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博 欧阳敏 陈道印
摘要:通过对江西渔药市场及渔业重点养殖户的调查数据统计,以及江西各发展时期养殖结构与技术水平与现阶段水产养殖业发展状况比较分析,得出江西渔药(含微生态制剂)产业的基本状况,不同时期发展的特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分析揭示了未来发展趋势和急需要解决的问题和建议。
关键词:渔药;市场情况;产业发展;江西省
据统计,江西省2019年养殖面积617.29万亩,水产品总量达到258.81万吨,系我国淡水养殖大省。其产业的发展也带动了动保产业的发展,动保产业发展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养殖产品的产量和质量安全,关系到人们食用水产品的安全与健康,因此,渔业动保产业的科学发展关系到整个水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我国市场现有渔业动保产品的种类繁多,使用范围较广,由于渔业的基础研究相对于市场严重滞后[2.3.10],生产中出现的问题得不到及时的解决,使用的产品也得不到规范,非正规产品充塞着整个渔业动保市场,良莠不齐,当然这些产品一方面助推了产业的发展,有着其积极的一面,但另一方面违规产品带来的药物残留等问题严重威胁到水产品的质量安全,同时因产品成分不清,导致渔民无法防控风险,也是监管工作难以到位。本文拟通过对江西渔药市场的现状调查和剖析、旨在为行业规范渔业动保产品市场提出一些参考意见。
1 调查方法与措施
1.1 调查方法
1.1.1 走访渔药门诊店
主要经过实地考察,进入门店,了解市场销售产品,问询相关渔药销售使用情况。
1.1.2 通讯调查
通过电话、微信、QQ等通讯设备及时向主管部门、企业、养殖户了解动保产品生产与使用情况。
1.1.3 通过全省推广体系发放调查表进行调查
制定渔药调查表(详见表1),发放各县水产推广体系,根據回复数据统计分析。
1.2 依据渔业年鉴等资料分析各发展阶段渔药产业状况
从渔药的监管依据,我们指导渔药的发展粗略分为三个阶段,即以2006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为标志,2006年前为自然发展阶段[1];2006年后,尤其是2009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渔药产业的监管进入了法制阶段;以2019年十部委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意见》为标志,渔业的发展将进入了绿色发展的新征程,渔药产业的绿色革命即将持续革新。
2 调查结果
2.1 养殖水平及用药量
根据资料分析,2019年全省养殖水面发展到617.29 万亩,全省养殖水产品超水总量242.05万吨,亩平单产392.12 kg;其中池塘面积247万亩,水库、河沟、湖泊面积达370.29万亩(含柘林水库全生态养殖水域面积46.2万亩、其它生态养殖水域面积约100万亩左右),生态养殖水域基本不用药;也就是说实际精养、半精养和粗养面积为470万亩(精养面积约占35%)左右。据多年的数据分析,一般亩产量500 kg左右的渔药使用量在120~150元/亩,亩产量1000公斤左右的渔药使用量260元左右,亩产量1500 kg以上渔药使用量在350元/亩以上;从养殖面积分析,小水面养殖用药量高于大水面养殖用药量;从养殖品种及水源条件等分析,特种养殖品种药品费用高于常规养殖品种的费用、水源条件差的用药费用高于水源条件好的水面、精养水面的用药费用高于半精养的。综合统计分析认为:江西渔药(含微生态制剂)市场消耗总量应在8亿元以上。
2.2 渔药市场主要品种及问题
通过走访40家门诊店及汇总调查数据,得到江西目前渔药市场统计数据。从生产厂家来看,进入江西的渔药企业300家以上;从产品主要成份上来划分,分为六大类:①抗微生物药(抗生素类、合成抗菌类);②杀虫驱虫类(抗原虫药、驱蠕虫药、杀寄生甲壳动物药);③季铵盐类;④中药(药材和饮片、成方制剂与单味制剂);⑤调节代谢或促长类药(维生素、激素、促生长);⑥环境改良类;⑦水产用疫苗(国内制品);其他类。详见表2。
