及人民公意的特殊法律文本,是从政治、法律、道德、价值观、纪律以及目标取向等不同维度,专门为国家公职人员设计的高度概括、逻辑严谨、指向明确的行为模板,是宣誓主体宣誓前业已通过法定程序固化且蕴含特殊旨意的法律语言。这种特殊的法律文本,从法律规制层面能够革除影响人民主权原则的各种弊端,匡正公职人员管理国家事务的行为纲纪,最终实现国家意志和人民合法权利以及公权力在法律法规界定的范围内规范、有序、高效运行的目的。

剖析我国宪法宣誓誓词中蕴含的规范理念,可以见其核心思想人民观。从“隐”的方面看,我国宪法宣誓誓词中的“宪法”“祖国”“奉公”等关键词,虽然没有直言人民,但这些词的语义隐含着与人民不可割裂的联系,无一不潜藏着人民观这一蕴涵。正如列宁指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1]50,体现人民公意、保障人民权利的宪法,乃治国理政之“九鼎重器”。祖国的概念,由国家主权、国土海疆、文化基因、族群同胞等要素构成,缺一不可。国家主权需要人民捍卫,国土、海疆离不开人民的开发和建设,文化基因的形成需要人民创造和传承,族群同胞需和睦相处休戚与共。祖国与人民血肉相连,唇齿相依。奉公就是不辜负人民的嘱托,慎重对待人民的事业及利益。从上述关键词语义阐释中可以看到,人民性在宪法宣誓誓词中无处不在。推而言之,人民观是我国宪法宣誓誓词之魂。

从“显”的方面看,我国人民当家作主这一根本属性与西方国家所谓的民主,本质区别在于国家权力归于人民,人民有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人民是国家治理体系中最重要的支柱,是国家民主政治建设、改革开放、经济开发、文化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社会治理等各方面的中坚。正因为人民在我国的这种特殊地位,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2月24日新修订的宪法宣誓誓词,既准确地彰显了我国宪法人民至上的根本原则,又符合依宪治国方略的总体部署,更是把人民观作为检验国家公职人员履行职权的一把标尺。誓词仅75字,但“忠于人民”“接受人民监督”“富强民主”三句直接与人民相关,足见人民观理念在宪法宣誓誓词中的重要性,宪法宣誓制度凸显了人民至上的理念。

二、我国宪法宣誓仪式之人民观

仪式是指由诸多特殊象征性意义的符号组成程式化的典礼制式,具有宣示、教化和传递特殊意蕴的作用。从理论上讲,仪式过程中展现的那些特殊象征性“符号”,能够强化人群的共通认知,促进个体对群体产生归属意识并增强社会凝聚力。我国宪法宣誓仪式的重要意义,在于把抽象的宪法宣誓制度的构成要素直观地展现出来,最大限度地让公众认识、理解这一制度的真正蕴涵。由于宪法宣誓仪式能够将相关的人物、文字、语言、行为、场景等诸多具象要素集合在一起,直接呈现在人们面前,因而较之于抽象的蕴涵或者理念阐释,仪式行为的实践和展示,对构建社会整体的奉法情感、宪法信仰、法治精神更具价值。

(一)宪法宣誓仪式是激发人民奉法情感的圣典

情感是指人对客观现实的主观反映,这样的反映不仅可以被个体感受,还能在群体间以传递的方式感受。例如,一个人受到侮辱后产生愤怒情感,这种愤怒完全可以通过牙齿紧咬、面部肌肉紧绷的动作传达给其他人,并引起他人相应的情感回馈。宪法宣誓仪式显然也遵循了类似的情感传递原理,宣誓过程中突出严肃、庄重、神圣的仪式感,能有效激发场内宣誓主体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这些情绪也能传递至场外观看宣誓仪式的群众,使之产生与宣誓仪式参与者同样的情感共鸣。宪法宣誓仪式,一方面引导着宣誓者坚定对宪法信仰、对宪法权威尊崇、对各自职务的责任意识以及对人民承担责任的充分认知,在宣誓主体群体中形成尊重宪法、服务人民的群体性情感,另一方面这种情感在人民群体中不断扩散,在更广阔的社会范畴影响并激发人民整体对宪法的信仰、热爱国家、恪守法制规则等多方面的思想情感。

