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炜
[提 要]长期以来,我国农民工群体一直处于贫困治理的视野之外。然而,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时代,跨越城乡界限的农民工贫困问题正日益凸显。基于劳动力再生产理论以及劳动力再生产拆分模式,指出农民工的劳动力自我再生产和劳动力代际再生产在空间上被分割于城市与农村。这种分割在降低用工主体和流入地经济成本的同时,也减少了农民工的工资与社会保障,使农民工陷入了贫困风险之中。为此,相应地提出了推动户籍制度改革、完善农民工市民化的成本分担机制、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以及调整收入分配体制政策等对策建议。
[关键词]贫困;农民工;再生产;代际
[作者简介]吴 炜(1986—),男,南京理工大学公共事务学院社会学系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社会政策、劳工社会学。(江苏南京 210094)
[基金项目]江苏省社科基金项目“江苏贫困人口现状与精准扶贫的路径与策略研究”(16SHC 010)
改革开放40多年来,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以及制度环境的变迁,大批农民工离开农村进入城市务工和经商。最新数据显示,2019年底我国农民工数量已经超过了2.9亿人。[1]他们通过外出务工获得了工资性收入或经营性收入,似乎与贫困问题已经没有关联,政府也没有将这些从农村转移的农民工纳入脱贫攻坚的视野内,而是将推动贫困农民外出务工作为脱贫攻坚工作的主要措施之一。因此,在当前我国农村的反贫困实践中,农民工群体成为精准扶贫的真空地带。
然而,贫困问题形成机制研究的一个共识是,有工作只是劳动者摆脱贫穷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就业不稳定、非正规就业往往会使劳动者随时掉入贫困境地。[2]从现实情况来看,农民工临时就业和非正规就业比重大,就业质量较差,大多属于低端劳动力,遭遇贫困的风险较高。尤其是,近年来我国产业结构在更新升级的过程中对低端劳动力存在着较为明显的挤出效应,农民工正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失业和贫困风险。事实上,相当部分农民工在城市已经陷入了贫困,[3]成为城市贫困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将成为未来我国最大的城市贫困群体。[4]贫困农民工的回流,显然还会影响到我国绝对贫困人口全部脱贫目标的实现。新时期,横跨城市和农村的农民工群体的贫困问题日益凸显。[5]基于此,本文从马克思主义的经典理论——劳动力再生产理论出发,分析农民工群体陷入贫困的致贫机理,为未来扶贫减贫工作寻找合适的切入点。
一、劳动力再生产理论的内涵
劳动力再生产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劳动力的生产与维持的理论。马克思主义基于价值与使用价值两个概念的区分,指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数量表达了商品在价值形式中独立于它作为一个使用价值的真实存在。因此,劳动只是创造使用价值的生产活动,不是商品。而劳动力是商品,有价值也有使用价值。劳动力又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商品:一是,“劳动者是劳动力的担负者,劳动力是跟劳动者的身体合而不分的”[6];二是,它的使用价值不仅能够生产出自己的价值,而且还能为资本家生产出剩余价值。资本为了获得剩余价值,必须保障劳动者劳动力再生产的顺利进行。
在马恩的经典著作中,与劳动力再生产最相近的概念是人的再生產或者人类自身再生产。劳动力再生产和人类自身再生产仍然存在区别。与人类自身或人口不同,劳动力一定是那些拥有劳动能力且可以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那部分人口。人口的再生产在数量和结构两个层面,都不完全等同于劳动力再生产。当然,劳动力再生产毕竟是在人口再生产中实现的,两者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7]
和其它商品一样,劳动力的价值由生产其所需的劳动时间所决定,劳动力之价值量的大小由再生产劳动力所需要花费的价值量所决定,包括以下两个部分:一是,劳动者自我的恢复,即劳动力自我再生产;二是,新一代劳动力的再生产,即劳动力代际再生产,两者构成了劳动力再生产的成本,即劳动力的价值。与此同时,不论是自我再生产还是代际再生产,劳动力再生产都不能只停留在简单再生产的层面,需要在质量上进行扩大再生产,因为劳动力需要符合新的时代要求,一般而言,需要具备比上一代更高的能力和素质。
马克思主义还认为,工资报酬是劳动力商品的价值转化形式,是维持和扩大劳动力再生产的物质基础。劳动力的价值决定了劳动力的价格,而劳动力价格的表现就是工人的工资,即一定量的劳动所支付的货币。工资报酬的运动规律就是围绕劳动力的价值上下震荡,劳动力价值与工资报酬的不一致性,说明劳动力的价值并不总是被完全兑现。
