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兵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的一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一年多的时间,先后将全国近40家单位送上法院,相同的诉因是,侵害了其受托人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赔偿标准动辄“每张照片一万元”。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笔者目前检索到36份法律文书,其中,判决4份,和解撤诉结案的有32份,均以被告败诉结案。
这是新兴的生财之道,这个商业模式,从短期和眼前利益看可以说是非常成功,战果颇丰,许多被告包括媒体,抱怨“吃相不雅”,却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可以完全肯定的是,这一灰色利益链诉讼带来的利润,已经成为这家传媒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
这不是个案,业内人士透露,更有甚者,一些企业或个人通过技术手段精准掌握到媒体转载到没有署名或来源的作品后,想方设法联系上这些图片的版权方,通过低价购买等方式获得短期版权,然后向多家转载媒体索要几万、几十万元的版权费,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这是典型的 “维权碰瓷”,有人形象地称之为“维权蟑螂”。这些行为已经偏离著作权法保护版权的初衷,既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又会进一步扭曲版权保护的生态,势必吸引更多心术不正之人。司法机关应合理甄别故意侵权牟利与合理使用,传播信息与文化的界限。
我国著作权法在著作权的权属认定、侵权行为认定、权利限制等方面注重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在保护著作权人正当权益、明确侵权行为法律责任的同时,也应该为被诉企业应对版权公司的“碰瓷式维权”提供保护,遏制滥用权利引发的恶意诉讼。
我们知道,媒体合理使用著作权作品,必须同时具备“时事新闻”和“不可避免”两个法定要件。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因此,時事新闻应同时具备客观性和即时性两个特征,既要求客观报道,不掺杂报道者的个人感情色彩和评论,还要求在短期内迅速完成传播。而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中的“不可避免”,即所用作品与新闻报道必须是一种不可分离、不可替代的关系,这意味着,媒体使用作品的范围已经被进一步限制。
新媒体业态下,传统媒体在网络上转载一些文章、图片,通常是出于传播信息的目的,而且很多再次转载并不存在侵权、牟利的主观故意,也不能直接带来经济利益。相信真正的著作权人也希望自己的作品能够广为传播,影响更多的读者,法律应该允许媒体在著作权人侵权通告后,有及时删除的抗辩事由,给媒体更多的选择空间。
让媒体饱受诉讼之累,与著作权人对簿公堂,这不应该是法律的“错”,媒体与著作权人都不愿意看到,睿智的著作权人更能权衡得失,不会轻易迈进法院。
知识付费时代,知识产权保护毫无疑问,我们尊重每个著作权人的作品财产权,我们更要警惕借知识产权保护牟利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