(二)宪法宣誓仪式向人民直观展示宪法信仰

信仰是指人们对某种思想观念、政治主张、道德标准、宗教教义的笃信或敬仰。就我国宪法宣誓仪式传递的蕴涵而言,是在人们面前直观展示宣誓者始终不渝地信守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的坚定决心,承载着宣誓人的人生追求和奋斗目标,蕴含着十分明显的向外宣示宪法信仰的意图。

第一,宪法宣誓制度对宣誓人具体行为的规范,使宪法信仰能够通过仪式对人民产生直观化的印象。2018年2月24日修订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要求单独宣誓时的宣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的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其他宣誓人则“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这些具有制式化特征的仪式行为,能够给宣誓场域内及宣誓场域外的全体宣誓参与者营造出庄重的宪法宣誓印象。尽管宣誓者的仪式行为只能由个人实施,但仪式行为中蕴含的对宪法、对祖国、对人民、对事业的绝对忠诚,对责任的不懈怠,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不放弃政治信仰,不背叛理想追求,道德价值观念不再局限于个人的内心。具体的仪式行为有助于宪法信仰由某种模糊抽象的概念,向更有利于公众理解、感知的形式转变,进而在整个国民群体范围内使仪式行为与宪法信仰产生联结。

第二,现代通讯技术的发展,使宪法宣誓仪式向人民直观化展示宪法信仰成为现实。目前我国举行的宪法宣誓仪式,虽然还不能确保对每一个国民产生影响,但至少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包括宪法宣誓仪式、宣誓主体、宣誓内容在内的所有宪法宣誓要素,都能够通过电视、网络、报刊等多种媒介的辅助,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迅速实现传播,及时为社会公众所知晓。因此,我国的宪法宣誓在仪式的设计方面,体现了向人民直观展示信仰宪法这一具体价值。

(三)宪法宣誓仪式是向人民彰显法治精神的载体

由法定宣誓主体及特定的群体在特定时间、特定地点举行的宪法宣誓仪式,其要旨显然包括向人民整体弘扬法治精神。一方面承载的是宣誓人对宪法重器的敬畏和无条件遵守法律规定的意志和决心;另一方面向人民传递的是法治社会充分保障所有人的平等、自由和权利。亚里士多德认为,实现法治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就是业已颁行的法律得到全社会的普遍服从。很明显,亚里士多德所指的普遍服从,既包括国家公职人员也包括一般社会公众,两者都必须服从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律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的宪法宣誓制度要通过宣誓仪式,预警那些依法获得特定职权的公职人员,在经过宪法宣誓仪式后,公职的身份和履职的责任将真正完成绑定,一旦权与责出现“脱轨”的情形,必将承担法律责任。透过国家公职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让全体人民看到党和国家决心强化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心服务人民的勇气和坚强意志,坚定其自觉遵守国家各项法律规制、各项方针政策、遇到权益受损时敢于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勇气和决心。

三、我国宪法宣誓主体选择体现的人民观

我国宪法对宣誓主体的选择,围绕需要为公权力的行使承担责任的主体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第三、四、五、六、七小节,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以详细列举的方式进行了界定。结合《宪法》《决定》的规定,我国绝大多数国家工作人员并不具有宪法规定的宣誓主体身份,而那些负担法定宣誓义务、具有宣誓主体身份的国家工作人员,都处于国家各职能部门的领导层。如果这类宪法宣誓主体不能正确把握公权力的人民观,不站在人民的立场上行使职权,那么对民主政治原则、国家治理制度以及公共秩序规则的危害性和破坏力,将是无法估量的。因此,探讨我国宪法宣誓主体公权力的人民观十分必要,可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一)宪法宣誓主体的权力源于人民