马克思所处的经典资本主义时代,劳动力再生产过程基本只涉及劳动者和资本两方:劳动力的价值主要体现于工资报酬之中,劳动力再生产主要是依靠劳动者获得的工资收入予以实现,并由劳动者及其家庭统筹安排,但是,这种模式往往很难保证资本主义发展对劳动力再生产的稳定和可持续要求,原因如下:第一,工资报酬受到劳动力市场供求的影响会波动;第二,劳动者很难进行理性的劳动力再生产规划和安排;第三,社会风险的增强提高了劳动力再生产中断的风险。进而,由国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政策干预,实现部分劳动力再生产职能成为时代要求。[8]这样,现代社会中劳动力再生产的成本,就由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和社会保障两部分共同构成。
二、跨国移民的劳动力再生产机制
在马恩之后的很长一段时期内,劳动力再生产的研究逐渐趋于沉寂,直到上个世纪中叶以后,以美国社会学家布洛维(Michael Burawoy)等为代表的新马克思主义者延续马恩的政治经济学分析方法,将劳动力再生产理论带入新的发展阶段。
经典劳动力再生产理论已经指出,劳动力的价值体现为劳动力再生产的成本,这一成本在构成上表现为雇主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及其家庭的工资报酬以及雇主间接支付的社会保障成本。这两者在企业经营中,都被划归为人力成本。显然,资本为了获得最大化的投资收益,必会想方设法降低劳动力再生产的成本,维持劳动者的低工资收入和低保障水平。布洛维基于对美国农业劳动者和南非矿业工人的研究,从劳动力再生产的角度解释了移民劳动体制中雇主降低人力成本的奥秘。[9]一般而言,劳动力再生产的两个维度——自我再生产和代际再生产两者在劳动过程中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即劳动者自我维持与新一代劳动力的抚育没有被系统地切割。但是,在跨国的移民劳动过程中,劳动者的自我再生产和代际再生产被有组织地拆分,成为一种移民劳动体制:一边是,跨国移民劳动力在不具有流入国公民资格的限制条件下,仅能在流入国赚取收入并完成简单的劳动力自我再生产;另一边是,劳动力的代际再生产被留在了移民流出国,并部分依靠移民在流入国赚取的外汇收入实现。跨国劳动力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地位,要求他们从原生国家及其家庭中获得政治、社会和情感支持。
综合来看,在移民劳动体制下,劳动力自我再生产和代际再生产的分离在三个层次上降低了劳动力再生产的成本:一是,在劳动力自我再生产中,雇主主要承担移民在流入国工作期间的勞动力自我再生产成本,而通常由雇佣劳动力的雇主和移民流入国所承担的社会保障开支(如养老、医疗等),大部分被转移至移民流出国的经济体,极大减少了其所应支付的相应工资和社会保障支出。二是,由于主动或被动的选择,劳动力代际再生产的过程大多发生在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为落后的流出国,即发生在一个比移民流入国生活标准低的多的国家,有效地降低了移民劳动力再生产的成本,也减轻了移民流入国的责任。三是,移民劳动力的家庭在流出国仍然具有一定的经济收入,能够承担部分劳动力代际再生产的成本,进一步降低了移民流入国所需支付的培养新一代劳动力的代际再生产成本。综合可知,雇佣移民劳动力时,劳动力再生产成本被极度压缩,所需支付给移民劳动力的工资报酬与本国劳动力相比低出许多,这正是很多行业中外来劳工具有很强的吸引力的原因所在。
三、劳动力再生产分离模式下我国农民工贫困问题的形成
当今社会,马克思主义关于劳工问题的理论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代价值。[10]与国外移民劳动力相比,虽然我国的农民工处于不同的社会制度背景,其流动区域也没有跨越国界,但是马恩对劳动、劳动力以及劳动力再生产理论之分析,布洛维对移民劳工的劳动力再生产成本削减机制的阐释,对解释我国农民工群体长期的低收入、低福利状态,乃至陷入贫困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东部和中西部、城市和农村之间原本就存在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距被进一步拉大,户籍制度的松动打开了农民从农村到城市,从中西部到东部的跨区域迁徙的大门。与此同时,农民工劳动力再生产的两个维度——自我再生产、代际再生产在户籍制度及附着其上的配套制度体系、土地制度以及诸多因素的影响下却被拆分。“农民工”这一称谓就淋漓尽致地体现了这一点。“工”作为一种职业身份,意味着流入地将进城农民工从事的是非农的职业,其体力和智力的恢复需要在休息时在城市中得到满足,即劳动力的使用与自我再生产主要在城市中得到实现;而“农民”是一种户籍制度意义上的身份,意味着在流入地看来,他们仅仅是暂时在城市工作的劳动者,是短期的、临时的“工人”,因而,农民工不应将家庭成员迁移至城市,且未来需返回农村居住。农民工也基本上认同自身为农民,根仍然在农村,他们在丧失劳动能力后,也愿意回到农村生活。换句话说,在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结构下,户籍制度及其配套政策体系将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与其配偶、子女等家庭成员区隔于相距甚远的地理空间。农民工的劳动力自我再生产在城市中主要由用工主体负责;劳动力代际再生产则在农村地区主要由农民家庭和流出地政府负责,这极大地减少了雇佣农民工的用工主体和流入地经济的责任。以下我们从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和社会保障两方面进行具体分析:
第一,在工资报酬方面。依据劳动力再生产理论,用工主体为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收入,应足以让劳动者及其家庭维持该地区被普遍认可的基本生活水平,这要求劳动者获得的劳动报酬应在一定标准之上。不过,农民工的劳动力作为商品,其价值具有特殊性:首先,位于流出地的农民工家庭仍然能够获得农业经济收入,能够承担家庭成员的部分住房、医疗、养老、子女抚养等劳动力再生产成本,这一劳动力再生产成本的外部化方式,极大地减轻了用工主体的劳动力再生产责任,降低了农民工的劳动力再生产成本。其次,劳动力代际再生产发生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比较落后的农村而非城市,也具有降低用工主体所需付出的劳动力再生产成本的效果。总而言之,劳动力再生产模式的拆分有利于降低农民工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决定了农民工能够承受比市民更低廉的工资收入。[11]尽管从收入视角测算,绝大多数农民工的收入都超过了当前我国的贫困线标准,但其与城镇市民的收入仍存在着很大差距。研究表明,多年来农民工平均月收入一直稳定地维持在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六成左右,如果采用国际上通用的贫困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的50%来测算,农民工贫困发生率已经超过25%。[12]
第二,在社会保障方面。劳动力再生产的地理拆分,不仅免除了城市经济所需承担的代际再生产成本,也降低了用工主体所需承担的劳动力自我再生产的集体消费,即社会福利成本。在农民工劳动体制中,农民工劳动力自我再生产的个人消费部分主要在流入地(城市)完成,自我再生产的集体消费部分则主要由流出地(农村)承担,用工主体的城镇社会保障缴费责任较轻。因此,虽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流入地的用工主体需要为农民工的社会保险缴费,但实际上,不只是用工方,农民工也没有积极性参加城镇社会保险,不缴费成为了一种默认的潜规则。这在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农民工监测数据中已经有所体现。2014年之前农民工参加城市养老、城市医疗社会保险的比例均徘徊在一成五左右(2015年以后的监测报告没有公布参保情况)。这些不参加社会保险的农民工为用工主体、流入地节省了一大笔资金。依据相关规定,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用工主体缴费率为工资的20%,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率为工资的6%,工伤保险与生育保险的缴费率平均约为工资的1%,失业保险用工主体缴费率为工资的2%。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比例最低为工资的5%,那么用工主体至少应按照工资35%缴费率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障费。根据各年度农民工监测报告的平均工资水平乘以缴费率35%计算,未缴纳社会保障费用的农民工2009年每人为用工方节约了5000元,到2019年已经超过13000元。劳动力成本的降低削减了企业的人力成本,提升了产品竞争力,也为企业积累了更多可用于扩大再生产的资金,为经济的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与此同时,通过户籍制度等将城市人口分为户籍人口和非户籍人口,流入地政府也可以极大地减轻对农民工的公共服务支出责任,并将节约的资金用于城市建设和其他支出。
总之,农业和工业生产方式在农民工家庭的结合,直接导致了劳动力再生产成本的降低,影响深远。在改革开放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对我国工业化的发展、就业岗位的提供、农村贫困问题的缓解等都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城乡二元体制下处于夹心层的农民工,缺乏市民身份,被拒于城市公共服务体制之外,工作收入不足、职业发展乏力、社会保障缺失等弊端逐渐暴露,遭受多维贫困的风险加大。此外,在劳动力代际再生产的异地化形势下,农民工子女的教育发展能力也被削弱,贫困代际传递问题凸显,提高了农民工多维贫困在代际间传递的可能性。[13]随着时代变迁和农民工的代际更替,农民留城意愿不断增加,其迁移方式也从单身外出向举家迁移、从短期外出向谋求在城市安家转变。[14]家庭化迁移打破了劳动力再生产的拆分模式,要求农民工劳动力自我再生产和代际再生产的重新统一,这必然会增加劳动力再生产的成本,提高农民工生存支出水平,增大农民工的生存压力,提升贫困发生的可能性。在新时代,农民工群体的多维贫困和贫困代际传递将成为我国扶贫减贫战略不得不应对的问题。
四、结论与对策