其问题主要体现在下列几方面:一是商品名夸大其药效,明明是同一种成份,不同的生产企业冠以很霸气或美妙的商品名,比如:鳝宝、一泼灵、绝杀等,不少渔药在主要成份标识上外加一条“增效剂”或虚标有效含量,使经销产品者与使用者难以把握;二是不少“禁用药”有偷用现象[7],从历年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上看,有不合格产品检出的现象,主要体现在一些暂无特效药物医治的病例上,如小瓜虫病、斜管虫病、水霉病等难控鱼病,少数养殖户仍会铤而走险的暗中使用一些已禁用的药物现象;三是市场恶性竞争,为了赢得市场份额,生产企业、代理商、业务员都纷纷高举价格大棒,大打价格战,有的产品市场销售价比原料价还要低,产品质量大大下降,出现恶性竞争[8];四是渔药经营者素质参杂不齐。从业人员有水产技术推广和科研机构人员、农药经营户、兽药经营户、饲料企业业务员、兽(渔)药企业的业务员及新入行人员组成,人员素质参杂不齐。截止到2009年,我省仅有水生动物执业兽医师64人(其中:经考试取资格为31人,经考核直接授予资格的机关、院所公职人员为33人)。以江西现有养殖面积617.29万亩计算,假如具备执业兽医师资格的人员全部执业,1名执业兽医师需服务水产养殖面积高达9.64万亩。而真正以执业兽医身份为职业的人员确寥寥无几。目前,我省尚未有一家真正意义上的水生动物病害诊疗机构。这也暴露出监管方面有缺失。五是由于很多渔药经营者及养殖户不谙药性,时常因渔药使用不当导致鱼类中毒、死鱼的事故,经销商与养殖户间的纠纷时有发生[8],出现这种情况后,社会缺乏一个仲裁机构,主管部门为难,导致的后果是矛盾升级,社会增添不和谐因素,影响产业的顺利发展。
2.3 渔药产业的监管状况
以2006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为标志,通过实施分段管理,农业部门高度重视农产品(含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逐步开展了农产品(含水产品)的药物残留监测制度,对养殖户使用药物的监管进入了法制阶段。尤其是2009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来,渔业从注重数量到关注质量安全的转变,开始更关注使用药物的残留与副作用。渔业产业逐步走向规范。2019年十部委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意见》为标志,渔业的发展将进入了绿色发展的新征程,产业的发展必须达到水产品健康安全,养殖环境友好,渔民增效的目的。出现了水产品产量增速趋缓,养殖减量用药,研发绿色养殖技术的新局面。注重养殖水环境养护的生态产品以“非渔药”方式呈现多样化发展。
2.3.1 渔药地标升国标
2010年全国试行兽药统一标准,开始试行地方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的转正。但目前的情况是,除国标产品外,还有相当一部分已废止的渔药,如三氯异氰脲酸、二氯氰脲酸钠粉、阿维菌素、伊维菌素、马拉硫磷、敌百虫、辛硫磷、腐植酸钠等。另有一直未纳入国标目录的二硫氰基甲烷、代森铵、二溴海因等渔药。虽然这些水产药品不能像“国标”兽药一样的身份上市,但国家也没有明确的规定禁止用于水生动物疾病防控,按法律解释,不禁止即允许[6]。为此,大都以“非药品”的身份充当着“渔药”的角色。调查发现:它们不是国标渔药的拾遗补漏,而是有着巨大的需求市场,有些“非药品”的销量甚至远超“国标渔药”。这些渔药的执行标准各异,有的是饲料添加剂标准、有的是行业标准、有的是企业标准。多数企业的“非药品”批准手续不齐全[12],产品生产执行的标准是否经上级部门批准或执行标准是否在有关部门备案,不得而知。
2.3.2 微生态制剂的兴起
我国微生态制剂在水产养殖中的应用研究起步较晚,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但因其具有无毒副作用、无耐药性、无残留、成本低,效果显著,无污染等优点,与抗生素相比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因此,发展迅速,最早应用于水产养殖业的是光合细菌,一些科技工作者在光合细菌的基础性研究方面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随后又相继开发出了乳酸杆菌 、双歧杆菌 、弧菌属、假单胞菌属、芽孢杆菌属等众多种类及硝化细菌等等[4]。
1999年,我国农业部允许使用的微生态制剂仅12种[5],市场调查发现:进入我省的微生态制剂生产企业203家左右,其中兽药企业占65%,产品主要为光合细菌、芽孢细菌、酵母菌、乳酸杆菌、EM菌、蛭弧菌、复合菌、与有机肥和无机肥复配生物肥等。
2.4 渔药及微生态制剂的销售渠道
经初步调查,我省大小渔药经营者2000户(含无证经营户)以上。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我省渔药来源呈多元化发展。通过对江西渔业45个大县(区)1051户养殖户的问卷调查的结果得出,江西渔药总销量中企业直销占19.51%,网络采购17.89%,渔药店销售33.87%,饲料企业业务员代销18.55%,其它方式的10.18%。