关于国家权力来源的讨论古已有之,古罗马时代的西塞罗在《论责任》中将政府比作信托事务管理局,以此解释为什么他认为担任公职的人应当完全为人民考虑,甚至在损害到自身利益时,也必须坚持人民优先的原则。西塞罗认为,政府行政部門应当像信托事务管理局一样,为委托的一方而不是为受托的一方着想。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认定,国家的建立是社会契约的订立,作为订约者的人民,应当是国家权力真正的拥有者。罗伯斯庇尔的论文和演说汇编《革命法制与审判》提出了政府是人民创造的、社会服务人员是人民的公仆、人民是主权者的观点。马克思揭示了公权力来源于人民,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一切合法权力的唯一泉源——主权的人民”[2]695

我们党和国家继承并发展了马克思这一理论思想,始终秉持国家权力与人民之间具有相互依存、密不可分之关系这一理念,把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这一根本宗旨,融入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的每个环节。既然国之根本在人民,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人民,那么国家工作人员权力的行使应旨在利民。我国宪法宣誓主体的权力,就是通过代表人民权利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实行民主选举或依照宪法及相关法律程序任命为国家和地方县级以上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领导职务后获得的职权来实现的,离开了这一要件,宪法宣誓主体的权力便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这就充分表明,宪法宣誓主体的权力,一头扛的是宪法和法律,其权力运行必须在法律界定的范围内行使,所有的公职活动始终受到宪法、法律的控制和约束,即法未授权不能为,用权有边界,用权有底线,用权不能任性;另一头系的是人民的托付和期盼,行使权力的所有行为直接关系人民的利益,执政的成果要接受全体人民的考核和评判。

因此,宪法宣誓主体通过宣誓后,必须时刻牢记自己拥有的权力是人民授予的,必须自觉坚定宪法信仰,强化依法治国、依法履行职权的意识;坚定人民中心理念,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不辜负人民的托付,把人民赋予的公权力作为顺应人民公意、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与追求的强劲动力,转化为一心为公、全心为民的具体行动。

(二)宪法宣誓主体的权力为人民所用

权为民用是我国国体的核心价值观。毛泽东1944年在纪念张思德的追悼会上,就“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思想进行了深刻的阐述。从那时起,“为人民服务”这一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史观,便成为我国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一个基本准则。这一准则在《宪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为:“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努力为人民服务。”

宪法宣誓主体的权力用之于民,不是一个虚泛的口号,也不是一份空洞的承诺,它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属性的必然要求和必然选择,也是宪法宣誓主体必须坚守的用权理念,更是一以贯之的行为准则和终身追求。从根本上讲,我国宪法宣誓主体的权力源自人民,因此,宣誓主体在行使权力的同时,意味着要对人民承担相应的责任;关于这些责任的评价标准,应当围绕人民利益这一核心进行组织。因此,行使权力的宪法宣誓主体,只有把人民支持不支持、人民满意不满意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才能在施政过程中真正做到贴近人民、服务人民。唯有如此,宪法宣誓主体才能真心实意践行权用于民的理念,才能真正做到顺应民意地行使权力,维护民利地行使权力;才能实实在在地把权力为人民所用的原则,融入每一项具体方针政策、每一个具体施政方案与行动计划之中,在充分保障人民法定权利的前提下,满足人民共享发展成果的期盼,真正实现宪法宣誓主体为民行使公权力由应然状态向实然状态的嬗变。

(三)宪法宣誓主体的权力受人民权利制衡

19世纪以降,伴随世界立宪的浪潮,公法领域中权力与权利的关系格局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权力源于人民的理论逐渐取代了传统的天赋君权理论,人民的权利被法律不断强化。进入20世纪后,公法进一步拓展了限制权力无限扩张,维持权力与权利基本平衡的理论,成为现代法治社会构建的重要因素。狄骥在《公法的变迁》中描述了发生在公法领域的这一变化:“随着社会经济基础的变化,公法的基础不再是命令,而是组织。享有公权力的主体应该尽力提供公共服务。”[3]52公法中国家权力的价值和作用,又经历了一轮新的理论塑造。我国宪法对权力和权利的规定,也顺应了人类历史的发展潮流,有效保证广大人民能够真正地、切实地参加社会重大政策或法律的制定,实现对权力的约束。

