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洪波
摘 要:学术理论界对古籍整理成果是否具有著作权存在很大的争议,司法审判出现截然相反的判例,为此引发对特殊古籍的清水江文书整理成果的著作权分析。分析认为清水江文书整理成果为汇编作品,应享有著作权。这也说明古籍整理成果有多种形式,现今的《著作权法》很难对古籍整理成果的著作权进行认定,需要出台专门的古籍保护和开发的相关法律规范,呼吁出台《古籍保护法》。
关键词:著作权;清水江文书;古籍整理 ;古籍保护法
中图分类号:C95-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 - 621X(2020)04 - 0050 - 05
清水江文书是指明代至民国期间遗存于贵州黔东南少数民族地区民间历史文献之总称。少数民族优秀文化是中华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少数民族古籍的整理、出版和数字化工作,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和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2017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指出:“实施国家古籍保护工程,完善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和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评定制度,加强中华文化典籍整理编纂出版工作……開展少数民族特色文化保护工作,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经典文献的保护和传播,做好少数民族经典文献和汉族经典文献互译出版工作。”我国对古籍的判断,“主要是指1911年以前历朝的刻本、写本、稿本、拓本”,对少数民族古籍的时间判断为新中国建立前的少数民族文献。清水江文书整理是少数民族特定古籍的整理。
一、清水江文书整理成果现状
清水江文书于1964年被学者发现,据有关专家估计现存50万份,档案馆等收藏机构已收藏整理21万余份。最早的整理出版成果为2001年由唐立、杨有赓、武内房司整理出版的《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东京外国语大学,2001)。2006年以来,由政府主导、学者参与、档案馆负主责的清水江文书收集整理工作持续开展,整理成果也不断增多。锦屏县档案馆与中山大学联合,整理出版了《清水江文书》(1 - 3辑)共33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2009,2011)。天柱县档案馆与贵州大学合作,整理出版了《天柱文书》(第1辑) 22册(江苏人民出版社,2014)。黎平档案馆与凯里学院合作,整理出版了《贵州清水江文书·黎平文书》(1 - 2辑)50册(贵州民族出版社,2017,2019)。还有贵州档案馆整理出版了清水江文书剑河卷、三穗卷、黎平卷。有很多专家学者就特殊类别的文书进行整理出版,例如陈金全,杜万华主编的《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一姜元泽家藏契约文书》(人民出版社,2008),高聪、谭洪沛主编的《贵州清水江流域明清土司契约文书》(民族出版社,2013),龙泽江等主编的《九寨侗族保甲团练档案》(贵州大学出版社,2016),等等。一些机构还在开展清水江文书数字化整理与开发工作。这些整理工作形成了大量的文字作品和数字作品成果。
二、清水江文书的基本法律问题
(一)清水江文书的著作权分析
关于著作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2修订)》(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固定的智力成果。”并概述16个种类的作品享有著作权,并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清水江文书是用汉文字书写的民间文书,是文字作品。这些文字作品是否与著者权法认定的文字作品一致?在《法学大辞典》关于作品的解释是“作者通过创造性脑力劳动创作的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能以复制形式表现的全部智力原作”,在诸多词典中也指明作品是文学、艺术等创作的成品。清水江文书的大宗可以说是文书的主客体对当时社会生活、经济活动和个人交往的真实写照,是文告或具有法权依据的凭证材料。书写文书时主客体亦运用智力劳动,如描述法权事实、通报经济活动过程或约束规定等,但文书本身不是独创性的脑力劳动产品,而是约定俗成的格式描写,写作人或创作人也不一定是文书法权的专属人,作为文书本体来说不具有《著作权法》的作品性质。《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清水江文书是明代至民国期间的文书,在整理出版成果中偶见有信札类有属作品范畴的需考证是否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外,其余的均不受著作权的保护。
(二)清水江文书的其他法权
