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法律问题研究

2020-07-13 09:34:46刘昱璇东华理工大学法学院
消费导刊 2020年27期
关键词:儿童用品惩罚性生产者

刘昱璇 东华理工大学法学院

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概述

缺陷产品召回是指产品的生产方发现产品存在会使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不合理的危险时,遵循法律规定,按相关流程将产品召回,以保护消费者权益。我国首次规定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在2004年国家质检局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相较发达国家而言,我国的召回制度建立较晚。虽然各国对缺陷产品召回的定义、程序和内容有所不同,但究其本质,都是为了预防风险,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二、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现状

2000年9月15日,宁夏的黄某驾驶三菱帕杰罗越野车在下坡弯道刹车失灵,而后发现其车辆的刹车制动管被磨穿。随后几个月,国内其他省市也陆续发生此类事故。经有关部门认定,事故是由于车辆本身设计不当导致。2001年2月8日,原国家检验检疫局发出通知,国内停止进口相关型号的车辆。迫于压力,三菱公司公开道歉,并宣布召回。此次事件后,社会各界对召回制度引起了很大的重视。2002年,《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草案)》发布,2004年,《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开始实施,由此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正式确立。随后,有关儿童用品、食品的召回规定陆续颁布,到2016年,我国正式实施《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儿童用品、电子电器都在召回范围之内。

三、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不足

对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相关规定分析,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不足:

(一)立法等级不高。我国目前关于产品召回规定的立法层次较低,主要是以部门规章的形式进行规定的。从法律位阶来说,部门规章的效力要远低于法律。在实践中,部门规章对法官只起到“参考”作用。所以使得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在实践中难以真正得到广泛运用,相关部门对产品召回的配合度也不高。笔者认为,立法层级过低是导致我国产品召回实施效果不佳的主要原因。

(二)召回范围过窄。我国现有的立法将缺陷产品的范围限定在汽车、食品、药品、儿童用品和电子电器,保护范围有限,不利于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也不符合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从其他国家的立法和实践来看,召回制度不仅适用于汽车、食品、药品等,而且适用于一切可能给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危害公共安全的产品,其种类已达1500种以上。

(三)生产者的法律责任过轻。《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中规定“生产者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丰田召回门”事件中,美国当局对丰田处以高达千万美元以上的罚款,而我国只能按照《侵权责任法》第46条的规定让丰田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国内对不按法律规定召回缺陷产品的生产商的处罚较轻,无法倒逼生产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不利于我国市场健康发展。

(四)没有特定的召回主管部门。现阶段我国要进行缺陷产品鉴定时,主要的工作模式是由相关机关召集特定领域的专家组成鉴定小组,再对产品进行鉴定。这种鉴定方式导致了鉴定主体的不确定性,使得鉴定结果多样化。整个召回过程中会涉及到数个政府部门,导致职能交叉现象严重,不能有效行使监管权,极大地限制了产品召回的实施。

四、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

(一)构建专业的鉴定机构。借鉴他国的立法经验,我国可以按照不同的产品种类设立不同的管理部门,或者构建专业的鉴定中心。这种模式既能使各个行业的主管部门行使其监管权,又能加强监管的专业性和有效性。此外,构建专门的鉴定机构对完善产品召回制度有着重要作用。

(二)增加产品召回对象的种类。目前我国关于产品召回的范围仅包括汽车、食品、药品等几个类别,对于若干在日常生活中常见常用的产品却未涵盖。笔者认为应该增加产品召回对象的类别,覆盖到可能危害消费者人身安全或财产安全的其他产品,比如农产品、家电、保健器械等。

(三)加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相关立法。我国2016年陆续发布了《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在先前规定的基础上,做出了责任主体的认定,即生产者应承担主要的召回义务。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如明确规定政府在整个召回过程中的作用、产品召回的程序、对缺陷产品的生产商、销售者、等各方的责任分担和在此过程中的各方所需要履行的义务。

(四)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笔者认为,实行惩罚性赔偿的条件有以下两种,一是产品生产者恶意逃避召回责任,即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投入流通,或发现产品存在问题而故意不召回的行为;二是产品生产者存在重大的过失行为。其次,划定惩罚性赔偿的金额范围。惩罚性赔偿金的确定十分重要。所以,根据国内召回制度的实施情况,参照国外惩罚性赔偿立法的相关规定,在构建我国惩罚性赔偿的规范时,应考虑以下几点:产品的制造商或销售者是否存在主观故意、缺陷产品的潜在风险的大小等,如果发生了损害结果,还应该考虑受害人实际损害程度等情况。企业的实际财务状况也是确定惩罚性赔偿金额的重要因素。通过以上几个方面,综合考虑确定惩罚性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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