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窗边的小豆豆》教育观看日本幼儿教育
——以“认定孩子园”制度为例

2020-07-13 01:49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管理学院201620
大众文艺 2020年6期
关键词:托幼幼稚园婴幼儿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管理学院 201620)

一、引言

《窗边的小豆豆》是日本作家黑柳彻子的作品,描述一个“怪”孩子小豆豆来到巴学园,在小林校长的教导下逐渐变成一个正常孩子的故事。小说中校长创新式的教育方法得到了很多人的赞叹,“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尊重孩子的兴趣爱好,不束缚孩子的天性,寓教于生活的教育方法让孩子不只是拘泥于书本上的知识,同时小说中体现的平等的教育观念也值得学习。本文主要透过小说体现的教育观来探寻日本幼儿教育的优势与不足,并分析对中国的启示。

日本由于“少子化”现象的日益严重,0-6岁幼儿教育得到很大重视。日本学前教育的专家们为了解决幼儿托育问题,制定了许多创新性政策,以促进托幼一体化,保证家庭的婴幼儿托育需求,同时保证孩子的早期培养。其中最著名的一个制度便是“认定孩子园”。

二、日本的“认定孩子园”制度

“认定孩子园”制度指对于满足规定的标准的,并且具有所需的相应功能的保育所与幼稚园,就可以申请“认定孩子园”的名额,可以通过向都道府县知事申请来获得认定,同时也不会失去原有的幼稚园与保育所功能。

认定孩子园的认定标准一共有两点,第一点是有条件给学龄前儿童提供所需的幼儿教育与保育功能,施行保育与教育一体化,同时对于儿童监护人,无论他们是否工作,均可接受入园。第二点是认定孩子园要具备相应援助功能,如给有儿童的家庭提供亲子集合、举行应对育儿焦虑讨论的场所。

“认定孩子园”主要分为四类,分别是幼保连携型、保育所型、幼稚园型与地方裁量型这四种,根据地方具体情况进行分类。幼保连携型指获得许可的幼稚园和保育所通过进行一体化运营来实现合作办学;保育所型的认定孩子园在保育功能之上增加幼稚园的功能,指获得认定许可的保育所除了接受需要保育的儿童以外,也要接受其他孩子入园;幼稚园型与保育所型类似,即对于认定的幼稚园,在幼稚园功能基础上增加保育所功能,以保障缺乏保育的儿童的保育时间;地方裁量型指既没有获得幼稚园也没有获得保育所许可的地方教育保育机构获得“认定孩子园”的认定。1

认定孩子园由文部科学省和厚生劳动省共同管辖,依照《关于推进为就学前孩子提供综合性教育、保育等的法律》。对象儿童是0-学龄前儿童,每天原则上开设8小时。职员配置方面,0-2岁儿童采取和保育所相同的体制,职员需具备保育士资格,教育孩子时考虑幼小连接的连贯性。配置比例是对于0岁的为3:1,1-2岁的为6:1,3-5岁的为35:1。育儿同时要保障儿童监护人的需求,如至少每周开设3天的亲子集合场所。经费根据设置机构和年龄,运营费按比例缴纳等方式,另外2009 年厚生劳动省开始探索统一的“儿童交付金”;机构设立者设立统一的学费,按照不同年龄收费可以不同,只有幼稚园类型可享受入园赞助费。2另外,想让儿童进入幼保连携型和保育所型的认定孩子园的家长,需要通过市町村对于该家庭“缺乏保育条件”的审核。

制度对推进“幼保一体化”改革起了极大作用,将幼稚园的教育功能与保育所的保育功能有效结合。同时结合各地差异制定不同类型,有针对性。

三、经验与不足

(一)成功经验

“认定孩子园”制度极大地促进了日本“幼保一体化”改革,较好地将对于0-6岁幼儿的教育功能与保育功能结合在一起,有利于解决日本学前教育面对的诸多问题,进一步改善日本“少子化”。

(二)存在不足

首先,四类型认定幼儿园虽然可以结合不同需求让家长和孩子进行选择,但是这四个类型缺乏统一的运营标准,很有可能造成保育差距大的问题。

其次,认定孩子园制度针对不同年龄的孩子配置不同数量的老师,这给岗位人员配置与教师培训都带来了一定压力,要完善制度运行的话,配套制度一定要完善。

最后,孩子进认定孩子园,是由家长与认定园直接签订,但是选择幼保连携型和保育所型的家庭,需要通过市町村关于家庭 “缺乏保育条件”的认定,这容易在认定园选孩子时出于经济效益偏向考虑交得起保育费用的家庭,使得一些孩子进园困难。

四、对中国的启示

(一)建立整合性的托幼管理体制

托幼是民生热点,它与家庭责任分工、女性就业等都息息相关,同时它也影响着孩子早期与未来的成长。目前3岁以上孩子照顾与教育服务体系已基本成熟,但3岁以下的仍处于早期探索阶段,然而全国有80%以上的家庭有着托幼需求,托幼服务的供求之间缺口较大,这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与众多家庭的担忧。目前我国针对0-3岁婴幼儿的保教任务主要由私立的早教机构与幼儿园中的“小托班”来承担,对于现存的大部分托幼机构,政府缺乏完善的政策引导与监督,也缺乏相应法律法规的约束,水平与质量难以得到保障,容易造成责任交叉、多部门管理、重复管理等现象。对此,政府应做好顶层设计,加强教育、卫生、福利等部门一体化管理,谨防政出对门;明确各部门责任与管理权限;同时对于托幼相关的法律法规应加以完善与整合,以此来促进0-6岁婴幼儿托幼一体化。

(二)保育教育课程标准一体化

人类早期发展学者表示,连续性的教育对于儿童获得持续性发展有很大帮助,更有助于早期智力开发。因此,0-3岁与3-6岁幼儿托幼一体化更应重视教育的一体化,应根据婴幼儿不同时间段的特征与需求制定适合他们的保育教育课程标准。目前我国针对0-3岁的儿童教育服务与课程还没有跟上,有些地方认为“托幼一体化”就是把0-3岁的幼儿“装”进幼儿园,在幼儿园开设托班,同时早教课程和托班课程也存在“小班化”的倾向,即用幼儿园小班课程实施的模式来实施对于0-3岁婴幼儿的教育。3这一点,我们要借鉴日本认定幼儿园制度中结合幼稚园与托育所,根据不同需求制定不同模式的托育形式。

(三)重视师资队伍建设

0-3岁公共托幼的完善还应重视师资队伍建设。目前,各高校对于学前教育专业学生的课程设置和培养目标,更多集中于培养3-6岁的幼儿园教师,对于3岁以下婴幼儿师资培养很少。在师资队伍建设上,要注重3岁以下托幼人员的专业性,在保证保育水平的同时兼顾教育知识与技能,托幼机构应加强对教师的筛选及培训。

注释:

1.http://www.youho.go.jp/gaiyo.html.

2.文部科学省《平成21年度学校基本调查》,《幼稚园设置基准》(平成19年12月),厚生劳动省《保育所的状况(平成21年4月1日)》《平成19年社会 福利设施等调查结果的概况》《儿童福利设施最低基准(平成20年2月)》,全国 保育团体联络会、保育研究所编《保育白皮书 2009》

3.蔡美辉.日本“幼保一体化”改革相关研究——以“认定孩子园”为中心[C].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第二届首都高校教育学研究生学术论坛论文集.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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