清水江文书无著作权,是否属公共财产?许多人认为,古籍“无著作权”,属公共财产,古代文书是古籍中的一个类别,清水江文书属古文书,按此推理,清水江文书属公共财产。其实不然,清水江文书虽是古文书,但其属于民间文献,并至今私藏于民户家中。即使有很多文书送交档案馆、图书馆或博物馆收藏,但绝大多数文书收藏户是要求为代管,而不是赠送。同时清水江文书是个人、家庭或家族当时的物权材料,现虽已失去物权作用,但在处理乡镇、村寨边界纠纷,调解民事关系,还在发挥作用。再就是清水江文书是家族传承人精心保护,代代相承,才得以留存至今,文书持有人应享有什么法律权利?也是需要探讨的。判定某法律权利主体的法律权限一定是在一个法律框架下进行的,清水江文书本体不是著作权法认定的作品,在著作权法框架下就无法探讨其收藏户的权利问题。目前是把清水江文书认定为档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档案法还规定了档案的开放期限,“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30年”。作为档案的清水江文书从其收集整理之日起,就是可向社会公布和开放使用的文献。清水江文书持有人的法律权利在《档案法》框架下也是难以探讨的。再就是清水江文书收藏机构在收集、整理和管理清水江文书中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其收藏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又有哪些?因篇幅问题,不在此进行讨论。
三、清水江文书整理成果的著作权分析
因清水江文书具有历史学、法学、人类学、社会学等诸多学科的研究价值,学界呼唤清水江文书的整理,经过10多年的努力,也形成了一批有影响力的整理成果。同时清水江文书整理工作还在持续,整理成果也在不断增加,这些整理成果均以作品存在,是否具有著作权,是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关于清水江文书整理成果的著作权目前尚未出现纠纷问题,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学界对清水江文书整理成果的需求,可能会有下面几种情况存在,一是文书收藏户提供文书给多家机构或不同学者整理出版;二是清水江文书搜集整理的不断深入,可能会出现某类已整理出版的文书有更为完整的原版材料(假如在原基础上,发现某一地区更为完整的土地税收实征册),需要整理出版;三是在原出版的基础上,集结某一地区、某一村寨的所有文书形成的整理成果;四是形成不同载体的整理成果,例如纸版整理成果转变成电子版整理成果。如果出现上面所描述的任何一种形式的整理成果都有产生法律纠纷的风险。我国古籍整理成果因著作权问题产生的诉讼多有发生。目前对古籍整理成果是否具有著作权,是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在学术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出现两种完全对立的辨析:一是古籍整理成果不受著作权保护论。有学者认为古籍整理者是以还原古籍为目的,并没有创新作品,其表达的思想是原古籍作者的思想,而不是古籍整理者的思想[1],古籍整理是具有唯一性的表达,著作权法不保护具有唯一性的事实表达等等[2];二是古籍整理成果应受著作权保护论。很多学者认为,古籍整理是一种派生创作行为,古籍整理者需要将古籍中内容残缺、逻辑不清、格式混乱的原作品进行系统化、规范化的整理,是通过对古籍进行注释、校勘等方式产生的演绎作品[3],且古籍整理的“校雠工作”或“校勘工作”,是一项非常复杂的智力劳动,并非简单的“底本选择”或者“加注标点”行为 [4]。司法实践在“中华书局有限公司与北京国学时代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北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14243号”判决认为:“古籍点校工作专业性极强,要求点校者具有渊博的历史、文化知识和深厚的国学功底,并非普通人可以轻易胜任。点校行为并非简单的劳务或技巧,而是需要付出大量的创造性智力劳动。针对同一部古籍,不同的点校者进行点校后形成的点校作品可能并不完全相同,这体现了不同点校者的判断和选择。点校行为最终产生了与古籍有差异的、新的作品形式。对古籍点校作品给予程度适当的保护,不仅能有效保护在先古籍点校者的创造性智力劳动,亦能激励后来者不断以历史的、发展的眼光开展古籍点校工作。因此,原审判决认定中华书局公司基于对‘二十五史进行分段、加注标点和字句修正校勘工作而产生的点校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5]学术界及司法实践对古籍整理是否有著作权,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一是古籍整理成果是否是作品;二是古籍整理成果是否具有创造性,围绕《著作权法》第十四条 “以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方式利用已有作品而产生的新作品为演绎作品,其著作权由演绎者享有”而辨析古籍整理成果是否是原作品的演绎作品。
清水江文书这类特定古籍的整理成果是否具有著作权?清水江文书整理成果是整理者通过选择某家族文书或某区域性资料或某一类型资料进行整理而形成的整理成果汇编。这些文書材料在整理前,内容零散、缺失格式要求,可以说是一些材料的集合,同时也不是著作权认定的作品。整理者需要通过其独到的学术视角,判断这些材料的学术价值,对这些零散的材料通过注释、点校、审定、校勘、整序,形成作品。
目前从整理出版的清水江文书来看,对清水江文书的整理主要有几种形式,一是全部收集整理某一地区、某一村寨收藏文书,对每个收藏户的文书,按每一份文书的当事人姓名、事项(或事由)和该件文书产生的时间,提炼标题,并严格按文书产生的时间顺序进行排序;二是对一些典型地区村寨家族文书、特定类型文书、珍稀文书进行点校整理;三是对文书进行数字化扫描,按归户、文书类型、分类等多种途径对文书进行数字化整理。
(一)清水江文书按时间整理的学术分析