从理论上讲,公民权利对公权力的制衡,主要通过宪法规定公民的各种政治权利这一载体来实现。一旦这种平衡状态被打破,公权力几乎无法避免地会因拥有支配众多社会资源的能力这一天然优势,对相对分散的公民权利造成挤压,进而影响甚至干扰公民个人权利的施展。一旦公权力的运行发生偏差或出现失误,权力与权利的天平失衡,在现代法律框架内让权利主体有能力纠正权力越界的不良状态,也正是宪法宣誓制度的设计基础。宣誓主体经过宣誓后,如果出现权力运行不当的情形,其誓言就成为人民对越界权力及导致后果进行追溯的重要契机。依据宪法实施的宣誓行为,不仅有效推动权力行使者对自己的施政决策、施政行为进行检讨和反思,也为法律的最终干预留下空间,以确保公权力的运行与公民权利的施展能够维持在相对平衡的状态。

在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实践中,重视人民权益、严格约束公权力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人民能够对公权力的行使施加影响并存在真实制衡的能量,也是我国在现代化建设以及实现国家复兴的战略过程中,不断积累的基本经验和不断完善的民主政治理论财富。早在延安时期,毛泽东就把人民有选举权、罢免权、参政权、议政权作为监督约束陕甘宁边区政府权力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邓小平也指出,权力不接受监督,就要脱离人民,就会关起门来施政,使自己闭塞,决策就会出现片面性,就容易犯经验主义和教条主义的错误。

我国始终把维护人民权利作为检验、约束国家公权力的标准。一方面,不断探索建立和完善政治约束与法律约束相结合的制度性安排,确保人民权利对国家公权力行使的制衡能在法律法规、体制机制层面实现自上而下、由内及外形成合力。例如,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健全憲法实施和监督制度,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2018年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监察法》,开启了对行使公权力的所有公职人员监督全覆盖的约束机制。另一方面,采取公开政务信息、重大方针政策出台前必须征求公众意见等多种方式,多渠道、创造性地激发并调动人民依法监督约束公权力运行的主动性、积极性和有效性,促使国家公权力在法律、法规确定的范围内行使。

我国宪法宣誓制度的实施,实质上除了强化宪法对宪法宣誓主体公权力制衡的主渠道外,也是保障人民有效制衡公权力行使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性安排,宪法宣誓誓词明确规定宣誓主体要“接受人民监督”。在我国,宪法宣誓主体的公权力受人民权利的制衡,主要是由代表人民公权利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选举权、参政议政权、质询权、检查督查权、罢免权等权利实现的。依照宪法规定,代表人民权利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仅能进行立法和直接参与决定宪法宣誓主体公权力产生的全过程,而且可通过制定法规、参政议政、质询监督等途径来制衡宪法宣誓主体公权力的行使,还可以依法行使罢免权,终止宪法宣誓主体行使公权力。由此,任何宪法宣誓主体都没有不接受人民监督约束的特权,即使地位再高、权力再大的宪法宣誓主体,也必须按照宪法的规定履职,认真践行宣誓时的承诺,自觉接受宪法和人民的约束。

四、结语

人类发展史上,宣誓从宗教迷信、民间习俗、政治结盟、司法诉讼等领域的立誓逐渐演化为宪法制度,实现了从对神灵发誓向宪法宣誓的飞跃。研究我国的宪法宣誓制度,不能忽视人民性这一关键点,否则就失去了研究它的价值。通过上述剖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我国宪法宣誓制度的建立与施行、誓词的制定与修改完善、宣誓仪式举行的程式以及宣誓主体公权力制衡等方面,都充分体现出人民观这一核心理念和价值追求。

参考文献:

[1] 列宁全集:第1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

[2]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 狄骥.公法的变迁[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责任编辑:张新玲)

On the Peoples View of Chinas Constitutional Oath System

CHEN Xiao Lu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Chongqing 401120,China

Abstract: As an important constitutional system in the construction of political democracy and rule of law in China, the constitutional oath system has realizedthe ideological core of peoples view in all the constituent elements. The people are the core of constitutional oath.The oath ceremony of the constitution shows the people the faith of the constitution, the spirit of the rule of law, and the emotion of obeying the law.The legal public power of the subject of constitutional oath isby the people, forthe people, and isunder the checks and balances of the people. Peoples view is the soul of our countrys constitutional oath system.

Keywords: constitution; oath system; peoples 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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