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丽
【摘 要】《吕氏乡约》是以“礼”对守约之人进行规范的,通过对守约之人进行道德教育,对其行为进行约束,然后再通过一系列严格的组织结构来保证其落实,以达到改善社会风气的目的。在阅读完周雪光老师有关历史社会学的作品之后,深有启发,笔者认为《吕氏乡约》虽是宋朝时期的乡约,但对于当代的乡村社会治理仍具有重要的启示。
【关键词】吕氏乡约;乡村治理;乡村精英
一、引言
《吕氏乡约》产生的背景和当时的社会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政治方面,为了进一步稳定基层社会,王安石在宋神宗的支持下,推行了保甲法。而保甲法的推广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地主阶级的强烈不满。思想方面,张载及程颢、程颐所倡导的义理之学崭露头角即既肯定了孟子的人之初性本善,同时也认为后天的环境会影响人的性格。吕氏兄弟作为张载的得意门生,将张程理学的思想由坐而论道转为了亲身实践。
明朝时期,朱元璋认为治国之先务在于教化民众。为此,朱元璋颁布了《圣训六谕》。于是,各地纷纷展开了以《吕氏乡约》为蓝本并且加入了朱元璋《圣训六谕》精神的乡约类乡规民约。至此,乡规民约得到了极大的推广和发展。到了清朝,清朝统治者经过几次政策调整,将带有其明显统治阶级意志的命令渗透到乡约制度的建设当中,并使之成为乡约类乡规民约的主要内容。
总而言之,明清时期的乡规民约在历代统治者的大力倡导下日渐兴盛。
二、乡规民约还有存在的必要吗?
作为一个后发外生型的现代化国家,最近数十年中国一直处在快速转型中。乡规民约在现有的政治制度背景下,其功能与效用受到了一定的冲击。但是若强制废除乡规民约,不仅会破坏村庄长期以来的文化生态环境,且容易导致村庄原子化。当村庄舆论不再起作用时,村民行动的唯一理由就会变成赤裸裸的现实利益。
此外,中国地域辽阔,拥有60万个乡村、8亿农民,东西南北中乡村差异极大。这就决定了基层治理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如浙江主打个私经济,农民内部出现分化,富人主导了村庄中的文化和社会价值,出现了富人治村的情况,为什么呢?因为富人拥有金钱和人脉,由此形成权威。当政府需要下达政策时,富人村干部有能力运用自身的权威使上级政策任务顺利完成。在村民和政府之间,富人村干部都能吃得开。村庄中出现富人村干部与村民之间相互制约,双方也不是通过村规民约来解决问题,传统的乡规民约,已经在经济的发展进程中显得不那么协调。另一方面以广东省清远市某村为例,该村的自制能力是与其宗族认同,与宗教活动乃至宗族性组织紧密相关的。宗族村庄往往有着相当数量的宗族公产。宗族在村庄公共品供给方面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宗族型村莊具有相当强的资源动员能力和社会建设能力,在乡规民约的帮助下,村庄内及时出现矛盾与分歧也能很快协调好,在面临重大决策时,极少出现因个人问题影响公共事务进程的现象。这样的农村在面对国家财政资源下乡时,能减少资源使用时出现的内卷化现象。
可见,不同地区,不同文化背景,乡规民约所发挥的作用是不同的,在现代化进程中,农村的基层治理需要与高质量的动员资源的能力相配合,乡规民约在某种意义上是有积极作用的,例如净化乡风、惩恶扬善等。这些作用在如今的社会依然可以发挥作用,诚然,社会转型的必然趋势是不可避免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只有放弃这一种选择,而是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在本土社会中找到合理性的因素,更多的发挥传统文化中的积极作用。
三、《吕氏乡约》对当前农村社会基层治理的启示
(1)道德规范与基层治理的建设相结合
我们不应该忽视乡规民约最原始的功能即教化民众,在我看来乡规民约首先是一种约定和规范,是一种以道德理想的方式来教育村民,其次才是乡村基层组织。《吕氏乡约》不仅仅是以说教说服人,而是通过详细的规定了聚会、主事、奖惩等各项事务的措施,从而成功的把道德规范贯彻到了基层社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中去。因此,当前农村社会治理需要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完善工作程序,在德育基础上全面推进基层自治。
(2)制度治理与关系治理相结合
传统社会治理中,强调村庄是一个共同体,要求农村社会中基层民众之间“守望互助、休戚相关。”这从另一个方面也显示出了农村基层社会关系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但这在乡约运行中存在着很大的问题。由于“皇权不下县”,基层治理更多的是通过乡绅和宗族,这就产生了一个隐患即这种缺少了正式制度的支持,仅仅依赖于关系的作用很可能随着个人的命运而发生起伏。
我国的村民自治制度满足了中国农民当家作主、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愿望。然而,村民自治制度本身也承认关系治理,这使得基于社会网络的非正式制度和地方土地政策在村民自治制度的实施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只有将制度治理和关系治理两种手段有机结合起来,才能更有效地进行农村社会治理。
四、总结
结合乡规民约的历史发展来看,传统的乡规民约所提倡的道德具有很强的社会控制的功能,借道德来规范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借以维护和巩固社会秩序。这里的“道德”具有较强的功利性的目的,难免与法律法规的社会控制性相抵触。所以,如果乡规民约要想存在下去,是否说要淡化甚至于全面放弃道德的功利目的性,把社会控制的功能全部让渡给法律法规?如果是这样的话,乡规民约的存在的目的是什么?我的想法是那可能得回到乡规民约的原始状态中即塑造人性,乡规民约最初创建时所希冀的就是体现乡村的“人伦要求”和“幸福道德。”
概言之,回到最初的本源功能,这也许才是乡规民约最后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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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中南民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