劳动力再生产理论揭示农民工低工资低保障的内在逻辑,也提供了一个独特的视角来准确地理解当代农民工在城市中遭受的各种不公平待遇问题。户籍制度和集体土地制度框架下形成的农民工劳动力代际再生产和自我再生产拆分的重要制度性安排,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一方面,保障了农民工能够在城市经济中接受工资收入相对较低、福利相对较差的工作,为城市提供了充足的廉价劳动力,同时又能够为农民工提供回流农村的退路;另一方面,通过将劳动力再生产的部分成本转嫁给农村地区,城市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就能“轻装上阵”,为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动力,这又为农民提供了更多的非农就业岗位。但是,拆分农民工劳动力再生产的制度设计已经越来越不符合新时代的要求,是产生农民工贫困问题的重要根源,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障碍。
基于劳动力再生产理论视角,解决农民工群体的贫困问题,应实现农民工自我再生产和代际再生产的重新融合,这能够为改善农民工群体本身及其后代的生活际遇,并最终摆脱贫困奠定基础。要达成这一目标,当前应注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继续有序推动户籍制度改革。不断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以市民化为抓手,通过增能赋权,减少制度性因素对农民工所产生的权利和能力剥夺,打破城乡二元分割对农民工减贫脱贫的束缚,通过身份转变,将反贫困的关口前移。户籍制度改革将为解决农民工贫困问题开辟道路,这是最重要的制度路径,也是最主要的着力点。党的十八大以来,户籍制度改革迅速推进。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把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转为城镇居民。如果这一目标达成,农民工的劳动力再生产就不仅可以通过获得更高的工资收入被直接支持,也可以通过市民分化,获得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与公共服务被间接支持。
二是建立与完善农民工市民化的成本分担机制。市民化意味着农民工家庭从农村迁入城市,并享受住房、教育、社会保障等城市公共服务。这对流入地政府将会带来极大的财政压力,近3亿农民工市民化的高成本实际上已经成为了地方政府推动市民化积极与否的关键因素。首先要探索建立央地之间、城乡之间、流出地与流入地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公共服务成本分担方式、分担机制;其次,应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差异,农民工内部的市民化意愿和收入水平等,分地区、分群体逐步实施;再次,应尊重农民工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和子女教育等方面所拥有的基本权利,推动基本公共服务相对均衡地覆盖农民工及其家庭,明晰各個主体在农民工贫困治理中的责任和界限。
三是积极推动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农民工大多工作在城市,却将社会保障留在流出地,在农村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农民工子女或成为留守儿童在农村接受教育,或成为流动儿童在城市公共基础教育中遭受相当程度的排斥。在城乡分异的社会政策设计下,农民工及其家庭很难享受到实质性的社会保障。因而,应在制度层面上,进一步打破城市和农村社会政策体系相互独立的壁垒,逐步提高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基本养老的保障水平,通过教育改革赋予农民工子女更多公平教育的机会,打破农民工贫困问题的代际传递魔咒,将农村反贫困体系与城市反贫困体系融合,逐步统一标准。同时,加强技术保障,逐步解决社会保险以及信息共享的全国统筹难题,方便农民工在流入地异地看病和报销,及时对贫困的农民工进行救助,最终扫除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和城市社会保障制度并轨的技术障碍。
四是调整完善收入分配体制和政策。当前,首先应坚持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原则,进一步理顺政府、企业和居民三者之间合理的收入分配体制。尤其要在初次分配领域中,形成“保低”和“扩中”的分配格局,通过立法和最低工资制度,建立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劳动者正常工资增长机制。其次,深化农村集体土地制度产权改革。土地制度的改革应循序渐进,一方面,探索建立自愿定居城市的农民工的集体土地流转机制和退出机制,落实农民工土地的财产性收益;另一方面,逐步实现那些有意愿回流农村的农民工的土地财产权及附属权利,保障农民所享受的农村土地的增值价值,缩小农民工和市民之间在财产性收入上的差距,为农民工群体脱贫致富提供更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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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上官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