3 分析与讨论
3.1 关于提高渔药准入门槛及加大新药的研发力度的认知
目前,养殖生产中病害的防治主要还是药物防治,但面临至少三大难题,一是渔药可选择的余地不大,仅国标药无法控制一些病害的发生与治疗;二是疾病的针对性药物少,尤其特效药缺乏,几十年都难得有一个新研发且疗效好的药物出现,有的原有的特效药也无替代药物产生,如调查发现渔药市场普遍销售一种叫蓝藻分解精(主要成份为红霉素)的药物来控制蓝藻等违规用药现象。整个渔药产业投入研发力度不够,也是导致禁用药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三是渔药生产厂家除了有生产带“兽”字产品的厂家外,市场上还有一大批生产渔药产品的厂家,有的直接把农药当渔药,门槛过低,一些企业基本的生产条件都不具备,就打着非药品的旗号,产品充塞市场,经营渔药者或养殖户出于成本的考虑,常会选择这一类产品。而“三效三低”渔药[9](即“高效、速效、长效”与“低毒、低残、低量”)几乎缺乏,与现代渔业绿色发展的大趋势不相适应。
3.2 关于非药品及生物制剂的理顺与规范管理的现实意义
针对目前巨大的非药品与生物制剂的消费市场,不在兽药监管部门的职责范围[11],不少生产企业为甩脱兽药管理部门的管督,将有兽药标准的渔药亦冠上“非药品”的头衔直接投放市场,各种产品的标准五花八门,有效含量的高低企业说了算,更有甚者,将一些禁用成份参入其中,对水产品质量安全带来隐患;微生态制剂由于缺乏检测方法,产品无统一标准,一些微生态制剂企业随意对产品制定企业标准,在当地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现市场监管局)备个案,或企业自己搞个包装随意填写一个执行标准号即可大量投放市场,各种菌种的含量想标多少就标多少,反正没有部门监管,亦没有产品相应的检测机构。近年来渔药市场上“国标药品”越来越少,“非药品”的数量则越来越多,甚至一些“国标药”亦包装成“非药品”出售[12],这些“非药品”干扰了渔药市场的正常秩序,同时给水产品质量安全带来了隐患,要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就必须规范管理。建议参照《兽药管理条例》,对不同的“非药品”品种制定出严格的国家标准(对已有国标的兽药决不允许以“非药品”形式上市),规范产品说明,“非药品”的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都应设立准入门槛[11]。认证企业资质,避免无序竞争,确保渔药市场在制度的约束下良性运转。因此,尽快理顺与规范管理“非药品”及生物制剂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紧迫性。
3.3 关于理顺渔药市场事故调查仲裁机构的问题
长期以来渔药市场因使用渔药不当引起的死渔纠纷从来就没有停止过,从我省近百起死鱼纠纷中了解到,因使用渔药操作不当造成死鱼的事故占75%以上。基于水产养殖业受环境的影响较大,例如在使用渔药与当时的天气、水温、气压、有机耗氧量、水体的生物量、水质肥瘦等等都有作密不可分的关系,且现场不易保存;又比如低温阶段深水塘在使用菊脂类药物时,当使用很低浓度的前提下亦极易发生药物中毒死鱼事故,而在数小時后其渔药对鱼类有效致死浓度随着药物的纵深扩散,所取水样的药物所含有效浓度是不会对鱼类造成危害的。值得一提的是:菊脂类药物对鱼类的毒性与水温成反相关,水温越高毒性越小,反之增强,也就是说不同的水温其使用剂量是不一致的;更为麻烦的是有的鱼类品种对相关成份的药物非常敏感,一不注意就会造成重大死鱼事故的发生。2016年《当代水产》报道的《吉安死鱼事故引发纠纷,究竟孰是孰非?》[10]一文,记者对当事双方都进行深入的采访,养殖户怀疑渔药是导致死鱼的直接原因,养殖户举证是使用了“北京渔经”的杀纤毛虫的药物所致,而渔药生产企业则认为是养殖户使用不当造成。类似死鱼纠纷时有发生,由于渔药属兽药部门监管,执法人员多数不懂死鱼原因,一旦有相关的投诉,执法部门只能从仁道主义角度出发,要求渔药生产企业和经销商给予养殖户相应的赔偿,而要对事故作出较公正的评判需要专业机构。多年来,笔者一直呼吁行业主管部门或学术团体成立一个渔业事故的调查仲裁机构,以便于渔药市场出现纠纷时,有一个相对专业的评判部门,以避免矛盾升级,及时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为产业的顺利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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