清水江文书整理需要按照文书产生的时间进行排序。从已整理出版的清水江文书来看,原文书书写者主要使用天干地支纪年、帝王年号纪年、民国和天干地支混合纪年书写时间。例如下面这份文书:
立断卖子杉木字约人容嘴寨姜国正、姜乔你弟兄二人,为因家下缺少用费无出,自愿将到地名鄙雅子杉木乙块,上坪(凭)盘路,下砍(坎)左坪(凭)冲,右坪(凭)领为界,下坪(凭)赧头为界,四至分明,五大股均分为二十股,本名占一股。请中出卖与高孖寨杨枝壹名下承卖为业。当日凭中三面议定断价老宝银拾两零四钱八分正(整),亲手领回应用,(业)从银主修理管理,以后不得异言。如有异言,今欲有凭,立此断字为据。
凭中盘现吴老赧亲笔
甲寅年正月十五日立[6]
整理者提炼的标题为“姜国正、姜乔你弟兄二人断卖子杉木字约 (民国三年正月十五日)”。文书书写时间是“甲寅年正月十五日”,整理者标注的时间是“民国三年正月十五日”,标题时间与文书书写时间是不一致的。这一件文书的书写时间使用干支纪年书写,单凭这一张契约,任何人都是无法判断这份契约的公元纪年。但清水江文书归户性极强,收集整理者是按照归户进行收集和管理的,整理者可以查看该收藏户所有文书,有关买者“杨枝壹”的所有契约,判定其经济活动时间为宣统至民国时期,所以整理者判断这一张文书的“甲寅年”为“民国甲寅年”,即“民国三年”。按文书时间整理,整理者是要付出了智力劳动的。
文书整理还需要整理者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知识和国学功底,如下面这份文书:
立典田字人石灿壁父子二人为因账务缺,用费无出,自己愿将便彼田叁坵载禾五把出典。典本内石氏乃姝千、石氏乃未千二人名下得典为业,当日议定价禾五百0(零)四斤整,共田自典之后任从典主管业,典主不得异言,今恐无凭立典字是实。
代笔中林祖
祺祥元年四月十三日[7]
文书书写时间为“祺祥元年”,“祺祥”年号在帝王纪年年表上是没有记载的。但“祺祥”年号历史上确实存在过,是清朝载淳登基后所立的年号,因为“辛酉政变”夭折,“祺祥”年号只存活了69天,并改元“同治”。在偏远信息闭塞的少数民族地区民间文书上出现“祺祥”年号本身就是一个奇迹,书写者是如何快速获取年号更改信息的?因在同一家族文书中,6月又使用同治元年纪年,在同一村寨的其他家族文书中又有书写“同治元年正月”文书。对于文书按时间排序整理,需要整理者了解历史变更并进行准确的时间著录,同时也为史学研究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史料。
(二)清水江文书文字点校的学术分析
清水江文书虽是用汉文字书写,但其为明代至民国文献,所见的清水江文书是不划段落、不注标点;同时清水江文书的书写者绝大多数是当地略通文墨的普通民众手写文书,在文书中大量使用俗字、讹字、通假字等非规范民间用字[8];再因清水江流域的民众日常操苗语、侗语,书写的文书中大量夹杂着苗语、侗语的俚语、俗语、记音字以及大量需要实地考证的称谓;再就是很多文书已残缺破损,要读通一份文书绝非易事,释读文书是需要耗费整理者大量时间,并进行创造性的工作。因此,整理出版和研究中使用的清水江文书一般都是经过点校,也就是经过一定整理的文本。“点校”是现代古籍整理工作的一种基本形式。清水江文书的点校,是整理者在选择清水江文书材料的基础上,运用整理者掌握的历史、民族文化、汉语言等知识,在对文书分段、标点,特别是对用字修改、补充、删减做出判断的前提下,依据文字规则、标点规范以及对当地文化的考释,对照史料对相关文书进行段落划分、加注标点、选择用字和撰写校勘的过程。通过这种编辑整理的清水江文书成为可靠的、便于阅读、研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三)文书真实、可靠性分析判断的学术分析
判断文书真实和可靠性是文书整理的又一项重要工作。目前各档案馆从各收藏户家中征集文书,是不支付收藏户任何费用,不存在经济利益,文书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是有保证的,但清水江文书整理还需要对属地考察和判断。一般来说在清水江流域某一地区的某一家族发现的文书,基本上可以认定为当地文书,但不乏例外。家族迁徙、人员流动是人类的一种正常生活行为,清水江文书收藏人拥有异地的法权文书也就极为平常,这些文书的发现地就有可能不是文书的产生地。目前在清水江文书中发现的最早文书是在天柱发现的“粟文江、粟文海转批田地合同(明成化二年)”。因其收藏单位公布后,众多的学者对其引用,并有学者使用这一份文书中出现的地名考证其周围与之大概相通的地名进行论证形成结论,并由此展开与文书内容相关的研究。这份文书盖有2枚红色印章,经过文书整理辨析学者证实为湖南会同县官印。1“通过考证可知,这份合同的来源地虽然出自今贵州省天柱县坌处镇抱塘村,但它是随着覃氏一族的迁移而移动的文书,内容为湖广会同县永安乡之事。由此亦知合同中所言田土,并非清水江流域卫所军士抛荒的屯田,而是卫所军户原籍的田产,研究人员讨论清水江流域的卫所屯田废弛等问题,均系误读所致”。2引入这一例证,说明同为一份文书,由于整理释读不一致,而得出研究结论的不同,如不认真辨析各种细微的史料,必然也会形成虚浮空疏的学风,资料的积累考訂工作从来都是学术研究的必需[9]。若文献整理考订出现错误,误判文书属地,会导致研究出现结论性错误。
从上面的分析,说明清水江文书整理出版的成果是对非作品材料的文书进行整理,通过整理者创造性的劳动而形成的汇编整理成果,而非演绎作品。《著作权法》第十六条:“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据此,可判断清水江文书整理出版的成果为汇编作品,汇编作品拥有著作权,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清水江文书整理成果不仅仅是整理出版的成果,收集进入收藏机构按归户和时间进行整理形成的清水江文书整理成果是否受到著作权保护,按《著作权法》就无法认定。这也说明古籍整理成果是有多种形式,也可形成不同形式的作品。
