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雪姚
[摘 要] 下沉自治重心为解决村民自治问题提供了新思路和新方向。本文以X社区“微自治”为研究对象探究如何构建农村社区“微自治”运行机制,研究发现X社区“微自治”形成了政府管理、村两委支持、村民小组自我服务、村民参与、村民小组与村委互动以及村民小组与村民互动六大运行机制,以为能为其他地区农村社区开展“微自治”工作提供借鉴。
[关键词] 农村社区;“微自治”;运行机制
[中图分类号] D42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7909(2020)14-28-2
1 问题的提出
乡村社会治理是中国社会治理的基础,对整个中国社会治理有着重要影响。20世纪80年代初,传统的人民公社体制迅速解体,村民自治制度出现并最终确立,但随着农村社会的改变,村民自治问题逐渐显露。一部分学者认为村民自治只能制造矛盾和混乱;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村民自治并未“死亡”,而是正经历从民主选举向以协商治理为重心转型[1]。在此背景下,国家提出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体制,我国农村社区展开了诸多实践,尝试将权力下放到更小“单元”,随之“微自治”出现并逐渐开始受到重视。目前,学者多从农村社区“微自治”出现的原因、概念、必要性、模式等方面对其进行研究,对“微自治”运行机制的研究较为有限。笔者基于对X社区“微自治”的考察,总结其“微自治”运行机制。
2 X社区“微自治”运行机制
“微自治”运行机制的内涵在于以村民小组为自治单元,通过多元主体互构的方式对关乎切身利益的事务进行治理的过程中,各要素是如何相互联结、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的。X社区“微自治”工作可以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主要依靠政府对“微自治”工作进行宏观上的规划和推动。第二阶段主要依靠村两委组织开展“微自治”准备工作,积极为小组自治工作提供帮助和支持,使村民小组得以在形式上初具规模。第三阶段,村民小组正式开展自治活动。在X社区“微自治”过程中,政府、村支两委、村民小组和村民“微自治”的四大主体从组织架构上支撑了“微自治”运行体系,各自发挥作用,彼此影响,形成了政府管理、村两委支持、小组自我服务、村民参与、村委与村民小组互动以及村民小组与村民互动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2.1 政府管理机制
农村社区治理是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作为重要主体之一,在“微自治”实践过程中,江苏省南通市政府积极开展了基层调研活动,结合基层实际状况及需求,选择试点开展了“村民小组自治”,并制定了《关于开展村民小组自治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其中明确了资金来源:村民小组长在岗期间应享受误工补助,各地补助额应按人均不低于100元/月的标准落实。同时,强调强化组织推动和制定责任考核制度,为“微自治”工作的开展提供了重要参考。
2.2 村支两委支持机制
X社区“微自治”是一场“自治下沉”的实践,即从“行政村”到“村民小组”下沉的过程。村支两委则是传统村民自治体系中的两大核心组织,“微自治”初期的工作多由村支两委负责组织和开展。村支两委通过完善党组织架构,加强党建,引领小组自治;明确推选流程,组织开展选配村民小组长工作;分片帮带小组长,帮助小组提高自治能力;协助小组明确村民小组自治的工作流程。此外,在组建小组议事会、完善村民小组自我决策机制等各个环节均有村支两委的参与,村支两委始终在为“微自治”提供指导与帮助。
2.3 小组自我服务机制
小组自我服务机制是村民小组自治工作长效稳定的重要保障,主要包括4个方面。一是吸纳“五老”为主体的乡村精英。乡村精英是乡村社会重要的人才资源,选配村民小组长和选出小组议事会成员的过程赋予了乡村精英较为正式的、官方的角色,使其深入参与乡村治理过程。二是依靠“三级培训”培养乡村治理人才,全面提升小组长的能力水平。市、镇、村级培训体系采取以会代训或外请、内聘专家授课等方式,社区采取“三会一课”制度。三是设立“自治平台”保障工作有序开展。社区以一个或几个小组构建小组自治的“微单元”,建立以“你好,邻居”为主题的小组(邻里)服务处,以保障“自治有平台,服务有场所,议事有规则”。四是依托国家规章制度参与社区治理。社区依照《关于开展村民小组自治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中“一岗多责”“一专多能”的要求,确定了小组长六大员的职责。援引《村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规章明确村民小组的服务内容,使得村民小组的行为有法可依、有据可循。
2.4 村民参与机制
相比行政村,“微自治”通过缩短空间距离,降低了村民参与自治的成本,提高了村民对政策文件等信息的可及性以及村民参与“微自治”的热度和效度[2]。“微自治”通过紧密利益联结,调动村民参与主动性。村民小组内的事务关系着成员自身的利益,组员与组员之间、组员与公共事务之间有着经常性的紧密利益联结,村民对于组内事务的关注度较高。参与渠道是传送居民及其意见的平台,因此应畅通参与渠道,保障村民切实参与。社区按照《关于开展村民小组自治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在各小组建立村民小组会议制度,集体讨论组内重要事务,规定村民小组会议每年要召开1次以上,必要时即时召开。
2.5 村委与村民小组互动机制
村委和村民小组应定期沟通,及时解决问题,相互监督,保障村民权利。社区建立小组长例会制度,村民委员会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小组长例会,交流本组村情民意,传达政策文件信息。村民小组和村委通过相互监督,保障村民权益和自治工作的顺利展开,村民小组对村委的监督作用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监督组内资产管理使用,二是监督村规民约制定、落实情况。村委会对于村民小组的监督作用主要体现在对小组自治管理的监督。社区建立完善的小组自治考核激励机制,按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3个档次,定期组织村民对小组长进行民主测評,对被评为不称职的小组长,按程序罢免并组织另行推选。
2.6 村民小组与村民互动机制
村民小组应通过走访调查收集民意、下达政情,运用“软规则”开展工作,依靠内生型权威解决纠纷。具体来看,一是小组设置走访调查制度。小组长要经常到组内进行巡查,对一般家庭,每季度走访不少于1次;对生活困难家庭、空巢老人家庭、流动人口租住户、特殊人群等做到每月必访。二是村民小组的成员有着共同的文化认同,村民小组长与小组成员在血缘地缘利益等各方面联系紧密,相比职业化的村干部所担任的“官”角色,小组长更偏重于是小组的“当家人”,人们对小组长的信任程度相对较高。三是乡村内生型权威是乡村社会中重要的权威之一。村民小组长一般是一些年纪较大的老党员、老教师、老书记、老会计等具有乡土权威性质的人物。以“村民小组”为单元的农村社区治理是依靠乡土内生型权威和嵌入型权威协同合作治理乡村社会。
3 结语
X社区“微自治”工作开展以来,村民小组自治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定不足。整体来看,村民小组自治是一次比较成功的探索与尝试,村民小组充分发挥了其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创新和完善了传统的村民自治。在村民小组自治实践过程中,最小的村民自治单元由“行政村”转变为“村民小组”;农村社会的治理权威由以嵌入性权威为主转变为乡村内生型权威和嵌入型权威协调合作;治理体系由“行政村—村民”两级治理体系升级为“行政村—村民小组—村民”三级治理体系。“微自治”的探索实践具有重塑乡村社会组织性、增强村庄治理合力的重要作用,继续探索和完善“微自治”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冯仁.村民自治走进了死胡同[J].理论与改革,2011(1):134-136.
[2]陈东,刘细发.社会管理的公众参与机制及其路径优化[J].湖南社会科学,2014(3):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