四、司法建议
著作权是作为财产权的知识产权的一种,它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并直接体现经济利益的民事权利,但其被赋予的经济财富是潜在的,而不是现实的[10]。我国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对古籍整理成果著作权问题争议和纠纷判决障碍实际也可以说是一种财产权利纠纷的辨析。但从目前的争议和辨析来看,用《著作权法》难以解决古籍整理成果的法律纠纷问题。法律具有稳定性的,修法是一个严谨、漫长的过程,不能出现一个问题就能马上修订行文。古籍整理成果也不仅仅是对古籍进行点校、注释、辑佚、编纂等形成的整理出版成果,还有大量古籍保护性整理成果权利是无法认定的,并且这个过程还需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如对古籍版本和价值的辨析、实体古籍馆藏的整理与开发利用,特别是古籍的数字化保护整理都是无法用《著作权法》去指引、评价和预测自身和他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著作权法律的功能就是确定保护著作权基本原则和抽象的制度,是可以借鉴现行《著作权法》第八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的办法出台有关古籍保护与整理的法律法规。多年来学界也一直在呼唤《古籍保护法》的出台。《古籍保护法》立法应保持古籍保护与整理开发并重原则。一是要对古籍的认定范围的确定,应包含特殊古籍以及少数民族古籍;二是要对古籍所有权人、持有人权属的界定;三是要对古籍整理成果的界定以及保护期限等。只有制定古籍保护的有关法律,在法律规范下才能确保所有权利主体合理使用和保护自己的权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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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14243号(2012 - 12 - 26).http://www.guoxue.com/?p=8477(2019 - 09 - 20).
[6] 李斌.贵州省清水江文书·黎平文书:第21册[M].贵州民族出版社,2017:223.
[7] 李斌.贵州省清水江文书·黎平文书:第5册[M].贵州民族出版社,2017:315.
[8] 唐智燕.清水江文书疑难俗字例释(三)——兼论民间文书标题的构拟问题[J].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5(1):68 - 74.
[9] 张新民.乡村日常生活与帝国经略政治——关于清水江文书整理与研究的几点思考[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2):127 - 140.
[10]马忠法,孟爱华.论我国《著作权法》立法宗旨的修改——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为视角[J].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103 - 116.
[责任编辑:龙泽江]
An analysis on the Copyrights of the Compilation of
Qingshuijiang Documents
CHEN Hong?bo
(Kaili University Library, Kaili, Guizhou, 556011, China)
Abstract: There is a huge controversy in the academic theories about whether the compilations of ancient books have copyrights, and judicial practices have diametrically opposed precedents. This situation motivates the copyright analysis of the compiled Qingshuijiang Documents. The analysis suggests that Qingshuijiang Documents are compiled works and are entitled to copyright. This also shows that there are many forms of compiled ancient books and the existing provisions of the Copyright Law are difficult to identify the copyrights of them. Special laws and regulations for the protection and exploitation of ancient books need to be introduced. Therefore, it is urgent to promulgate the Regulations for the Protection of Ancient Books.
Key words: Copyrights; the Compilation of Qingshuijiang Documents; Protection of Ancient Books; Regulations for the Protection of Ancient Book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